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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院发〔2020〕13号:关于印发《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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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文 件 苏建院发〔2020〕13 号 关于印发《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 处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20 年 5 月 11 日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 1 本任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 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高等学校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 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江苏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由江苏建 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 责。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党委 教师工作部,负责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受理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组负责本单 位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二级单位师德师风建设 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 第四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界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师德师风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场合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利益,或违背社 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 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 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 2 和学术影响; (六)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 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七)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八)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或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 性骚扰行为;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 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牟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工作便利或校名、校 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第五条 处理程序与措施 办公室在收到举报或发现教师涉嫌师德失范行为 后,根据失范行为的具体类型,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相关单位 (部门)开展相应调查。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完成,情况复杂的,报学校批准后可以在延期 10 个工 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 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听取被调查人员的陈述和 申辩。当事各方应严格保密调查的有关内容,存在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调查人员在调查结束后将正式调查报告提交领导小组, 调查报告应包括当事人的确认、调查过程、实施认定及理由、是 否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结论、初步处理意见或建议及相关证明材 料。 第七条 领导小组审议调查报告,形成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 3 理意见。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 惩处相结合,给予的处分应当与其师德失范行为的性质、情节、 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 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八条 学校对查实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 决”。师德失范行为经调查属实后,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 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 通报批评,取消其在评优评奖、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 工资晋升、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 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 24 个月。当年年 度考核不合格。 (二)情节较重的,除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外,对于违 反政治纪律、言论和活动损害国家声誉、违反廉洁从业纪律、学 术不端等行为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学 校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 或解除人事聘用关系。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适用于本条第一、二项规 定处理外,学校将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厅撤销其教 师资格。 (四)是中共党员的,由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处理。 第九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最终处理决定应及时送达相关 4 人员和二级单位,并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处理决定可视其情节及 影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条 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理教师的姓名、二级单位、原所聘岗位(职务) 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师德失范行为事实,受处理的种类、受处理 的期限和依据; (三)不服处理决定的复核、申诉途径和期限; (四)处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一条 对于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主动消除 影响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的、 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涉及多种师德失范行为或在受 理期间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复核与申诉 对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送达处理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办公室申请复核。办公室 根据处理决定权限,报请领导小组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当 自办公室收到复核申请后的 10 日内作出,情节复杂的,可以适 当延长,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30 日。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理的 执行。 第十四条 如处理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规定程序影 响公正处理的、对师德失范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或处理不当的, 应撤销或变更处理决定。 5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处理的解除或延期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决定的解除或延期,按照以 下程序办理: (一)处理期满前 30 日内,教师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单位 将受处理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的表现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办公 室; (二)经领导小组批准,决定解除处理或者延期处理; (三)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和 所在单位,并在原宣布处理决定范围内宣布; (四)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 问 第十六条 责 党委书记和院长是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二 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对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等工作 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 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 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 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6 第十七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单位党政主要 负责人须向学校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 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 责。 第七章 附 第十八条 则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 作的全体教师。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师工作部负责解 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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