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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布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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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布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 会”)信息公开,保障捐赠人、受赠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 公益事业发展,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湖北省基金 会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布,是指基金会依法将基金会自身信息和业务活 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主动披露相关业务信息。 第四条 公布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 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保证捐赠人 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所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五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将主动公开: 1.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章程、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及内部管理制度 等; 2.基金会联系方式; 3.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4.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5.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收入与支出情况; 6.主要公益活动项目信息; 7.已完成的捐赠信息、重大项目进展等相关新闻。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的; 3.属于个人隐私的; 4.知识产权; 5.阶段性信息:尚未确定捐赠的交流和谈判信息等; 6.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个人建议等。 第七条 每年3月31日前向民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民政部 门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 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八条 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九条 公布所开展的公益活动项目种类、概况、负责人情况以及申请、评 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公布相 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评估结果。 第三章 信息发布途径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官方网站, 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 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各宣传平台、民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以及 其他主流媒体上公布本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综合其他传媒途径进行信息公开,包括博客、微博、微信、电子 邮件、手机、固定电话、展板、出版物和专题活动等。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建立捐赠人对捐款到款情况查询的有效反馈渠道。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基金会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 披露工作,对已经公布的信息存档管理,制作年度工作报告、年鉴等文书档案, 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 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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