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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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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文件 华大学〔2016〕23 号 关于印发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 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 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 侨 大 学 2016 年 6 月 13 日 -1- 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创造良好的育人氛围,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 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 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2005 年第 21 号令)等有关文件,结合 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全 日制学生。 第三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公开、 公正、实事求是、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 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第四条 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2- 处分种类和适用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违纪事实发生次日 算起;因旷课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校察看期自旷课行为发生学 期的下一学期第一天算起。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无新 的违纪行为发生的,期满后可自动解除察看期;无悔改表现或者 又发现新的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延长留校察看 期限,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离校。 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 1.认错态度不好,隐瞒违纪事实真相的; 2.打击报复批评人、举报人、证人的; 3.作伪证、包庇同案人员的; 4.在校期间曾经受过处分的; 5.共同故意违纪的为首人员、主要人员; 6.本办法中另有规定的。 第八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主动交待违纪问题,承认并且改正错误的; 2.主动检举同案其他人的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4.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3-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破坏安定团结,扰乱 社会秩序,经批评教育能够认识并且改正错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 分;情节严重或者经批评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治安处罚或者被追究刑 事责任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拘留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者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 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 (不含宣告缓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 主刑(含宣告缓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有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等扰乱公共秩 序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殴打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致人伤害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组织、唆使他人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 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3.纠集校外人员到校园内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殴打他人 -4- 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4.持械殴打他人的,从重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产行为之一者,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 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盗窃公私财物的; 2.诈骗公私财物的; 3.抢夺公私财物的; 4.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的; 5.有其他侵犯公私财产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有严重旷课行为者,视单个学期内旷课学时数, 给予下列处分: 1.达 20-29 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2.达 30-39 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达 40-49 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4.达 50 学时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教育活动的,给 予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在学校组织的校级考试或校外单位组织的相关 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考试作弊者,情节较轻的, -5- 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其 他帮助、出售试题或答案、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等违反国家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处理,并依 照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参与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含场所、赌具)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有猥亵、侮辱异性或者其他性骚扰行为者,视情 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者,视情节轻 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 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盗用他人账号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利用计算机网络制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影响安定团 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其他有害信息的,给予严重警 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 处分; 3.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 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 看处分; 4.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 -6- 处分。 第十九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组织,威胁他人 人身安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 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隐匿、销毁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者,视情节轻 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 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其他涉毒行 为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不诚实守信,弄虚作假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伪造、擅自涂改学习成绩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伪造校园卡等有价证卡,或者明知是伪造证卡而买卖、 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 看处分; 3.伪造证明、证件,或者明知是伪造证明、证件而买卖、 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 看处分; 4.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视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具体 参照《华侨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 (华大研〔2016〕27 号) -7-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学生宿舍区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者,视情 节给予下列处分: 1.违反男女生互访规定或者晚归不经门禁以其他危险方式 进入宿舍楼栋,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在宿舍使用音像设备,音量过大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他人 休息,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在异性宿舍留宿或者在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或者 留校察看处分; 4.未经批准,私自留宿外人或者私自到校外租房住宿,经 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5.未经批准,私自调房,经劝阻不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 者记过处分; 6.违章使用各种电器或明火,焚烧物品或存放易燃、易爆、 有毒物品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安全事故的,视 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7.擅自改变学生宿舍结构布局、设施设备原有状态的,除 赔偿相应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8.对学生宿舍有关线路擅自进行改装、改造,私拉电线外 接其他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9.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内使用燃气的,除没收燃气器具外,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8- 10.未经批准燃放烟花爆竹,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或者 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及其 他非法宗教活动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校园内进行传教或者其他宗教活动,经劝阻 不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 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经 劝阻不听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组织者、骨干成员和过激 行为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对一般成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 过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私自成立社团或学生组织并在校内 外开展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以社团名义开展违反学校社团管理规定的活动或者非法活 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组织者、骨干成员和过激行为者,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 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一般成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 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私自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给 -9- 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 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 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 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从事或者参与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他有损大 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 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 校察看处分。 第四章 第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与处分程序 学校成立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校 领导和相关部处、各学院负责人组成,负责讨论全校学生的各种 违纪处理事项,并做出处分决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须 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 室,办公室挂靠学生处,负责处理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学院成立学生违纪处理分委员会,由学校授权学院负责本学 院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对学生实施记过及以下处分,学院学生 违纪处理分委员会做出处分决定后,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 备案。 - 10 - 特殊情况如群体性违纪、紧急突发事件等,学校可以直接给 予违纪学生相应处分。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的违纪处分,归口校、院研究生管理部 门处理,需召集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会议研究时,由委员会分 管研究生工作副主任主持会议;本科学生的教务学籍方面的违纪 处分,归口校、院教务管理部门处理,需召集校学生违纪处理委 员会会议研究时,由委员会分管教学工作副主任主持会议;本科 学生其他方面的违纪处分,归口校、院学生教育管理部门处理, 需召集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会议研究时,由委员会分管学生工 作主任主持会议。 第三十四条 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院或相关部门 查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学院将初步处理意见告知学生,同 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院综合审议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 做出处分决定,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 会备案。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查证, 提出处理建议,对口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后,提出初步处理意 见,由学院将初步处理意见告知学生,同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 辩,相关职能部门综合审议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提出处分意见, 拟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审 定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其中,开除学籍处分决定还须由学生违 纪处理委员会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由 - 11 - 校长签发。 涉及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或者同一违纪案件涉及多个学 院学生的处分,以归口管理部门为主,会同各相关学院和部门作 出处理。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开,并寄送 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归 口管理部门决定发布范围及形式。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做出之前,应当听取违纪学生或者其 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违纪学生无正当理由未按通知要求向学院 或者相关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代理人必 须持有学生本人的书面委托。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 以学校名义下发处分决定书。 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签收,并将签收的处分决 定书送学生档案室存入个人档案。拒绝签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 收的,由送达人员记录在案。 第三十七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 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 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学生违纪处分事实认定材料 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填报、整理、送审,并和处分决定书一 并存档备查。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当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 - 12 - 第五章 处分申诉 第三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 对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 责人、教师代表以及学生代表组成。学生处分申诉的受理部门是 校长办公室。 第四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受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书面申 诉应当包括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 况,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提出申诉的日期,并且附上处分 决定书。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书面申诉,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 书面申诉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者“申诉材料不 齐备、限期补正”的决定。 被告知“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的申诉人,应在 3 个 工作日内补齐相关申诉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复查, 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的结论并且书 面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提交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 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福建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 13 - 第四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 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学校或者福建 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第四十五条 处分解除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自违纪事实 发生次日起满 12 个月的,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四十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且已自动解除察看期者,在专 业学习、科技创新、社会工作、公益实践、就业创业等某一方面 有进步的,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四十七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 自违纪事实发生次日起至其毕业离校之日未满 12 个月的,综合 表现有明显进步且在专业学习、科技创新、社会工作、公益实践、 就业创业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四十八条 申请解除处分程序:由学生本人于每年的 4 月 或 10 月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学生所在 学院违纪处理分委员会核实相关材料、对其受处分后的表现作出 鉴定,并将符合申请条件学生的申请材料汇总后送交学生处,逾 期不予受理。由学生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提交校学生违纪处 理委员会审查,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九条 - 14 - 研究生学习阶段不能申请解除本科学习阶段 的违纪处分。 第五十条 在校期间受两次处分者, 不能同时申请解除处分。 须按受处分情况依次申请,第一次处分尚未解除者,不能申请第 二次处分的解除。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解除: 1.受两次处分,其中有一次为留校察看; 2.受留校察看处分且被延长留校察看期; 3.已受两次处分、再次发生违纪行为被处分; 4.依据第十条规定,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留校察看 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在本校接受非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的违纪处分,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侨大学学生 违纪处分暂行办法(修订)》(华大学〔2013〕18 号)和《关于 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修订)补充规定的通知》(华 大学〔2013〕29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 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负责 解释。 - 15 - 附件: 1.学生违纪处分处理程序 2.学生违纪处分 OA 行文程序 3.华侨大学学生处分事实认定表 - 16 - 附件 1 学生违纪处分处理程序 学生违纪处分事实认定材料(认定表、成绩单、事实材料、检讨书) 学院违纪处理分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学生宿舍问题提请学生社区教育管 理服务中心签署意见,校园治安问题 提请保卫处签署意见,其他问题直接 将初步处理意见告知学生,听取学生 陈述和申辩意见 转下一环节。 提交归口职能部门综合审议,并签署处分意见。 (研究生的违纪处分,提交研究生院;本科学生的教务学籍方面的违纪处分,提交教 务处;本科学生其他方面的违纪处分,提交学生处。) 记过及以下处分 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审定 留校察看处分 报主管校领导批准(与归口职能部门一一对应) 开除学籍处分 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由校长签发 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 OA 正式行文 (涉及同一学院学生的处 分由所在学院行文;涉及多 个学院学生的处分,由归口 管理部门行文) 处分文件送达学生家长 打印正式红头文件,盖校章 处分文件送达学生本人,并签字 签字后处分文件送学生档案室 办结,材料归档 - 17 - 附件 2 学生违纪处分 OA 行文程序 处分文件正式提交 OA 系统(流程类别请选择:校发文) 考试或教务学籍等违纪处分 提交学院违纪处理分委员会主任会签 提交分管教学院领导或分管研究生院领导会签 提交归口职能部门会签 (研究生的违纪处分,提交研究生院及相关部门;本科学生的教务 学籍方面的违纪处分,提交教务处;本科学生其他方面的违纪处分, 提交学生处及相关部门。) 开 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提交校办文书初核,并提交分管校领导签发 (研究生的违纪处分,提交分管研究生校领导;本科学生的教务学籍方面的 违纪处分,提交分管教学校领导;本科学生其他方面的违纪处分,提交分管 学生工作校领导。 ) 学 籍 处 分 提交校办文书初核, 并提交分管校领导签批 校办文书提交校长签发 校办文书复核、编号,校办文印室排版,拟稿人核稿,正式成文 说明:涉及同一学院学生的处分由所在学院行文;涉及多个学院学生的 处分,由归口管理部门行文。 - 18 - 除 附件 3 华侨大学学生处分事实认定表 姓名 学院 出生年月 学号 事 实 简 要 经 过 性别 专业班级 籍贯 省 市(县) 家庭联系方式 提请处分部门签名: 年 月 日 (学生宿舍问题由学生社区教育管理服务中心签署,校园治安问题由保卫处签署意见) 相关 部门 意见 学院 违纪 处理 分委 员会 处理 意见 学生 陈述 与申 辩意 见 归口 管理 部门 意见 校 领 导 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学生签名: 年 月 日 (研究生的违纪处分,提交研究生院;本科学生的教务学籍方面的违纪处分,提交教务处; 本科学生其他方面的违纪处分,提交学生处。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需提交分管校领导(与归口管理部门一一对应)处理)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1、检讨书:□有、□无;2、事实举证材料:□有、□无;3、成绩单:□有、□无 共 页。 说明:完整处分事实认定材料由提请处分单位存底备案。 附件 - 19 - 华侨大学校长办公室 - 20 - 2016 年 6 月 1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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