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师范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
南阳师范学院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 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发布的《关于制订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 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工作具体 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根据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按工程领域 授予专业硕士学位(以下简称硕士学位) 。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 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学位申请资格和相应学术水平 的本校应届毕业研究生,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章 第四条 机构设置 学校成立工程硕士(生物工程领域)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具体职责参照《南阳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试 行)》(宛院发〔2013〕30 号文)学术分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工 程硕士(生物工程领域)学术分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 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担 任。 第三章 学位申请与审查 —1— 第五条 硕士学位的申请条件 凡攻读本校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 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各个环节,成绩合格,学分和学术成果达到相 应要求,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学位论文形式包括产品研发、工程 设计、应用研究、工程\项目管理、调研报告等,下同) ,经指导 教师同意,可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的学位论文经导师审阅合格后,由导师推荐, 填写《南阳师范学院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向工程硕士(生物 工程领域)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答辩申请。 第七条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培养学院负责完成,综合审查研究生整个学习期 间的政治思想表现、科研水平、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等。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阳师范学院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 (二)硕士学位论文电子版; (三)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发明专利及获得的各种奖 励等原件和复印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其硕士学位申请: (一)未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课程学分; (二)学位论文有严重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 (三)学位论文未经导师评审并推荐答辩者; (四)学位论文送审或答辩未通过者; —2— (五)在校期间曾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六)其它方面不符合授予硕士学位条件者。 第四章 第十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与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的具体要求,按照教指委《关于试行 工程硕士不同形式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及评价指标的通知》(教指 委〔2011〕11 号文)执行。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应于正式答辩前 1 个月完成学位论文, 经指导教师审阅后,按照《南阳师范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规范》印 制并根据要求提交研究生处。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实行严格的评审制度,按不低于当 年申请论文答辩研究生总数的 5%由研究生处负责校外双盲评审。 其他学位论文由培养学院组织校内外 3 位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评 审,其中一位必须是校外专家。论文作者的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 阅人。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 评语,同时对论文是否已达到申请人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能 否参加答辩提出具体意见。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可参考以下几个方面对论文进行评议: (一)论文作者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工 程技术问题的能力; (二)论文工作的技术难度和工作量; (三)论文解决工程技术问题的新思想、新方法和新进展; —3— (四)论文在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计等方面的先进性和实 用性; (五)论文可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其他方面。 具体在评审时,评价指标按照《关于试行工程硕士不同形式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及评价指标的通知》 (教指委〔2011〕11 号文) 执行。 第十四条 论文评审结果处理要求: (一)3 位评审专家中,有 2 位以上(含 2 位)认定学位论 文合格的,可进入论文答辩程序下一环节; (二)3 位评审专家中,有 2 位专家认定学位论文不合格的, 须对论文进行修改,推迟 3-6 个月再次申请答辩; (三)3 位评审专家均认定学位论文不合格的,则应重新开 题写作论文后,推迟 6 个月再次申请答辩。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的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应组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 员会。答辩委员会成员不少于 5 人,成员原则上由副教授或具有 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 1/3 的专家来 自相关企业、行业或工程部门。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主席 1 人, 由委员中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导师应列席答辩会,但 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答辩委员会名单可由申请人的指导教师提出,经工程硕士 —4— (生物工程领域)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 1 人,应由具有硕士学位或中 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答辩委员会 的领导下,做好论文答辩工作: (一)在论文答辩前 1 周,收齐论文评阅人的论文评阅意见 书、答辩委员会成员表、学位论文、学习成绩表、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表等,并将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送达各答辩委员; (二)提前 1 周将论文答辩的时间、地点通知答辩委员会委 员和研究生; (三)向答辩委员会成员分发《南阳师范学院硕士学位论文 答辩评分表》,并负责统计答辩结果,做好答辩会记录及答辩委 员会会议记录; (四)论文答辩结束后,在 1 周内整理答辩期间的各种材料, 包括答辩委员会决议书、答辩会记录等并送交培养学院留存; (五)有关论文答辩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涉密学位论文的 评阅与答辩工作,应按照保密原则及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一)介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 —5— (三)答辩委员会成员与与会者提问,申请人回答; (四)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其他人员退场回避)。结合论 文的评阅意见,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进 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学位论文是否合格和是否建议 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全体委员会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 过,并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决议;决议书经主席签字后报工程硕士 (生物工程领域)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五)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决议书。 第二十条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通过论文修改,经答辩委员 会同意,可在 1 年内再次申请答辩,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答辩 者,本次申请无效,且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学位的授予 工程硕士(生物工程领域)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对答辩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审核。答辩委员会决议经工程硕士(生 物工程领域)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申请人的学位 审批材料、学位论文等由培养学院送交研究生处存档。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处汇总并复核申请人的全部材料,报送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审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召开会议、 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时,参加会议的委员应达全体成员的三分之 二。参会委员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过半数者,作出授 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6— 学位证书电子注册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位 证书遗失不补,只发给学位证书遗失证明。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 即为学位证书生效日期。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其他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 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复议,可予 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 凡对学位申请、答辩、授予有争议的,由本人 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暂行实施办法》复审裁决。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位档案制度,学位授予材料移交学 校档案室保存。学位材料包括: (一)硕士课程成绩单; (二)学位论文; (三)硕士学位答辩申请表; (四)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 (五)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六)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七)学位证复印件; (八)授予硕士学位审批表。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 —7— 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处理。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