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环保罚字〔2017〕15号.doc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新环保罚字〔2017〕15 号 清远旺角港口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57010176XQ 法定代表人:郑文科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九十号区飞水清新港内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6 年 12 月 9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 检查发现你公司清远港清新港区婆角作业区多用途泊位工程项 目于 2014 年建成投入运营,但没有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有 建设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未取 得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2017 年 1 月 6 日,我局根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 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清新环保违改字〔2017〕9 号) ,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 以上事实,有 2016 年 12 月 9 日《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环境监察分局现场检查记录表》、2016 年 12 月 9 日《环境现场 1 处理通知书》、2017 年 1 月 6 日《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询问 调查笔录》、现场相片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 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17 年 1 月 17 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清新环保罚听告字〔2017〕10 号)及 2017 年 1 月 18 日《清 新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 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及《广东 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 5 条的 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10 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新区财政局委托银行代收款缴款通 知书》将罚款缴至清新区财政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 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 3%加处罚款。 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清新区人民政府申请 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东一巷 3 号 邮政编码:511800 传真:0763-5811104 联系人:姚晓明 电话:0763-5811104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Z 2017 年 2 U月 7 日 3 M o Y 1 4 g c G U x Y R A l a 2 H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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