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附件2医疗技术审核程序20130223.doc
附件 2、 北京市中医医疗机构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程序 为规范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的开 展,保证审核顺利进行,依据《北京市中医医疗机构医疗技 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程序。本程序适用 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技术及其它新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能 力技术审核工作。 一、申请 拟申请第二、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中医医 疗机构(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下同),经其上级主管部门 (设置单位)同意并报其登记注册的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 向北京市中医药学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北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书》; (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主要技术人员一览表; (四)与本项目相关的医疗器械或药品目录; (五)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管理办在 5 个工作日内对中医医疗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 审核,对符合条件且申报材料内容齐全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 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 道等;对申报材料内容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机构需要 补充的全部材料和要求,申办机构在接到管理办补充材料的通知 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逾期未提交补充材料或补 充材料仍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 材料审核标准: (一)中医医疗机构符合下列条件: 1、该项医疗技术符合相应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的规划; 2、有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诊疗科目; 3、有在本机构注册的、能够胜任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 4、有与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其他辅助 条件; 5、该项医疗技术通过本机构医学伦理审查; 6、完成相应的临床试验研究,有安全、有效的结果; 7、近 3 年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 8、有与该项医疗技术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措施。 (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 1、医疗机构名称、级别、类别、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情况、 相应科室设置情况; 2、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的目的、意义和实施方案; 3、该项医疗技术的基本概况,包括国内外应用情况、适应 证、禁忌证、不良反应、技术路线、质量控制措施、疗效判定标 准、评估方法,与其他医疗技术诊疗同种疾病的风险、疗效、费 用及疗程比较等; 4、开展该项医疗技术具备的条件,包括主要技术人员的执 业注册情况、资质、相关履历,医疗机构的设备、设施、其他辅 助条件、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 5、本机构医学伦理审查报告;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中医医疗机构无下列情形: 1、申请的医疗技术是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 2、申请的医疗技术未列入相应目录的; 3、申请的医疗技术距上次同一医疗技术未通过临床应用能 力技术审核时间未满 12 个月的。 (四)申办材料齐全。 三、审核 管理办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医疗技术 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审核工作由专家组长主持完成,并代表 专家组接受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的问询。 (一)材料审核 1、专家组集中审核中医医疗机构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 2、听取申报方关于申报技术项目情况的汇报; 3、专家提问,申请方进行答辩; 4、专家组根据材料审核、中医医疗机构汇报及答辩情况, 决定是否进一步进行现场审核。 (二)现场审核 经专家组认定,对需要进行现场审核的,专家组将现场核 实相关技术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设备、场地、管理制度、技术 操作规范、质量控制措施、完成病例资料等相关内容,必要时进 行技术操作等考核。 (三)审核结论 1、每位专家根据审核情况各自独立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署 名。 2、由专家组长组织专家组讨论,依据半数以上专家的意见 做出审核结论,专家对上述审核意见签名确认。当专家的意见与 最终的审核结论不同时予以注明。 四、审定 管理办将根据专家审核意见形成技术审核报告,并在北京 中医药学会网站予以公示 7-14 天,公示后无异议的,管理办自 公示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上报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进行审定。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依据《北京市中医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 应用管理规定(试行)》对管理办提交的技术审核报告进行 审定后,于 10 个工作日审定通过的医疗技术并通知管理办。 审定标准: 1、技术审核机构审核同意意见; 2、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应诊疗科目; 3、该项医疗技术与医疗机构功能、任务相适应; 4、符合相应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的规划; 5、经过社会公示无异议的。 五、告知 对审定通过的,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形成书面审定意见,管理 办通知申办机构领取审定意见。申办机构应在审定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按照变更医疗机构登记要求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的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办理诊疗科目项下的医疗技术 登记,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相应专业诊疗科目及其项下准予登记的医 疗技术,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对审定不通过的,管理办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 渠道等书面告知申办机构,申办材料除留存归档一份外,其余退 还申办机构。 管理办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申请材料、审核成员书面审核意 见、审核成员信息、审核结论等材料予以永久保存。 附:审核工作流程图 附 审核工作流程图 下载申请资料并填写 提交全部资料,确认缴纳审核费 北京市中医药学会登记、编号 发出《审核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 补充资料 否 对申请资料进行规范性审查 是 确定审核专家组成员 启动回避程序 与医疗机构沟通,下达《现场审核通知书》 核 现场审核 审核专家组提交审核意见 管理办形成技术审核报告 书面审 上报北京市中医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