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北京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办法实施细则中数创意-中国数字文化集团.doc

爱wo别走……3 页 29.5 KB下载文档
北京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办法实施细则中数创意-中国数字文化集团.doc北京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办法实施细则中数创意-中国数字文化集团.doc北京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办法实施细则中数创意-中国数字文化集团.doc
当前文档共3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北京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办法实施细则中数创意-中国数字文化集团.doc

北京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办法》(以下简 称《办法》)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应在年满 90 周 岁或年满 100 周岁之月起一年内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含集体 户口)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 填写《北京市高龄老年人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除按前款规定外, 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未成立居委会的新建居民小区内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户 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居(村)委会接到申请人申请后,采取适当形式公示 7 日, 征求群众意见,核实后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公 示中户籍或年龄有异议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审核。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申请人提交 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需跨区(县)调查核实的可以 顺延 10 个工作日;需跨省(市)调查核实的,适当顺延审查时间], 并将有关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区(县)老龄办审批。 对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的审查,需跨 区(县)调查核实的,区(县)老龄办要协助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申 请人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协助审 查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出具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第四条 区(县)老龄办应当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于每月 30 日前报市老龄办备案;对符 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区(县)老龄办委托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 府办理《北京市高龄老年人津贴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 人,应当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对经批准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的人员,由街 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张榜公 布 7 日。单位和个人对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有异议的,可以 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老龄办提出。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老龄办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完成核查,对反映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第六条 符合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经区(县)老 龄办核准的,自年满 90 周岁或年满 100 周岁的当月起计发津贴, 自核准的次月起开始发放津贴。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延误申请 超过一年的,从提交申请的当月起计发津贴。 高龄老年人津贴由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每月 20 日前发放。 第七条 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的人员离开最后居住地 后没有音讯之日起满 180 日的停止发放津贴。因上述原因停止发 放津贴的人员再度出现,可以重新申请高龄老年人津贴,重新申 请核准后,从停止发放津贴的次月补发津贴。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