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选派办法.docx
2020 年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 作项目选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国家“一带一路”倡议,优先推进西部大开 发,全面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积 极支持东部地区经济率先转型升级战略的实施,做好西部地区人 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的选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 委)采取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 具体确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资金配套比例、选派规模、类 别、期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其他有关事宜。 第三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有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人社)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教育局为各地项目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地区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四条 计划选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 1970 人。 第五条 参加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等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 甘肃省、青海省、四川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陕西省、重庆市、 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加地 方合作项目的省包括:河北省、湖南省、河南省、海南省、辽宁 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浙江省、湖北省、江西省、广东省、山 西省。 第六条 留学期限 高级研究学者:3-6 个月。 访问学者:3-12 个月。 博士后:6-24 个月。 第七条 支持各学科领域围绕国家战略选派,重点资助应用 基础研究、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 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等领域,以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急需领域。 第八条 重点支持留学人员前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 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 留学人员通过推选单位或个人渠道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 第九条 国家留学基金为留学人员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 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 (bench fee)、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 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 动补助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 德才兼备,业务精良,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具有服务 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一条 须为国内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 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 申请人原则上应主持或参与研究项目、 课题,出国研修计划应紧密结合在研项目、课题及所在单位重点 工作。符合《2020 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 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十二条 高级研究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1964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教学科研人员应为教授或博士生导师。此外,申请人还至少具备 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 术)研究中心骨干。 (二)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高层次人才特 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或领军人才入选者、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 入选者。 (三)中央国家机关、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 高级行政管理人员,须具有或相当于副司局级(含副司局级)以 上行政职务。 第十三条 访问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年龄不超过 50 周岁(1969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本科毕 业后一般应有 5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一般应有 2 年以 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没有工作年限的要求。 第十四条 博士后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年龄不超过 40 周岁(1979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应为国 内高等学校或科研单位具有博士学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 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 3 年以内。 第十五条 申请时须提交国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的邀请函。 第十六条 外语水平需达到《2020 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 留学人员选拔简章》确定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合格 条件。 申请时外语水平未达到合格标准者,如系所在单位重点推荐, 亦可申请,但须提供可以反映其外语水平的外语考试成绩证明, 如 WSK/TOEFL/IELTS 考试成绩单复印件等。 此部分人员被录取后, 须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相关语种培训或自行参 加相应外语考试,获得相关培训结业证书或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 准后方可派出。希望参加外语培训者,应在申请表中注明意向培 训地点。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录取申请时外语水平达到合格标准者。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七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 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八条 符合申请条件者,按规定程序和办法申请。2020 年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4 月 1 日-4 月 15 日(含已获批 地方创新子项目)。 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 (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按照《关于准备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西部地区人才培养 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 所有申请材料须确保齐全、真实有效。 第十九条 推选单位应对申请人的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 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品德修养及身体、心理 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评审),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 师德师风/品行学风等严格把关,对其出国留学提出明确目标要 求后,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并对上述表现做出评价。 推选单位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 或委托申请人提交至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申请 受理工作(详见国家留学网 www.csc.edu.com 浏览“受理机构通 讯录”查询)。 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十一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主管部门对申请人 的材料进行审核:于 4 月 22 日前将受理、审核工作情况以书面 公函形式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 台提交审核合格的申请人的电子材料。 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项目主管部门留存,留存期限为 3 年。 第二十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对申请人进行材料审核,组 织专家通过材料评审或面试的方式进行评审,确定最终录取人员 名单。评审工作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 (一)申请人综合素质。包括申请人的专业基础、科研项目、 经历及能力、综合表现、国际交流能力(含外语水平)和发展潜 力等; (二)留学目的国、留学单位在所选学科专业领域的研究水 平; (三)国外导师情况; (四)拟留学专业情况; (五)出国留学必要性和学习计划的可行性; (六)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推荐意见。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将于 2020 年 7 月公布。申请人可登录 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将发放至各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主管部门。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未经批准 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 5 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留学资格者,2 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 公派出国留学。 国家留学基金委原则上不受理变更留学国别、变更留学单位、 变更留学期限及延期派出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 理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从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下载、 阅读、打印《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按要求签订协议书及 《签署协议须知》后(不需公证),邮寄或面交至国家留学基金 委;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办理护照、签证、 《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 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预订机票、《国家 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等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 知》)。 请留学人员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阅是否需要提 交补充材料及提交方式。如遇问题,请按录取国别或地区联系国 家留学基金委欧亚非事务部、美大事务部(请登录国家留学网, 查询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 在为留学人员办理派出手续时,推选单位及留 学服务机构应按要求认真审核留学人员的留学国别、留学单位、 留学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推选单位应跟踪评估留学人员学习研究情况, 制定本单位有关管理办法,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 各环节,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具体工作应有专门机 构和人员负责。 留学人员派出前,推选单位应对其进行行前教育,并指导、 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同时,加强心理、精神和道德与诚信等方 面的教育指导。 推选单位应合理安排留学人员工作,保证按期派出,并于 12 月底前将本年度录取未派出人员名单及原因提交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项目主管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主管部门收 集各推选单位情况后统一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 留学人员派出后,应加强对其指导和检查,保持定期联系, 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 工作。 在留学人员回国后,应进行考核,确保留学效益。 第二十八条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须凭《国 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 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具体按照驻留学所在国使(领) 馆要求办理。 第二十九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 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 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 馆的管理,定期向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提交研修报告。 第三十条 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计划, 学成后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按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 主管部门要求回省回原单位服务。回国之日起 3 个月内须在国家 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主管部门及推选单位应定期 对本地区及本单位派出、回国情况以及取得的公派留学效益等情 况进行总结,将总结报告连同典型事例等材料提交至国家留学基 金委。 第三十一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 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 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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