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doc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学院学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核发工作,激励学 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励志成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 通本科高校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7〕 90 号)以及《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 办法》 (闽教财〔2010〕70 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院全日制学生 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第三条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奖励人数以福 建省教育厅每年下拨的指标为准。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入学第五年(即大专最后一年)的五 年专(中职大专连读)学生,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未受到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院期间成绩优异,德、智、体、美各项表现优秀,原则上需 获得上一学年院级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在技能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 践、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同等条件下,省级以上(含省级)技 能竞赛获奖者优先。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 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 1 -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 按比例分配确定各系的推荐名额,实行等额推荐。 第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要广泛宣传,让所有学生了解 该项奖学金的目的、意义及具体要求。 第九条 评审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国家奖 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 。 2.经班级评议后,各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按照评审要求,严格把 关,提出初评名单后向全系师生公示 3 个工作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国 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奖学金汇总表》报送院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 中心。 3.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复核后向院长办公会议提出送审名单。 4.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 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评审结果由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 育部审批。学院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文件予以公布表彰。 第四章 第十条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市财政部门将国家奖学金使用指标拨付到位后,30 个工作 日内,由院财务处通过学生个人银行账户直接划转发放;院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负责发放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确保国 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工作人员因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 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如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学院 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国家奖学金的评选资格;已经通过评审的,停止发放 奖学金;已经发放的,责令其交回,并视其情节轻重给当事者纪律处分。 - 2 - 同时取消当年其他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学院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 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 和监督。 第五章 第十三条 附 则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 学金管理办法(暂行)》(榕职院综〔2012〕99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 文件若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 3 -

13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