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银理财幸福99零钱包开放式理财计划D款产品合同.docx
杭银理财幸福99零钱包开放式理财计划风险揭示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尊敬的理财投资者: 本理财产品:幸福99零钱包开放式理财计划,属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为开放式净值 型管理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本产品有投资风险,不保证本金和收益,理财本金与收益可 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本理财产品收益每日计提,按日结转份额。管理人将根 据产品实际投资运作情况计算每一产品开放日的理财收益(扣除产品托管费、固定管理费、 销售服务费等税费后),并于下一产品开放日公布。非产品开放日的万份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将于下一产品开放日公布。管理人对本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结果为R1,低风险,本产品 理财本金亏损的概率较低。 您应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计划投 资协议书、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全部条款,这些销售文件将共同构成与管理人之间的理财 交易合同(若通过电子渠道购买的,成功交易后视同为投资者与管理人已完成理财计划交易 合同的签订),同时您还可向销售机构详细了解本理财产品特性、资金投向及投资组合安排、 风险揭示内容及风险管控措施。本理财产品最终收益的实现将视市场情况等因素而定,您应 该充分认识本产品的投资风险,敬请仔细判别,谨慎投资: 第一条 理财产品共性风险提示和管控措施 (一)信用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因理财产品配置资产所涉及的相关 债务主体到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使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 管理人针对理财产品配置资产的不同特征,采取了多种管理措施,针对有信用评级的 固定收益产品,将其纳入信用产品投资管理范畴,依据其信用评级、财务状况、市场影响等 多重指标对已投资和待投资的资产定期进行评估,符合投资要求的信用产品方可继续持有或 允许投资,不符合投资要求的资产则限期出售或不予投资,并在运作过程中严格监控所投资 资产的信用等级,以控制理财产品的信用风险。 1 (二)市场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指因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利率、汇率 等因素可能发生变化,使得理财产品配置资产的价格发生波动,导致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蒙 受损失的风险。 管理人主要依托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平台,密切监控理财产品配置资产的交 易情况,如交易价格或成交量发生异动、重大事件发生时(债券发行人涉及重大亏损、诉讼 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理财产品面临的市场风险。本期理财产品也将面临一定的因 相关金融工具市场价格波动而带来的市场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指理财计划投资组合内的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因资产变现 而导致的额外资金成本增加的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只能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 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申购与赎回,投资者在其他时间急需流动性时,无法及时变现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任一产品开放日,若遇巨额赎回时,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流 动性风险。 从理财产品资产配置的角度,管理人内部风险评估在理财产品成立期初,对理财产品及 其所配置资产的存续期进行评估,配置资产中可以变现的高流动性资产保持较高的比例并对 理财产品所配置资产自身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对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将谨慎投资,以控制流 动性风险;在投资者方面,管理人将充分提示投资者根据本理财产品开放的期限,合理安排 自身投资计划。 (四)交易对手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交易对手风险主要是指管理人为理财产品配置资 产的过程中,因交易对手交易失误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受经验、技能、执行力等综合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产品的投资管理, 管理人加强对交易对手的跟踪调查,在配置资产过程中严格选择信用水平较高的交易对手。 当期理财产品在资产配置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交易对手风险。 (五)信息传递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信息传递风险是指由于投资者未能及时主动了解 产品信息,或由于通信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 2 时了解产品信息,而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做出合理决策,致使投资蒙受损失的风险。 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有关条款的约定,发布理财产品的运作、到期清 算或提前终止等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约定及时登陆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网站查询,如果投 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信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 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个人投资者,如果 影响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或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已过一年的有效期,请 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否则可能造成投资者无法认购,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销售机构的有效联系方式进行变更的,应及时告知销售 机构,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销售机构联系方式变更的,销售机构可能在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 投资者,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六)不可抗力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不可抗力风险是指由于战争、重大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素的出现,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产品受到干扰和破坏,甚 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兑付等事宜的正常进行,进而导致投资者蒙受损失的风险。 由此产生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代销风险:本理财产品通过代销渠道销售,投资者认购理财产品的资金由代销机 构从投资者资金账户扣收;份额赎回或现金分红时,赎回资金及分红资金按本理财产品合同 约定划付至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后, 由代销机构向投资者划付投资者应得赎回资金及分红资金。 如因投资者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或代销机构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或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内资 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或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 因而导致交易失败。对于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交易失败可能带来的任何损失及预期损失,投资 者须自行承担或向代销机构依法主张。 (八)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自本理财产品认购起始日至产品成立日前,理财产品认 购总金额未达到最低发行规模,或因本理财产品资产运作模式等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监管 机构的要求存在冲突,或因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发布的通知、决定等导致本理财产品 无法按原先约定条件成立,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管理人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 3 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若遇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管理人将于产品成立日当日通过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网站及时公告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予以 关注。 (九)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 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等发生变化,或因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发布的通知、决定可能影 响本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以及产品说明书的修订导致本理财产品收 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由此产生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条 本理财产品特定风险揭示 本理财产品类型:非保本净值型;【无固定期限】;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根据本 公司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该产品风险评级结果为 R1(本风险等级为我公司内部风险评 级结果,仅供参考);本理财计划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计划产品评级应当以 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适合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本理财产品适合机 构投资者及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个人投资者。本理财计划通过销 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计划产品评级应当以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本理财产 品投资者适应性评估由销售机构负责,销售机构应确保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低于本 产品风险评级。本理财产品总体风险程度低,收益波动小,管理人不承诺本金保障。 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示例:若理财产品运作期间,该产品投资标的出现风险, 则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理财收益,甚至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将遭受损失,在最不利的极端情况 下,投资者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上述风险客观存在,敬请投资人予以充分关注! 风险提示方: 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4 本产品全部销售工作及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由销售机构负责。个人投资者应确保其在销 售机构所作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由投资者本人填写,且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低于本产 品风险评级。若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已超过一年,或影响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 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的重新评估。 投资者确认栏(个人投资者填写) 本人经销售机构评估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 □保守型 □稳健型 □平衡型 □成长型 □进取型 声明:本人已充分阅读《杭银理财投资者权益须知》《杭银理财幸福99零钱包开放式理财 计划产品说明书》《杭银理财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杭银理财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及 本风险揭示书,并已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充分认识到投资本理财产品要求承担的风 险,并自愿承担此风险。 5 (投资者需全文抄录以下文字以完成确认:“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 风险。”) 本人同时确认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资者(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投资者确认栏(机构投资者填写) 声明:我单位已充分阅读《杭银理财投资者权益须知》《杭银理财幸福99零钱包开放式理 财计划产品说明书》《杭银理财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杭银理财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 及本风险揭示书,并已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充分认识到投资本理财产品要求承担的 风险,并自愿承担此风险。 投资者(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杭银理财幸福 99 零钱包开放式理财计划 D 款产品说明书 备案编号 Z7002220000004 一、 重要须知 6 1. 本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和预期收益型理财产品。 2. 本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 计划的投资者发售。 3. 在购买本理财计划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明白本理财计划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 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咨询。 4. 本产品是非保本净值型产品。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 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产品主要风险为理财本金及收益风险,在极端市场情 况下,投资者将损失本金。请投资者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进行投资决策。 5. 投资者签署理财合约认购本产品前,应当仔细阅读本说明书及其他相关销售文件的 全部内容,同时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了解本产品的具体信息,确保自身完全了解该项投资的 性质、投资所涉及的风险以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慎重考虑后独立做出认购决定。本说 明书及投资者签署的《杭银理财幸福99零钱包开放式理财计划风险揭示书》《杭银理财投资 者权益须知》《杭银理财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杭银理财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将共同 构成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的理财计划交易合同。 6. 投资者在认购本产品后,应随时关注本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如对本产品有任何疑问、异议或意见,请联系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7. 投资者承诺其用于认购理财计划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 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的情形;不存在他人持有或投资理财的情形;仅为合法 目的持有本理财计划。如发生异常情况,投资者应配合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 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反欺诈活动,真实、准确提供相 关身份与资金来源信息。 8. 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责任,除监管机 构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外,不得对其他第三方商业机构提供任何投资者信息。 7 9.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监管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 提下,管理人有权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条款进行修订。 10. 管理人有权依法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解释。 二、 释义 本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产品/理财计划:指杭银理财幸福99零钱包开放式理财计划D款。 产品管理人:指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是杭州银行全资子公司, 注册地在杭州。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前身是杭州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主要从事面向不特 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理财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理财产品、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 等相关业务。 销售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 产品托管人:指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计划合同/销售文件:指《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 知》《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五个部分。 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指作为杭银理财幸福99零钱包开放式理财计划合同不可分割组成 部分的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与补充。 工作日:除双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外的法定工作日。 产品开放日:指本产品的每一个申购、赎回开放日。 理财收益:根据理财资产实际运作收益扣除产品托管费、固定管理费、销售服务费等相 关费用后计算得出。管理人将根据产品实际投资运作情况计算每一产品开放日的理财万份收 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等,并于下一产品开放日公布。非产品开放日的理财万份收益、七日年 化收益率等将于下一产品开放日公布。 8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距可赎回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资产管理产品、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7日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货及期权合约以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买 入返售、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三、 产品风险等级:R1 R5 R4 R3 R2 R1 风险程度 产品风险评级由管理人根据产品投资对象、实际的风险控制情况、投资运作情况等合理 确定。根据管理人内部风险评级标准,本产品的风险等级为R1,低风险。该评级仅是管理人 内部测评结果,仅供投资者参考,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内部风险评级 风险程度 适合的投资者 R1 低 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 R2 中低 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 9 R3 中等 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 R4 中高 成长型、进取型 R5 高 进取型 四、 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杭银理财幸福 99 零钱包开放式理财计划 D 款 产品编号 LQB2001 产品销售代码 LQB2001D 该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登记编码是 Z7002220000004,投资者可依据该编码在 产品登记编码 “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该产品信息。 本理财产品适合机构投资者以及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个人投资者。 适用投资者 D 份额(销售代码〖LQB2001D〗):普通个人投资者和机构客户。 销售范围 全国 销售渠道 可通过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等渠道购买。 理财期限 无固定期限 交易币种 人民币 D 份额首次认购/申购起点金额〖0.01〗元,超过起点部分,应为〖0.01〗元的整数倍。 起点认购/申购金额 投资者全额赎回不再持有本产品份额后再次申购,视同首次申购处理。认购/申购起点金额和追 加金额具体以代销机构销售要素为准。 产品类型 公募开放式净值产品 投资性质 固定收益类 产品认购期 2020 年 6 月 16 日至 2020 年 6 月 22 日,产品认购期内不接受赎回申请。 产品成立日 2020 年 6 月 23 日,本理财产品自该日起计算收益。 10 产品封闭期 2020 年 6 月 23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投资封闭期内不接收申购或赎回申请。 产品封闭期结束后每个国家法定工作日为申购赎回开放日。 产品开放日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变化暂停本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暂停申购、 赎回的公告将通过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网站发布。 申购/赎回交易时段 本理财产品交易时段为每个产品开放日北京时间 9:00 起至 15:45 止。(详见第八款(一)条) 1.本理财产品 D 份额规模上限为〖45〗亿元,若产品募集金额超出规模上限管理人有权暂停接 产品规模 受认购或申购申请。 2.管理人有权对本理财产品规模上限进行调整。 1.本产品采用 1.00 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 单位净值 2.若产品开放日估值时,出现理财单位份额净值小于 1 的情况,管理人将暂停本理财产品的申 购、赎回,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将通过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网站发布。 本金和理财收益 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和收益。收益每日计提,按日结转为份额。 1.按 1 份/元的价格认购/申购本理财产品,D 份额投资者首次购买的最低金额为 0.01 元,超出 部分应为 0.01 元的整数倍。 2.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为 0.01 份,超过部分应为 0.01 元的整数倍。 3.认购/申购份额=认购/申购金额÷1 元/份,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 元/份。 4.单户最低存续份额为 0.01 份。受理财收益分配去尾规则的影响,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较低 销售规则 时可能无法取得收益。 5.D 份额单户持有上限为 500 万,同时管理人有权拒绝超过本理财产品规模上限部分的申购申 请。 6.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任一产品开放日,若理财产品当日净申购额或净赎回额超过本理财产品上 一产品开放日产品余额 20%时,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申购或赎回申请,并最迟于下一工作日通 过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网站进行公告。 7.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变化调整巨额赎回金额上限比例,相关公告 最迟于下一工作日通过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网站进行公告。 1.本产品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和赎回费。 相关费用 2.本产品托管人按照产品资产净值收取年化 0.025%的托管费。每日计提。 11 3.本产品 D 份额按照产品资产净值收取年化 0.40%的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 若理财资产运作实际收益率低于 0.50%/年,则不收取固定管理费。 4.本产品 D 份额按照产品资产净值收取年化 0.10%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5.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产品运作情况,对本理财计划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 行调整。如有变更,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网站公告。 提前终止权 理财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有权宣布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详见“提前终止”条款。 融资服务 如需质押按销售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工作日 国家法定工作日 理财计划财产在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 等),由理财计划财产承担;管理人对该等税费无垫付义务。前述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 税费规定 及相应附加税费)的计算、提取及缴纳,由管理人按照应税行为发生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 支付给投资者的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1.认购期内,投资者认购资金按当时实行的活期利率计息,募集期内的利息所得不计入认购金 额。(具体以代销机构为准)。 其他规定 2.理财申购本金在产品当期确认日前,按当时实行的活期利率计息,且利息所得不计入申购金 额。(具体以代销机构为准)。 3.产品赎回确认日或终止日(含)至资金实际到账日(含)为清算期,清算期内不计付投资收 益及利息。 五、 产品投资 (一) 投资范围 本理财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全部投资于以下符合监管要求的各类资产: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债券、存款、货币市场金融工具等高流动性资产、 债券基金、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二) 投资比例 12 资产类别 资产种类 投资比例 货币市场工具类 固定收益类 债券类 100% 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三) 投资策略 本理财产品采用安全性、流动性优先的投资策略,在资产配置中以较大比例配置投资级 别的债券、回购、存放同业等资产,通过组合管理实现稳健收益。 (四)投资限制 1. 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单只债券或者单只公募证券基金的市值占本产品净资产不高于 10%。 2.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等高流动性资产占本产品资产净值不 低于 5%。 3. 本理财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 140%。 4. 本理财计划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理财计划资产净 值的 15%。 5. 产品应当持有不低于产品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 6.本理财计划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 产比例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 50%以上。 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封闭期结束前使理财计划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约定。 如遇市场变化导致各类投资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以上范围,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管理人 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调整至上述比例范围。 (五)拟投资市场、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理财计划拟投资市场可能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如下: 1.投资于标准化固收类的可能流动性风险:各类债券、存款、货币基金、债券基金、质 押式及买断式回购等标准化资产具体规范的交易场所,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可 支持产品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赎的需要。上述资产受限于市场交易活跃度,或当出现风险事 13 件后,可能会难以以合理价格变现,同时市场资金面紧张也可能降低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意愿, 进而带来流动性风险。 2.投资于非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可能流动性风险(如有):非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 产项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未能及时完整取得而产生信用风险,从而无法如期兑付进一步引发 流动性风险。 3.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可能流动性风险(如有):权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普 通股、上市公司优先股、股票基金、股票定向增发等,受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利率、汇率、 股票发行人经营情况等因素导致的市场风险,可能导致流通与转让限制、市场参与者交易意 愿降低、停牌、退市等情形,从而进一步引发流动性风险。 以上风险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拟投资市场和资产面临的全部流动性风险可能导 致投资者投资本金及收益损失或延期兑付的所有因素。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 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最大程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六、 理财产品估值 (一)估值日 本理财产品估值日为每个国家法定工作日,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核对估值结果并向 投资人披露。 (二)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所拥有的所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反映理财产品的价值。 (四)估值方式 估值方法中列示的资产品种不代表管理人的实际投向,本理财计划投资范围以“投资范 围”章节表述为准。 理财计划所投资各类资产按照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进行会计分类,并按如下规则进行计 量: 14 1.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 银行存款及回购,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2.债券及同业存单类资产 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及同业存单类资产,按摊余成本法进行计 量。其余债券及同业存单类资产,按市价法估值。市价法不能确定公允价值的,采用估值技 术进行估值。 3.债权类资产 对于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按照摊余成本法进行计量。其余债权类资产,按市价 法估值。市价法不能确定其公允价值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4.股权类资产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 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发行价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非上市股权的估值: 非上市股权类资产,按照国家最新规定,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5.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类资产 若合同约定估值方案,以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提供的最新报价估值。 15 报价包括资产的单位净值、每万份收益以及其他形式的投资收益。 若合同未约定估值方案,但有确定的预期收益率的,按商定利率每日计提投资收益。如 该类资产存续期间发生影响资产未来现金流的重大事件的,经管理人合理判断对资产价值进 行重估。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存在公允价值的,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公允价值估值,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国 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以摊余成本法计量的资产,按照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合理的减值计量模型或第三方减值计 量结果进行减值计提。计提减值不等同于金融资产已发生损失,仅为对未来风险的审慎预期。 当理财计划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按上述方法对理财计划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可以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协商一致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并自 协商一致日后执行。 如在本理财计划发行、募集、管理期间,有权管理机关对财务报告准则、估值核算方法 标准进行调整,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机关要求对本理财计划的估值方法进行相应修改。 (五)偏离度管理 由于按摊余成本法估值可能会出现估值对象的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价偏离,为消除或减 少产品因资产净值背离导致产品持有人权益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产品 管理人可以对产品资产净值按公允价值法定期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 确定的产品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产品资产净值的偏离度导致产品持有人权益稀释或者 不公平的结果,产品管理人可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做相应调整。 (六)估值差错处理 如产品管理人或产品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说明书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理财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 解决,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产品管理人意见为 准。当委托财产估值提交委托人后发现存在错误时,理财管理人和理财托管人应该立即报告 16 理财委托人并及时更正。 (七)资产账册的建立 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设置、保管理财计划财产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委托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产品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八)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九)在任何情况下,管理人如采用上述规定的方法对理财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管理人认为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理财财产公允价值的,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产品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七、 本金及理财收益 (一)本金及理财收益说明 1.理财收益计算方式 本产品每份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投资者自认购/申购份额确认当日开始享有产品 的收益分配权益;自赎回确认当日开始不再享有产品的收益分配权益。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以当日每万份理财产品收益为基准,每日为投资者计算当日理财收 益并进行分配,结转为理财产品份额。如投资者的当日收益为正,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产 品份额;如投资者的当日收益为零,则投资者份额不变;如投资者的当日收益为负,则为投 资者核减相应的产品份额。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法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测算方法如下: 当日每万份理财产品收益=(当日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当日理财产品托管费-当日理财产 品固定管理费-当日理财产品销售服务费-其他税费)/当日理财产品份额×10000 当日理财产品托管费=当日理财产品余额×0.025%/365 17 当日理财产品固定管理费=当日理财产品余额×0.40%/365 当日理财产品销售服务费=当日理财产品余额×0.10%/365 当日理财产品份额=当日理财产品余额=上一日理财产品份额+上一日理财产品结转份 额+当日申购确认理财产品份额-当日赎回确认理财产品份额 2.投资者的理财收益测算方法及测算依据 投资者当日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投资者上一日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上一日结转的理 财产品份额+投资者当日申购确认理财产品份额-投资者当日赎回确认理财产品份额 投资者当日理财收益=投资者当日持有理财产品份额×当日每万份理财产品收益 /10000 365 7 Ri 7 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1 1100% 10000 i 1 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的当日每万份理财产品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后精 确到小数点后 4 位。 投资者总收益=自理财产品申购确认日(或产品成立日)当日(含当日)起至赎回确认 日或理财产品到期日(提前终止日)(不含当日)止期间相应投资者理财收益总和 其中, 投资者当日持有理财产品份额以管理人理财系统完成当日清算后记录的份额为准; 投资者当日理财收益计算结果按去尾法保留两位小数。 3.测算示例(下列示例均采用假设数据,仅为举例之用,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收 益,也不作为最终收益的计算依据) (1)投资者当日持有理财产品 D 份额 10 万份,若当日每万份理财产品收益为 0.9590, 则该投资者的当日理财收益为: 100,000×0.9590/10000=9.59 元 投资者当日结转份额为: 9.59/1=9.59 份 (2)本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情况容易受到所投资资产相关债务人信用状况变化、市场利 率的变化、投资组合的运作情况以及投资管理方投资能力的影响,有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收 18 益为零甚至为负,投资者在赎回或者到期时有可能损失理财本金,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理 财产品有可能损失全部本金,理财收益可能为零甚至为负,则由此产生的本金和理财收益不 确定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信息公告方式 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管理人将根据产品实际投资运作情况计算产品存续 期内每个产品开放日的理财万份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等(扣除产品年托管费、固定管理费、 销售服务费以及其他税费后),并于下一产品开放日公布。非产品开放日的理财万份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等将于下一产品开放日公布。 (二)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1.理财产品收益结转,提前终止的本金及收益支付 (1)若投资者未赎回理财产品,管理人每日为投资者计算当日收益,并将该收益结转 为产品份额。 (2)若理财产品提前终止,管理人将投资者在提前终止日所持有的产品份额对应的本 金与理财收益于提前终止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指定理财账户。 2.理财产品赎回时的本金及收益支付: (1)全部赎回时的本金及收益支付:投资者申请全部赎回理财产品时,产品份额对应 的理财收益于赎回日当晚清算后正常结转为份额,管理人在赎回确认日当日将投资者持有的 理财产品全部份额对应的本金划转至投资者指定理财账户(具体以销售机构要求为准)。投 资者当日全部赎回的理财资金于赎回确认当日不再享有对应的理财收益。 (2)部分赎回时的本金及收益支付:投资者申请部分赎回理财产品份额时,部分赎回 的产品份额对应的理财收益于赎回日当晚清算后正常结转为份额,管理人在赎回确认日当日 将投资者申请赎回的理财产品份额对应的本金划转至投资者指定理财账户。部分赎回后投资 者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实时余额不得低于 0.01 份。 示例:a、假设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 D 份额 20 万份,若投资者在某一产品开放日申请赎 回 10 万份,则赎回确认日当日,管理人将 10 万元本金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该部分收益 (10 万份对应的收益)在赎回日当晚清算后正常结转为份额继续留存。 b、假设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 D 份额 10 万份,若投资者选择全额赎回,管理人在赎回确 认日当日将投资者持有的 10 万份及赎回日当晚清算后正常结转的份额合计对应的本金全部 划转至投资者指定理财账户。 19 3.理财计划终止或提前终止时,管理人将尽快变现非现金类资产,并将变现后的非现金 类资产扣除应承担的费用后向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支付。相应的分配方案将通过管理人或者销 售机构网站进行公告。 八、 产品申购、赎回及提前终止 (一)申购赎回确认规则 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在任一产品开放日 15:45 前提出申购或赎回本理财产品的 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将下一个产品开放日确认和清算。若投资者在开放日 15:45 以后或 非产品开放日内提出申购或赎回本理财产品的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将在第二个产品开放 日交易时段内予以确认。未确认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可以在份额确认前撤销。产品赎回资金 到账时间具体以销售机构说明规则为准。 申请操作 申请时间 确认日期 申购申请日后第一个产 T 日 0:00-15:45(T 为产品开放日) 申购 品开放日确认 申购申请日后第二个产 T 日 15:45-24:00(T 为产品开放日) 品开放日确认 申购申请日后第二个产 非产品开放日全时段 品开放日确认 赎回申请日后第一个产 T 日 0:00-15:45(T 为产品开放日) 赎回 品开放日确认 赎回申请日后第二个产 T 日 15:45-24:00(T 为产品开放日) 品开放日确认 赎回申请日后第二个产 非产品开放日全时段 品开放日确认 如新增认/申购使得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比例超过 50%,管理人将不再接受超出部分的 认/申购申请。非因投资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 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管理人将不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申购申请。投资者 持有份额的计算以管理人登记为准。 (二)申购及赎回份额要求 1.本理财产品 D 份额首次购买的起点份额为 0.01 份,存续份额不得低于 0.01 份;申购 20 份额以及赎回份额均需为 0.01 份或 0.01 的整数倍;若本理财产品净赎回额超过本理财产品 上一产品开放日产品余额 20%时,管理人有权拒绝赎回申请。投资者可选择全额或部分赎回, 部分赎回后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 D 份额的实时余额不得低于 0.01 份。当日净申购额:指 截止产品开放日,在当日申购确认金额大于当日赎回确认金额的情况下,当日申购确认金额 减去当日赎回确认金额后的余额。当日净赎回额:指截止产品开放日,在当日赎回确认金额 大于当日申购确认金额的情况下,当日赎回确认金额减去当日申购确认金额后的余额。 2.本理财产品 D 份额单户持有上限为 500 万份,同时管理人有权拒绝超过本理财产品规 模上限部分的申购申请。 (三)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每日计提,按日结转为份额。投资者可以通过赎回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四)巨额赎回及处理 1.巨额赎回认定: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任一产品开放日,若理财产品当日净赎回额超过本 理财产品上一产品开放日产品余额 20%时,即构成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处理:当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根据资产组合状况决定采取全额赎回、 延期办理超出部分的赎回申请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如连续 2 日(含)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 赎回,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3.全额赎回:当管理人认为全额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对本理财计划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或给本理财计划造成重大损失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4.拒绝超出部分的赎回申请:当管理人认为全部满足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本理财 计划造成重大损失或可能会对理财计划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理 财计划上一确认日日终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拒绝,但投资者可于下 一确认日重新进行赎回申请。 5.暂停申购、赎回和延缓支付赎回 发生以下情形,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理财计划资产规模过大,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理财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 损害现有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2)当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有损于其他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21 (3)发生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4)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以下情形,对超出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全 部或部分、延期办理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理财计划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 (2)当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存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 (3)当前一估值日理财计划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 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形时。 (4)发生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以下情形,管理人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管理人接受赎回申请后无法及时兑付的情形时。 (2)连续 2 日(含)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3)当前一估值日理财计划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 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形时。 (4)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6.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巨额赎回金额比例,相关公告 最迟于下一工作日通过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网站进行公告。 (五)兑付及税收 1.提前终止权的行使:本理财产品发生全部提前终止时,管理人可以通过公告通知投资 者全部兑付本理财产品,并按约定将可兑付款项支付给投资者。 2.资金清算:理财产品收益支付日后 1 工作日和提前终止日(实际到期日)后 3 工作日 为资金清算期,该期间不计付利息。 3.税费规定:理财计划财产在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 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等),由理财计划财产承担;管理人对该等税费无垫付义务。前述税费 (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附加税费)的计算、提取及缴纳,由管理人按照应税行为发生 22 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支付给投资者的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 及缴纳。 (六)产品的提前终止 1.提前终止事项 发生以下事项时,管理人可对本理财产品行使全部提前终止权: (1)若本理财产品当日规模持续 10 个工作日(含)低于 2000 万元时,管理人有权提 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2)如因本理财产品资产运作模式等与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监管机 构的要求等存在冲突导致理财产品必须提前终止的; (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理财市场环境发生 重大变化等导致理财产品必须提前终止的; (4)因地震、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理财产品必须提前终止的; (5)管理人认为应该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其他情况。 2.提前终止的信息公告 如遇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事项,管理人将提前 1 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网站 及时公告相关信息,敬请予以关注。 九、 信息披露 (一)本理财计划信息披露通过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网站公告或其他形式进行披露。 (二)管理人会在理财计划成立后5日内披露发行公告,本产品成立后,将于每个产品 开放日披露理财计划日理财年化收益率(扣除产品年托管费、固定管理费、销售服务费以及 其他税费后) (三)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年 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理财计划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运行报告。向投资者 披露当期存续规模、收益表现,并分别列示本理财计划投资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投资组 合的流动性风险分析等资产情况,并将运行报告正文通过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网站披露。理财 23 产品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 年和年度报告。 (四)管理人应在运用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等措施后,3个交易日内发布相关事 项公告;应在运用暂停认购、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措施后,3个交易日内发布相关事项公告,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 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应在发生可能对理财计划投资者或者理财计划收益产生重大事项 的事件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五)管理人会在理财计划发生投资资产存在重大风险、理财计划要素发生较大改变、 监管政策发生变化等通过管理人判断会影响本理财计划的收益或运作情况时,及时发布不定 期或临时公告。 (六)管理人如在特定情况下终止本产品,将于实际终止日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管理 人或销售机构网站发布相关信息公告。在理财产品终止日后5日内披露到期公告。 (七)管理人将在理财期内在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网站对本产品说明书予以公示,若投资 者持有的销售文件与网站公示的产品说明书不一致,应以网站公示为准。 (八)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管理人负责解释。若投资者对本理财说 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致电投资者服务热线95398咨询、投诉。投资者在投资前, 请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并作出独立的投资决策。 十、 风险揭示及管控措施 本理财计划为非保本净值型产品,管理人不对本理财计划承诺保本或保证收益,您应 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一)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净值型产品,不保证本金安全及收益兑付。本 产品的本金收回及收益实现情况根据所投资资产组合的运作情况而定。资产组合运作容易 受到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政策变化、所投资标的资产相关债务人信用状况变动、相关债务 人违约等方面的影响,由此产生本金损失和收益不确定性的风险,该等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有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管控措施:(1)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尽职履行资产投资及风险管理等相关义务,建立健 24 全理财资产投资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配备信用风险管理人员,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 信用风险管理;(2)对每一项拟投资资产进行事前的信用风险评估,设立授信额度,并限 制所投资资产规模在授信额度内;(3)对宏观经济形势、相关政策、所投资资产的相关债 务人信用状况密切跟踪、监测和分析,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并做好发生信 用风险时的应对准备;(4)合理配置资产比例,科学设置资产组合结构,尽可能降低整个 资产组合的信用风险。 (二)市场风险:投资者面临两类市场风险,一是本理财产品项下投资组合在市场利 率变动的情况下会引起市场价值的变动,在出清资产时则发生实际收益或损失,从而对投 资者本金和理财收益带来不确定性;二是在产品存续期间如遇市场利率提高,其他资产收 益率上升,使得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的机会成本增加,从而带来一定的机会损失。 管控措施:对第一类市场风险,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尽职履行资产投资及风险管理等相 关义务,对相关资产实施逐日盯市,在充分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等情况的基 础上合理预判市场价格走势,最大限度降低市场风险;对第二类风险,在保证资产组合安 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合理的资产运作,提高资产组合收益水平,为投资者带来良 好回报,降低投资者的机会成本。 (三)管理风险:由于管理人或产品投资组合项下相关的管理方受经验、技能等因素 的限制,可能会影响对本理财产品或投资资产的管理,导致本产品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 失。 管控措施:进一步完善管理人理财产品管理的内部流程、架构、制度,加强理财业务 的风险管理,提高理财资产运作效率;审慎选择合作机构,建立和健全合作机构的准入机 制。 (四)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只能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时 间内办理申购与赎回。若遇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拒绝赎回申请,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 金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 管控措施:此风险为本产品的固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做好相应准备。管理人会做好流 动性管理预案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在理财产品配置资产中对高流动性资产保持较 高的比例;通过合理的产品投资期限安排,尽可能实现资产到期的金额和数量在每个工作 25 日保持平滑分布,并针对月末、季末、年末等关键时点可能出现的巨额赎回情况,增加在 相关时点的到期资产比例。 (五)再投资风险: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若管理人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 内执行提前终止权,投资者将面临资金的再投资风险。 管控措施:若遇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管理人将提前 1 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网站及时公告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六)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自本理财产品认购起始日至产品成立日前,理财产品 认购总金额未达到最低发行规模,或因本理财产品资产运作模式等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监管机构的要求存在冲突,或因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发布的通知、决定等导致本理 财产品无法按原先约定条件成立,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管理人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 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管控措施:若遇本理财产品不成立,管理人将于产品成立日当日通过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网站及时公告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七)信息传递风险:管理人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有关条款的约定,发布理财产品的 成立、运作、到期清算或提前终止等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约定及时登录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网站查询。若因投资者未及时通过前述方式查询相关信息,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 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不能及时了解理 财产品的盈亏状况,并可能将丧失退出及再投资的机会,由此导致的风险和责任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投资者预留在销售机构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销售机构。若 投资者未及时将联系方式变更事宜告知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可能无法及时联系投资者、由 此产生的投资风险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管控措施:敬请投资者按照本说明书有关约定,及时获取本理财产品信息披露。 (八)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 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等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 行,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管控措施:此风险为本产品的固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做好相应准备。 26 (九)代销风险:本理财产品通过代销渠道销售,投资者认购理财产品的资金由代销 机构从投资者资金账户扣收;份额赎回时,赎回资金按本理财产品合同约定划付至代销机 构清算账户后,由代销机构向投资者划付投资者应得赎回资金。如因投资者清算账户余额 不足,或代销机构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或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或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因而导致交易失败。 管控措施:对于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交易失败可能带来的任何损失及预期损失,投资者 须自行承担或向代销机构依法主张。 (十)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 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本理财产品的受理、投 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本理财产品的资金收益安全。 管控措施:此风险为本产品的固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做好相应准备。 (十一)特别提示:本理财产品是非保本净值型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管理 人不对本理财计划承诺保本或保证收益。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及上述风险因素而蒙 受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管理人将恪守勤勉尽责的原则,合理配置财产组合,为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理财服务。 投资者应密切关注管理人与本理财计划有关的信息披露,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投资者因 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未及时获知本理财产品的运作或收益分配情况,管理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若投资者对本理财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致电投资者服务热线 95398 咨询、投诉。 十一、 合作机构 (一)托管人 托管人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住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主要提供包括账户开立、资金保管、资金结算、估值核对等理财产品托管服 托管人职责 务。 27 (二)销售机构 住所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 17-2 号 客服热线 400-0631-888 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1 号 客服热线 96008 威海蓝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信息 住所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客服热线 95558 住所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 619 号 客服热线 95316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理财计划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计划份额 销售机构 职责 认购、申购及赎回办理。 协助管理人负责与投资者签订理财计划合同、与投资者沟通及进行信息披露、接受投资 者咨询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 十二、 其他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理财计划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的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 式按照《杭银理财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杭银理财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28 杭银理财投资者权益须知 (202101 版)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对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银理财”)作为管理人发行的理财计划的 支持与信任。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理财计划前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如对理财计 划合同或购买流程等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向销售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咨询;在购买理财计划后, 请关注理财计划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如对理财计划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 关注理财计划管理人相关联络方式并予以反馈,或通过销售机构转达。 一、理财计划办理流程 (一)首次在销售机构购买理财的投资者须开立或持有销售机构账户,提供真实身份信 息并确认正确的联系方式;该账户用于本理财计划的资金划转及兑付,您应确保持有本理财 计划期间指定账户不做销户。 (二)首次在销售机构购买杭银理财理财计划的个人投资者须接受并完成销售机构对您 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确认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低于本理财计划风险评级。 (三)投资者应仔细阅读本理财计划完整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揭示书、理财计划产 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和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等相关协议文件, 确认对理财计划条款及风险理解并无疑问和异议后,自主作出认(申)购和赎回决定,独立 抄录风险确认语句并签署相关销售文件,办理理财计划交易手续,自主承担投资风险。 (四)如在银行营业场所购买杭银理财理财计划,销售机构需对每笔理财计划销售过程 同步录音录像。 (五)投资者确定交易金额,完成交易申请,并在确认份额后进行查询。 二、杭银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产品类型按照风险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低风险(R1)、中低风险(R2)、中等风险 29 (R3)、中高风险(R4)和高风险(R5)五个级别,杭银理财根据产品投资组合、实际的风 险控制情况、投资运作情况等确定产品归属的风险等级,并在产品说明书中对产品风险等级 及其适合销售的投资者范围进行披露,属于杭银理财内部评级,仅供投资者参考,不具有任 何法律约束力。各级产品的风险特性如下: 产品风险等级 风险等级说明 适合销售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保守型、稳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低,收益波动小,产品本 R1 健型、平衡型、成长型、 金安全性高,收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很小 进取型的个人投资者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较低,收益波动较小,虽 机构投资者及稳健型、平 然存在一些可能对产品本金和收益安全产生 R2 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 不利影响的因素,但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 个人投资者 能性较小 机构投资者及平衡型、成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适中,收益存在一定的波 R3 长型、进取型的个人投资 动,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者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较高,收益波动较明显, 机构投资者及成长型、进 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高 取型的个人投资者 R4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高,收益波动明显,产品 机构投资者及进取型的 R5 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很高,产品本金出现 个人投资者 全部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三、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一)本理财计划销售工作及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由销售机构负责。个人投资者首次通过 销售机构购买杭银理财理财计划,须与销售机构签署相关协议,并按照该协议约定在销售机 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年龄、财务状况、投 30 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 (二)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如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效已超 过一年,或影响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的重新评估。 (三)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详询销售机构工作人员) 1.个人投资者在销售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2.填写销售机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3.生成相应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 4.投资者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四)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将作为评价个人投资者是否适合购买理财计划的重要因素, 风险承受能力评级越高适合购买的理财计划风险评级越高, 适合购买的理财计划类型越丰富。 (五)代销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方式和方法,独立审慎地对理财计划进行销售评级, 如销售评级与本公司产品评级结果不一致的,代理销售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 级结果并予以披露。在代销过程中,应充分揭示风险,确保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不低于本理财计划最终披露的风险评级。如本理财计划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 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六)机构投资者购买理财计划前无须进行风险评估能力测试。机构投资者不适用个人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请机构投资者根据自身财务状况、投资风格、资金需求等要素, 并在阅读本权益须知、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的基础上,充分认识投资本理财计划需要承 担的风险。 四、理财计划信息披露 本理财计划相关信息的披露方式、渠道和频率,您可以在理财计划说明书“信息披露” 章节中查找到相关约定,并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门户网 站、电子销售渠道等)查询具体披露信息。相关信息在发布或发出之日视为通知送达,请您 及时查询。 31 五、投资者信息管理 销售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识别客户身份。投资者通过公司认可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公司理财的,视为同意公司 获取投资者相关理财业务资料及信息。 本公司及销售机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遵循正当、必要原则, 保证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未经客户专门授权,不得将投资者信息及相 关理财计划销售信息提供其他第三方机构和个人,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投诉与建议 (一)投资者如认为销售机构推介、销售理财计划时有不实或未尽风险告知职责或其它 疑义事项,或对理财计划、销售机构及理财计划管理人服务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拨打 销售机构热线或客服电话进行反馈。销售机构将由专人接听、记录您的意见建议,并由双方 协商共同解决。 (二)联络方式 在杭州银行(作为销售机构)购买本理财计划的请联系杭州银行,杭州银行客户服务热 线:95398、4008888508,杭州银行官方网站:www.hzbank.com.cn。 在其他销售机构购买理财计划的,请联系其他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其披露为准。 杭银理财联络方式: 1.官方网站:www.hzbankwealth.com.cn 2.公司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庆春路 38 号金龙财富中心 6 楼 1.若上述联系方式变更,杭银理财将提前通过官方渠道及时告知投资者。 32 杭银理财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 (202101 版) 特别提示:杭银理财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与投资者权益须知、风险揭示书、理财计划 销售协议书及理财计划说明书共同构成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计划合同。杭银理财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杭银理财”)建议投资者在购买理财计划前认真阅读理财计划合同, 投资者签署协议书(含电子渠道签署)即视为已详细阅读理财计划合同并知悉相关风险, 自愿投资购买理财计划、遵守合同约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投资者与管理人(即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经平等友好协商,本着自愿、诚实信用原 则,就投资者购买管理人发行的理财计划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名词释义 详见理财计划说明书“释义”部分。 第二条 投资者权利与义务 (一)投资者应当保证其理财资金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不存在涉嫌洗钱、恶意逃避 税收征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购 买理财计划。投资者将其自有资金用作本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条款项下理财交易并不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法院裁定或命令的要求,投资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 自行识别、判断和承担理财计划的相关风险;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 限制购买理财计划的各种情形。投资者按其投资金额在本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中享有相应的 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风险。 (二)投资者保证自身完全了解理财投资的性质,投资所涉及的风险以及自身风险承受 能力,在慎重考虑后独立作出交易决定。 (三)投资者保证其有权利签署本协议和履行本协议所述的义务,并已为此采取一切所 需的行为。 (四)投资者保证执行及交付任何文件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不会违反任何适用 法律、法规、法令或法律限制,任何法院或其他政府机关所作出的适用于投资者或投资者任 33 何资产的指令或判决;对投资者或投资者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重大协议条款。投资者应 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在授权指定账户存入足额的资金以确保账户余额大于或等于认/申购金 额。 (五)本协议终止前,投资者应保证其“授权指定账户”处于正常状态,投资者授权指 定账户发生资金余额不足、挂失、换卡、长期不动户等。特殊情况或被有权机关采取冻结、 扣划、强制措施等变更或异常情形,导致认/申购不成功,以及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因 有权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理财份额、理财账户、授权指定账户被冻结或扣划的,管理 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有权机关要求管理人配合对投资者理财份额、理财账 户、授权指定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或扣划的,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如下措施,包括 但不限于全额或部分终止理财交易、停止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由于提前终止 交易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将由投资者承担,管理人有权将此损失及费用从投资者的授权 指定账户、理财本金及收益中扣除。管理人对上述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本协议终止前,投资者不得将授权指定账户销户。若发生因投资者注销授权指定 账户造成理财计划无法正常兑付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投资者应确保其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果有任何变更,投 资者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并办理变更手续。如因投资者未及时通知管理人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 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投资者进行投资时,应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及反恐 怖融资义务。 第三条 管理人权利与义务 (一)管理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 (二)管理人应当按照理财计划销售文件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用、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向 投资者分配收益。 (三)管理人应当按照理财计划销售文件的约定履行风险揭示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管理人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理财计划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 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五)管理人不得将理财计划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理财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4 (六)管理人应当选择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银行业理财登记托 管机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托管理财计划。 (七)管理人作为理财计划管理人,全权负责理财计划资金的运用和理财计划资产的管 理,管理人有权并代表投资者利益,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对理财计划投资产生 的风险资产进行多种方式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催收、 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产重整等。 (八)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及其持有理财计划信 息;在管理人办理与理财计划相关事项所需的情况下,投资者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向管理人集 团成员、服务机构及其他管理人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管理人获取的投资者信息。管 理人应向上述被披露方明确其保护投资者信息的职责并要求其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九)管理人在此特别披露:若理财计划管理人的关联方担任理财计划的代销机构、托 管人、合作机构的,理财计划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相应程序,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理财计划即视为同意该等安排。 第四条 理财计划认(申)购、赎回及终止 (一)理财计划认/申购办理流程:参照《投资者权益须知》约定。 (二)理财计划认/申购确认:通过杭银理财直销渠道认/申购理财计划的,投资者须指 定账户用于认/申购交易和赎回资金清算,投资者购买及扣划时应确保足额资金;如投资者 通过代销渠道认/申购理财计划的,管理人仅根据代销渠道提供的交易信息及资金划付对投 资者相应认/申购进行确认。 (三)理财计划不成立:若在募集期结束日,本理财计划发行规模未能达到对应期次的 《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规定的要求,则本理财计划不成立,管理人将按对应期次的《理财 计划产品说明书》约定条款向投资者进行公告,并将及时解除对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中认购 资金的冻结。 (四)理财计划投资品种、投资起点金额、收益支付方式:参照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 产品说明书》中的条款约定。 (五)理财计划赎回/终止兑付:在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将按照对应期次的 《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相关约定,将兑付款项划入投资者授权杭银理财理财计划销售文件 指定账户。如出现不可抗力、市场停市或管制等异常事件、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非管理人主 导、仅能被动接受的外部事件或客观情形,导致理财计划无法按约定日清算时,或根据产品 35 说明书约定管理人对理财计划进行延期或转换时,管理人将于原约定清算日前通过信息披露 途径及时通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后续处理。 (六)资金清算:通过管理人直销渠道认申购理财份额的,理财计划终止或份额赎回时, 清算资金将直接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通过代销渠道认申购理财份额的,理财计划终止或份 额赎回时,管理人按理财计划合同约定划付至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后,由代销机构向投资者划 付投资者应得资金。如因投资者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或代销机构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或代 销机构清算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或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注销或 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因而导致交易失败。对于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交易失败可能带来的任何损 失及预期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或向代销机构依法主张。 第五条 税收处理 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理财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 管理人为纳税人;理财计划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应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由理财计划财产承担。 投资者因投资理财计划获得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 第六条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一)若因投资人原因导致司法或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对其理财本金、收益进行部分 或全部被扣划,均视投资者本人就全部理财本金违约进行了提前支取,本合同自动终止。因 提前终止而产生的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投资者承担。本合同前述情况终止的,理财本金不计付 支取日前的理财收益,也不计付存款利息。 (二)投资者违反本协议第二条内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管理人对由此导致的理财 业务交易延误、中断、终止及投资人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单方终止双方理财业务关 系。因投资人违反双方约定解除本协议给管理人或全体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人应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三)若由于管理人过错导致理财计划资产发生损失,管理人应按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人赔偿的款项计入本理财计划的资产和收益,由所有投资者按理财本金比例分配。 (四)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或突发重大卫生公共事件等不可预测事件造成 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但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在条件 允许时及时通知投资人并采取一切必要且可能的措施阻止损失扩大。 (五)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颁布 以及紧急措施的出台导致的风险及损失,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36 (六)管理人若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相关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 免除管理人责任。 第七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明确本合同适用法律规则,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本合同项下的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 投资者与管理人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管理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司法裁决。 诉讼期间,未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继续履行。 第八条 协议生效和终止 (一)投资者和管理人双方认可本协议可以纸质或电子数据等形式提交、订立或确认。 (二)本协议书以纸质书面形式订立的,自投资者签字和销售机构代表管理人签署盖章 之后立即生效。协议一式贰份,投资者和管理人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书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的电子银行(包括但不限于 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销售渠道)点击购买理财计划,投资者使用的身 份认证要素或其他安全措施完成的一切交易视为投资者本人所为,同时表示投资者已阅读本 协议所有条款,并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同意接受 本协议约束。本协议自投资者点击确认且销售机构电子银行提示交易成功之时生效。交易成 功仅指认/申购申请提交成功,认/申购是否成功以管理人另行提供的确认为准。 (四)投资者和管理人双方在本协议及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项下权利义 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九条 附则 (一)如果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存在多份理财计划协议书,则每一协议书分别与其所对 应的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文本单独构成一个理财计划交易合同,各个合同之间互相独立,每一 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他合同。 (二)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本合同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本合同 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三)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因监管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 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单方对理财计划合同进行修订。 37 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38 杭银理财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 (202101 版) 特别提示:《杭银理财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202101 版)》与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投 资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风险揭示书及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共同构成完整且不可分割 的理财计划合同。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银理财”)建议投资者在购买理 财计划前认真阅读全套理财计划合同,投资者签署本协议书(含电子渠道签署)即视为已 详细阅读理财计划合同并知悉相关风险,自愿投资购买理财计划、遵守合同约定并承担相 应风险。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理财计划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 于理财计划实际收益。 理财计划销售的相关法律主体为发行理财计划的理财公司、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其发 行理财计划的代理销售机构(以下简称“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理财公司是理财 计划的设计发行方与管理人,代理销售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两方共同承担理财计 划的合规销售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义务。 投资者与代理销售机构经平等友好协商,本着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就投资者购买代理 销售机构代理销售的理财计划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名词释义 详见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释义”部分。 第二条 投资者权利与义务 (一)投资者应当保证其理财资金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不存在涉嫌洗钱、恶意逃避 税收征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购 39 买理财计划。投资者将其自有资金用作本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条款项下理财交易并不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法院裁定或命令的要求,投资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 自行识别、判断和承担理财计划的相关风险;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 限制购买理财计划的各种情形。投资者按其投资金额在本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中享有相应的 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风险。 (二)投资者保证自身完全了解理财投资的性质,投资所涉及的风险以及自身风险承受 能力,在慎重考虑后独立作出交易决定。 (三)投资者购买代理销售机构代理销售的私募理财计划后,可以享有 24 小时的投 资冷静期,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投资者改变投资决定,应提出解除相应理财计划合同文件 申请,代理销售机构将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投资冷静期相关约定详见理财计 划产品说明书。 (四)投资者保证其有权利签署本协议和履行本协议所述的义务,并已为此采取一切所 需的行为。 (五)投资者保证执行及交付任何文件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不会违反任何适用 法律、法规、法令或法律限制;不会违反任何法院或政府机关所作出的适用于投资者或投资 者任何资产的判决或指令;不会违反对投资者或投资者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重大协议条 款。投资者应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在其授权指定的账户中(以下简称“授权指定账户”)存 入足额的资金以确保账户余额大于或等于认/申购金额。 (六)投资者在此确认代理销售机构的系统记录以及录音、录像构成对投资者操作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的有效证据,并且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合法 有效的证据使用。 (七)本协议终止前,投资者应保证其“授权指定账户”处于正常状态,投资者授权指 定账户发生资金余额不足、挂失、换卡、长期不动户等特殊情况或被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 划、强制措施等变更或异常情形导致认/申购不成功,以及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因有权机 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理财份额、理财账户、授权指定账户被冻结或扣划的,代理销售机 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有权机关要求代理销售机构配合对投资者理财份额、 理财账户、授权指定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或扣划的,代理销售机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 应措施。代理销售机构对上述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40 (九)本协议终止前,投资者不得将授权指定账户销户。若发生因投资者注销授权指定 账户造成理财计划无法正常兑付的,代理销售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投资者应确保其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果有任何变更,投 资者应及时通知代理销售机构并办理变更手续。如因投资者未及时通知代理销售机构并办理 相应的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代理销售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十一)投资者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代理销售机构书面许可,不得向 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代理销售机构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十二)投资者进行投资时,应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及反 恐怖融资义务。 (十三)投资者个人信息授权 基于代理销售机构履行本协议、进行服务管理和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等需要,履 行反洗钱、投资者资质审核和销售适当性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义务,投资者在此同意 并授权代理销售机构在业务办理或履行过程中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包括但不限 于下述投资者个人信息:个人身份信息、联络方式、财产信息、账户信息、风险偏好与投 资目标、其他与业务相关的个人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三条 代理销售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一)代理销售机构应对拟销售的理财计划开展尽职调查,承担审批职责,并纳入本机 构统一专门名单管理,不得仅以管理人相关产品资料或其出具意见作为审批依据。代理销售 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方式和方法,独立、审慎地对代理销售的理财计划进行销售评级。销 售评级与管理人产品评级结果不一致的,代理销售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 果并予以披露。 (二)代理销售机构非本计划的发行、管理机构,对本计划的业绩不承担任何保证和 其他经济责任,不承担本计划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三)代理销售机构应定期对购买其代理销售的理财计划的非机构投资者进行有效风险 承受能力评估,并保证向投资者推介及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产品。 41 (四)对于通过营业网点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计划的,代理销售机构应按照监管规 定实施理财计划销售专区管理,对销售专区设置明显标识,并在销售专区内对每只理财计划 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除非与非机构投资者当面书面约定,评级为四级以上理财计划的销 售,应当在营业网点进行。 (五) 代理销售机构不得擅自使用未经管理人授权或审核同意的理财计划宣传推介材料, 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计划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前,不得发布理财计划 宣传推介材料或办理理财计划销售业务。 (六)代理销售机构应建立健全上岗资格、持续培训、信息公示与查询核实等制度并有 效执行。未经代理销售机构进行上岗资格认定并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人员不得从事理财计划 销售业务活动。 (七)代理销售机构应对所有销售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和公示。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宣传 销售理财计划前进行自我介绍并告知信息查询和核实渠道,便于投资者查询核实,防止伪冒 身份和虚假宣传。 (八)代理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负有信息保密义务,未经投资者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 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甲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代理销售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理财计划合同的约定收取销售费用, 并如实核算、记账。未经载明,不得对不同投资者适用不同费率。 (十)理财计划销售结算资金属于理财计划投资者,代理销售机构不得挪用理财计划销 售结算资金或将理财计划销售结算资金归入自有资产。 (十一)代理销售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理财计划合同约定,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向购买理财计划的投资者充分传递管理人披露的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充分的 风险揭示。 (十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伪冒网站、伪冒产品等监测,有 效防范各类欺诈风险。 第四条 理财计划认(申)购、赎回及终止 (一)理财计划认/申购办理流程:参照投资者权益须知约定。 (二)理财计划认/申购确认:管理人根据代理销售渠道提供的交易信息及资金划付对 投资者相应认/申购进行确认。 42 (三)理财计划不成立:若在募集期结束日,本理财计划发行规模未能达到对应期次的 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规定的要求,则本理财计划不成立,代理销售机构将按对应期次的理财 计划产品说明书约定条款向投资者进行公告,并将及时解除对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中认购资 金的冻结。 (四)理财计划投资品种、投资起点金额、收益支付方式:参照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 品说明书中的条款约定。 (五)理财计划赎回/终止兑付:在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将按照对应期 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相关约定,将兑付款项划入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如出现不可抗力、 市场停市或管制等异常事件、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非管理人主导、仅能被动接受的外部事件 或客观情形,导致理财计划无法按约定日清算时,或根据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约定管理人对 理财计划进行延期或转换时,代理销售机构将于原约定清算日前通过信息披露途径及时通知, 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后续处理。 (六)资金清算:理财计划终止或份额赎回时,管理人按理财计划合同约定划付至代理 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后,由代理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划付投资者应得资金。如因投资者清算账户 余额不足,或代理销售机构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或代理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 结或扣划,或代理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因而导 致交易失败,对于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交易失败可能带来的任何损失及预期损失,投资者须自 行承担或向代理销售机构依法主张。 第五条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一)若因投资者原因导致司法或行政等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对其理财本金、收益进 行部分或全部被扣划,均视投资者本人就全部理财本金进行了提前支取,本协议自动终止。 因提前终止而产生的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投资者承担。本协议因前述情况终止的,理财本金不 计付支取日前的理财收益,也不计付存款利息。 (二)投资者违反本协议第二条内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代理销售机构对由此导致 的理财业务交易延误、中断、终止及投资者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单方终止双方理财 业务关系。因投资者违反双方约定给代理销售机构或全体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应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43 (三)若由于代理销售机构过错导致理财计划资产发生损失,代理销售机构应按其过错 承担赔偿责任,代理销售机构赔偿的款项计入理财计划的资产和收益。 (四)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或突发重大卫生公共事件等不可预测事件造成 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但代理销售机构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 在条件允许时及时通知投资者并采取一切必要且可能的措施阻止损失扩大。 (五)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颁布 以及紧急措施的出台导致的风险及损失,代理销售机构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明确本合同适用法律规则,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本协议项下的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 投资者与代理销售机构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代理销售机构所在地人民 法院诉讼解决。诉讼期间,未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继续履行。 第七条 协议生效和终止 (一)投资者和代理销售机构双方认可本协议可以纸质或电子数据等形式提交、订立或 确认。 (二)本协议书以纸质书面形式订立的,自投资者签字和代理销售机构签章之后立即生 效。协议一式叁份,投资者、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书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投资者在代理销售机构的电子银行渠道(包括 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销售渠道)点击购买理财计划,投资者 使用的身份认证要素或其他安全措施完成的一切交易视为投资者本人所为,同时表示投资者 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同意接受本协议约束。本协议自投资者点击确认且销售机构电子银行提示交易成功之时生效。 交易成功仅指认/申购申请提交成功,认/申购是否成功以管理人另行提供的确认为准。 (四)投资者和代理销售机构双方在本协议及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项下权利 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八条 附则 44 (一)如果投资者与代理销售机构之间存在多份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则每一协议书分 别与其所对应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文本单独构成一个理财计划合同,各个合同之间 互相独立,每一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他合同。 (二)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本合同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本合同 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三)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因监管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 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单方对理财计划合同销售文件进行修订。 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45 本页为纸质形式(如有)销售协议书签章页 投资者(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代理销售机构签章: 46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