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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银理财幸福99丰裕固收22055期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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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银理财幸福99丰裕固收理财计划 风险揭示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尊敬的理财投资者: 本理财产品:杭银理财幸福99丰裕固收理财计划,属于〖公募〗、〖封闭式〗、〖固定收益类〗净值 型理财产品。您的理财本金与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等全部条款,这些销 售文件将共同构成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的理财交易合同(若通过电子渠道购买的,成功交易后视同为投资 者与管理人已完成理财计划交易合同的签订),同时您还应向销售机构详细了解本理财产品特性、资金投 向及投资组合安排、风险揭示内容及风险管控措施。本理财产品最终收益率的实现将视市场情况等因素而 定,您应该充分认识本产品的投资风险,敬请仔细判别,谨慎投资: 第一条 理财产品共性风险提示和管控措施 (一)信用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因理财产品配置资产所涉及的相关债务主体到期未 能履行还款义务,使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 管理人针对理财产品配置资产的不同特征,采取了多种管理措施,针对有信用评级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依据其信用评级、财务状况、市场影响等多重指标对已投资和待投资的资产定期进行评估,符合投资要求 的信用产品方可继续持有或允许投资,不符合投资要求的资产则限期出售或不予投资,并在运作过程中严 格监控所投资资产的信用等级,以控制理财产品的信用风险。针对没有信用评级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严格 实施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二)市场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指因市场各种风险因子变动,使得理财产品配置资产的 价格发生波动,导致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 管理人主要依托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交易平台,密切监控理财产品配置资产的交易情况, 定期进行估值,如交易价格或成交量发生异动、重大事件发生时(债券发行人涉及亏损、诉讼等),及时 采取相应措施,控制理财产品面临的市场风险。本期理财产品也将面临一定的因相关金融工具市场价格波 动而带来的市场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指投资组合内的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因资产变现而导致的额外资金成本增 加的风险。从投资人角度,本产品为封闭式理财产品,且不能提前赎回,投资人应考虑产品期限并合理安 排自身投资计划。 从理财产品资产配置的角度,管理人在理财产品成立期初,对理财产品及其所配置资产的存续期进行 评估,对理财产品所配置资产自身的流动性进行分析,以控制流动性风险。 1 (四)交易对手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交易对手风险主要是指管理人为理财产品配置资产的过程中,因 交易对手交易失误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 管理人一方面在配置资产过程中严格选择信用水平较高的交易对手,另一方面按照同业统一授信的管 理方式,加强对交易对手信用状况的跟踪调查,管理理财产品配置资产过程中的交易对手风险。 (五)信息传递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信息传递风险是指由于投资者未能及时主动了解产品信息,或由 于通信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而导致投资 者无法及时做出合理决策,致使投资蒙受损失的风险。 管理人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有关条款的约定,发布理财产品的成立、运作、到期清算或提前终止等信 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约定及时登陆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官方网站或拨打销售机构投资者服务热线查询,如 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信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 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果影响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 或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已过一年的有效期,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否则可能造成投资者无法认 购,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销售机构的有效联系方式进行变更的, 应及时告知销售机构,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销售机构联系方式变更的,销售机构可能在需要时无法及时联 系投资者,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六)不可抗力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不可抗力风险是指由于战争、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 现,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产品受到干扰和破坏,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 兑付等事宜的正常进行,进而导致投资者蒙受损失的风险。由此产生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条 本理财产品特定风险揭示 本理财产品为〖公募〗、〖封闭式〗、〖固定收益类〗净值型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与收益;本理财 产品风险评级结果:根据本公司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该产品风险评级结果为〖R2〗,〖中低〗风险 (本风险等级为我公司内部风险评级结果,仅供参考,我公司不对前述风险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做出任何形 式的保证,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理财计划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计划产品评级应当 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适合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人:本理财产品适合机构投资者及 〖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个人投资者。本理财产品总体风险程度较低,收益波动较小,虽 然存在一些可能对产品本金和收益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较小。管理人 不承诺本金保障,在发生最不利投资情形下(可能但并不一定发生),投资者可能无法取得收益并可能面 临损失本金的风险。上述风险客观存在,敬请投资人予以充分关注! 风险提示方: 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 本产品全部销售工作及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由销售机构负责。个人投资者应确保其在销售机构所作的风险承 受能力评级结果由投资者本人填写,且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低于本产品风险评级。若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 评估已超过一年,或影响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的重新评估。 投资者确认栏 本人经销售机构评估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投资者填写): □保守型 □稳健型 □平衡型 □成长型 □进取型 (投资者需全文抄录以下文字以完成确认:“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本人同时确认如下: 确认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投资者确认栏(机构投资者) 声明:我单位已充分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杭银理财幸福 99 丰裕固收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杭银 理财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杭银理财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及本风险揭示书,并已对其作全面、准确的 理解,充分认识到投资本理财产品要求承担的风险,并自愿承担此风险。 投资者(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3 年 月 日 杭银理财幸福99丰裕固收22055期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教师节专属) 备案编号: Z7002222000078 一、 重要须知 (一) 本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和预期收益型理财产品。 (二) 本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产品的投资者发 售。 (三) 在购买本产品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明白本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 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销售机构咨询。 (四) 本产品是非保本净值型产品。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您应充分认识 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产品主要风险为理财本金及收益风险,在极端市场情况下,投资者将损失本金。 请投资者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进行投资决策。 (五) 投资者签署理财合约认购本产品前,应当仔细阅读本说明书及其他相关销售文件的全部内容,同 时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了解本产品的具体信息,确保自身完全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投资所涉及的风险以 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慎重考虑后独立做出认购决定。本说明书及投资者签署的《杭银理财理财计划 投资协议书》《杭银理财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杭银理财幸福99丰裕固收理财计划风险揭示书》《投资 者权益须知》,将共同构成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的理财计划交易合同。 (六) 投资者在认购本产品后,应随时关注本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如对本产品有 任何疑问、异议或意见,请联系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七) 管理人有权依法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解释。 二、 释义 本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产品/理财计划:指杭银理财幸福99丰裕固收22055期理财计划(教师节专属)。 产品管理人:指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机构:包含但不限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认可的其他机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杭州银行,官方网站为www.hzbank.com.cn,客服热线为 95398。 产品托管人:指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认购期:指本产品接受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的起止期限。 产品到期日:指理财产品终止运作的日期。 提前终止权:指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管理人或投资人单方面决定全部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权利。 提前终止日:指管理人行使提前终止权的日期,即本理财产品被提前终止、开始停止计算收益的日期。 产品资金到账日:是指理财产品终止运作后,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账户的日期。 工作日: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外的日期。 4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业绩比较基准:指理财计划管理人根据产品运作及市场情况,对本理财计划运行情况所设定的业绩参 照标准,用于业绩运作结果比较或作为提取业绩报酬(如有)的依据。业绩比较基准不构成对委托财产收 益的任何暗示或保证,并不代表实际收益率。 三、 产品风险等级:R2 R5 R4 R3 R2 R1 风险程度 产品风险评级由管理人根据产品投资组合、投资运作情况、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水平等因素合理 确定。根据管理人内部风险评级标准,本产品的风险等级为〖R2〗,〖中低〗风险。该评级仅是管理人内 部测评结果,仅供投资者参考,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四、 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杭银理财幸福 99 丰裕固收 22055 期理财计划(教师节专属) 产品编号 FYG22055 该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登记编码是〖Z7002222000078〗, 产品登记编码 投资者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该 产品信息。 本理财产品适合机构投资者以及〖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个人投 资者。 A 份额(销售代码【FYG22055A】):普通个人投资者和机构客户。 发行对象 B 份额(销售代码【FYG22055B】):个人投资者和机构客户新客及特邀专属。 C 份额(销售代码【FYG22055C】):部分代销客户。 D 份额(销售代码【FYG22055D】):杭银理财特邀客户及部分代销客户。 E 份额(销售代码【FYG22055E】):部分代销客户。 发行方式 〖公募〗 5 产品类型 封闭式净值型 投资性质 〖固定收益〗类 销售范围 全国 销售渠道 可通过销售机构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购买。 交易币种 人民币 A 份额:发行规模上限〖10〗亿元。 B 份额:发行规模上限〖10〗亿元。 发行规模上限 C 份额:发行规模上限〖15〗亿元。 D 份额:发行规模上限〖5〗亿元。 E 份额:发行规模上限〖10〗亿元。 产品 A、B、C、D、E 份额总发行规模上限合计〖50〗亿元。 产品认购期 〖2022〗年〖9〗月〖6〗日-〖2022〗年〖9〗月〖13〗日 产品认购时间 认购期首日 9:00 至认购结束日 17:00 产品成立日 〖2022〗年〖9〗月〖14〗日 产品到期日 〖2023〗年〖9〗月〖21〗日,若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理财期限 〖372〗天(实际理财期限受制于管理人提前终止权等条款) A 份额:起点〖1000〗元整(具体以销售机构销售要素为准),超过认购起点部分, 应为〖1000〗元的整数倍。 B 份额:起点〖1000〗元整(具体以销售机构销售要素为准),超过认购起点部分, 应为〖1000〗元的整数倍。 认购起点金额 C 份额:起点〖1000〗元整(具体以销售机构销售要素为准),超过认购起点部分, 应为〖1000〗元的整数倍。 D 份额:起点〖1〗元整(具体以销售机构销售要素为准),超过认购起点部分, 应为〖1〗元的整数倍。 E 份额:起点〖1〗元整(具体以销售机构销售要素为准),超过认购起点部分, 应为〖1〗元的整数倍。 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 元。认购份额保留至 0.01 份理财产品份额,小数点后两位 以下四舍五入。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或法定节假日调整缩短或延长认 产品成立 购期并提前或推迟成立,产品提前或推迟成立时管理人将调整相关日期并进行信 息披露。产品最终规模以实际认购规模为准。如果产品认购总规模低于〖3000〗 万元,则管理人可宣布本产品不成立并在原定产品成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 6 理人或销售机构发布产品不成立信息,投资者购买的理财资金将在原定产品成立 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指定理财账户,该理财资金在原定产品开始日至 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 A 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3.80%〗(年化)。 B 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4.10%〗(年化)。 C 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4.00%〗(年化)。 D 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4.20%〗(年化)。 E 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4.30%〗(年化)。 业绩比较基准 本产品为净值型理财产品,其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关注,业绩比较基准并不代表实际收益率。 本理财计划业绩比较基准由管理人根据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结合市场环境因素 进行测算而得出。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基于理财计划收益风险特征、投资策略、 过往经验等因素对理财计划业绩设定的投资目标,不代表理财计划的未来表现和 实际收益,也不构成对理财计划收益的承诺。 单位净值为提取相关费用后的单位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单位净值=理财产品估值日 单位净值 理财产品总净值/产品总份额,单位净值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理财产品总净值=理财产品认购总额+理财产品所获总收益-理财产品总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 理财资金与收益支 产品到期后的 3 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理财资金与收益一次性支付。如遇 付方式 资金在途或法定工作日调整,实际资金到账日以公告为准。 1、销售服务费。按日计提。 A 份额:按照 A 份额资产净值收取年化〖0.20%〗的销售服务费。 B 份额:按照 B 份额资产净值收取年化〖0.10%〗的销售服务费。 C 份额:按照 C 份额资产净值收取年化〖0.20%〗的销售服务费。 D 份额:按照 D 份额资产净值收取年化〖0%〗的销售服务费。 E 份额:按照 E 份额资产净值收取年化〖0%〗的销售服务费。 产品费用 2、托管费。本产品托管人按照产品资产净值收取年化〖0.025%〗的托管费。按日 计提。 3、固定管理费。按日计提。 A 份额:按照 A 份额资产净值收取年化〖0.40%〗的固定管理费。 B 份额:按照 B 份额资产净值收取年化〖0.20%〗的固定管理费。 C 份额:按照 C 份额资产净值收取年化〖0.20%〗的固定管理费。 D 份额:按照 D 份额资产净值收取年化〖0.20%〗的固定管理费。 E 份额:按照 E 份额资产净值收取年化〖0.10%〗的固定管理费。 7 4、浮动管理费。本产品管理人根据理财计划投资情况计算浮动管理费,本理财产 品到期日(提前终止日)的折合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部分,管理人提取 〖80%〗作为浮动管理费。 提前终止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产品的正常运行时,管理人有权提前 终止本产品。具体参见说明书第八节。 理财计划财产在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 应的附加税费等),由理财计划财产承担;管理人对该等税费无垫付义务。前述 税费规定 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附加税费)的计算、提取及缴纳,由管理人按 照应税行为发生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支付给投资者的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融资服务 投资者在理财期限内不能提前支取,如需质押按销售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认购期内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认购期内的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份额。到期日 其他规定 (或理财产品实际终止日)到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为还本清算期,还本清算期内 不计付利息。 特别说明:本理财产品属于净值型理财产品,投资须谨慎。管理人对理财本金及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请 投资者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进行投资决策。 五、 产品投资 (一)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本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以下符合监管要求的各类资产: 1.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80%-100%〗,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债券、存款、货币市场金融工具等高 流动性资产、债券基金、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及资产管理产品; 2.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投资比例〖0-20%〗,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及股票型基金,其他符合监管 要求的资产及资产管理产品。 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结束前使各项投资比例符合约定。 在产品存续期间如遇市场变化导致各类投资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以上范围,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管理人将 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工作日内调整至上述比例范围。 (二)投资策略:本产品本着稳健投资的理念,基于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各类资产价格走势, 采用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优选投资品种,采取久期策略和信用策略来获取稳定收益,并通过开展回购等 融入或融出资金,以应对流动性需要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本产品以投资价值分析为基础,宏观与微观、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进行主动式管理,产品拟投资的各项资产均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审批准 入及后续管理。管理人还将经过市场研判,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管理,通过深入分析具体投资品种来获取 市场收益。本产品以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为主,稳健获取利息性收益,并通过合理市场研判捕捉市场超额 收益。 (三)投资模拟情况 8 按下列投资品的市场收益率或公允估值进行历史模拟,测算收益率如下(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资产类型 收益率 权重 货币市场类工具 1.00%-4.00% 0-100% 债券 3.00%-5.00% 0-100% 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债权类资产 5.00%-8.00% 0-50% 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资管计划 3.00%-8.00% 0-100% 历史数据投资组合模拟收益 3.00%-6.00% 注:如投资品在上述期间无市场成交收益率或公允估值,则市场收益率以市场报价数据为准。 六、 理财产品估值 (一)估值日 本理财产品估值日为每个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定期由理财管理人和理财托管人核对估值结果并向投 资人披露。(具体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二)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所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反映理财产品的价值。 (四)估值方法 1.债券的估值方法 (1)以持有到期为目的的债券按摊余成本法估值; (2)以交易为目的的债券按市价法估值。 2.货币市场类工具的估值方法 (1)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2)货币基金以最新基金净值估值; (3)一年内同业存单或债券以摊余成本法估值。 3.权益类资产的估值方法 (1)上市公司股票按市价估值; (2)其他权益类资产,根据合同采取符合监管要求的公允价值估值方式。 4.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估值方法 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以摊余成本法计量,否则按照估 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存在公允价值的,按照公允价值估值,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取得时的成本用成本法进行估 值。 9 6.其他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当理财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按上述方法对理财产品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以在协商一致后变更估值方法,并自协商一致日后执行。该产品估值均 以产品公布的估值结果为准。 (五)估值差错处理 如理财管理人或理财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说明书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充分维护理财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理财管理人意见为准。当委托财产估值提交委托人后发现存 在错误时,理财管理人和理财托管人应该立即报告理财委托人并及时更正。 (六)资产账册的建立 理财管理人和理财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 别独立设置、保管理财计划财产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委 托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理财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七、 理财收益测算 (一)计算公式 投资者理财收益=认购份额×到期日(提前终止日)单位净值-浮动管理费(若有)-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 元。 到期日(提前终止日)单位净值为提取相关费用及税费后的单位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二)产品费用 1.销售服务费 A 份额理财计划财产的年化销售服务费率为 0.20%,B 份额理财计划财产的年化销售服务费率为 0.10%, C 份额理财计划财产的年化销售服务费率为 0.20%,D 份额理财计划财产的年化销售服务费率为 0 %,E 份额理财计划财产的年化销售服务费率为 0%,以 A 份额为例计算方法如下: H=E*0.20%/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A 份额前一日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原则上按日计提。 2.托管费 理财计划财产的年化托管费为 0.025%,以 A 份额为例计算方法如下: H=E*0.025%/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 A 份额前一日资产净值 托管费原则上按日计提。 3.固定管理费 10 A 份额理财计划财产的年化固定管理费率为 0.40% ,B 份额理财计划财产的年化固定管理费率为 0.20%, C 份额理财计划财产的年化固定管理费率为 0.20%,D 份额理财计划财产的年化固定管理费率为 0.20%,E 份额理财计划财产的年化固定管理费率为 0%,以 A 份额为例计算方法如下: H=E*0.40%/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E 为 A 份额前一日资产净值 固定管理费原则上按日计提,理财计划实际运作结果不达业绩比较基准时,管理人有权减免固定管理 费。 4.浮动管理费 理财管理人根据理财计划投资情况计算浮动管理费,本理财产品到期日(提前终止日)的折合年化收 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部分管理人提取 80%作为浮动管理费。本理财产品到期日(提前终止日)的折合 年化收益率若小于或等于业绩比较基准则不收取浮动管理费。以 A 份额为例计算方法如下: H=E*[NAV-1.00*(1+R×D/365)] ×80% H 为 A 份额产品到期(提前终止)时应收取的浮动管理费 NAV 为到期日(提前终止日)扣除固定管理 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如有)等固定费用后单位净值 E 为 A 份额存续份额 R 为 A 份额业绩比较基准 D 为本产品实际理财期限 (三)示例说明 示例一:扣除托管费、固定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如有)后,投资收益率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以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产品 A 份额为例,假设购买时产品净值为 1.00 元,折算份额为 100,000.00 份,假设理财期限为 362 天。假设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 4.50%,假设管理人提取超过业绩基准部分的 80%作 为浮动管理费,到期时扣除托管费、固定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如有)后,如产品净值为 1.0615,此时, (1.0615/1.00-1)×365/362=6.20%>4.50%,即投资收益超越业绩比较基准,则投资管理人对超过业绩比较 基准部分收益收取浮动管理费,浮动管理费为: 100,000.00×[1.0615-1.00×(1+4.50%×362/365)]×80%= 1,349.59(元) 扣除浮动管理费后,投资者最终收益为: 100,000.00×(1.0615-1.00)- 1,349.59 =4,800.41(元),产品到期时,投资者获得的实际收益相 当于达到年化收益率水平为:4,800.41/100,000.00×365/362=4.84%。 示例二:扣除托管费、固定管理费后、销售服务费(如有),投资收益率未达到业绩比较基准。 以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产品 A 份额为例,假设购买时产品净值为 1.00 元,折算份额为 100,000.00 份,假设理财期限为 362 天。假设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 4.50%,假设管理人提取超过业绩基准部分的 80% 作为浮动管理费,到期时扣除托管费、固定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如有)后,如产品净值为 1.0426,此时, (1.0426/1.00-1)×365/362=4.30%<4.50%,即投资收益未达到业绩比较基准,则投资管理人不收取浮动管 理费,投资者最终收益为:100,000.00×(1.0426-1.00)=4,260.00(元) 11 示例三:最不利情况,扣除托管费、固定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如有)后,投资发生亏损。 以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产品 A 份额为例,假设购买时产品净值为 1.00 元,折算份额为 100,000.00 份,假设理财期限为 362 天。假设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 4.50%,假设管理人提取超过业绩基准部分的 80% 作为浮动管理费,到期时扣除托管费、固定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如有)后,如产品净值为 0.9975,则投 资管理人不收取浮动管理费,投资者最终收益为:100,000.00×(0.9975-1.00)=-250.00(元)。 (四)最不利情况分析 本产品为〖固定收益类〗净值型理财产品,由于市场波动导致投资品贬值或者投资品发生信用风险导 致相应损失,使产品到期时投资收益达不到业绩基准,甚至不足以支付理财产品本金,届时理财资金将按 照产品实际净值向投资者进行分配。但在此种情形下,理财产品保留向发生信用风险的投资品发行主体进 行追偿的法定权利,若这些权利在未来得以实现,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继续向投资者进行清偿。 八、 理财产品的认购与到期终止 (一)认购所需材料:在产品认购期内,个人投资者请通过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或携带本人身份证件、 借记卡至销售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机构投资者请通过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或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法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及销售机构要求 的其他资料到销售机构办理。如新增认购使得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比例超过 50%,管理人将不再接受超出 部分的认购申请。非因投资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 %以下之前,管理人将不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请。投资者持有份额的计算以管理人登记 为准。 (二)产品成立资金划付:销售机构有权以投资者签署的理财计划协议书中约定的投资金额为限从投 资者理财账户中进行资金扣划,无需投资者另行授权。 (三)到期兑付:销售机构将于投资者实际到期日后 3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要求划入投资者授权指定 的理财账户。 (四)提前终止:在理财期限内,管理人根据投资情况有提前终止权,于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日前 1 个工作日在通过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发布提前终止公告,并于终止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可兑付款项按规定的 要求划入投资者授权指定的理财账户。终止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投资者资金不计息。 如发生以下事项时,管理人可对本理财产品行使全部提前终止权: 1.如因本理财产品资产运作模式等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监管部门的要求等存在冲突导致理 财产品必须提前终止的;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理财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 理财产品必须提前终止的; 3.因地震、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理财产品必须提前终止的; 4.管理人认为应该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其他情况。 在理财期限内,管理人根据投资情况有提前终止权,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但如下情形除外: 12 1.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者投资比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后,如投资者不接受的,则投资者可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并在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相关通知或公 告生效前提前赎回; 2.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对已约定的理财产品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 整时,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如投资者不接受的,则投资者可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并在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的相关通知或公告生效前提前赎回。 九、 信息披露 (一)产品认购信息披露 1.产品说明书:管理人应当在正式办理产品份额认购前,将产品说明书在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网站上 公布,或以邮件、邮寄等非公开方式披露给特定对象。 2.产品成立/不成立报告:管理人应在产品成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在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网站上公 告,或以邮件、邮寄等非公开方式披露给特定对象。 3.更新产品说明书:产品成立后,如产品说明书内容有所变更,应在变更前进行披露,并将更新后 的产品说明书登载在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网站上,或以邮件、邮寄等非公开方式披露给特定对象。更新的产 品说明书自更新日后的有效期限内生效。投资者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或未全额赎回的,则表明投资者认可 更新后的产品说明书。 (二)产品运作信息披露 1.产品净值公告:本产品成立后,管理人应当定期通过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网站披露本产品最近的单 位净值。 2.产品定期报告: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 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理财计划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运行报告,披露投资 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计划投资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的流 动性风险分析,产品投资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风险状况等,并将定期报 告正文登载于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网站上,或以邮件、邮寄等非公开方式披露给特定对象。 (三)产品临时信息披露 本产品在运作管理过程中,发生以下事项之一时,产品管理人或产品托管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 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在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网站上公告。 1.终止产品; 2.更换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 3.涉及产品管理业务、产品资产、产品保管业务的重大诉讼; 4.产品管理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5.产品发生延期支付; 6.其它应披露的事项。 (四)信息披露文件 13 投资者可直接在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网站查阅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本理财计划在运作管理过程 中,发生可能对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管理人可视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途 径告知投资者: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官方网站、营业网点、邮件、电话、手机短信等。 十、 重要提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四 条规定:“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 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权益类产品投资 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 生品的比例不低于 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 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本产品属于〖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本产品为〖公募〗、〖封闭式〗、〖固定收益〗类净值型理财产品,其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 确定性。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关注,业绩比较基准并不代表实际收益率。管理人不对本产品承诺保本或保证 收益。投资者应密切关注管理人与本产品有关的信息披露,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在 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管理人负责解释。若投资者对本理财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通过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咨询、投诉。投资者在投资前,请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并作出独立的投资决策。 十一、 其他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理财计划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的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按照《杭银 理财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杭银理财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十二、 合作机构 (一)托管人 托管人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住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托管人职责 主要提供包括账户开立、资金保管、资金结算、估值核对等理财产品托管服务。 (二)销售机构 销售机 构信息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客服热线 95398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 厦 客服热线 95561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客服热线 95319 14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客服热线 96067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客服热线 400-858-8888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8-10 号国际银行大厦 1-6 层 客服热线 400-1623-623 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A 座 101 室、18 楼、19 楼及 20 楼 客服热线 8621—962811 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民惠西路 88 号 客服热线 956058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客服热线 400-68-96588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济宁市金宇路 6 号 客服热线 400-677-0537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 态园 7 栋 A 座 客服热线 95384 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重庆市渝北区财富东路 2 号涉外商务区一期 B1 栋 客服热线 4008-108-999 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 248 号 4 号楼 7、8、9、27、 28、29 层,4 号楼裙楼第 1、2 层 客服热线 95177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 39 号 客服热线 0951-96789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客服热线 9619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客服热线 95558 住所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路 27 号财富汇金融中心 1 层 01、02 号商铺、2 层 01 号商铺、3 层 01 号商铺、 39-45 层办公室 客服热线 4000-961818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 10817 号 客服热线 400-609-6588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 53 号楷林商务中心 B 座 客服热线 0731-96511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客服热线 956033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 住所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 619 号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15 司 销售机 构职责 客服热线 95316 客服热线 40011-96033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525—1 号 客服热线 4008696666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 87-1 号 客服热线 4006296588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客服热线 95527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1 号 客服热线 96008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客服热线 4008-311-777 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38 号金龙财富中心 客服热线 4008950999 主要负责理财计划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计划份额认购、 申购及赎回办理。 协助管理人负责与投资者签订理财计划合同、与投资者沟通及进行信息披露、接受投资者咨询 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 16 杭银理财投资者权益须知 (202101 版)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对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银理财”)作为管理人发行的理财计划的支持与信任。 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理财计划前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如对理财计划合同或购买流程等有不明 之处,请及时向销售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咨询;在购买理财计划后,请关注理财计划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 获取相关信息;如对理财计划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关注理财计划管理人相关联络方式并予以反馈,或通 过销售机构转达。 一、理财计划办理流程 (一)首次在销售机构购买理财的投资者须开立或持有销售机构账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确认正确 的联系方式;该账户用于本理财计划的资金划转及兑付,您应确保持有本理财计划期间指定账户不做销户。 (二)首次在销售机构购买杭银理财理财计划的个人投资者须接受并完成销售机构对您的风险承受能 力评估,并确认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低于本理财计划风险评级。 (三)投资者应仔细阅读本理财计划完整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揭示书、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投 资者权益须知、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和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等相关协议文件,确认对理财计划条款及风 险理解并无疑问和异议后,自主作出认(申)购和赎回决定,独立抄录风险确认语句并签署相关销售文件, 办理理财计划交易手续,自主承担投资风险。 (四)如在银行营业场所购买杭银理财理财计划,销售机构需对每笔理财计划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五)投资者确定交易金额,完成交易申请,并在确认份额后进行查询。 二、杭银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产品类型按照风险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低风险(R1)、中低风险(R2)、中等风险(R3)、中高风险 (R4)和高风险(R5)五个级别,杭银理财根据产品投资组合、实际的风险控制情况、投资运作情况等确 定产品归属的风险等级,并在产品说明书中对产品风险等级及其适合销售的投资者范围进行披露,属于杭 银理财内部评级,仅供投资者参考,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各级产品的风险特性如下: 产品风险等级 风险等级说明 适合销售的投资者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低,收益波动小,产品本 机构投资者及保守型、稳 金安全性高,收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很小 健型、平衡型、成长型、 R1 17 进取型的个人投资者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较低,收益波动较小,虽 机构投资者及稳健型、平 然存在一些可能对产品本金和收益安全产生 R2 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 不利影响的因素,但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 个人投资者 能性较小 机构投资者及平衡型、成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适中,收益存在一定的波 R3 长型、进取型的个人投资 动,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者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较高,收益波动较明显, 机构投资者及成长型、进 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高 取型的个人投资者 R4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高,收益波动明显,产品 机构投资者及进取型的 R5 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很高,产品本金出现 个人投资者 全部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三、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一)本理财计划销售工作及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由销售机构负责。个人投资者首次通过销售机构购买 杭银理财理财计划,须与销售机构签署相关协议,并按照该协议约定在销售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 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 (二)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如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效已超过一年,或影 响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的重新评估。 (三)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详询销售机构工作人员) 1.个人投资者在销售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2.填写销售机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3.生成相应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 4.投资者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四)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将作为评价个人投资者是否适合购买理财计划的重要因素,风险承受能 力评级越高适合购买的理财计划风险评级越高,适合购买的理财计划类型越丰富。 (五)代销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方式和方法,独立审慎地对理财计划进行销售评级,如销售评级与 本公司产品评级结果不一致的,代理销售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在代销 18 过程中,应充分揭示风险,确保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低于本理财计划最终披露的风险评级。 如本理财计划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 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六)机构投资者购买理财计划前无须进行风险评估能力测试。机构投资者不适用个人投资者的风险 承受能力评估,请机构投资者根据自身财务状况、投资风格、资金需求等要素,并在阅读本权益须知、产 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的基础上,充分认识投资本理财计划需要承担的风险。 四、理财计划信息披露 本理财计划相关信息的披露方式、渠道和频率,您可以在理财计划说明书“信息披露”章节中查找到 相关约定,并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门户网站、电子销售渠道等)查询 具体披露信息。相关信息在发布或发出之日视为通知送达,请您及时查询。 五、投资者信息管理 销售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识别 客户身份。投资者通过公司认可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公司理财的,视为同意公司获取投资者相关理财业务资 料及信息。 本公司及销售机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遵循正当、必要原则,保证信息采 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未经客户专门授权,不得将投资者信息及相关理财计划销售信息提供 其他第三方机构和个人,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投诉与建议 (一)投资者如认为销售机构推介、销售理财计划时有不实或未尽风险告知职责或其它疑义事项,或 对理财计划、销售机构及理财计划管理人服务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拨打销售机构热线或客服电话进 行反馈。销售机构将由专人接听、记录您的意见建议,并由双方协商共同解决。 (二)联络方式 在杭州银行(作为销售机构)购买本理财计划的请联系杭州银行,杭州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398、 4008888508,杭州银行官方网站:www.hzbank.com.cn。 在其他销售机构购买理财计划的,请联系其他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其披露为准。 杭银理财联络方式: 1.官方网站:www.hzbankwealth.com.cn 2.公司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庆春路 38 号金龙财富中心 6 楼 若上述联系方式变更,杭银理财将提前通过原官方网站及时告知投资者 19 杭银理财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 (202101 版) 特别提示:杭银理财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与投资者权益须知、风险揭示书、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及理 财计划说明书共同构成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计划合同。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银理 财”)建议投资者在购买理财计划前认真阅读理财计划合同,投资者签署协议书(含电子渠道签署)即视 为已详细阅读理财计划合同并知悉相关风险,自愿投资购买理财计划、遵守合同约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投资者与管理人(即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经平等友好协商,本着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就投资者 购买管理人发行的理财计划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名词释义 详见理财计划说明书“释义”部分。 第二条 投资者权利与义务 (一)投资者应当保证其理财资金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不存在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征收管理 等违法违规行为。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购买理财计划。投资者将其自 有资金用作本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条款项下理财交易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法院裁定或 命令的要求,投资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自行识别、判断和承担理财计划的相关风险;不存在法 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理财计划的各种情形。投资者按其投资金额在本理财计划投 资协议书中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风险。 (二)投资者保证自身完全了解理财投资的性质,投资所涉及的风险以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在慎重 考虑后独立作出交易决定。 (三)投资者保证其有权利签署本协议和履行本协议所述的义务,并已为此采取一切所需的行为。 (四)投资者保证执行及交付任何文件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不会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法规、 法令或法律限制,任何法院或其他政府机关所作出的适用于投资者或投资者任何资产的指令或判决;对投 资者或投资者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重大协议条款。投资者应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在授权指定账户存入 足额的资金以确保账户余额大于或等于认/申购金额。 (五)本协议终止前,投资者应保证其“授权指定账户”处于正常状态,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发生资 金余额不足、挂失、换卡、长期不动户等特殊情况或被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强制措施等变更或异常 情形,导致认/申购不成功,以及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因有权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理财份额、 理财账户、授权指定账户被冻结或扣划的,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0 (六)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有权机关要求管理人配合对投资者理财份额、理财账户、授权指定 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或扣划的,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如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全额或部分终止理 财交易、停止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由于提前终止交易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将由投资者 承担,管理人有权将此损失及费用从投资者的授权指定账户、理财本金及收益中扣除。管理人对上述后果 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本协议终止前,投资者不得将授权指定账户销户。若发生因投资者注销授权指定账户造成理财 计划无法正常兑付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投资者应确保其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果有任何变更,投资者应及时通 知管理人并办理变更手续。如因投资者未及时通知管理人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投资者进行投资时,应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三条 管理人权利与义务 (一)管理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 (二)管理人应当按照理财计划销售文件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用、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向投资者分配收 益。 (三)管理人应当按照理财计划销售文件的约定履行风险揭示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管理人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理财计划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 操作相分离。 (五)管理人不得将理财计划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理财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六)管理人应当选择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机构或者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托管理财计划。 (七)管理人作为理财计划管理人,全权负责理财计划资金的运用和理财计划资产的管理,管理人有 权并代表投资者利益,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对理财计划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多种方式的 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产重整等。 (八)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及其持有理财计划信息;在管理人 办理与理财计划相关事项所需的情况下,投资者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向管理人集团成员、服务机构及其他管 理人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管理人获取的投资者信息。管理人应向上述被披露方明确其保护投资者 信息的职责并要求其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21 (九)管理人在此特别披露:若理财计划管理人的关联方担任理财计划的代销机构、托管人、合作机 构的,理财计划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相应程序,投资者认购或申购理财计划即视为同意 该等安排。 第四条 理财计划认(申)购、赎回及终止 (一)理财计划认/申购办理流程:参照《投资者权益须知》约定。 (二)理财计划认/申购确认:通过杭银理财直销渠道认/申购理财计划的,投资者须指定账户用于认 /申购交易和赎回资金清算,投资者购买及扣划时应确保足额资金;如投资者通过代销渠道认/申购理财计 划的,管理人仅根据代销渠道提供的交易信息及资金划付对投资者相应认/申购进行确认。 (三)理财计划不成立:若在募集期结束日,本理财计划发行规模未能达到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 品说明书》规定的要求,则本理财计划不成立,管理人将按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约定条款 向投资者进行公告,并将及时解除对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中认购资金的冻结。 (四)理财计划投资品种、投资起点金额、收益支付方式:参照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 中的条款约定。 (五)理财计划赎回/终止兑付:在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将按照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 品说明书》相关约定,将兑付款项划入投资者授权杭银理财理财计划销售文件指定账户。如出现不可抗力、 市场停市或管制等异常事件、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非管理人主导、仅能被动接受的外部事件或客观情形, 导致理财计划无法按约定日清算时,或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管理人对理财计划进行延期或转换时,管理人 将于原约定清算日前通过信息披露途径及时通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后续处理。 (六)资金清算:通过管理人直销渠道认申购理财份额的,理财计划终止或份额赎回时,清算资金将 直接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通过代销渠道认申购理财份额的,理财计划终止或份额赎回时,管理人按理财 计划合同约定划付至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后,由代销机构向投资者划付投资者应得资金。如因投资者清算账 户余额不足,或代销机构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或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或代销机 构清算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因而导致交易失败。对于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交 易失败可能带来的任何损失及预期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或向代销机构依法主张。 第五条 税收处理 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理财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 人;理财计划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应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由理财计划财产承担。投资者因投资理财计划获得 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 22 第六条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一)若因投资人原因导致司法或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对其理财本金、收益进行部分或全部被扣划, 均视投资者本人就全部理财本金违约进行了提前支取,本合同自动终止。因提前终止而产生的损失及相关 费用由投资者承担。本合同前述情况终止的,理财本金不计付支取日前的理财收益,也不计付存款利息。 (二)投资者违反本协议第二条内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管理人对由此导致的理财业务交易延误、 中断、终止及投资人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单方终止双方理财业务关系。因投资人违反双方约定解 除本协议给管理人或全体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若由于管理人过错导致理财计划资产发生损失,管理人应按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赔偿 的款项计入本理财计划的资产和收益,由所有投资者按理财本金比例分配。 (四)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或突发重大卫生公共事件等不可预测事件造成的交易中断、 延误等风险及损失,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但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在条件允许时及时通知投资人并采 取一切必要且可能的措施阻止损失扩大。 (五)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颁布以及紧急措施 的出台导致的风险及损失,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六)管理人若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相关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免除管理人责 任。 第七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明确本合同适用法律规则,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本合同项下的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投资者与管理人双方应首先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管理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司法裁决。诉讼期间,未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继续 履行。 第八条 协议生效和终止 (一)投资者和管理人双方认可本协议可以纸质或电子数据等形式提交、订立或确认。 (二)本协议书以纸质书面形式订立的,自投资者签字和销售机构代表管理人签署盖章之后立即生效。 协议一式贰份,投资者和管理人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书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的电子银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 机银行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销售渠道)点击购买理财计划,投资者使用的身份认证要素或其他安全措施 23 完成的一切交易视为投资者本人所为,同时表示投资者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 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同意接受本协议约束。本协议自投资者点击确认且销售机构电子 银行提示交易成功之时生效。交易成功仅指认/申购申请提交成功,认/申购是否成功以管理人另行提供的 确认为准。 (四)投资者和管理人双方在本协议及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项下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 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九条 附则 (一)如果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存在多份理财计划协议书,则每一协议书分别与其所对应的产品说明 书等销售文本单独构成一个理财计划交易合同,各个合同之间互相独立,每一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均独 立于其他合同。 (二)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本合同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本合同其他条款或内 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三)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因监管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管 理人有权单方对理财计划合同进行修订。 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4 杭银理财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 (202101 版) 特别提示:《杭银理财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202101 版)》与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投 资者权益须知、风险揭示书及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共同构成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计划合同。杭银理财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银理财”)建议投资者在购买理财计划前认真阅读全套理财计划合同,投资者 签署本协议书(含电子渠道签署)即视为已详细阅读理财计划合同并知悉相关风险,自愿投资购买理财计 划、遵守合同约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理财计划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计划实际 收益。 理财计划销售的相关法律主体为发行理财计划的理财公司、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计划的 代理销售机构(以下简称“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理财公司是理财计划的设计发行方与管理人, 代理销售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两方共同承担理财计划的合规销售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义务。 投资者与代理销售机构经平等友好协商,本着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就投资者购买代理销售机构代理 销售的理财计划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名词释义 详见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释义”部分。 第二条 投资者权利与义务 (一)投资者应当保证其理财资金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不存在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征收管理 等违法违规行为。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购买理财计划。投资者将其自 有资金用作本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条款项下理财交易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法院裁定或 命令的要求,投资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自行识别、判断和承担理财计划的相关风险;不存在法 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理财计划的各种情形。投资者按其投资金额在本理财计划投 资协议书中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风险。 (二)投资者保证自身完全了解理财投资的性质,投资所涉及的风险以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在慎重 考虑后独立作出交易决定。 25 (三)投资者购买代理销售机构代理销售的私募理财计划后,可以享有 24 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投 资冷静期内,如投资者改变投资决定,应提出解除相应理财计划合同文件申请,代理销售机构将及时退还 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投资冷静期相关约定详见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 (四)投资者保证其有权利签署本协议和履行本协议所述的义务,并已为此采取一切所需的行为。 (五)投资者保证执行及交付任何文件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不会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法规、 法令或法律限制;不会违反任何法院或政府机关所作出的适用于投资者或投资者任何资产的判决或指令; 不会违反对投资者或投资者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重大协议条款。投资者应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在其授 权指定的账户中(以下简称“授权指定账户”)存入足额的资金以确保账户余额大于或等于认/申购金额。 (六)投资者在此确认代理销售机构的系统记录以及录音、录像构成对投资者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购买、赎回、撤单)的有效证据,并且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七)本协议终止前,投资者应保证其“授权指定账户”处于正常状态,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发生资 金余额不足、挂失、换卡、长期不动户等特殊情况或被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强制措施等变更或异常 情形导致认/申购不成功,以及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因有权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理财份额、理财 账户、授权指定账户被冻结或扣划的,代理销售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有权机关要求代理销售机构配合对投资者理财份额、理财账户、授 权指定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或扣划的,代理销售机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代理销售机构对上 述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本协议终止前,投资者不得将授权指定账户销户。若发生因投资者注销授权指定账户造成理财 计划无法正常兑付的,代理销售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投资者应确保其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果有任何变更,投资者应及时通 知代理销售机构并办理变更手续。如因投资者未及时通知代理销售机构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由此导致 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代理销售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投资者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代理销售机构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个 人提供或泄露与代理销售机构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投资者进行投资时,应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义务。 (十三)投资者个人信息授权 基于代理销售机构履行本协议、进行服务管理和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等需要,履行反洗钱、投资 者资质审核和销售适当性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义务,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代理销售机构在业务办理 或履行过程中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投资者个人信息:个人身份信息、联络方 26 式、财产信息、账户信息、风险偏好与投资目标、其他与业务相关的个人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 要信息。 第三条 代理销售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一)代理销售机构应对拟销售的理财计划开展尽职调查,承担审批职责,并纳入本机构统一专门名 单管理,不得仅以管理人相关产品资料或其出具意见作为审批依据。代理销售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方式 和方法,独立、审慎地对代理销售的理财计划进行销售评级。销售评级与管理人产品评级结果不一致的, 代理销售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 (二)代理销售机构非本计划的发行、管理机构,对本计划的业绩不承担任何保证和其他经济责任, 不承担本计划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三)代理销售机构应定期对购买其代理销售的理财计划的非机构投资者进行有效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并保证向投资者推介及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产品。 (四)对于通过营业网点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计划的,代理销售机构应按照监管规定实施理财计 划销售专区管理,对销售专区设置明显标识,并在销售专区内对每只理财计划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除 非与非机构投资者当面书面约定,评级为四级以上理财计划的销售,应当在营业网点进行。 (五)代理销售机构不得擅自使用未经管理人授权或审核同意的理财计划宣传推介材料,在全国银行 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计划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前,不得发布理财计划宣传推介材料或办理理财 计划销售业务。 (六)代理销售机构应建立健全上岗资格、持续培训、信息公示与查询核实等制度并有效执行。未经 代理销售机构进行上岗资格认定并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人员不得从事理财计划销售业务活动。 (七)代理销售机构应对所有销售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和公示。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宣传销售理财计划 前进行自我介绍并告知信息查询和核实渠道,便于投资者查询核实,防止伪冒身份和虚假宣传。 (八)代理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负有信息保密义务,未经投资者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 提供或泄露与甲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代理销售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理财计划合同的约定收取销售费用,并如实核算、 记账。未经载明,不得对不同投资者适用不同费率。 (十)理财计划销售结算资金属于理财计划投资者,代理销售机构不得挪用理财计划销售结算资金或 将理财计划销售结算资金归入自有资产。 (十一)代理销售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理财计划合同约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向购买理财计划的投资者充分传递管理人披露的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 27 (十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伪冒网站、伪冒产品等监测,有效防范各类欺 诈风险。 第四条 理财计划认(申)购、赎回及终止 (一)理财计划认/申购办理流程:参照投资者权益须知约定。 (二)理财计划认/申购确认:管理人根据代理销售渠道提供的交易信息及资金划付对投资者相应认/ 申购进行确认。 (三)理财计划不成立:若在募集期结束日,本理财计划发行规模未能达到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 说明书规定的要求,则本理财计划不成立,代理销售机构将按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约定条款向 投资者进行公告,并将及时解除对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中认购资金的冻结。 (四)理财计划投资品种、投资起点金额、收益支付方式:参照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中的 条款约定。 (五)理财计划赎回/终止兑付:在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将按照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 产品说明书相关约定,将兑付款项划入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如出现不可抗力、市场停市或管制等异常事 件、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非管理人主导、仅能被动接受的外部事件或客观情形,导致理财计划无法按约定 日清算时,或根据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约定管理人对理财计划进行延期或转换时,代理销售机构将于原约 定清算日前通过信息披露途径及时通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后续处理。 (六)资金清算:理财计划终止或份额赎回时,管理人按理财计划合同约定划付至代理销售机构清算 账户后,由代理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划付投资者应得资金。如因投资者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或代理销售机构 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或代理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或代理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处于 被挂失、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因而导致交易失败,对于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交易失败可能带来 的任何损失及预期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或向代理销售机构依法主张。 第五条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一)若因投资者原因导致司法或行政等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对其理财本金、收益进行部分或全部 被扣划,均视投资者本人就全部理财本金进行了提前支取,本协议自动终止。因提前终止而产生的损失及 相关费用由投资者承担。本协议因前述情况终止的,理财本金不计付支取日前的理财收益,也不计付存款 利息。 28 (二)投资者违反本协议第二条内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代理销售机构对由此导致的理财业务交 易延误、中断、终止及投资者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单方终止双方理财业务关系。因投资者违反双 方约定给代理销售机构或全体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若由于代理销售机构过错导致理财计划资产发生损失,代理销售机构应按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销售机构赔偿的款项计入理财计划的资产和收益。 (四)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或突发重大卫生公共事件等不可预测事件造成的交易中断、 延误等风险及损失,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但代理销售机构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在条件允许时及时通知投资 者并采取一切必要且可能的措施阻止损失扩大。 (五)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颁布以及紧急措施 的出台导致的风险及损失,代理销售机构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明确本合同适用法律规则,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本协议项下的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投资者与代理销售机构双方 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代理销售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诉讼期间,未涉及争议的 条款仍需继续履行。 第七条 协议生效和终止 (一)投资者和代理销售机构双方认可本协议可以纸质或电子数据等形式提交、订立或确认。 (二)本协议书以纸质书面形式订立的,自投资者签字和代理销售机构签章之后立即生效。协议一式 叁份,投资者、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书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投资者在代理销售机构的电子银行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 银行、手机银行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销售渠道)点击购买理财计划,投资者使用的身份认证要素或其他 安全措施完成的一切交易视为投资者本人所为,同时表示投资者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对本协议条款 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同意接受本协议约束。本协议自投资者点击确认且销售 机构电子银行提示交易成功之时生效。交易成功仅指认/申购申请提交成功,认/申购是否成功以管理人另 行提供的确认为准。 (四)投资者和代理销售机构双方在本协议及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项下权利义务履行完毕 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29 第八条 附则 (一)如果投资者与代理销售机构之间存在多份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则每一协议书分别与其所对应 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文本单独构成一个理财计划合同,各个合同之间互相独立,每一合同的效力 及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他合同。 (二)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本合同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本合同其他条款或内 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三)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因监管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管 理人有权单方对理财计划合同销售文件进行修订。 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30 本页为纸质形式(如有)销售协议书签章页 投资者(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代理销售机构签章: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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