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关于印发《晋中学院教授博士工作室建设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晋中学院文件 校 资 字 〔 2020〕 2 号 关于印发《晋中学院教授博士工作室建设使用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系、各相关部门: 《晋中学院教授博士工作室建设使用管理规定》已经 2020 年第 28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中学院 2020 年 11 月 17 日 晋中学院教授博士工作室建设使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教授、博士工作室建设,发挥工作室在学校教学科研 中作用,提高房屋资源使用价值,特将建设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一、工作室建设目的是为教授、博士创造良好的教学科研环 境,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优势,推进学科发展,提升科研能力和 社会服务能力。 二、工作室建设主体是教授、博士所在单位。建设单位党政 负责人为工作室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采购管理员、资产管理员为 工作室建设的主要承办人。 三、工作室建设地点以教授、博士所在单位占用的楼栋或已 使用的房屋为主,由建设单位协调解决。 若本单位所占用的楼栋或已使用的房屋过度紧张难以协调, 可写出情况说明、提出用房申请,经资产管理处核实房源后,报 分管资产和人事工作的校领导研究讨论协调解决。 四、工作室建设要求是不设独立工作室,根据建设单位所用 房屋结构和实际需要合理安排,避免浪费。 若房屋空间面积足够大,工作研究环境又有特殊要求,建设 单位可提出改造方案,报分管资产和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核同意后, 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仅限隔断、隔墙),委托零星维修工程 入围企业负责实施。 — 2 — 五、工作室享受人员是已经被学校聘任且在校内无办公及研 究场所的在职在岗教授、博士,具体享受人员由建设单位提出, 人事处、组织部审核后,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若建设单位因发展所需引进非在编在岗教授、博士或高技能 型人才且在引进条件中明确要求在校内有教学研究场地的,可参 照在编在岗教授、博士工作室建设规定办理;若全校享受工作室 的教授、博士人数较多难以一次性解决时,则依先教授后博士并 参照聘任时间依次解决。 符合条件的人员在校内只能安排一处办公和研究场地,决不 允许多处安排。 六、工作室内基本设备设施按统一标准配置,每位教授、博 士配备办公桌椅一套(桌子 1.6m 带副柜价格 2000 元以下、椅子 价格 800 元以下)、资料柜一个(铁皮不带玻璃价格 800 元以 下)、台式电脑一台(不设价格上限,采购时附工作研究需求依 据);每间工作室配置一体机一台(具有打印复印扫描功能价格 2500 元以下)、桌边椅(桌前椅)两把(每把价格 400 元以 下)。购置费从教授、博士的项目配套经费或博士科研启动经费 中支出。 若建设单位选择上述配置以外的设备设施(如办公家具定制 等),其数量、价格不得超出上述规定;若建设单位已经为教授、 博士购置过办公设备设施,不论使用何种经费,一律不再重复购 置。 七、工作室内设备设施式样、颜色由建设单位采购管理员与 使用人共同从《山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选择确定(有特殊要 求的台式电脑除外),但要多个工作室相一致、要与建设单位的 工作区域环境相协调。 八、工作室内设备设施采购程序为: 1. 建设单位采购管理员将选择好的设备设施式样、颜色、 规格型号、价格、供应商等信息,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 2. 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采购管理员通过 OA 提起采购申 请(预算超出 10 万元由院长提起),写明采购理由及使用经费, 流程节点选择科研处及分管科研校领导; 3. 采购申请审批结束后,资产管理处负责备案、下单。若 采购数量或金额符合《山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竞价采购规定, 资产管理处将组织竞价采购。采购结束后,采购管理员携带采购 申请单与电子卖场合同到院长办公室盖章,设备实施安装到位后 通知资产管理处验收; 4.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入库、费用支付 等工作。 九、工作室内固定资产归建设单位所有,使用管理人为教授、 博士,严禁挪作他用。若教授、博士退休、调出或校内岗位变动 要办理相关资产移交手续,其使用管理的资产留在建设单位。引 进的非在编在岗教授、博士及高技能型人才使用的设备设施由建 设单位确定专人负责管理,聘任结束后做到人走物留。 — 4 — 十、工作室日常教学研究耗材由建设单位统计汇总,集中采 购,费用可从教授、博士项目配套经费、博士科研启动经费中支 出。 十一、工作室管理由建设单位全面负责,每个工作室确定一 名责任人,室内的公共设备设施、防火、防盗、网络安全、卫生 环境等由室内所有人员集体负责。 十二、工作室内禁止从事的活动和行为: 1. 不得从事违反党的纪律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的活动和行 为; 2. 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活动和行为; 3. 不得从事违反教师师德师风和败坏教师声誉的活动和行 为; 4. 不得从事违反国家和学校学术道德规范的活动和行为。 十三、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