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福 建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福 建 省 农 业 农 村 厅 闽财规〔2023〕16 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科技局、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平潭综合实验 - 1 - 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农业农村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 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 131 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福建省科技 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办法的要求, 加强对所属单位科技特派员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好项目的组织 实施和服务工作。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3 年 7 月 28 日 - 2 - 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 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意见>的通 知》 (闽委办发〔2019〕62 号)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服务乡村振兴 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闽委办发〔2022〕5 号)等有关规定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 )是指由省级财政筹集设立的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的 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规模每年 1 亿元,由省发改委、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每年各安排 2500 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经选认的省级科技特派员的工作经 - 3 - 费、牵头承担的项目、参与建设的省级星创天地后补助项目,科 技特派员服务云平台建设、运营和维护,以及与新时代坚持和深 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集中财力、分类支持、竞争择 优、合理配置、专款专用”的原则,引导和支持科技特派员围绕中 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重点工作部署,服务乡村振兴,助力产业转型 升级。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 3 年, 从 2023 年至 2025 年。 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牵头管理专项资金。 省财政厅职责如下: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和申报等事项的审核 工作; (二)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三)组织和指导科技部门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根据 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监控、财政评价。 省科技厅职责如下: (一)提出年度科技特派员选认和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指 南; (二)组织专家评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 - 4 - (三)提出专项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做好科技特派员专项资 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 设区市、县级财政和科技部门职责如下: 设区市财政局职责如下: (一)负责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二)会同区市科技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审核; (三)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 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设区市科技局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查; (二)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三)预算执行中,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运行双监控, 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 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县(市、区)财政职责如下: (一)负责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二)会同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 - 5 - 效目标审核; (三)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 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以后年度资金分配安排的重要依据。 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属地内符合条件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及其牵头承 担的项目、参与建设的省级星创天地后补助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 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报设区市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预算执行中,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运行双监控, 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 (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 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对经认定的省级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给予 2 万元的 工作经费。 (二)对省级科技特派员个人创办、领办的经济实体,或与 经济实体已开展实质性技术合作的项目,经评审,给予最高不超 过 50 万元补助, 前补助项目经费的管理参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管理办法。 (三)对法人或团队科技特派员,围绕县域优势产业或区域 - 6 - 特色产业开展全产业链创业和技术服务的项目,经评审,给予最 高不超过 100 万元补助,前补助项目经费的管理参照省科技计划 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四)对申报的省级星创天地后补助项目,经专家评审,给 予不超过 50 万元一次性经费奖励。 (五)委托科技特派员服务云平台依托单位开展平台安全维 护、等保测评、接入第三方平台接口等日常运维工作,为科技特 派员依托平台开展线上技术服务、与服务对象开展技术需求精准 对接等提供支持和保障,开展科技特派员日常履职情况跟踪、年 度考核、数据统计、成果收集等工作。 (六)为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重点帮扶地区开展科 技人才培训,组织举办科技特派员培训进修、科技特派员成果推 介对接、优秀科技特派员学习宣传、科技特派员制度理论研究和 研讨交流等活动。 (七)组织开展与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相关的 其它工作。 第九条 省科技厅制定年度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 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 申报条件、申报时限、补助标准等有关内容。省级科技特派员补 助项目和省级星创天地后补助项目申报实行网上申报方式。 - 7 - 第十条 省级科技特派员补助项目和省级星创天地后补助 项目的评审和立项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及 时下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拨至项目承担单位,后补助项目经费 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同一单位或服务同一经济实体的科技特派员,在 自愿原则下,可将工作经费统筹用于自选项目;自选项目须符合 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经费的管理参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专项资金 1 个月内将资 金下达到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按科技特派员的意愿,可拨 付给科技特派员所在单位、服务区域科技主管部门或财务制度健 全的服务单位。以对口协作省份为主要服务区域的科技特派员, 工作经费拨付给科技特派员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科技特派员在技术服务 过程中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交通差旅费用、通 信补助、保险和培训费用等。 第十五条 工作经费既可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范围据实报 销, 也可选择按工作经费 50%实行年度包干、 其余 50%按规定报销。 包干经费用于科技特派员交通、通讯和生活津贴补助。选认后在 工作时间、表现和业绩等方面符合要求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可直接 - 8 - 领取包干经费,省属单位省级科技特派员由省科技厅会同派出单 位审核,设区市以下省级科技特派员由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会同 派出单位审核。 第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个人和单位,应当主动接受 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 算办法。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 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 应当按照《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 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 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 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原《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教〔2020〕12 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3 年 7 月 28 日印发 - 9 -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