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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会换届选举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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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会 换 届 选 举 程 序 第一节 确定有效 第一条 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在换届选举大会开始前, 应清点实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实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 超过应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大会为有效会议。 主持人应向大会进行通报。 第二节 审议表决 第二条 大会应就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 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换届审计报告》、《章程(草 案)》、《选举办法》等重要材料以及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表 决。大会表决有关事项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审议表决《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表决《财务工作报告》。 (三)审议《换届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离任的还应宣读 《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四)审议表决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介绍章程修改情况,表决《章程(草案)》。 -1- (六)审议表决《选举办法》,表决总监票人、监票人、计 票人。 第三条 审议表决方式应遵循民主、有效原则,一般为举手 表决。审议表决要由主持人当场询问和宣布同意、不同意、弃权 的情况。表决同意人数超过到会人数三分之二方为有效通过。表 决不通过的,由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表决或择 日进行表决。出现表决不通过情况,不能进行理事、监事选举。 第三节 选举投票 第四条 会员大会中选举理事、监事工作由总监票人主持。 总监票人作选票填写说明,宣布会场纪律、监督投票、计票和报 告得票情况。 第五条 换届选举一般实行等额选举,理事会候选人人数与 应选人数相同。 鼓励采取差额方式进行选举,采取差额方式选举的,差额比 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社会团体也可以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由会员大会直接选举 产生理事、监事和主要负责人。采取会员大会直接选举的,其选 举过程参照换届选举大会的选举过程进行。 第六条 理事、监事选举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2- (一)介绍理事、监事候选人产生程序及情况。 (二)监票人检查票箱并当场封闭。 (三)计票人发放选票并报告实发选票数(剩余的选票应封 存或当众销毁)。 (四)介绍填写选票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填写选票。 (六)投票。有会员(代表)资格的总监票人、监票人、计 票人应当先投票,其他人员依次进行投票。 (七)验票。监票人、计票人当场开箱验票,并报告收回选 票数(宣布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 效)。 (八)计票。每张选票所选同意的人数(包括另选人数)等 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候选人和另选人得赞成票数超过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总数 的三分之二,方能当选。 对于无法确定是否有效的选票,由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 确定其是否有效。 (九)公布候选人得票情况。监票人、计票人填写计票结果 统计单,并签字确认后,由总监票人当场公布得票情况。 (十)封存选票。 第七条 召开新一届第一次理事会,主持人由新一届理事会 -3- 推选产生,选举负责人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布会议召开,报告应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实出席理 事人数,宣布实出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 会议为有效会议。 (二)介绍因故未出席理事及委托情况。 (三)宣布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候选人名 册,介绍候选人产生程序和候选人情况。 (四)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参照大 会选举的程序)。 候选人和另选人得赞成票数超过到会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二,方能 当选。 (五)表决通过实行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如涉 及此内容)。 (六)表决通过聘用名誉职务、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 (如涉及此内容)。 (七)表决通过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 召开新一届一次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参照理 事会的选举程序)。 第四节 公布选举结果 -4- 第九条 宣布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选举结果 以及第一次理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节 另行选举和重新选举 第十条 另行选举是指同一职位的两位或多位候选人得票相 等而不能确定谁当选,或者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的情况而举行 的再次投票选举。 出现另行选举情况时,应由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对另行 选举的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其对社会团体理事会、监事会的影响 程度,决定是否需要另行选举。 第十一条 为确定票数相等的两人或多人谁当选而进行的另 行选举,其候选人仍为得票相等的两人或多人。另行选举的选票, 应以姓名笔画为序,选票上不再留另选他人的空格。 第十二条 为补充不足名额而进行的另行选举,其候选人应 根据第一次投票时未当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其选票 要留出空格,供另选他人之用。 第十三条 另行选举的投票程序和要求按换届选举大会的投 票程序和要求进行。另行选举的结果也应在当日现场公布。 第十四条 重新选举是指由于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和行 为人的行为,未按规定程序和选举办法,致使选举无效, -5- 重新进行选举的过程。重新选举的几种情况: (一)参加投票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 的出席要求,或者其决议未达到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 (三)候选人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举人,或者以暴力、 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选举人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社会团体章程和换届选举办 法规定的情形。 在当日重新选举的,其结果应当在当日公布。另择日期重新 选举的,一般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发生重新选举的情形,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 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无业务主管单位的 社会团体发生重新选举情形的,应及时向上级党建工作领导机关 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某一或多个拟任负责人候选人未当选理事或监事, 或另选他人的理事或监事选票超过三分之二,可由理事会或换届 选举委员会直接认定选举结果,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从新 当选理事中重新推选新的负责人候选人。推荐的候选人应履行征 求意见或政治审核程序。 第十七条 另行选举、重新选举的选票应与前次选举的选票 做明显颜色或样式上的区分。 -6-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中遇突发事件,可按下列程序 处置: (一)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 理机关主持下进行调解,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在党建领导 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主持下进行调解。 (二)通过仲裁,依法解决纠纷。 (三)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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