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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评优评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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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评优评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鼓励先进,充分发挥优秀学生的模范带头作用,努力培养和造就德智体美 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组织机构 校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学生评优评先管理办法的制定、完善和实施指 导。各院成立由院党政领导、辅导员组成的院学生评优评先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本院学生评优评先的具体实施。各专业、班级分别成立由辅导员、班 主任、班长、团支书、学生代表(民主推选的 4—6 名)组成专业和班级 的学生评优评先工作小组,负责材料收集、汇总、分析、统计、测评等工 作,工作小组人数需为奇数。 第四条 评选比例与奖励标准 1.一等奖学金由各院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推荐,推荐人数不超过本 年级、本专业学生数的 3%,一次性奖励 2000 元。 2.二等奖学金由各院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推荐,推荐人数不超过本 年级、本专业学生数的 10%,一次性奖励 1200 元。 3.三等奖学金由各院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推荐,推荐人数不超过本 年级、本专业学生数的 15%,一次性奖励 800 元。 4.三好学生由各院以班级为单位推荐,推荐人数不超过本班级学生 数的 4%。 5.优秀学生干部由各院在本班级推荐,推荐人数不超过本班级学生 数的 3%,上学年获得校先进班级、五四红旗团支部的班级增加推荐名额 - 1 - 一名。 以上推荐名额折算后不足一人以一人计,一人以上四舍五入计。 第五条 基本评选条件 1.坚定树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 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 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 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3.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 专业技能;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服务、义务劳动、创新创业和 文化科技活动。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体 质健康测评》合格及以上。 第六条 本学年有以下情节者,不参评: 1.受党纪、团纪、行政纪律处分。 2.本学年各门课程(含选上的公共选修课)有不合格科目。 3.无正当理由缺席政治学习、公益劳动及其他规定需参加的集体活 动等。 4.本学年第一、二课堂出勤率低于 90%。 5.宿舍内务卫生平均成绩未达到所在楼前 50%,宿舍使用违规电器, 宿舍有晚熄灯现象等违反公寓管理规定行为三次及以上,不得参评三好学 生、优秀学生干部。 第七条 学生评优评先除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需分别满足以下条 件: 1.参评一等奖学金者,学业测评分(根据《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 - 2 - 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评定)排名列本专业本年级前 6%。 2.参评二等奖学金者,学业测评分(同上)排名列本专业本年级前 20%。 3.参评三等奖学金者,学业测评分(同上)排名列本专业本年级前 35%。 4.参评三好学生者,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根据《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评定)排名列本班级前 10%,并获奖学金;注 重技能培养,有较强的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的精 神,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 5.参评优秀学生干部者,学年内担任学生干部一学期以上,考核良 好及以上,在自己负责的职责范围内工作具有成效;综合素质测评总分 (同上)排名列本班级前 20%。 6.若符合上述第五、六、七条参评条件的学生人数多于可评数,在 推荐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三好学生时,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名靠前者优先; 在推荐优秀学生干部时,由班级评优评先工作小组评议推荐。 第八条 评选程序 学生评优评先在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相关材料截止时间 为当年 8 月(非毕业班)和 3 月(毕业班)。 1.辅导员组织评议和初审。专业和班级评优评先工作小组依据综合 素质测评结果对本集体评优评先的推荐名单进行评议,形成小组评议意见, 并由相关辅导员出具初审意见。 2.各院推荐。各院学生评优评先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专业、班级评优 评先情况进行研究、审定,经院内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学生工作 处。学生对推荐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相关渠道向所在院申述, 相关院应于接到申述后二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议。 - 3 - 3.学校审批和表彰。校学生工作处会同教务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 财务处复核各院推荐名单,经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 研究审批。学校审批后统一发放荣誉证书和奖学金。 第九条 评选要求 1.评选要在党组织领导下公平公正公开进行,要注重倾听师生意见 建议,广泛接受监督,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评选资格,名额作 废。 2.学年内不可同时获得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两项荣誉。 3.各院可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和需要,制定有关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并报校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适用于 2017—2018 学 年及此后的学生评优评先,《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三好学生”和“优秀学 生干部”评选办法(试行)》(榕职院综〔2005〕88 号附件 2)和《福州 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榕职院综〔2013〕34 号)同时废 止。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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