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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号++关于印发《桃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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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DR-2013-00014 桃政发〔2013〕12 号 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桃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修订的《桃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2005 年 3 月 25 日印发的《桃江县突发公共事 件总体应急预案》 (桃政发〔2005〕5 号)同时废止。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13 年 4 月 22 日 —1— 桃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 风险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消除突发事件危 害,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 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制定本总体应急预案。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 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应 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2)依法办事 依法规范政府及其部门和公民、组织在应急工作中的行为。 政府及其部门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依法补偿因应 对突发事件给公民、组织造成的损失。 (3)分级负责 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实 行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的各部门相互配合、联动的应急 工作责任制。各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参与部门主要负责人, —2— 分别是应急牵头工作、参与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反应快速 建立和完善及时、民主、科学的应急决策程序,健全及时、 完整、高效监测预报体系,建立快速应急反应机制,构建及时发 动、组织救援的人、财、物和信息科技的保障以及各种合作机制, 迅速控制和处置突发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5)资源整合 按照条块结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 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明确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协调配 合,建立健全与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的联动 机制,充分发挥其作用。 (6)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经常性地做好灾害防范意识教育, 加强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尽量减 少突发事件发生。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 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并根据应急工作实践不断加以完善。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办法》及《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 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4 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 —3— 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根据其发生机理、过程和性质,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冰雹、低温雨雪等气象灾害, 地震、山体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公共设施与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建设 工程安全事故、供水供气供电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 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 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及其他影响公众健康和生 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 经济安全事件、涉外涉台事件、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等。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难、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 1.5 预案适用范围 本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 应对工作。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2.1.1 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 委) ,为全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综合议事协调机构。县应急委由 —4— 县人民政府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县人武部部 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任副主任,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专 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及主要参与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县应急委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全县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的重大问题;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指导监督县专项突发事件应急委(以下统称县专项应急委)的工 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1.2 县专项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 按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立若干专 项应急委为全县专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县专项 应急委由分管副县长任主任,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和专项应急工 作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主任,县直相关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 人为有关专项应急委成员。 县专项应急委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全县相关专项突发事件 应对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专项突发事件的应 对处置工作;县应急委交办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 他职责。 2.2 县应急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2.2.1 县应急委办事机构 县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应 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其主要职责是: (1)承担县应急委办公室工作,负责县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履 行值守应急、综合协调、信息汇总报送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5— (2)承办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县人民政 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3)指导全县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 (4)组织编制、修订县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县专项应急 预案和县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5)协调指导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总结评估、信 息发布、应急保障、应急演练和宣教培训等工作 (6)完成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县专项应急委办事机构 县专项应急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 门,由牵头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县专项应急委 的日常工作。办公室的具体职责,由各专项应急预案规定。 2.3 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应 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县应急办、县公安局、县安监 局、县消防大队、武警桃江中队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县综合应急 救援大队和承担应急救援职责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 指挥中心成员。 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履行应急救援职责,主要负责健全应急 救援指挥组织机构,完善组织体系;根据应急需要及时调度、指 挥相关力量进行救援处置;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机制,建立县内跨 区域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 训练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及主管部门(单位) 、专家组 —6— 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2.4 县应急工作专家组 县应急领导机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县应急 工作专家组。其职责是:平时为县应急委、专项应急委提供决策咨 询和工作建议;在应对突发事件时,为县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和县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挥咨询服务,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专家小组 成员名单分别由县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另行确定。 2.5 乡镇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 导、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 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实行群 防群控、群防群治。其办事机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专项应急 指挥机构及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确定。 2.6 组织体系框架图 突发事件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 后重建环节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必须在县应急指 挥机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充分履行职责,切实 做到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紧密配合,高效运转。县应急救援指 挥机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和现场指挥组织的协调 运作关系见下图。 —7— 预测 县牵头部门 乡镇政府 公 众 报 警 技术机构 预警 县应急委、县专项应急委 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应急处置 牵头部 门、武 警中队、 消防大 队负责 现场救 援 民 政 局 负 责 人 员 安 置 卫 生 局 负 责 医 疗 卫 生 发展计 划局、 财政局、 贸易发 展局负 责物资 供应 交 通 局 负 责 交 通 运 输 电信公 司、移 动公司 负责通 信畅通 公安 局、 武警 中队 负责 治安 广 电 部 门 负 责 报 道 治安 保障 组 人员 安置 组 专 家 小 组 其 他 部 门 配 合 现 场 指 挥 部 专 家 组 通讯 报道 组 交通 保障 组 通讯 保障 组 乡镇政府 医疗 救援 组 现场 救援 组 突发事件 责任单位 物资 保障 组 应急救援 专业队伍 应急保险 相关单位 灾情 调查 组 协助处理 相关单位 基层组织 应急结束 善后处理 牵头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征用补偿、 灾后重建、 — 8 现场清理、事故调查 — 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县牵头部门提出建议 县应急委、县专项应急委 民政局负责 人员安置、救 济、捐赠 复议机关、法 院负责司法 救济 复议机关、法 院负责司法 救济 其他部门 配 合 综 合 组 3、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政府监测 县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专业技术机构 建立突发事件常规数据监测、安全评价、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建立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 并重点加强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监控,认真监测、收集分析各 种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谎报、瞒报、缓报。应急工作牵头部门, 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同时分别向县应急委、主管部门报告。对于较 大、重大、特别重大情况,可以同时向市专项应急委、应急委办 公室报告。 3.1.2 群众报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通过电话等 各种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有关专业技术机构报告。 对多发、易发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事故灾难,乡镇人民 政府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相关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 息报告员制度。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村(居)民委员会通报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引发的事 故灾难情况。鼓励公民报警。 3.2 预警 3.2.1 信息收集 县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及乡镇、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 —9— 制度,随时接收突发事件信息。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信息由县应 急委或其授权的专项应急委报告市专项应急委、市应急委办公室。 3.2.2 信息处理 县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接收突发事件信息 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必要时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会 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突发事件 的,应当立即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向上级 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 毗邻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 信息监测、通信网络 县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监测、通信网络。 县应急委办公室逐步建立全县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3.3.2 报警电话 广泛宣传 110、119、120、122 等报警、急救电话,县应急委、 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报警、急救电话。逐步确立一个统 一的报警电话和报警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预警级别的确定 (1)预警级别的划分 按照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险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预 警级别分为一般(Ⅰ级) 、较重(Ⅰ级) 、严重(Ⅰ级) 、特别严重(Ⅰ — 10 — 级)四级, 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具体划分按照 省、市专项应急预案有关标准确定。 (2)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 一般预警(Ⅰ级)由县人民政府确定,较重预警(Ⅰ级)由市 人民政府确定,严重预警(Ⅰ级)和特别严重预警(Ⅰ级)由省人 民政府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对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3)预警级别的确定程序 县专项应急委、应急委办公室收集、核实突发事件信息后, 组织专家研讨,提出建议,报经县应急委审定后,由县人民政府 按照权限决定预警级别,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报告上级 人民政府和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 3.4.2 预警警报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管理权 限、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通过手机、广播电台、 电视台、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发布、 调整和解除预警。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 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方式进行预警。预警信息要 通俗易懂,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 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3.5 预警预防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由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 — 11 — 规、规章的规定,采取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 并根据预警级别的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 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 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和应急常识;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 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6)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 运行。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4、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事发地企事业单位、村(居) 民委员会、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快速作出反应,指派本单位专 业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危险源和现场,疏散现场人员, 并组织群众自救互救,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立即向县人民政府 或者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随时报告事态发展情 况。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乡镇、村(社区) 、企业负有先期处 置的第一责任,其他有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置。驻桃 部队、武警等根据应急需要,按规定协助开展先期处置。 — 12 — 4.2 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全县各相关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及乡镇人 民政府要按规定及时汇总突发事件信息并迅速报告,信息内容包 括事发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 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情况,并及时续报,不得迟报、漏报、 谎报和瞒报。一般突发事件必须在事发后 2 小时内书面报告县应 急管理办公室;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必须在事发后 1 小时内书面报 告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在事发后 2 小时内报告市人民 政府。法律、法规、规章等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告的部门、时限、 程序等另有规定的,除按本总体应急预案上述规定报告外,还应 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对县人民 政府领导作出的重要批示或指示要及时传达给有关乡镇和部门 (单位) ,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藉人员或本县行政区域外的,由 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4.3 指挥与协调 一般突发事件由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和处置, 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相关乡镇和部门(单位)负责人、专家和应急 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及 — 13 — 耦合事件; (3)协调有关乡镇、部门(单位)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 应急资源;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或县应急委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时,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启 动相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协助上级专项应急指挥 机构指挥、协调和处置;突发事件跨县的、或涉及港澳台侨、外 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单 位)要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程序将有关情 况及时报告县应急委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 4.4 现场处置 县人民政府或者应急委、专项应急委接到突发事件发生的报 告后,由专项应急委有关领导和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 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 作。现场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主管和责任单位、有关应急救援 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人任指挥长,抢险工作现 场由公安、武警、消防等主管、责任单位负责人负责。 现场应急基本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营救和救治灾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 的人员; — 14 — (2)迅速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加 强巡逻、维持社会治安; (3)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 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 (4)加强现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耦 合事件的发生; (5)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 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 (6)决定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 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 产应急物资,组织运输经营企业运送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包括依法限制公 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 上级人民政府启动高级别的预案时,现场指挥部由上级人民 政府设立,县人民政府协助。 4.5 扩大应急 当一般突发事件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 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或启动更高级别的突发事 件应急预案。 4.6 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已消除,事件的危害 已经停止,伤亡人员、被困人员已经救出并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 — 15 — 安置,无次生、衍生、耦发灾害发生时,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 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4.7 信息发布 应急指挥机构会同县委宣传部按照《桃江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 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客观、准确、及时地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灾民安置 民政等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设立 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继续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 接收、发放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 况,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 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起的矛盾和纠纷。 5.1.2 疫病控制 卫生行政等部门负责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终末消毒、疫病防 治、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等工作。 5.1.3 现场清理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及环保、卫生 等部门进行现场清理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5.1.4 恢复重建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重建能力 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的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 — 16 — 产、生活计划,迅速组织实施。及时组织交通、建设、通信、电 力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修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讯、供水、 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对需要上级援助的,由县人民政府按规 定向上级报批后组织实施。 5.1.5 征用补偿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归还被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 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补 偿。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致使公民、组织的合法 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补偿。 5.2 社会救助 5.2.1 募捐 提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恢复重建工作损赠资金和物 资。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可以根据需 要开展经常性的募捐活动。侨务部门应当加强与广大华侨、侨胞 的联系,帮助有赈灾意愿的华侨、侨胞实现其意愿。 5.2.2 司法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处置突发事件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 依法赔偿。 5.3 保险 灾害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 — 17 — 报情况;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保险公司赶 赴现场提供定损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 在应急工作中因工伤亡人员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5.4 调查和总结 5.4.1 调查 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完毕后,县专项应急委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 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并报县 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要组织县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年 2 月底前对上年度突发事件发生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报县人民政 府和市应急委办公室。 5.4.2 总结 县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应当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找出预防、 预测、预警和处置环节的经验和教训,改进工作,包括解决群众 提出的合理要求,需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对责任事故,必须找出管理上的薄弱 环节,提出整改措施, 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6、应急保障 6.1 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做 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 有衣穿、有地方住、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 18 — 6.2 通信保障 6.2.1 信息系统 完善桃江公众信息网功能,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开发和 建立全县突发事件信息、救援力量、救援物资等信息数据库,并 与上下级政府之间、部门之间、专业技术机构之间互联互通,实 现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 6.2.2 通信保障 通信企业应当建立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制订应急通信保障方 案,配备应急保障设备设施并进行经常维护。发生突发事件时, 迅速开通应急通信联络。 6.2.3 指挥部通信网络建设 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通信支持系统与应急联动平台,加强先 进技术的运用,实现应急指挥系统的智能化和数据化。逐步建立 县应急委、专项应急委的统一指挥场所,包括基本指挥所、预备 指挥所、移动指挥所以及地下指挥所等。明确参与应急活动的所 有部门通讯方式,确保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参与应急活动的所 有部门的通讯 24 小时畅通。 6.3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储备与应急工作相适应的现场救援和 工程抢险装备,建立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 放位置等,并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 度,实施定期更新和监督检查。 — 19 — 6.4 应急队伍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专业化和社 会化相结合的原则,着力构建统一领导、管理规范、协调有序、 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应急队伍体系。 6.4.1 综合救援队伍 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 的原则,逐步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发挥消防部队的专 业救援作用。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装备 水平和业务能力。 6.4.2 企业队伍 矿山、危险化学品、电力、供水、林场等企业应当组建企业 应急救援队伍,并作为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第一响应队伍。 6.4.3 志愿者队伍 逐步建立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乡镇人民政府、共青团组织 和基层单位组织引导成立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并建立档案,作 为应急救援的重要后备力量。确定一批有相关领域抢险救援能力 的单位作为抢险救援后备队伍,并掌握其装备、人员构成等情况。 6.4.4 队伍动员方案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动态数据库,制订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 置队伍、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险方案,以及保持应急能力的措施, 包括协调调动消防部队、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方案和措施。 6.5 交通运输保障 — 20 — 县交通、公路、地方海事等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上交通保 障动态数据库,确定保障车辆提供单位、数量、功能、驾驶员名 册等,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要开设应 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 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交通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 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县公安等部门要根据应 急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证应急救 援工作顺利开展。 6.6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卫生应急专业队 伍和保障系统,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治、疾病预 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 和医疗设备援助。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要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 助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紧急医学救援体系、卫生监督体系,提升卫生应急能力。 6.7 治安维护 县公安、武警部队要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 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突 发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 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8 物资保障 — 21 — 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 生活必需品的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相关程序,可以 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与需要,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确保 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及时供应。 6.9 财力保障 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企业应当设立本单位突发 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应急工作专项资金专款用于突发事件处 置工作。 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 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损赠和援助。 支持各保险公司推广针对应急工作的险种,有关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依法向保险公司办理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 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 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6.10 社会动员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订社会动员方案,确定动员的对象和范 围并组织演练。社会动员由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和村(居)委会 具体实施。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工作,有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 6.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规划、人防等部门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在进行城市规 划、城市公用设施及人防设施建设时,应当充分考虑突发事件安 — 22 — 置人员的需要,使部分公园、广场、人防设施、体育场馆等具有 接纳紧急避难人员的功能。县应急委办公室、专项应急委办公室 应当建立紧急避难场所信息库,掌握其地点、功能、可容纳人数、 目前使用情况等信息。必要时,可以依法征用机关、团体、学校、 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场所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6.12 技术储备与保障 6.12.1 发挥专家作用 建立专家数据库,专项应急委建立与专家小组成员的联系方式。 尊重知识、尊重科学,发挥专家在应急工作中的参谋、咨询作用。 6.12.2 应急科研工作 科技行政部门会同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科 研力量,开展应急工作管理模式、突发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 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并安排必要的科研经费。依托科研 机构,建立应急技术支持体系。 6.13 法制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预防、处置突发 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检查督促,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发现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进一步完善执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执法违法、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应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应急演 — 23 — 练计划,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综合性应急演练, 并加强对应急演练工作的督查指导。 各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单位)每年要组织开展一次应急 预案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 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应急演练。 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开 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采(选)矿、冶炼企业、建筑施工单位,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设施、交通工具 和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规模以 上企业等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7.2 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要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多渠道、多 途径的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应急知识宣传活动。有计划地 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县文化、广电、信息中心等部门(单位)要通过电视、广播、 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常识,增强 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县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应急法律、 法规、规章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要会同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县委党校建立健全应急法律、法规、 规章和应急管理公务员培训制度。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 关部门(单位)拟定学校应急知识教育规划,并对学校、幼儿园 — 24 — 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 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 7.3 奖励与责任 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 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事件信 息的,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 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9、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总体应急预案。 9.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0、附件 10.1 县直各部门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县应急委日常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应急工作中的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工作。 县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基 建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 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物价局:负责经济安全中物价稳定应急工作;负责灾区物 — 25 — 价稳定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电力、成品油供应等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协 调交通、通信、电力、医药等部门做好其他应急工作中的交通、 通信、电力、药品供应等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恐怖事件、公众 场所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 工作中的治安保障、交通管制和抢险救援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协调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发布自 然灾害灾情;储备、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县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 中的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受伤群众及抢险救 援人员的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县科技局:负责地震灾害应急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供水供气事故应急工作; 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城市供水、供气保障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地方海事处:负责水上交通事故、 运输保障事件和铁路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 公路、水路和铁路交通保障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做好灾区农业生产 自救的指导工作。 县畜牧局:负责动物疫病应急处置工作。 — 26 — 县林业局:负责重大野生动物疫情、森林火灾、林业生物灾 害应急处置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防汛防旱,堤防、水库大坝安全事故应急工 作;负责储备防汛物资。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 安排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基建项目。 县人社局:负责公务员应急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对应 急工作中先进人物的行政奖励表彰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学生应急工作常识的教育工作;负责恢复灾 后教学秩序。 县监察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 县督查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督查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安全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工矿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火灾、交通、军用火工产品、民用爆 破器材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 县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监督管理灾区 产品质量。 县环保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 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如肉、粮的储备管理和成品 — 27 — 油保障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协调 供应工作。 县粮食局:负责粮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 中的粮食保障工作。 县电信、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各类应急工作中的通信 保障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为防灾、 抗灾、救灾提供服务。 县工商局:负责维护灾区市场经营秩序。 县广播电视台、信息中心:负责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应急工 作常识,负责应急工作中的宣传报道工作。 县旅游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县人防办:负责人民防空应急工作。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法制建设工作。 县财保公司:负责应急保险推介和理赔工作。 县外事侨务办、台办:负责涉外涉侨涉台事故应急工作和其 他应急工作中的涉外涉侨涉台工作。 县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驻桃部队和民兵队伍参加抢险救灾 工作。 县武警中队: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维护应急工作中的社会秩 序。 县消防大队:负责火灾应急工作,参加其他突发事件抢险救 — 28 — 援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应急工作。 10.2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预警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或有 关部门) 突发事件发生 先期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 信息反馈 上报县人民政 府有关领导 向县有关部门或 乡镇人民政府传 达领导指示 启动 信息报告 (县人民政府)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 根据预案规定,经县应急 委批准启动应急响应 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运作 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派工作组及专家 启动相关应急保障预案 应急结束 善后处置 调查评估 (县人民政府或县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恢复重建 10.3 应急预案体系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单位) — 29 — 应急预案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指各级认民政府及其部门、 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科学、迅速、有序 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 方案。 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桃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 预案》 (以下简称县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的总纲,是县 人民政府应对本县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和行动指南,由县人民 政府制定并发布施行,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2)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专项应急预案) 。 县专项应急预案是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类 或某几类突发事件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单位)职责的计划、方 案和措施,由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协 助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县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部门应急预案) 。 县部门应急预案是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县总体应急预案和 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某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以本部门(单 位)处置为主、相关单位配合应对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县直 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发布,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4)乡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乡镇应急预案) 。乡 镇应急预案是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 发事件,最大程度的减少突发事件损害而预先制订的工作方案。 — 30 — 乡镇长应急预案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发布,报县人民政府及主 管部门备案。 (5)村(社区) 、学校、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 下简称基层应急预案) 。基层应急预案是村(社区) 、企业、学校、 医院等基层单位及高危行业重点单位为应对本单位突发事件制定 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基层应急预案由各单位制订, 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备案。 (6)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举办大型庆典、会展和文 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事先制订应急预案,报批准举办活 动的有关部门审定和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全县应急预想案体系如下图: 1.桃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桃江县防汛应急预案 3.桃江县抗旱应急预案 4.桃江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类 5.桃江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31 — 6.桃江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7.桃江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8.桃江县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9.桃江县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预案启动格式文本 — 32 — 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呈报 单位 突 发 事 件 的 详 细 情 况 (另附专题说明) 县 (专项) 应 急 委 办 公 室 意 见 县 人 民 政 府 领 导 批 示 (2)情况通报格式文本 — 33 — 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 呈报 单位 情 况 通 报 基 本 内 容 (另附专题说明) 县 (专项) 应 急 委 办 公 室 意 见 县 人 民 政 府 领 导 批 示 (3)新闻发布格式文本 — 34 — 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会审批表 呈报 单位 新 闻 发 布 会 基 本 内 容 (另附专题说明) 县 (专项) 应 急 委 办 公 室 意 见 县 人 民 政 府 领 导 批 示 (4)新闻发布格式文本 — 35 — 应急结束审批表 呈报 单位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任 务 情 况 (另附专题说明) 县 (专项) 应 急 委 办 公 室 意 见 县 人 民 政 府 领 导 批 示 10.4 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 — 36 — 县应急委及应急委办公室通讯录,由县应急委办公室编制; 县专项应急委及专项应急委办公室通信录、县应急工作专家组通 信录,由县专项应急委办公室编制,报县应急委办公室备案。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 4 月 22 日印发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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