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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建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编 建筑节能与科技类 第一章 建筑节能标准管理 第一节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 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 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 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上20000㎡以 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 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未及 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 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 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改正后及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三、《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上20000㎡以下的 。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 下的。 2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严重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 积4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 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二次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五、《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3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下,及时纠 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后果轻微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上20000㎡以 下,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 下的,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未及时 纠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 销资质证书。 第二节《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 例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不符合民用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报告或者从事民用 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的机构出具能源利用效率测评虚假报告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 后果的。 4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二次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影响 非常恶劣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章 第一节 建筑节能材料管理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三)、(四) 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三)、 (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 款: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 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 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下,经责令改 正后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20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上20000㎡以 下的。 5 处罚基准: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 下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处罚基准: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多次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 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设计单位……,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上20000㎡以 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 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 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三、《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6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 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 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 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 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见证取样复验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 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 、材料和设备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拒不改正的;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 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7 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 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 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上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 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 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 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章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 第一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8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 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 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上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 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 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 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章 房地产销售节能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条:“在销售房 9 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 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 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上20000㎡以 下的。 处 罚 基 准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较重危 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 4.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向购买人明示 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作虚假宣传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下,未造成 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上20000㎡以 10 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 以下的。 处罚基准: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编 建筑管理类 第一章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第一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 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50000㎡ 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80000㎡ 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七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80000㎡以上的 11 。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 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 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零 点八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 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八以上百分之一 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 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12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 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不足20000㎡,未造 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30000㎡ 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40000㎡ 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50000㎡ 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 。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的罚款。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 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 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13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 上百分之一点五以下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已开始施工进度未 达到一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点 五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的;工程已经竣工或施工进度达到一半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 罚款。 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 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 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工程存在明显质量问 题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 的罚款。 14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 题的;经多次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影响非常恶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 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6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60000㎡以上8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8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 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 15 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 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造成危害 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 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 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造成 一定危害后果的;(2)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3)以欺骗手段 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 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的 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 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 销资质证书。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造成 较重危害后果的;(2)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的;(3)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16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 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二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 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 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 八、《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 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 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 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一点二倍以下 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 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一点二倍以上一点五倍 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 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 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 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 17 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吊销资质证书。 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 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 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 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 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 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零点六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 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 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六以上百分之零点八以下的罚款;可以责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 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 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八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 18 书。 (二)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 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 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 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的。 19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工程质量 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 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工程 质量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十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 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 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 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 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 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 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责令停业 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0 十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 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 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十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 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 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 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 格签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降低资质等级。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吊销资质证书。 十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22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 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 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 得的,予以没收。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 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 得的,予以没收。 十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 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 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的罚款。 23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的罚款。 (二)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 结构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 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 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 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24 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 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 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 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 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 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 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 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 26 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 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 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 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 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 销资质证书。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 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 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 27 ,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5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 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 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28 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 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 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 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 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 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 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29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八、《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 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 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 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 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0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5万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 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 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 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 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1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 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节《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 权基准 一、《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 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 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 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 四 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 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 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 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执业时 间不足半年,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 上三倍以下罚款。 32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执业时间半年以上,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 上四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执业时间半年以上,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影响非常恶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四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二、《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 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二 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单位未取得国家规定 的资质从事建设工程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 十 八 条 检验检测单位必须通过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 证,并通过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 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在资质范围内承担建 设工程检验检测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涉案面积不足10000㎡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面积10000㎡以上20000㎡以下 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五 倍以下罚款。 33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面积2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二 倍以下罚款。 三、《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 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 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验检 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检验检测单位未将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情况及时 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 十 九 条 检验检测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检测,出具的检验 检测数据和结论必须真实、可靠,并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对经检验检 测不合格的,及时告知委托单位,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检验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涉及除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 能之外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 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多次出具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 功能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34 第四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暂行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 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 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50000㎡ 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 重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暂 行 办 法 》 第 十 条 :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 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 35 4%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工程质量 问题的;经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 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工程竣工验收无效,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处20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 果的;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工程竣工验收无效,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 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工程竣工验收无效,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36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 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工程竣工验收无效,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施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20000㎡以 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30000㎡以 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的罚款。 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37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施工单位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行政 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 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 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20000㎡以 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 38 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30000㎡以 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 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40000㎡以 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 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行政 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 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 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 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 ,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60000㎡以 下的。 39 处罚基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 ,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6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 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行政 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 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 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 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不足10000㎡,未造成 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 证。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20000㎡ 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 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30000㎡ 40 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 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40000㎡ 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 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 妨碍或不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 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 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 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 果的。 处罚基准:检测报告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 害后果的。 41 处罚基准:检测报告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 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 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检测报告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5万元以上2万 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 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检测报告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 果的。 处罚基准:撤销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处1万元 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 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处1万 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 42 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处1.5 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 害后果的;妨碍或不配合执法人员执法活动影响非常恶劣的。 处罚基准: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处2万 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 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 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 43 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 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 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 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 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 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 害后果的。 44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 害后果的;妨碍或不配合执法人员执法活动影响非常恶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 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三)未 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 装、拆卸作业的。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 现场施工条件;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 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 ,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现场安装无详细图纸;编制的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缺乏针对性,无救援人员、设备、信息报告和通讯 45 措施;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审情况在告知建设主管部门前就 已经组织施工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有关技术资料不齐 全、不完整;安装、拆卸施工与方案不符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现场施工条件不符合安装条件,未报告委托 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继续安装的;编制的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安装、拆卸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在 报送相关单位和部门前擅自组织施工的;安装、拆卸施工前,对作业人 员未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 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安装、拆卸工程配备的相应特种作业人员人证 不相符,或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的;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没 有告知工程所在地相应建设主管部门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款。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 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 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三)擅自在 46 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 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 , 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存在一定的缺陷; 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维护保养等资料过于简单,缺乏真实性;制定的 相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缺乏针对性;设备管理人员人证不相符 ,或无证上岗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结合工程的特点,建立高温、雨季或冰冻 等灾害天气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防护措施的;司索、信号等特种工作业人 员配备不足,出现一人操作几台起重机械现象的;设置的设备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的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不落实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 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的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未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日常安全检查,以及检查无相关记录的;司索、 信号等特种工作业人员人证不符,无证上岗;安装的非原制造厂制造的 47 标准节和附着装置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仍在使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款。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 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 (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 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 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 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 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提供拟安装位置的 基础施工资料;审查安装单位、使用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操作资格证无相关记录,或审查发现问题未及时督 促整改的;对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审核不严密,或未督促整改相关问题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48 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总承包单位发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配 备的相关特种作业人员不到位、或无证上岗,未及时书面通知督促整改 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 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发现安装单位、使用单 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施工业务活动,未 及时书面报告相关监管部门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款。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 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 )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 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 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 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49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相关资料流于形势 ,审核记录缺乏真实性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审核相关资料中存在的问题未及时督促整 改的;未明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理责任人和责任的;未对防止塔式起 重机机防碰撞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核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 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未取得备案证和使用登记证的建筑起重机 械仍在施工现场使用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未书面报告相关监管部门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款。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 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 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 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安全 措施协调不力的。 50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接到监理单位相应的报告后,督促安装单位 、使用单位立即停止施工整改不力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开展相关协调工作,接到监理报告,未督 促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止施工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第二章 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 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 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 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 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 51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 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 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 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 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 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 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 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 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 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 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不足20000㎡。 52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 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七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60000㎡ 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十元万元以上十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八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 积6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 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 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 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 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或涉案工程面积 53 不足20000㎡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涉案工程 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涉案工程 面积40000㎡以上不足60000㎡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涉案 工程面积6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 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 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涉案工程面积 不足10000㎡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 54 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 害后,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6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危 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6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 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 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 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 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 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 害后果的。 55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 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 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 得。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 非常恶劣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 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 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 得;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 以公告。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 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 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 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6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 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 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 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 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 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 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 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 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 得,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 以公告。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 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 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 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 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 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不足3000㎡,未造成 危害后果的。 57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以上10000㎡以 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 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20000㎡ 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 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较重危 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 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 重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 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 58 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 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 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 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 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 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 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 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的。 处罚基准: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 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 59 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 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 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 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 业整顿。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 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 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 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 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 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 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 以下的罚款。 60 第二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 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 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仅指对施工单位的处罚基准,对建设单 位的处罚基准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五十七条):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已开始施工进度未 达到一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 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的;工程已经竣工或施工进度达到一半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款。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建设单位 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 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61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 果的;涉案工程面积3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 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3000㎡以上1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 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的;骗取 施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建设单位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 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 果的;涉案工程面积3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 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3000㎡以上1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2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的;伪造 或涂改施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装饰装 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 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 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 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 生产技术规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 ,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 以消除,或拒不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的整改要求,拒不 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装饰装修影响建筑工程的使用功 能,或对主体结构造成损坏、破坏的。 63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 严重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 销资质证书。 第四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 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 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不足3000㎡;未造成危 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 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3000㎡以上1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 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4 第五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招 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 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 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 应当赔偿损失。”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 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造成重大危害 后果或影响非常恶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 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 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 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65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 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1项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被认定为招标 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2项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被认 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2项行为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被认 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评 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 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 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66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 结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1项行为的。 处罚基准:评标无效,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2项行为的。 处罚基准:评标无效,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2项行为以上的。 处罚基准:评标无效,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招 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 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 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 应当赔偿损失。”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 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67 的 表 现 情 形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或影响非常恶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一、《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 供虚假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 以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 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幅 度在5%以上10%以下的;(2)提供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在50 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幅 度在10%以上15%以下的;(2)提供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在5 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两次以上( 含两次)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意抬高 或压低工程造价,幅度在15%以上的;(3)涉案提供虚假工程造价成果 文件,总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注销工 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68 第三章 建筑市场资质资格管理 第一节《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正式执业的。 处罚基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 万元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 万元的罚款。 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 69 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 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 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 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 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 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 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0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 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 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 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 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 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 超过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 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 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 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71 第二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的行政处罚裁量 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 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下 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 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 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 上1亿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得 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 价咨询企业资质的,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1亿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得 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未取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 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 72 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 下的;(2)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 成果文件总金额超过等级标准5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 正,并处1万元罚款。 2.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 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 以上1亿元以下的;(2)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涉案出 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超过等级标准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 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1)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 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两次以上(含两次),或者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一亿元 以上的;(2)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两次以上(含两次 ),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 文件总金额超过等级标准1亿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 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 73 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 务不备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新设立分支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起30 日以上60日以内不备案的;跨省承接业务自承接业务起30日以上60日以 内未到有关部门备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 罚款。 2.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新设立分支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起 60日以上90日以内不备案的;跨省承接业务自承接业务起60日以上90日 以内不备案的;或者30日以上60日不备案,且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 件总金额5千万元以上1亿元内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 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新设立分支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起 90日以上不备案的;跨省承接业务自承接业务起90日以上未备案的;2 次以上(含2次)跨省承接业务不备案的;或者90日以内不备案,且涉 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1亿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 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工程造 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74 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 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 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初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 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涉 案获利在5万元以内的;(2)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 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 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3)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 正当竞争,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3000万元以下的;(4)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 万元以下的;(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 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 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获利在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2)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 75 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3)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 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下的;(4)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 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 他行为,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 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 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经责令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或者获利在20万元以上的。(2)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 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 件总金额1亿元以上的;(3)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 正当竞争,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1亿元以上的;(4)转包 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1亿元以 上的;(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总金额1亿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款。 第三节《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 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76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 的,经责令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 的,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2年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1)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 业资格2年以上的;(2)聘用单位两次以上(含两次)为申请人提供虚 假注册材料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 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 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 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 工程师注册的,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2年以下的。 处罚基准: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 过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 工程师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77 (1)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2年以上4年以下的,涉案签署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3000万元以下的。 (2)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2年以下,涉案签署工程造价成 果文件总金额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 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 工程师注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4年以上的; (2)两次以上(含两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 程师注册的。 (3)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2年以上4年以下的,涉案签署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 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 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 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从 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涉案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78 。 处罚基准: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并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从 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涉案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1000万元以上50 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从 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案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 (2)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两次以上(含两次 )的; (3)责令仍未停止违法活动,继续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 处罚基准: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 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 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 利益; 79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义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 者执业印章;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 执业印章,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3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 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 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 5千万元以下的;(2)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涉案出具工程造价 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3)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下 的;(4)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总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5)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6)同时在两 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 以下的;(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 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3000万元以上50 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 80 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 超过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两次以上(含两次)在执业过 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或者涉案出具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2)两次以上(含两次)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或者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 00万元以上的;(3)两次以上(含两次)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或者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千万 元以上的;(4)两次以上(含两次)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或者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5)两次以 上(含两次)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或者涉案出具工 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6)两次以上(含两次)同 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或者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 额5000万元以上的;(7)两次以上(含两次)涂改、倒卖、出租、出 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或者涉案出具工程 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8)两次以上(含两次)实施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 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 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 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 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 81 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正式执业的。 处罚基准: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下的。 处罚基准: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处罚基准: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 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 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 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 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20000㎡以下的。 82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 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 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 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 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 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83 (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 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 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 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 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 超过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 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 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 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 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材料属非实质性,未造成 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 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材料属实质性,未造成危 84 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 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5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2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 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 85 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 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工程监 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 果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 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 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86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 害后果的;妨碍或不配合执法人员执法活动影响非常恶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建筑业企 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 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 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 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 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 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 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7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 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 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 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 果的;涉案工程面积不足10000㎡,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给 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 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给 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 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给 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 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给 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编 勘察设计类 88 第一章 第一节 勘察设计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 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刚开始实施违法行为,经责令及时纠 正,且未造成经济损失或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完成违法承担的勘察设计业务或造 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 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造成的损 失在20万元以上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吊销资质证书。 89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 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 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刚开始实施违法行为,经责令及时纠 正,且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 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完成违法承担的勘察设计业务或造 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 上3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造成的损失在10 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 上5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 条 例 规 定 ,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 设 计 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 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 90 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 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刚开始实施违法行为,经责令及时纠 正,且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 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完成违法承担的勘察设计业务或造 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 上3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执业。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造成的损失在10 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 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四、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 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 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 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与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但还未实施,经责令及时纠正,且造成损失在10 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与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 91 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且已开始实施,或造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 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较长时间实施违法签订的合同,或 造成的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70万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 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 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 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签订转包合同,但未实施,经责 令及时纠正,且未造成损失或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 费25%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开始实施转包合同或造成的损失在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 费25%以上35%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较长时间实施违法签订的转包合同 ,或造成的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 费3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六、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 92 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 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 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 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后果 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一定后果或经济 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 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 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节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 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 93 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 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 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经责令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勘察过程中偷工减料,或造成损失在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质 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成果资料或造成的损失在20 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质 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二、《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 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94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以上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章 勘察设计资质管理 第一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涂 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 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95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勘察设计注册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 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未 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 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刚开始实施违法行为,经责令及时纠 正,且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 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完成违法承担的勘察设计业务或造 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 上3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造成的损失在10 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 上5倍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96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注 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 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 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 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 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上述1项行为,且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2 倍以下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上述2项行为,或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 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2 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上述2项以上行为,或造成损失在10万 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 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97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 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 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造成重大损失。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 事故,造成重大损失,且本人在执业过程中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处罚基准: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第二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 权基准 处罚依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以欺 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 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98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正式执业的。 处罚基准: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下的。 处罚基准: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处罚基准: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注册工 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 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 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99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上述1项行为,且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 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但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上述2项行为,或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 下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 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 超过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上述2项以上行为,或造成损失 在1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 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 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章 抗震设防管理 第一节《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 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 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 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100 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以上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 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 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 元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 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以上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101 准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 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刚开始实施违法行为,经责令及时纠正,且 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 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1项未按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2项未按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2项以上未按要求的。 102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 第一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 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 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 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1-2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以上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103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第六章 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 第一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一、《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 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四)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五)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六)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 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七)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时间少于二十日的; (八)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 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04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以上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招标无效。 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 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且未造成经 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或造成一定经 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大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 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 105 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 标结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评标无效;处1万元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评标无效;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以上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评标无效;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 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 罚款: (一)招标人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 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 (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三)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 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四)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五)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 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六)中标人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06 因不可抗力造成上述情况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或投标人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 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或投标人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 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或投标人具有2项以上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 罚款。 第二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 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 之间竞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罚款。 107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以上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 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招 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 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处以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上述行为,且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 的时限不足10日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本 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应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08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相应评审 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处以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相应评审 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上述行为,且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 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相应评审结 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四、《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招 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处以中标金额1‰以上4‰以下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 109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处以中标金额4‰以上7‰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以上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7‰以上10‰以下罚款。 五、《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 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 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投标资 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 作假,骗取中标的,未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尚未构成犯罪。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6.5‰以下罚款;对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 .5‰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 作假,骗取中标的,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尚未构成犯罪。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中标项目金额6.5‰ 以上8‰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10 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 投标资格。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 作假,骗取中标的,给招标人造成重大损失,尚未构成犯罪。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中标金额8‰以上10 ‰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 款数额8‰以上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 其2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 六、《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 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 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 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主管 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上述1项行为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 下的罚款。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 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 111 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上述2项行为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的罚款。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上述2项以上行为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的罚款。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 第四编 第一章 城乡规划类 城乡规划编制管理 112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 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 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并开展编制工作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 城乡规划,对城乡规划实施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 制工作,已完成编制工作且情节较为严重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 编制城乡规划,致使城乡规划难以实施的。 处罚基准: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 113 制工作,已完成编制工作且情节非常严重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 编制城乡规划,致使城乡规划无法实施或实施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处罚基准: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节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 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 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资质许可 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改正,尚未造成违法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改正,造成一定违法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责 令停业整顿。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改正,造成严重违法后果或影 114 响非常恶劣的。 处罚基准: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由 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编 城市建设管理类 第一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一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 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拦河截溪坝长度1 0m 以 下 的 、 取 土 采 石 50m³ 以 下 的 , 堆 放 垃 圾 10 m³以下的、排放污水10m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拦河截溪坝长度1 0m以上20m以下的、取土采石50m³以上100m³以下的、堆放垃圾10m³以 上20m³以下的、排放污水10m³以上20m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至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拦河截溪坝长度2 0m以上的、取土采石100m³及以上的,堆放垃圾20m³以上的、排放污水 20m³以上的。 115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至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章 第一节 燃气管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 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 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 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后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二次责令后仍未及时停止违法行 为的;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后限期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16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后未限期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二次责令后仍未限期改正的;造 成较重危害后果或影响非常恶劣的。 处罚基准: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 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 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 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 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 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的。 117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以上的;造成较重危 害后果或影响非常恶劣的。 处罚基准: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 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 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 装的瓶装燃气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 装的瓶装燃气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 .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的。 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 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 118 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上述行为2项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 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 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不改正,有上述行为1项的。 119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不改正,有上述行为2项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 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 .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逾期不改正,有上述行为2项以上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 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 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 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 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的罚款。 120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上述行为2项以上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 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 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 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 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 121 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 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 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 权基准 122 处罚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燃气 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 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 (二)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三)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 (四)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 燃气管理部门吊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后, 应当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之一的。 处罚基准:吊销《资质证书》,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一)项行为,造成较大经济 损失;有第(三)项行为,发生较大燃气事故的。 处罚基准:吊销《资质证书》,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一)项行为,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有第(三)项行为,发生重大燃气事故的。 处罚基准:吊销《资质证书》,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燃 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 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 产品; (二)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23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之一,能主动改正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之一,不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多次实施上述行为,拒不改正或造 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无 《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燃气管理 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经营时间超过1个月不足3个月 的。 处罚基准:处以1.5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经营时间超过3个月的。 处罚基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 二项规定的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 124 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一千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用燃气设施的; (三)擅自关闭或者开启管道燃气公共阀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 安全警示标志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用燃气设施的 。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关闭或者开启管道燃气公共阀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125 。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 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 .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逾期未改正,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 以下的罚款。 二、《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燃气企业、燃气销 售网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的; (三)无正当理由停止供气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上述行为2项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26 处罚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燃气用户违反本 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安装、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记 的; (二)倒灌瓶装燃气的; (三)擅自倾倒瓶装燃气残液的; (四)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不改正,有上述行为1项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不改正,有上述行为2项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 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 .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逾期不改正,有上述行为2项以上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 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市政管理(道路、桥梁、照明、地下管线) 第一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27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 ,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 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 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 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2)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 设计、施工的;(3)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处罚基准: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承担城市道 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处罚基准:限期改正,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承担城市道 路的设计、施工任务并已实际完成,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设计、 施工资质证书的,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 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 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28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时间不超过1个月,未造成危害 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以工程造价1%以下的 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时间超过1个月不足3个月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以工程造价1%以上1.5% 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时间超过3个月或不足3个月但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以工程造价1.5%以上2% 以下的罚款。 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 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 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 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 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 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129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 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 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 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有上述行为之一,且有违法所得的: 130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的。 处罚基准: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的。 处罚基准: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以上的。 处罚基准: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第 供水排水管理 一 节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违法行 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 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 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经责令后及时停止违法 行为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经责令后未及时停止违 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 131 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经二次责令后仍未及时 停止违法行为的;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违法行 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 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排水户经责令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的。 处罚基准:对排水户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 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排水户经责令后未及时停止违法行 为的。 处罚基准:对排水户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 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排水户经二次责令后仍未及时停止 违法行为的;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排水户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 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50万元罚款。 132 三、《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违法行 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 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 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排水户经责令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的。 处罚基准:对排水户处5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排水户经责令后未及时停止违法行 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吊销排水许可证,对排水户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 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排水户经二次责令后仍未及时停止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吊销排水许可证,对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 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四、《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违法行 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 133 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排水户经责令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的。 处罚基准:对排水户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排水户经责令后未及时停止违法行 为的。 处罚基准:处罚基准:对排水户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排水户经二次责令后仍未及时停止 违法行为的;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排水户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违法行为 情形和处罚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 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 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 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排水户经责令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的。 处罚基准:对排水户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排水户经责令后未及时停止违法行 为的。 处罚基准:处罚基准:对排水户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排水户经二次责令后仍未及时停止 134 违法行为的;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罚基准:对排水户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违法行 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 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 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经责令后及时停止违法 行为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经责令后未及时停止违 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 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经二次责令后仍未及时 停止违法行为的;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八、《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违法行 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 135 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 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排水户经责令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的。 处罚基准:对排水户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排水户经责令后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的。 处罚基准:处罚基准:对排水户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排水户经二次责令后仍未及时停止 违法行为的;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排水户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编 住宅与房地产类 第一章 房地产开发管理 第一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 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 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 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5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 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2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 136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 米以下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面积20%以上50%以下 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10万平方米以上项目开发 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面积50%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 多次违反资质管理规定从事项目开发的;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 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 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房地 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 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主动补 办手续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逾期30 日内内不补办手续的。 处罚基准: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逾期30 日以上60日以内不补办手续的。 处罚基准: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拒不补 137 办手续的;因未组织验收导致房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影响非常恶劣 的。 处罚基准: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 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 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 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规定期限内返修,经验收合格的 。 处罚基准:处以房屋总造价的1%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返修不及时,造成房屋质量恶化或 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以房屋总造价的1%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进行返修,造成房屋质量严重 恶化或造成业主重大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以房屋总造价的1.5%以上2%以下的罚款。 四、《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 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 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 之一以下罚款。” 138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能主动补办手续,预售商品房面积不 超过1000㎡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 预付款0.3%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预售商品房面积在1000㎡以上3000㎡ 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 预付款0.3%以上0.6%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预售商品房面积在3000㎡以上的;拒 不补办预售许可手续的;房屋质量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 预付款0.6%以上1%以下罚款。 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 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 证书,未获利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处以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 证书,获利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39 处罚基准: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 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 证书,获利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处罚基准: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 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在 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 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 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期限内改正,房屋存在明显质量 问题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处以1万元以上1 .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情 形 : 拒不改正,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罚基准:降低资质等级,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 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 140 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主动改正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以2万元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再行销售行为 已完成且已收取全部房款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 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 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 以上3万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能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天以内仍不改 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 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141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 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 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以上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款。 四、《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 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 ,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销售广告宣传未实施销售行为 ,主动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 142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签署购房意向书或收取一部分费用 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多次实施违法代理销 售行为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章 物业管理 第一节《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 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 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改正,没有对购房者的实际利 益产生损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 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项目规模较 143 大造成重大社会会影响或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 二、《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 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分的财产价值不超过15万元 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分的财产价值15万至100万元 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分财产价值100万元以上的或 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 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在规定期限 内全部移交有关资料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144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在规定期限 内不全部移交有关资料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不移交有关资料而对业主或接收 单位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 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 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 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未完全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委托合同价款40%以上4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 的;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处以合同价款4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五、《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45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 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 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主动退回挪用 的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能及时退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 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挪用数额1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挪用专项维修资金造成业主重大损 失的;拒不退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挪用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是 物业管理企业的,吊销资质证书。 六、《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罚款。 146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 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七、《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 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 大会的决定使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主动纠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罚款以上3万元以下。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能按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纠正的;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 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 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 用途的; 147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 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 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且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的;有上述行为1项, 不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有上述行为2项以上的 ;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基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开发建 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十 三 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 148 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交存首期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的表现情形:拒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社会影响恶 劣的。 处罚基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物业管 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 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 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及时报告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警 告后立即报告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及时报告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 。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 149 管理服务费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影 响和后果的;拒不履行报告义务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 管理服务费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房地产中介管理 第一节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聘用单 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 (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 ,经责令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 ,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资格2年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 册材料,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资格2年以上的;(2)聘用单位两次以 上(含两次)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150 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 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 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正式执业的。 处罚基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 万元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 万元的罚款。 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 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 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51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值在20万 元以下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未被委托方使用或经责令后停止违法 活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值在20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已被委托方使用造成 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值在100 万元以上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已被委托方使用且造成严重危害后 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罚款。 四、《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注册房 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 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 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152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 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 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 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 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二节 《资产评估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 153 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 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的; (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的; (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 ,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 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 业三年以上五年以下。 二、《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五条: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 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两年 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 154 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 事评估业务。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值在20万 元以下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未被委托方使用或经责令后停止违法 活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值在20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已被委托方使用造成 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 八年以下。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值在100 万元以上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已被委托方使用且造成严重危害后 果的。 处罚基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业八年以上 十年以下。 三、《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 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 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55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 义开展业务的;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 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 ; (六)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七)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 (八)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 (九)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停业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以上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停业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八条: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 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 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156 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值在20万 元以下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未被委托方使用或经责令后停止违法 活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值在20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已被委托方使用造成 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值在100 万元以上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已被委托方使用且造成严重危害后 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四、《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委托 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法规定,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经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57 2.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经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经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且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 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 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 (二)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 (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四)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 (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委托人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的。 158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款。 第三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 案的。 第十九条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 。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 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 159 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 度健全。 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房 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第 二 十 一 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 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未正式开展业务且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 处罚基准: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160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 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 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万元 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5万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房地产估 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161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 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罚款。 162 第七编 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类 第一章 风景名胜区管理 第一节《风景名胜区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 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 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 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16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 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 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 、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在300平米以下 ,经责令限期改正,能主动改正,恢复良好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免予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 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在300平米以上500平 米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 所得;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 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在500平米以上800平 米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 所得;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 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达800平米以上1000 平米以下,造成一般景观破坏,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 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 164 所得;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 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达1000平米以上的; 造成严重景观破坏或设施安全隐患,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 所得;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 、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面积50平米以下,经责 令限期改正,能主动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免予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 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面积50平米以上100平米以 下,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 所得;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 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面积100平米以上200平米以 下,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 所得;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 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面积200平米以上300平米以 下,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 所得;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 165 5.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 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面积300平米以上,造成严 重景观破坏或设施安全隐患,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 所得;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 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 、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面积50 0平米以下或占地300平米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能主动改正且未造成 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免予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 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面积500平 米以上1000平米以下或占地300平米以上600平米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 所得;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 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面积1000平 米以上2000平米以下或占地600平米以上1000平米以下,经责令限期改 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 所得;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 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面积2000平 米以上3000平米以下或占地1000平米以上2000平米以下,经责令限期改 166 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 所得;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 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面积3000平 米以上或占地2000平米以上,造成严重景观破坏或设施安全隐患,经责 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 所得;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 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 以外的建设活动,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其建设量小,不处于景观敏感 部位,对景观资源未造成破坏的,但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开工 建设,经责令限期改正,能主动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2.5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 的建设活动,虽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但处于景点敏感部位,建设规模 较大,为景区重要建设项目,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经责令限 期改正,能主动改正,恢复良好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5万元以上3万元 167 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 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建设量虽小,但不符合 风景名胜区规划,对主要景点景景观资源一定造成破坏,经责令限期改 正,能主动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 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 ,其建设规模较大,对主要景点景景观资源造成破坏,经责令限期改正 ,景点景观资源得到一定恢复。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4.5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40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 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 ,其建设规模较大,对主要景点景景观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经责令限期 改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4.5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 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 停止施工。”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68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二、三级保护区内倾倒建筑余土 ,建筑垃圾不超过10m3,破坏林草植被、地形地貌不超过50㎡;改变野 生动物生存环境,在河道内挖沙、取石不超过20 m3。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一级保护区内倾倒建筑余土,建 筑垃圾不超过10m3,破坏林草植被、地形地貌不超过50㎡;在二、三级 保护区内倾倒建筑余土,建筑垃圾超过10m3,破坏林草植被、地形地貌 超过50㎡;改变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在河道内挖沙、取石超过20 m3。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处以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一级保护区内倾倒建筑余土,建 筑 垃 圾 超 过 10 m3,破坏林草植被、地形地貌超过50㎡;在二、三级保护区内倾倒建筑 余土,建筑垃圾超过50m3,破坏林草植被、地形地貌超过50㎡;改变野 生动物生存环境,在河道内挖沙、取石超过50 m3。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特级保护区内倾倒建筑余土,建 筑垃圾,破坏林草植被、地形地貌;改变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在河道内 挖沙、取石。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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