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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都区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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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都区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版) 一、由申请人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47项)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事据 审批单位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社 令2017年第2号)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 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 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区发改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第二十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地方政府核 准 准的项目,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 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2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 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 计,按 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 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 区发改局 部分第(四)项: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 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 告, 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 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 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 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及概算编制 具有相应 能力的机构 具有相应 能力的机构 备 注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也可委托有 关机构编制。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强制 项目单位委托中介 服务机构编制项目 申请报告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 制,也可委托 有关机构编制。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强 制项目单位委托中 介服务机构编制项 目申请报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准建设。 行编 制,也可委托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有关机构编制。任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 2016年第44号)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具备编制节能报告 区发改局 单位和个人不得强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 报告。 能审查 能力的机构 《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湖北省发展和改 制项目单位委托中 能报告编制 革委员会 鄂发改规〔2017〕3 号)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节能审查, 应 介服务机构编制项 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第七条: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目申请报告。 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 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序号 4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 出具体格检查 合格证明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事据 审批单位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申请认定 高中阶段(普通高中、 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 中等职业学 校)教师 区教育局 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 资格认定 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县级以上医院 备 注 5 出具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申请登 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 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鄂民 政规〔2015〕 6号)变更登记规范指引 三、社会团体变更登记需提交 材料 4.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的材料(2)社会审计机构 出具的对原法定代表人的离任财务审计报告;注销登记规范指引 三、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3.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社会团体 清算报告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申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四) 验资报告;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 (鄂民政规〔 2015〕7号) 变更登记规范指引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组织成立、变更、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一)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5. 由会计师事 区民政局 注销登记 务所出具的离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开办资 金变更登记。3. 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如以 实物增资还需评估报告;注销登记规范指引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注 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4. 清算小组人员签字的清算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 位债权债务情况说明;清算小组人员名单;剩余财产处理意见; 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申请设立基 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证明和 住所证明; 第三十七条: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 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 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金会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鄂民政 规〔2015〕8号)注销登记规范指引 三、基金会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 料 4. 清算小组人员签字的清算报告(基金会债权债务情况说明;清算 小组人员名单;剩余财产处理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 告)。 会计师事务所 序号 6 7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 出具验资报告或 财务审计报告 非金属采矿权储量 核实报告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 生态复绿方案编制 审批单位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 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务。 区人社局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公司章程以及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采矿权登记 8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事据 备 注 会计师事务所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 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 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增收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 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 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 区自然 具备相应能力的机 行编制,也可委托有 规〔2017〕15号) 构 资源和 关机构编制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 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 规划局 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 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 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三)矿产资 源开发利用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复绿方 案编制及评审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办文〔2016〕22号) 9 序号 10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 核准的建设项 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 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 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 区自然 重大建设项目选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资源和 书。 论证报告编制 选址意见书核发 的规划编制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 规划局 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 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 地形图测绘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事据 审批单位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 核准的建设项 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 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 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 书。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依法需要办理选址 意见书的,按照项目批准、核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市(县)人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 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 区自然 选址意见书核发 划主管部门核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 资源和 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 规划局 初审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跨行政区域的 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 出初审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申请文件、地形图、重大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 价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具备相应 资质的机构 备 注 (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 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符合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未按照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 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核准立项。 11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 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 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 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 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 区自然 建设工程(含临时用 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资源和 地) 规划许可核发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规划局 证。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 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 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 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 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事据 具备相应 规划编制资质的 机构 审批单位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备 注 12 规划放线、验线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 程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地使用的有关证 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划条件的工程项目设计方 案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 区自然资 建设工程(含临时用 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 源和规划 地) 规划监督管理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 局 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开工之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定位、放线;其基 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完成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验线,合 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具备相应测绘 资质的机构 13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 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 及在林地管理的自然 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区林业局 保护区建立机构和建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 表编制 地现状调查表。 筑设施审批 的初审 具有相应 资质的机构 14 《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 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 建设项目竣工测量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划条件核实 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未经核实或者经核 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 用,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 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具备相应测绘 资质的机构 区自然 资源和 规划局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也可委托有 关机构编制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 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 建设单位具备环境 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 影响评价技术能力 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的,可以自行对其建 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 区生态 具备环境影响评价 设项目开展环境影 表的技术单位。 环境分局 技术能力的机构 响评价;或委托具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响评价制度。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 价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 价文件审批 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表)编制 能力的技术单位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事据 审批单位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备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 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 16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报告编制 江河、湖泊新建、 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 区生态环 具有相应能力的中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改建或者扩大 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境分局 介机构 行编制,也可委托有 排污口审核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十条 排污单 关机构编制 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入河排污 口设置论证报告。 17 18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技术评价报告编制 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 涉路施工 活动的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 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五)有满 区住建局 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 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持有施工图审查资 质的第三方机构 公路设计、施工方案 区交通 具备资质的实施技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术评价的机构 运输局 行编制,也可委托有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19 公路设计方案编制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 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 20 公路施工方案编制 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 关机构编制,审批部 门不得以任何形式 要求申请人必须委 具备国家相关资质 托特定中介机构提 要求的机构 供服务。 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 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 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 具有资质的设计机 设计文件审批 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 区交通 21 施工图设计图纸编制 (市管公路、水运 构 运输局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项目)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第九条 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按照以 下建设程序执行:(一)根据规划,开展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 目建议书;(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 件。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八条 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事据 审批单位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下建设程序执行:(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 书;(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 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 要职责是(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 十条 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 员均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公路建设市场 实行地方保护,不得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实行歧视待遇。 备 注 22 23 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出具机动车综合性能 检测 、技术等级和客车类 型等级评定报告 港口经营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 经许可、年审 道路货物运输 经营许可及年审 出租汽车经营 许可、年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9号)第八 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进行安全 条件论证,并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的内容应当 包括:(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或者单位、人员密集区、敏感性设施 和敏感环境区域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三)自然条件对建设 项目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 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 内容应当包括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遗留隐患和安全条件改进 建议。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区交通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重新 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备案:(一) 运输局 增加作业的危险货物品种; (二)作业的危险货物数量增加,构成重大危险源或者重大危险 源等级提高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或者危险货物泄漏,导致人员死亡、重伤 或者事故等级达到较大事故以上的;(四)周边环境因素发生重 大变化,可能对港口安全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增加作业的危险 货物品种或者数量,涉及变更经营范围的,除应当符合环保、消 防、职业卫生等方面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外,还应当按照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 物作业附证》。 现有设施需要进行改扩建的,除应当履行改扩建手续外,还应当 履行本规定第二章安全审查的有关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2016年1号令)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 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 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第二十一条 客车、危货运输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 区交通 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委托运 运输局 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择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 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 通用要求》(GB 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的综 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 等级评定》(JT/T 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 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具有资质的 第三方机构 通过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的计量认证、 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并符合《汽车综合 性能检测站能力的 通用要求》 (GB17993)等国家 相关标准的检测机 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经营许可、年审 24 危险品运输车辆罐体 检测报告 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经营许可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 《道路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八条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 区交通 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 运输局 质量相匹配。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事据 具有资质的 质量检验部门 审批单位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备 注 25 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 评价报告编制 航道通航条件 影响评价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 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 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 治理工程;(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三)现有水工 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 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报送 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 区交通 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 运输局 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 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予批准、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建设。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 以及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 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其 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 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具有资质的 中介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 制,也可委托 有关机构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令2019年第2号)第十八条 涉水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安全生产条 件,制定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 26 保障施工作业及其周边水域交通安全。 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应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 当包含涉水工程对通航环境、水上交通秩序的影响分析、存在的 区交通 使用和水上水下 全评估报告编制 问题及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第十九条 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 运输局 活动许可 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许可前组织专家对施 具有资质的 中介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 制,也可委托 有关机构编制。 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进行技术评审。 27 培训结业证书 序号 申请道路运输客货驾 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18号令)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区交通 驶员、装卸管理员、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51 运输局 押运员从业资格考试 号令) (许可)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事据 具备资质的从业 资格培训机构 审批单位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备 注 28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 当向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 (二)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三)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93号发布, 具有相应资质的 施工图设计技术性 区交通 计文件审批(市管公 国务院令2017年第 687号最后修订 机构或者相应能力 审查咨询 运输局 路水运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国务院令 的专家 2019年第714号最后修订) 《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公路 字[2003]43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 [2011]504号) 29 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初步设计 报告编制 水利基建项目 初步设计审批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水利基本建设 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 告、初步设计报告、开工报告的上报、审核和审批。 区水利和 具有相应资质的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7修正)(水利部令第49 湖泊局 勘测设计单位 号)第七条第一款 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 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30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 灌排工程设施替代或 补偿方案编制 占用农业灌溉 水源、灌排工程 设施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 区水利和 具有相应能力的 行编制,也可委托有 中介机构 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 湖泊局 关机构编制 给予补偿。 31 序号 32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 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 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 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 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第三款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 生产建设项目 生产建设项目 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 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区水利和 具有相应能力的 报告书编制 行编制,也可委托有 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湖泊局 中介机构 关机构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五条 水土保 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 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 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事据 审批单位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备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 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 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 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 的意见。 洪水影响评价审 批: 区水利和 具有相应能力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第一款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 湖泊局 (1)水工程建设规划 中介机构 行编制,也可委托有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 关机构编制 同意书审批(含防洪 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 书论证报告编制 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 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 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 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 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 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规划同意书。 33 34 序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在洪泛区、蓄滞洪 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 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 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 洪水影响评价审 批: 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二款 在蓄滞洪区内 区水利和 具有相应能力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建设项目洪水影响 (2)非防洪建设项目 中介机构 行编制,也可委托有 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 其洪 湖泊局 评价报告编制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 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 关机构编制 审批 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 部门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建设跨河、穿河、 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 水等工程设施…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 洪水影响评价审 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第二款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 (3)河道管理范围内 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 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 区水利和 具有相应能力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修建建设 河道管理范围内 中介机构 行编制,也可委托有 湖泊局 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 建设项目工程 项目许可 关机构编制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建设方案编制 第五条 第一款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 向河道主管机关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 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第二款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事据 审批单位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备 注 35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 编制 河道采砂许可 36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报告书编制 37 检测报告 取水许可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 第一款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符合下列条件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 许可证:(一)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 区水利和 具有相应能力的中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求;… (七)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湖泊局 介机构 行编制,也可委托有 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机构编制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堤防吹填固基、整治疏浚 河道或航道等公益性采砂和吹填造地采砂,应当编制采砂可行性 论证报告,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 一条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 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湖北省第十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一条 对于 区水利和 具有相应能力的中 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拦蓄江河、湖泊的水域内取 湖泊局 介机构 用水资源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进行水资 源论 证,编制论证报告书。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 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行编制,也可委托有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关机构编制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具备相应检验条件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区卫健局 的检验机构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 38 出具健康证明 测或者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 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 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 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 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 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 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 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 务的工作。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 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 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 区应急 具有相应专业设计 管理局 资质的设计单位 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生产经营 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 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 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40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安全预评价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事据 具备相应资质的机 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 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 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审批单位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备 注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 餐饮服务提供者(销 评机构 售自制生鲜乳饮品)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 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区应急 具有相应专业设计 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全设施设计编制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管理局 资质的设计单位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生产经营 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 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 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4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 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 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 区应急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 用。 验检测机构 管理局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 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 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 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 43 检验报告 非煤矿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事据 审批单位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自2016年1月1 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八)申请自制生鲜乳饮品的,还需提供加 工消毒等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加工设备、包装材料(容器)的生 具有相应资质的 产合格证明、成品安全性检验合格报告和奶源供货合同及供货商 检验机构 资质等文件。 区市场监 备 注 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条 管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应当按照申请 材料进行核查。对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增加食品类别的变更许可的, 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开展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 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报告和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等。试制 食品检验可以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 构检验。 具有相应资质的 检验机构 44 1. 大型基本建设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 程的考古调查、勘 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 探 、发掘,由建设 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 単位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考古勘探机 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 构实施; 2.建设工 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 程涉及古遗址 、古 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进 墓葬类文物保护单 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 位的,建设单位事先 向市文化和旅游游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 局申请考古许可,批 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 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及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 区文化和 准后由建设单位自 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 具有相应资质或专 行委托具有专业资 文物保护方案编制 考古许可 旅游局 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 业技术能力的机构 质考古机构实施;3. 建设工程渉及古建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 筑、近代现代重要史 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 迹和代表性建筑、石 工作,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 窟寺 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国务院文物行 、石刻、壁画类文物 保护单位的,文物影 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 响评估报吿及文物 有关专家的意见。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 保护方案可由建设 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单位自行编制,也可 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委托专业机构编制。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事据 审批单位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备 注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 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 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 企业设立、变更、 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区市场 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 注销登记 验资 公司,应当由等实惠想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 监管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的,还应当提 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 单独建设的人民防空 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 工程设计文件审批 织修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七条 为保 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 具有人防工程和其 的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 保障。第九条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建设主体修建, 区人防办 他人防防护设施设 防护设施设计 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 计资质的单位 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 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决定》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规定同 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二)国家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 按 照计容建筑总面积5%的标准建设。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条 从事人民 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相关管 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 新重大建设工程和可 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 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 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 具备承担地震安全 区科经局 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 编制 求的确定 性评价条件的机构 报告的质量负责。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中震防发〔2017〕10号) 第五、六、七条。 二、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9项) 序号 1 2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 设 置 中 介 服 务 事 项 依 据 审批单位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企业、事业单位、 2017年第2号)第二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 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具有相应资质的咨 项目申请报告技术 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 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区发改局 询机构或具备相应 评估、评审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能力的专家 的通知(鄂政发〔2017〕25号)第十九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 核准 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 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 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 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 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 具有相应资质的咨 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 设计及概算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区发改局 询机构或具备相应 能力的专家 技术评估、评审 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 第(二)项: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 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 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备 注 3 公路工程质量检测 公路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部令2018年第42号) 第四十九条:申请或者组织竣 工验收前,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工作报告; (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四)试运行报告; (五)竣工决算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应当包括竣工决算 审计报告);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过 (六)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 区交通运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 竞争方式选择的相关 部门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文件;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第十三条 公 输局 测机构 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 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术咨询服务 (一)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 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 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五)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六)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 设 置 中 介 服 务 事 项 依 据 审批单位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备 注 4 5 水运工程质量检测 营运车辆安全达标 实车核查 水运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 查道路运输证配发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部令2018年第42号) 第四十九条 申请或者组 织竣工验收前,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工作报告; (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四)试运行报告; (五)竣工决算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应当包括竣工 决算审计报告); (六)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 有关部门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文件; 区交通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第十三 运输局 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3年以上。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 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五)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六)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 报告。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 具有相应资质的 过竞争方式选择的 相关机构为其审批 检测机构 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区交通 交办运〔 2021〕4号 运输局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过 具有相应资质的 竞争方式选择的相关 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 检测机构 术咨询服务 6 土地价款评估 报告编制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一条:要进 一步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价程序,地价需经专业评估,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 底价应由集体决策。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 区自然 使用权改变土地 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为确定出让底价提 资源和 用途审核 供参考依据。委托给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应采用公开方式。因改变 规划局 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要补缴地价款的,市、县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确定补缴金额之前,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组织评估。 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 土地价款评估 报告编制 审批单位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备 注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实行土地评估、确认制度。 区自然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必须进 资源和 行土地资产评估,确认,由审批有偿使用的机关组织具有土地估价资 规划局 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审批有偿使用的机关确定评估结果。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过 具备相应资质的 竞争方式选择的相关 土地评估机构 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 术咨询服务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 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按照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 定,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 区自然 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 资源和 使用权出让、 出租、抵押审核 让底价。 规划局 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协议出让底价确定后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过 具备相应资质的 竞争方式选择的相关 土地评估机构 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 术咨询服务 国有建设用地 供地审核 6 设 置 中 介 服 务 事 项 依 据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过 具备相应资质的 竞争方式选择的相关 土地评估机构 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 术咨询服务 7 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 界技术报告书编制 8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 生态复绿方案技术 评估、评审 9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 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只需 区自然 资源和 建设项目用地报批 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规划局 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 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办理。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 2011年第592号)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年第56号) 采矿权新设登记、变更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 登记、延续登记 〔2017〕29号) 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 (矿业权出让收益 通知》(财综〔2017〕35号) 评估报告) 《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复绿方案 编制及评审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办文〔2017〕22号) 区自然 资源和 规划局 区自然 资源和 规划局 具有相应 资质的机构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过 竞争方式选择的相关 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 术咨询服务 具有相应 能力的专家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过 遴选方式选择的相关 专家为其审批提供技 术咨询服务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过 具有资质的 竞争方式选择的相关 矿业权评估机构 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 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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