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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山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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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山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了培育和发展全区统一规范 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促 进农业农村资源要素优化,实现农村产权交易从无形走向有 形,从无序变为有序。现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我区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活动的各种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遵循原则】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资产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依托 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遵循市场规律,统筹开展交易,形成统 一规范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 (三)坚持权属所有、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 集体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不改变集体土地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 改变农民闲置农房(宅基地)使用权,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 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 强迫流转交易,不得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四条 【进场条件】 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要素应具 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 1 (二)参与主体具有流转交易农村产权要素的真实意愿; (三)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流转交易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我区 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 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框架及模式】 益阳市赫山区农村产权交易 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区级平台,依托乡 镇(街道)设立乡镇(街道)及村级交易站,形成区、乡、 村三位一体的市场体系,实行“六统一”交易模式,即统一 监督管理、统一交易系统、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 统一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的整体运营标准。 第六条 【区级平台的主要职责】 公司为公益性市场 化服务组织,主要负责制定全区统一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 交易规则,对乡镇报送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复审、备案。登记 发布全区范围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负责产权交易主体 资质审核和交易风险防范,组织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 及交易鉴证等配套服务工作。 第七条 【区级平台人员配备及职责】 公司实行“独 立运营、自主管理、自负盈亏”,负责向乡镇(街道)站派 出业务专员,指导各站负责人做好相关工作。 (一)公司负责人职责: 1.全面负责对本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和管 2 理工作,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工作; 2.主持公司的日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对流转交易资料 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3.与省、市级平台的沟通、协调和对接。 (二)公司业务专员职责: 1.协助负责人做好公司业务的宣传、推广和管理工作, 并协助抓好各乡镇(街道)站的工作; 2.将站上报的交易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形成综合评估报 告,并及时更新和做好本区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3.负责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并定期组织各乡镇 优质农地项目的推介活动。 第八条 【乡镇(街道)站的职责】 乡镇(街道)站 主要负责本乡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信息的收集、 初审、上报,对交易价格和村级相关工作进行指导,按照公 司的安排组织实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第九条 【乡镇(街道)、村站人员配备及职责】 乡镇(街道)站负责人根据公司调度安排,负责交易信 息的收集、整理、审核、录入,并组织应由乡镇(街道)站 负责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协助做好交易后的矛盾、纠 纷调处工作。 村级交易服务站职责,村报账员兼任服务站联络员,具 体负责交易信息的收集、核实、整理、上报,做好交易后的 矛盾调处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交易范围及方式 3 第十条 【交易品种】 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 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 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包 括: 1.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 草地、养殖水面等的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 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2.林权。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 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 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 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可以采 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权。农村集体机动地、未承 包到户土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水面等经营权,采取出 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 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5.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 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在法律规定范围 内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 转交易。 6.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和农村集体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 4 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7.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户、新型 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等拥有的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 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合作等方式 流转交易。 8.农村建设项目招标、货物和服务采购、产业项目招商 和转让等。农村集体用自有资金或上级部门投入的项目资金 开展招标、采购、招商和转让等。 9.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和住宅的转让、出租及合作建 房等。 10.国有农牧渔场、农业产业化企业、集体及个人投资 兴办的企业等涉农产权交易。 11.供销合作社系统所拥有的产权交易、资产处置等。 12.其他涉农产权交易。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 种、新技术等农业类知识产权,采取转让、出租、合作等方 式流转交易。其他涉农不良资产处置、资产交易等。 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应按《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 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 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 号)规定,必须通过农村产权 流转交易市场公开进行流转交易。 本着先易后难、逐步增加的原则,先行落实农村集体资 产流转全部进场交易,逐步增加进场流转交易的品种及数量, 最终覆盖全部农村资产、资源等所有农村产权。各交易品种 交易方式细则另行制定。 5 第十一条 【交易方式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农村产权 流转交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可以 采取协议转让、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章 交易程序及规则 第十二条 【交易申请】 流转交易活动中的转出方或 者受让方,可以直接向公司申请进行流转交易。 第十三条 【转出方申请交易所需材料】 转出方申请 交易农村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转出申请书; (二)转出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四)准予产权交易的有关证明(相关决议或批复文件); (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材料; (六)标准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七)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 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八)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受让方申请交易所需材料】 意向受让方 申请受让方农村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赫山区农 村产权交易公司资格审查: (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意向受让方资产规模、信用评价等资信证明材料 6 (验资证明); (四)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资质证明) ; (五)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六)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 书; (七)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公司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合规 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信息审核与发布】 公司会同各乡镇(街 道)农村产权交易站对交易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 产权查询和权属确认,报经公司审核通过后,通过赫山区农 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对外发布。同时,公司对收集 到的交易信息进行梳理、细化,择优开展项目推介和供需对 接。交易信息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意向交易产权要素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要 素基础信息、利用现状、流转交易方式和预期价格等内容) ; (二)意向转出方、受让方基本情况和相关条件; (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交易组织】 公司依据征集到的意向交易 信息确定交易方式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分层次组织交易。在 公司的统一调度下,公司和乡镇站均可组织交易,交易地点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可以在公司,也可以在乡镇站或其它具 备交易服务条件的场所。 第十七条 【签订合同】 交易成功后,由公司组织交 7 易双方签订全区统一规范的制式流转交易合同。 第十八条 【交易鉴证】 流转交易合同经转出方和受 让方签字、盖章后,连同相关流转资料由公司审核并统一出 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第五章 交易权益保障 第十九条 【交易收费】 为了体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市场的公益性市场化取向、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村 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的 竞买方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流转交易和竞价交易服务 费),收费标准报区发改部门审查备案同意。 (一)经公司审核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 时限内向公司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后获 得参与交易资格。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二) 产权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 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交付至指定账户。交易双方凭交 易合同办理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鉴证书 办理标的交割、权证过户、变更登记、租赁交接等手续。未 成交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公司在交易完成 后 5 个工作日后无息退还。 第二十条 【交易价格评估】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交 易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交易价 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成员代表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农村个人产权交易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 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8 第二十一条 【交易收益】 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交易收益,归农户所 有,由公司将收益转入农户个人账户; (二)农户家庭承包土地委托村委交易的,交易收益转 入乡(镇)村账代理中心各村账户,再通过“一卡通”转入 农户个人账户;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 体财产统一管理,由公司将收益转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账户。 第二十二条 【违约处罚】 交易双方在交易确认后应 当及时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违约 方应按交易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发生交易纠 纷的,有关权利人可以协商追索赔偿。造成交易机构及相关 方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赔偿。 第六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止】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公司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出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 由,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公司认为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交易中止后,经交易相关方提出申请,并经公司认定符 9 合交易重启条件的,可重启交易。 第二十四条 【交易终止】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公司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出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相关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 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交易禁止】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现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出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监督管理】 公司接受赫山区经管部门 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争议处理】 在各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 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 原办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申请调解,或向当地司法所申 请调解,也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10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赫山区经管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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