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法治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审查工作的通知.docx
濮法政办〔2020〕28 号 濮阳市法治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审查工作的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 民政府各部门: 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 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从源 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个别单位不依法行政问题的通报》精神,现就我市开 展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1- 清理的范围:1、2017 年以来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 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2017 年以来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 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 清理的内容包括:一是制定主体不合法。行政机关的内设机 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是制定权限不合法。地方越权发文,拟定有关上级和顶层制度 设计范围内的事务,突破法律法规的授权权限,制定法律法规授 权范围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三是制定程序不合法。以会签代替 公开征求意见、未法制机构审核、未经集体讨论决定就签发的。 四是文件内容不合法。违法设定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增加行 政许可条件或前置条件;或者仍保留国务院和省已经明确取消的 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 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三、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市政府各部门和 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示范区管 委会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 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因机构改 革涉及新组建机构或职能调整的,由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负责清 理。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以及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 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2- 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示范 区管委会除做好本级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之 外,还要做好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以及下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清理 工作的指导及清理结果的汇总统计工作;市政府各部门要做好本 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汇总统计工作。 四、清理要求 各县(区)、各部门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 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原则和规定, 逐项研究清理。存在与该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提出 具体建议、修改方案和修改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该精神、原则 和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该精神、原则和规定 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五、结果报送 各县(区)、各部门清理结果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建 议汇总统计后,要根据实际认真填写《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专 项清理审查工作汇总表》加盖公章后,于 11 月 25 日前报送市司 法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 203 房间。 六、组织实施 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清理审查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 开展清理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指导,及时跟踪进 展情况,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3- 附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专项清理审查工作汇总表》 2020 年 11 月 11 日 (联系人:刘晓芳;联系电话:0393-6980399;邮箱: pygfxwjglk@163.com) -4- 附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专项清理审查汇总表 填表单位: 序号 联系人: 梳理总数: 文件名称 文号 填表日期: 清理意见及理由(修改的需提出具体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联系电话: -5- 濮阳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 年11 月1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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