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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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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积极开展慈善活 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 必要的开支。 第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对慈善活动 相关费用的会计核算。 第四条 慈善活动支出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内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 (二)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 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 等费用。 慈善活动支出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核算和归集。慈善组织的业务活动 成本包括慈善活动支出和其他业务活动成本。 第五条 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是指慈善组织按照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规定,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 (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 (三)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 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 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第六条 慈善组织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慈善活动、其他业务活动、管理活动 等共同发生,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的,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 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分别计入慈善活动支出、其他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 第七条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 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 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 之十三。 第八条 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 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 6000 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 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 之十二;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 6000 万元高于 800 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 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 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 800 万元高于 400 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 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 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 400 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 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 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 1000 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 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 之十三;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 1000 万元高于 500 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 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 总支出的百分之十四;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 500 万元高于 100 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 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 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 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且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 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条 计算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 总收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上年总收入为上年实际收入减去上年收入中时间限定为上年不得使用的限 定性收入,再加上于上年解除时间限定的净资产。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年度管理费用低于 20 万元人民币的,不受本规定第 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 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一)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未满 1 年,尚未全面开展慈善活动的; (二)慈善组织的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 突发性增长的; (三)慈善组织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突发性增长的。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签订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 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其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违反本规 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应当在年度工作报 告中进行详细披露,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支出或者管理费用违反本规定要求的,由民政 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通报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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