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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2010年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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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 教育工作条例 上海师范大学 二 O 一 O 年七月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修订说明 1、根据中央精神和国家的最新政策,为适应研究生教育 快速发展的需要,我们对《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 例》进行了逐条修订。 2、本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已广泛征求了导师和有关工作人 员的意见,但不足之处在所难免,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不 明之处或其他问题,请及时向研究生处反映。 3、本条例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处 二○一○年七月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目 录 招 生 工 作 ....................................4 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 ...................................................4 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 .................................................14 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 .................17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 .........................19 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每届带教研究生人数的暂行规定 .22 培 养 工 作 ...................................23 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 .................................................23 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 .................................................30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 .............................34 加强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学的暂行办法 .............39 非外语专业研究生第一外语课程学习和考试规定 .........40 研究生实习考核办法 .........................................................42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考核办法 .............................43 关于加强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的意见 .............................45 关于促进研究生参加导师研究课题的试行办法 .............46 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制的规定 .............................47 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50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52 硕博连读攻读博士学位试行办法 .....................................54 旁听研究生课程的暂行办法 .............................................58 研究生公共选修课管理规定 .............................................60 学 籍 管 理 ...................................62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62 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籍管理与成绩考核的规定 .....75 有关研究生转专业的操作细则 .........................................78 — 1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学 学 奖 经 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实施细则 .........................................79 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 .................................81 位 工 作 ....................................83 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位评定工作的规定 .................83 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 .........................................................90 在职攻读专业学位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办法 .....................98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 则 .......................................................................................101 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试行办法 ...................................108 研究生学位论文全员双盲评审试行办法 .......................110 科 建 设 ..................................113 关于硕士生导师职责、遴选和流动的暂行规定 ...........113 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 ...............................121 “课程与教学论”学科博士生导师遴选暂行办法 .......125 关于学位点新老博士生导师衔接过渡的暂行办法 .......126 关于学位授权点学科带头人遴选和岗位职责的暂行规定 ...........................................................................................127 关于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二级学科、 专业暂行办法 ...................................................................130 励 办 法 ..................................133 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133 关于“朱雯文科研究生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143 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奖励办法 .......................................145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 ...............................................146 费 管 理 .................................150 关于研究生培养经费的规定 ...........................................150 研究生计划外招生收费暂行办法 ...................................151 博(硕)士学位点建设经费实施办法 ...........................152 学位点建设经费拨款暂行办法 .......................................155 — 2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其 他 ....................................159 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 .......................................................159 研究生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处理条例 ...........................164 研究生处档案管理办法 ...................................................167 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 .......................................................169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办法 ...........................................174 研究生证管理规定 ...........................................................176 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177 研究生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办法 .......................................184 研究生教务员的选聘和职责 ...........................................185 研究生导师教务工作须知 ...............................................187 研究生处常规工作日程安排 ...........................................190 — 3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招生工作 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 一、编制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1.各学院制定研究生招生计划时要贯彻按需招生的原则, 同时考虑培养力量条件。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应多招收些 高等院校需要充实师资的学科、专业,以及直接为经济建设 和文化建设服务的应用学科研究生。 2.我处按以下原则对研究生招生实行流向流量调控。 (1)导师队伍的学术水平,梯队结构;导师的工作态度 及教书育人情况。 (2)导师的科研课题、科研成果及科研经费能否保证研 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论文工作的正常进行。 (3)用人单位对毕业研究生使用情况反馈所反映的研究 生培养质量。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各专业的需求状况。 (5)研究生管理工作的水平。 (6)各学院开展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情况,能为研究 生培养提供“三助”岗位的多少。 3.在编制专业目录时,个别学科、专业对生源有特殊要 求的,可在专业目录备注栏中注明。 4.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才 能进行招生。 — 4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5.招生导师的年龄范围,按照学校有关离退休的规定执 行。对于指导力量薄弱的(指导教师体弱多病、或学术梯队 不强) ,或没有科研任务和科研经费的,或不能履行指导教师 职责的,应少招或停招研究生。 6.硕士研究生考生入学考试科目为政治理论、外国语、 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为了加强考核考生的基础理论知识, 以利扩大研究生的专业知识面,我校实行按专业统一设置考 试科目和进行招生录取,考试科目一般以一级学科统一设置 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应该贯彻“宽口径选才”的原则,即 主要考核考生是否掌握了本科阶段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 基本技能,是否具备了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 7.填写专业目录时,外语语种和各科考试科目名称等都 要写清楚,考生报考时一律以专业目录为准,不得临时更改。 8.业务课考试科目的参考书目的设置,应覆盖五门或五 门以上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尽量使用近年来出版或使用的教 材,以方便各地考生对书籍(教材)的购买和查阅,参考书 目按考试科目列出。 9.各学院的招生专业目录须经学科带头人和学院分管领 导签署意见。一经刊印后不得更改。学院应对招生计划的编 制及招生人数、考试科目等内容统筹安排,加强领导。 二、招收硕士研究生简章 1.培养目标: 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 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 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 — 5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2.招生专业:见当年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 3.招生类别:计划内定向培养和非定向培养,计划外委 托培养和自筹经费。 4.学习年限:一般为 3 年,在职兼读为 3 至 5 年。 5.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40 周岁。报考委托培 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3)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生,或往届本科毕业生; 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生,须毕业满 2 年且达到与大学本科毕 业生同等学力者(条件见当年简章)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 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以同等学力者身份报考; 有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或已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限为 原单位委托培养) 。 (4)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满 4 年的在职人员,业务 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 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 荐,可申请参加我校单独考试。硕士毕业后满两年(限为本 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亦可申请参加单独考试。经单独 考试录取者均为原单位委托培养(需缴付培养费) 。 6.报名办法: (1)报名日期:按国家教育部统一规定。 (2)报名地点:上海地区考生,在上海市高招办设置的 报名地点报名;外省市考生,在各省高招办设置的报名点报 — 6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名。考生在报考期间因事外出,可持原单位证明就地报考。 报考美术学、设计艺术学、音乐学等专业的考生须直接到我 校报考,具体专业参见当年招生目录。申请参加单独考试的 考生在我校研究生处报名。 (3)报名手续:按国家教育部当年有关招生文件规定办理。 7.考试: (1)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复试时间、地点、科目及 方式另行通知。 (2)初试时间:按国家教育部统一规定。 (3)初试地点由报名点设置。 (4)初试科目为政治理论课、外国语和 2 门业务课,其 中政治理论课和外国语的满分值为 100 分,2 门业务课的满分 值为 150 分。详见当年招生《专业目录》。 (5)初试方式均为笔试,每门科目的考试时间为 3 小时。 (6)初试成绩待阅卷结束后通知考生。 8.录取: 根据考生的入学考试成绩并结合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 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录取。 9.毕业生就业: 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回定向或委托单位。对非定向、 自筹经费研究生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三、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工作 统考初试的政治、 (一外)英语、俄语、日语、数学(一) 至(四) 、教育学基础综合、心理学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综 合、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由国家教育部组织统一命题, 其考试要求及范围由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考试大纲。非全国统 — 7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一命题的业务课考试科目由我校自行命题,按下列要求进行。 1.命题原则: 试题应初步测试出考生是否具备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 试题主要测试考生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 能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理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般应当根据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或本校自定的本科 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命题,应能反映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的 主要内容和要求。试题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并 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试题的难易程度要适当,一般应使本 学科、专业本科毕业的优秀考生能取得及格以上成绩,要建 立起合理的控制模式,避免及格率偏高或偏低。同时,命题 要充分考虑非本校毕业生的特点,即注意命题能有利于吸收 外单位考生。 2.组织工作: 各学院应对招生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加强领导,组织好 有关科目的命题小组。命题小组应由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 平较高并且近期担任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各成员一般应具 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并保持相对稳定。 3.具体要求: (1)初试考试科目均采用笔试形式。 (2)试题中应有一部分用以测试考生掌握该门课程的深 度和融会贯通,独立思考以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 问题能力的内容,这类题目所占的比重最多不超过总分数的 20%。 (3)相近学科、专业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试题要尽量 取得一致。 — 8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4)题意要清楚明确、措辞要确切,以免引起考生的误 解。 (5)每科试题答题时间为 3 小时,试题的题量以能够使 优秀考生全部答完并有一定的检查时间为宜。 (6)试题可以有选做题,但不宜过多,选做题之间的难 易程度应大体相当。 (7)考生答题所需的原始数据和材料,须在试题中提供。 每道题的分数须在试题纸上注明。 (8)命题时应同时确定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9)命题使用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专用试题纸。 “考试科目:”和“专业:”栏均应按我校的招生专业目录 正确书写,特殊要求携带的工具须在卷首写明。试题必须打 印,以便复印。试题纸一般无需留出空白答题位置(考试时 另发答题纸)。 (10)命题人员要对试题认真核对,防止差错。命题的 草稿纸须在交题后立即销毁。 (11)命题人员原则上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 (12)有亲属报考本单位硕士生的人员不能参加其亲属 所报考专业各类试题的命题和审题工作。 (13)命题人员的姓名对外保密,命题人员不得参加任 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 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 (14)命题人员需要签署“ 保密协议 ” 。 四、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初试评卷 全国统一命题的试卷和单考的英语试卷由上海市高招办 统一组织评阅,单考的政治和其余试卷由研究生处组织评阅。 — 9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1.将每份试卷的题目和答案装订在一起,将草稿纸抽出 塞入试题袋暂存备查。 2.要认真做好试卷收发、传递和保管工作。在评卷前, 要分科清点好试卷份数,交评卷教师。评卷采取集中阅卷方 式进行(按附件“评卷规则”要求进行)。 3.评完的试卷要进行复核,将分数填入总分栏中,并签 上评卷人和复核人的姓名。 4.缺考者试卷需保存,并在考生情况中注明。 5.研究生处登录考生成绩。 五、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复试、政审和录取 1.复试 (1)根据国家教育部的录取工作规定和我校确定的复试 标准,各学院将确定、核对后需复试的考生《复试安排表》 报校研究生处。 (2)由学科带头人提名,经分管副院长核准,以专业为 单位成立不少于 5 人的复试小组,小组成员须为硕士生导师。 由复试小组确定复试内容、复试试题和复试形式(口试、笔 试或实践环节的考核)。复试情况应有记录、成绩和评语。复 试记录纸(含所附材料)填写后归入该考生初试试卷材料。 (3)同等学力者须增加复试科目。应加强对本科主干课 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 (4)对于个别需破格参加复试的考生,各学科填写破格 录取申报表,经学院审批排序后报研究生处,经校招生领导 小组讨论后报上海市高招办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参加复试。 (5)调剂事宜,需经研究生处同意。 — 10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2.政审 (1)对复试考生进行思想政治表现审查是保证入学新生 政治素质的重要工作环节。政审工作由各学院党组织负责。 (2)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应及时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 事档案或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必要时可派人外调),全面审 查其思想政治表现。调查证明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 位组织(或人事)部门加盖公章。 (3)思想政治表现审查工作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 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的情况等。 3.录取 (1)录取工作应当贯彻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确保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2)对于拟录取的考生于复试后发出调档通知。对个别 考生有必要时可派人到原单位进行调查了解。拟录取的考生 均需经各学院党组织政审合格。 (3)填写录取通知书及信封,收信人为考生所在单位人 事部门(应届生为系总支)或本人。对于定向、委托培养、 自筹经费考生必须办好协议书及有关手续后,才能发录取通 知书。 (4)将录取人员的登记表及有关材料转送档案室,同时 将试卷(含复试情况表)保存好。未录取人员的所有材料保 存一年。 (5)各级有关领导和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党的政策 和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反对和抵制 不正之风,保守机密。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者必须 追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 11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附: 评卷规则 1.评卷人员(一般以原命题小组为基础)要严格执行评 分标准和执行细则,做到“严格、公正、准确”,宽严适度、 始终如一。 2.评卷小组在评卷时,应先组织试评,掌握尺度以后, 再分题到人,流水作业进行评阅,评完一题,在题号前及试卷 封面登分位置记载该题得分,并签上评卷人姓名。遇有疑难 问题,可由评卷小组集体讨论,然后定分。 3.评卷一律使用红色笔,记分数字要准确工整,如有更 改,应有更改人签名。记分使用阿拉伯数字,只记得分,不 记扣除分。 4.评卷小组要指定专人负责领送试卷。领送试卷时,要 严格检查试卷封面,密号等是否完好,如发现问题要及时送 试卷保管组处理。评卷时要爱护试卷及各种资料,做到完好 无损。 5.试题本身有误,应由学院负责人和评卷组长共同研究、 妥善处理。重大错误及处理意见应报研究生处备案。 6.在评卷过程中,应组织专人做好复查工作,并在每题 登分处签名,确保评卷工作质量。对个别试卷的错漏或宽严 不当的现象,以及登分、记分错误,复查后需要更改的,必 须由学院负责人,评卷小组组长和评卷人联合签名,并说明 缘由。 7.评卷人要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评卷情 况,不得涂改考生答案和成绩,不得查阅考生成绩。在规定 — 12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地点评卷,试卷不准带出阅卷室,各评卷小组不互相交流评 卷情况,不得翻阅他人评阅或复查的试卷。 8.试卷评阅完毕后,各评卷小组要对考试结果、试题的 份量和难易程度以及考生在答题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 析研究,写出书面意见,以便改进今后的命题工作。 9.评卷过程中如发现评卷人员和工作人员违反规则,应 立即停止其工作,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 13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 一、编制计划 根据有关规定,在确定了当年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的基 础上,编制年度招生计划。 1.编制年度招生计划要贯彻按需招生的原则,努力改善 培养条件,保证质量,有计划、积极地招收和培养研究生。 要注意从优秀在职人员中招收,并尽可能采取定向或委托培 养的方法,培养方式采用在职或脱产。 2.列入招生计划的学科、专业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各招生单位对有关学科、专业的研究方向和导师的政治、业 务及身体等状况要认真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招生要求的,暂 不安排招生计划,招生导师的年龄范围按学校有关离退休的 规定执行,在职期内不能带完研究生的不再安排招生。 3.招生专业目录中各项内容要仔细填写,一经刊印后, 不得更改。 二、招生简章 1.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 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研究工作的能 力,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2.招生计划:见当年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 3.招生类别:计划内定向培养和非定向培养,计划外委 托和自筹经费。 4.学习年限:一般为 3 年,如需要可适当延长。 5.报考条件: — 14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 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具有同等学力者(须获得学士 学位满 6 年)。 (3)身心健康,年龄不超过 45 周岁,报考委托培养或 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4)有两名与本学科有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 的专家推荐。 6.报名日期:具体时间见年度招生简章。 7.报名地点: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处。(外地学生可函 报)。 8.报名手续:按国家教育部当年有关招生文件规定办理。 9.考试时间:每年 3 ~4 月份,具体时间见当年招生简 章。 10.考试内容: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 (1)初试:政治理论课(应届硕士毕业生和已获得硕士 学位的在职人员可申请免试);外国语;不少于 2 门的业务课。 初试均为笔试。 (2)复试:复试由学科点组织开展。 同等学力考生,另须加试两门本学科专业硕士学位主干 课程(均为笔试) 。 对跨学科专业报考者,视实际情况决定加试课程。 11.录取: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委托培养生在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2.毕业就业: — 15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回定向或委托单位。对非定向研 究生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三、命题、阅卷、复试及录取 1.试卷的命题和评卷的办法及规则可参照硕士生的招生 工作规定。 2.各招生单位要组织有导师参加的复试小组,根据专业 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结合考察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 力,进行复试。复试要有记录、成绩和评语。对同等学力的 考生应加强复试,复试时还须对其加试二门本专业硕士学位 课程,且均为笔试。对跨学科的报考者,视实际情况决定加 试课程。 3.博士生录取的业务方面,应实行对其科研能力的考察 和入学考试成绩相结合的方法。录取标准采取“结构成绩” 制,即对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科研能力、科研成果 和论文水平进行综合评定。同时必须坚持业务素质和思想政 治表现的统一,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4.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每年一次,秋季入学。 — 16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招生工作规定 一、培养目标 专业学位是为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而设置,专 业学位硕士与现有的学术型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 规格不同,各有侧重。该学位获得者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具有运用所学理论和方法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能力, 在本学科已有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专业知识,能比较熟练地阅 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二、招生专业 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三、报考条件 报考者一般要求本科毕业,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一定 年限,经得所在单位或相应管理部门的同意,方可报考。 四、报名办法 1.报名日期:按国家教育部统一规定。 2.报名手续: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在所在地区省级研究 生教育主管部门网上报名,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到指 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 考生持现场确认时打印的报名资格审查表,在获得本单 位人事部门推荐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推荐后,根据我校通知, 携带相关证书到我校研究生处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时间 参看我校当年的招生简章。 — 17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五、考试 1.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复试时间、地点、科目及方 式另行通知)。 2.初试日期按教育部规定的日期进行。 3.初试地点由各省级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设置。 4.初试方式均为笔试,每门科目的考试时间为 3 小时。 5.专业课、政治理论考试由学校自行命题。 学校命题的专业考试科目及参考书目见当年招生简章。 六、录取 根据考生入学考试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 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 七、学习年限和方式:学习年限一般为 3~4 年,课程学 习实行半脱产形式。 — 18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是招生时通过合同形式明确 其毕业后回原单位的研究生,这是研究生招生和就业制度改 革的重要内容,是扩大优秀在职生源,按照社会需要培养研 究生的有力措施。为做好招收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工作, 制定本规定。 一、范围: 凡属于国家招生计划服务的用人单位,即高等学校、以 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等需求研究生,可要求定向培养或 委托培养。 上述范围外的用人单位需求研究生,不能进行定向培养 的,可进行委托培养。 二、计划制定: 各学院要主动面向社会,了解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认 真分析毕业生就业反馈的信息,综合考虑生源的情况,做好 生源的组织工作。 三、定向(委托)生源: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是从要求定向(委托)培养 研究生的用人单位的优秀在职人员考生中招生。报考者的学 历条件,应是本科(硕士)毕业者或同等学力者。 有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或已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若 需再报考硕士研究生,则限报原单位委托培养。对西部地区 用人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的考生,应予以鼓励,优先录取。 四、报考办法: 报考时间、地点、办法同全国统一招生考试,详见当年 — 19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招生简章。 五、单独考试: 为了适应社会需要,为用人单位培养德才兼备的专门人 才,经教育部批准,我校可对优秀在职人员进行单独考试, 招收为硕士研究生。 1.我校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均可进行单独考 试招收硕士生。 2.考生必须是大学本科毕业(不含同等学力)后在本专 业或相近专业连续工作满四年的在职人员,思想政治表现好, 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成为业务 骨干,由所在单位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 并为原单位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满两年的在职 人员亦可申请参加单独考试。 3.考试科目中的统考科目,由学校命题(英语试题由上 海市高招办统一组织命题),其余试卷同统考。 4.单独考试的报考时间与全国统一考试时间同步,报名 可按全国统一规定的日期或提前来我校办理。报名办法参照 当年度的招生简章。 5.录取人数为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指标。经单独 考试录取者均为计划外名额录取(需缴付培养费) ,根据德、 智、体全面衡量的原则,由学校自行确定录取分数线,但要 严格把关,不得随意降格以求。 六、合同办法: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一律采取合同制办法。在考生 录取前,我校与用人单位必须签定合同,中途不得废约或改 变定向(委托)培养单位。合同范围包括招生学科专业、类 — 20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别及姓名、培养规格和要求、学籍管理、培养经费、毕业就 业、合同期限,以及双方的权益和职责等。 七、培养方式: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分在职培养和脱产两种方式。 在职研究生可以边学习、边工作(主要是论文阶段) 。在培养 过程中,我校与用人单位要加强联系,开展科技合作或联合 培养,论文可以结合用人单位的研究课题进行,由我校指导 教师与用人单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合作指导。 八、培养经费: 定向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经费、主要由我校负责。定向生 在学习期间不转人事、工资、户口等关系,在原单位享受生 活福利待遇。 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经费和研究生的生活福利待遇, 由用人单位承担。 九、 毕业就业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毕业生,由我校按合同派遣到 原单位工作,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由我校直接寄送原单 位。 — 21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每届带教 研究生人数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关于控制博士生招生人数, 适当扩大硕士生招生人数,注重内涵建设,全面提高研究生教 育质量的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招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 行规定: 一、根据扩大硕士生招生人数的需要,提高指导教师的 带教力量,学校鼓励各硕士点聘请校外有资质的人员担任我 校硕士生指导教师。聘请的程序,所聘教师的职责、待遇等, 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二、为保证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每位硕士研究生指导 教师原则上每届所带教硕士研究生不超过 5 人(含 5 人)。如 所带教硕士研究生分属两个专业(非一个专业下的两个方 向),则所带教硕士研究生总人数不得超过 6 人(含 6 人)。 三、为保证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每位博士研究生指导 教师原则上每届所带教博士研究生不超过 3 人(含 3 人)。特 殊情况需进行专项申请,但最多不得超过 4 人。 四、外校有资质的人员兼任我校博士生导师,所带教博士 研究生的名额由所属博士点自行解决,学校不额外给予指标。 五、如有特殊情况,由所属学院提出专项申请。学校将 本着有利于学科发展的原则进行裁决。 六、本规定经上海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09 年 4 月 3 日审核通过,自 2010 年起执行。 七、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 22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培养工作 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 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细则。 一、培养目标 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 会主义建设服务,在本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 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和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 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具体要求 硕士生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具有良好 的道德品质;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积极为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在理论素养和专业上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 2.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和资 料,并能写出学位论文摘要; 5.身心健康。 — 23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三、学习年限 硕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 3 年,如确有必要经批准可至多 延长学习年限 2 年。 四、培养方式 一般采取以导师指导为主,导师与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 结合的方式。在培养的过程中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采取系统的理论学习与科学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注意因材施 教,充分发挥硕士生个人的特长和才能;可结合专业需要, 有计划地邀请校内外专家来校讲学,或让硕士生到兄弟院校 和科研单位听课,有条件的专业可与兄弟院校、科研单位共 同协作培养硕士生。采用的教材,应反映本专业国内外的先 进水平。导师必须讲授硕士生的专业课。硕士生应该参加所 属教研室的有关学术活动。 五、实行学分制 硕士生至少应取得 28 学分。其中,英语:2 学分,政治 理论:两门课,共 4 学分,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必修课: 每门 2~3 学分,选修课:每门 2 学分。各学科、专业可以根 据自身需求,在此基础上提出最低学分数。 提前修满学科、专业规定的学分,完成中期考核并通过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申请提前毕业和授予学位。具体见 “ 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实施细则 ” 。 申请提前毕业的自筹经费、委托培养硕士生,须缴纳第 三年全部培养费。 六、课程设置 1.政治理论课。硕士生政治理论课上 2 个学期,在第一 学年开设。 — 24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2.外语课。硕士生一般只要求掌握一门外语,有条件者 可选修第二外语。 在毕业前仍不能通过第一外语的,经校长批准,作结业 处理。 培养方案规定不修公共外语课的专业,硕士生可以不修 公共外语课。 3.专业课程。专业课分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必修课、 专业选修课和补修课。 (1)学位基础课 学位基础课是硕士生学习和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基础理 论的重要基本课程,应按一级学科(或学科群)设置,并且 需设置 5 门以上,使本一级学科或学科群中不同专业及层次 的硕士生,既可以统一安排共同课程,又能有所侧重进行选 择。学位基础课应由本学科理论基础深厚并具有较高学术造 诣的教授或副教授担任主讲教师。学位基础课的教学,应有 课外阅读和作业布置及考核。硕士生所修应不少于 3 门。 (2)学位专业必修课 学位专业必修课是在本专业范围内拓宽基础理论,学习 和掌握专业系统专门知识(特别是本专业多年积累而形成的 具有专业特色研究成果)的基本课程,原则上应按二级学科 的要求开设。学位专业必修课应由担任本专业基本理论研究 的教授或副教授任主讲教师。学位专业必修课的教学,应有 课外阅读和作业布置及考核。硕士生所修应不少于 3 门。专 业外语应列为必修课,考试由指导教师本人或委托他人命题、 评分。 (3)专业选修课 — 25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专业选修课是供硕士生进一步拓宽专业基础理论、扩大 知识面及相应能力培养而设置的课程,除了设置一定数量的 专业选修课外,还应要求硕士生选修部分跨专业或跨学科的 课程。专业选修课任课教师应是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主要研究 该课程涉及领域的教师担任,原则上应由教授或副教授任教。 硕士生选修不少于 2 门,其中跨专业或跨学科课程至少 1 门。 对所有硕士生开设英语口语课,对文科、艺术、体育类 硕士生开设计算机基础课,均为选修课,考试成绩合格,计 2 学分。 (4)补修课 以同等学力考入的硕士生,要补修有关的大学本科基础 课程 3 门;跨学科或基础理论或专业知识有着某方面的缺陷、 需要入学后进行适当补课的硕士生,要补修相关学科的本科 课程,均不计学分。 (5)其他 硕士生完成以上基本课程的学习,并已通过考核,仍学 有余力的,经导师同意,可以有计划选修其他课程,这些课 程通过考试(查)的,给予相应的学分。 4.专题讲座(含讨论班)。为了拓宽硕士生的视野、促 进硕士生主动关心和了解学科的进展,各学科应根据本学科 的情况,规定硕士生在学期间应听取讲座或参加学术讨论的 次数及考查要求和方式。 5.各个专业在每学期结束后,导师应填写《研究生培养 执行情况表》,一份交学院教务员,一份交研究生处备案。 七、考试、考查 1.硕士生必须按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选课,并参加 — 26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考核,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必修课进行考试,选修课进行 考试或考查。考试成绩按五级分制或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 按“ 合格 ”、 “ 不合格 ”记分。 硕士生的考试、考查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入《研究生考 核成绩登记表》 ,送交学院办公室,填入《研究生学籍和学业 成绩表》 。 硕士生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可补考或付费重修。 2.硕士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查),必须提出缓考申 请,由导师签署意见,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研究生处批 准,方可缓考一次。缓考课程的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的成绩 处理,旷考的,不准补考。 硕士生缺课超过 1/3 课时,不得参加该门课的考试。 3.考试时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如确有悔改表现, 由本人申请,经同意可以付费重修。 4.跨系选修课,硕士生应到授课的学院进行考试(查), 考试(查)成绩和试卷,转硕士生所属的学院研究生教务员 存档。 5.研究生处在学期结束前二周内组织硕士生公共必修课 考试。专业业务课程考试由各学院负责。公共课考试试卷和 各专业课试卷由学院保存。 八、教学实践 为培养教学工作能力,硕士生必须参加大学本科、大专 教学实习活动,如讲课、辅导、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验、 批改作业及实验报告、指导论文等。累计工作量为 120 学时 左右,教学实习结束,导师应给硕士生写评语和评定成绩, 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 — 27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导师可以根据培养目标安排其他实习方式代替教学实践, 实习时间不低于一个月。 九、社会实践与调查研究 参加社会实践是文科硕士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各学 科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硕士生开展社会实践活 动。 根据需要,各专业可组织硕士生参加本专业全国性、地 方性学术会议;在进入学位论文阶段,可根据需要有计划地 外出收集资料、调查研究和请教学长。 十、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审批 招收硕士生的各专业应参照上述要求,结合本专业特点, 制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 各专业要给每个硕士生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表》 ,于新 生入学一个月内,以学院为单位集中,交研究生处备案。《研 究生培养计划表》中所设置的各门课程不得随便更改,若要 更改或开设新课,应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同意,并 报研究生处备案,并在研究生《执行情况表》备注栏内注明。 十一、来华留学硕士生与我校同专业硕士生的培养要求 相同。但根据来华留学生的特点,规定不修政治课,不参加 社会实践、教育实践。但必须以专业学位课程或专业选修课 程补足上述课程学分。硕士生课程学习总学分不少于 28 学分。 汉语为第一外语的留学生须参加汉语水平考试,并达 HSK 六 级以上水平。 港澳台学生的第一外语是英语,与硕士生同堂上课,同 卷考试,成绩合格,可给予学分;不修政治课,以专业学位 课程或专业选修课程补足课程学分。 — 28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十二、在职兼读硕士生培养 1.总的原则:时间上要富有弹性,安排上要灵活掌握, 要求上要严格把关,可选用如下安排: (1)部分课程集中一段时间授课。 (2)部分课程学校提供教材和主要参考书,硕士生不脱 产自学,任课教师承担书面答疑或定期的面授、辅导。最后 硕士生通过考试,取得学分。 2.学位论文 在职硕士生论文题目可根据选送单位的实际需要由硕士 生提出,经指导教师与选送单位共同商定。论文撰写可在原 单位或学校进行,在学校累计时间不少于 2 个月。 — 29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 为了加强博士生培养工作,不断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家教委《博士生培养工 作暂行规程》(征求意见稿)和《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 生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 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研究工作的能 力,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具体要求是: (一) 掌握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逐步 树立无产阶级世界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 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 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 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学科研究工作的能力;在学术或专 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三) 身心健康。 二、学习年限 博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 3 年,如确有必要经批准可延长 学习年限;原则上不批准提前毕业。 三、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 (一) 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是进行博士生培养工作、教学 管理工作和质量检查的基本依据,按二级学科制定。应体现 本专业博士生培养基本要求,对本专业博士生的培养目标、 — 30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学习年限、研究方向、学位课程和考试要求、科学研究和学 位论文要求作出规定。 培养方案由导师和指导小组成员按照专业要求制定,经 博士点学科带头人审核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 (二) 培养计划 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导师应结合研 究生研究方向和实际情况制定培养计划,应对课程学习、文 献、阅读、科学研究、开题报告、学位论文、实践环节、社 会调查等项要求和进度作出计划。要充分注意因材施教,发 挥博士生的特长与积极性、创造性。 培养计划经导师、学科带头人同意后执行,并报研究生 处备案。 四、培养方式 拓宽培养口径,使博士生能够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 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提倡按较宽口径制定培养方案,并 以此规定博士生应具有的知识结构及其配套课程。加强对博 士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培养其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进行创造 性研究工作的能力。课程学习由导师指定范围,博士生自学 为主,也可采取讲授、课堂讨论等方式。考试或考查方式, 可以采取学术报告、读书笔记、论文等多种形式。 博士生的培养工作采取导师负责制与集体指导相结合的 方式。在发挥指导教师和学科点学术队伍群体的作用的同时, 要注意发挥学院的整体优势,促进学科交叉与更新。努力拓 宽与校外科研机构、政府部门、企业联合培养的渠道。加强 国内外学术交流,形成良好的学术氛围和育人环境。 五、学位课程学习的基本要求 (一) 政治理论课。授课以马克思主义原著为主,结合 — 31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邓小平理论,辅以介绍其他学派,当代学术思潮,并以马克 思主义观点进行分析、批判、比较鉴别,以便更好地掌握马 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要结合邓小平理论联系实际,联系博 士生的思想实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博士生用马克思 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进行科学研究工作。 讲课与自学、研讨相结合,教师讲课应不少于 54 学时。 要求博士生用马克思主义理论作指导,结合邓小平理论和实 际,结合自己专业发展史和科学研究方法,撰写一篇课程论 文,进行考核。 (二) 外国语课。第一外国语要求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 的外文资料,有一定写作能力和初步的听说能力,并通过学 位课程考试。外语(一外)课教学时数为 160 学时,安排在 第一、二学期。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 步能力。第二外国语是否开设不作统一规定,由各专业培养 方案确定。 (三) 基础理论和专业课。根据各学科博士生培养方案 的规定,按照拓宽基础,加强专业,掌握学科前沿的要求, 博士生的学位课程应包括三方面:一是拓宽专业基础需要的 基础理论课或实验课;二是为进入学科前沿或结合研究课题 需要的理论专著、文献专题等课程;三是适应学科交叉、扩 大知识面的跨学科课程。基础理论和专业学位课一般为 2 门, 选修课不少于 2 门(至少一门为跨学科或跨专业的)。 考试或考核方式可以是单科考试,也可以是专业综合考 试,考核博士生是否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 的专门知识,以及从事创造性科学研究所具备的能力。学位 课程学习安排一学年,其考试必须在博士学位论文开题前完 — 32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成。 (四) 前沿讲座(含讨论班) 。为了拓宽博士生的视野。 促进博士生主动关心和了解学科的进展,应根据本学科情况, 规定博士生在学期间应听取的学术讲座或参加学术讨论的次 数及考查要求和方式。 (五) 实行学分制,博士生至少应取得 20 学分,其中英 语 4 学分,政治 3 学分,学位课程 6 学分(2 门),选修课 4 学分(2 门),前沿讲座 3 学分。同等学力博士生必须补修所 学专业硕士学位专业基础课 3 门,跨专业攻读的博士生,必 须完成导师规定补修的课程, 均须通过这些课程的考试,不 计学分。 六、中期考核 一般博士生在入学一年后,要进行一次德、智、体全面 的中期考核,考核要求参照《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七、来华留学博士生的培养参照我校同专业博士生培养 要求来执行,免修政治理论课,但须选修其他专业课补足学 分。 港澳台留学生第一外语为英语,汉语为第一外语的留学 生须参加汉语水平考试,并达七级以上水平。 — 33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 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细则。 一、培养目标 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 会主义建设服务,在本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 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和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 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具体要求 硕士生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具有良好 的道德品质;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积极为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在理论素养和专业上要求: 1. 掌握马克思主义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 2. 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 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和资 料,并能写出学位论文摘要; 5. 身心健康。 三、学习年限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 2 年(全日制艺 术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为 3 年),如确有必要经批准可至 多延长学习年限二年。 — 34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四、培养方式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双导师制,其中一位为校内 导师,另一位来自实际工作部门相关领域,采取导师与指导 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在培养的过程中应贯彻理论联 系实际的原则,采取系统的理论学习与工作实践相结合的方 法;注意因材施教,充分发挥硕士生个人的特长和才能;可 结合专业需要,有计划地邀请校内外专家来校讲学。采用的 教材,应反映本专业国内外的先进水平。导师必须讲授硕士 生的专业课。硕士生应该参加所属教研室的有关学术活动。 五、实行学分制 学分要求参见各专业学位培养方案规定,各学科、专业可 以根据自身需求,在此基础上提出最低学分数。 六、课程设置 全日制专业学位课程设置要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 则,分为公共课,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必修课,选修课以 及专业实践等模块: (1)公共课: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 (2)学位基础课 学位基础课是硕士生学习和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基础理 论的重要基本课程,学位基础课应由本学科理论基础深厚并 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教授或副教授担任主讲教师。学位基础 课的教学,应有课外阅读和作业布置及考核。 (3) 学位专业必修课 学位专业必修课是在本专业范围内拓宽基础理论,学习 和掌握专业系统专门知识(特别是本专业多年积累而形成的 具有专业特色研究成果)的基本课程,原则上应按二级学科 的要求开设。学位专业必修课应由担任本专业基本理论研究 的教授或副教授任主讲教师。学位专业必修课的教学,应有 课外阅读和作业布置及考核。硕士生所修应不少于 2 门。专 — 35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业外语应列为必修课,考试由指导教师本人或委托他人命题、 评分。 (4)选修课 专业选修课是供硕士生进一步拓宽专业基础理论、扩大 知识面及相应能力培养而设置的课程,除了设置一定数量的 专业选修课外,还应要求硕士生选修部分跨专业或跨学科的 课程。专业选修课任课教师应是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主要研究 该课程涉及领域的教师担任,原则上应由教授或副教授任教。 硕士生选修不少于 2 门,其中跨专业或跨学科课程至少 1 门。 (5)专业实践 专业实践是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重要的教 学和科研训练环节,它对提高研究生的实践能力,适应毕业 后的工作都将起到重要作用。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当根据《全 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考核办法》相关要求进行专业实践, 不参加专业实践或专业实践考核未通过,不得申请毕业和学 位论文答辩。 (6) 其他 以同等学力考入的硕士生,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考取全 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要补修有关的大学本科基础课 程 3 门;跨学科或基础理论或专业知识有着某方面的缺陷、 需要入学后进行适当补课的硕士生,要补修相关学科的本科 课程 2 门,均不计学分。 硕士生完成以上基本课程的学习,并已通过考核,仍学 有余力的,经导师同意,可以有计划选修其他课程,这些课 程通过考试(查)的,给予相应的学分。各个专业在每学期 结束后,导师应填写《研究生培养执行情况表》,一份交学院 教务员,一份交研究生处备案。 七、考试、考查 1. 硕士生必须按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选课,并参加 — 36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考核,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必修课进行考试,选修课进行 考试或考查。考试成绩按五级分制或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 按“ 合格 ”、 “ 不合格 ”记分。 硕士生的考试、考查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入《研究生考 核成绩登记表》,送交学院办公室,填入《研究生学籍和学业 成绩表》 。 硕士生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可补考或付费重修。 2. 硕士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查),必须提出缓考申请, 由导师签署意见,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研究生处批准, 方可缓考一次。缓考课程的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的成绩处理, 旷考的,不准补考。 硕士生缺课超过 1/3 课时,不得参加该门课的考试。 3. 考试时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如确有悔改表现, 由本人申请,经同意可以付费重修。 4. 跨系选修课,硕士生应到授课的学院进行考试(查), 考试(查)成绩和试卷,转硕士生所属的学院研究生教务员 存档。 5. 研究生处在学期结束前二周内组织硕士生公共课考试。 专业业务课程考试由各学院负责。公共课考试试卷和各专业 课试卷由学院保存。 十、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审批 招收硕士生的各专业应参照上述要求,结合本专业特点, 制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 各专业要给每个硕士生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表》 ,于新 生入学一个月内,以学院为单位集中,交研究生处备案。《研 究生培养计划表》中所设置的各门课程不得随便更改,若要 更改或开设新课,应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同意,并 报研究生处备案,并在研究生《执行情况表》备注栏内注明。 十一、来华留学硕士生与我校同专业硕士生的培养要求 — 37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相同。但根据来华留学生的特点,规定不修政治课,不参加 社会实践、教育实践。但必须以专业学位课程和专业选修课 程补足上述课程学分。 港澳台留学生的第一外语是英语,与硕士生同堂上课, 同卷考试,成绩合格,可给予学分。汉语为第一外语的留学 生须参加汉语水平考试,并达 HSK 六级以上水平。 十二、在职兼读硕士生培养 1. 总的原则:时间上要富有弹性,安排上要灵活掌握, 要求上要严格把关,可选用如下安排: (1) 部分课程集中一段时间授课。 (2) 部分课程学校提供教材和主要参考书, 硕士生不脱 产自学,任课教师承担书面答疑或定期的面授、辅导。最后 硕士生通过考试,取得学分。 2. 学位论文 在职硕士生论文题目可根据选送单位的实际需要由硕士 生提出,经指导教师与选送单位一道商定。论文撰写可在原 单位或学校进行,在学校累计时间不少于 2 个月。 — 38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加强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学 的暂行办法 一、教学要求 研究生的政治理论课,要以马克思主义原著为主,理论 联系实际,组织专题教学,使研究生从更广阔的背景和更高 水准上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运用马克思主义,特别是 当代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并引导研 究生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业务学习,指导专业 学科的科学研究工作。 二、课程设置 硕士生设《科学技术哲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 践》课。博士生设《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思潮》课。 三、时间安排 硕士生政治理论课,第一学年开设,每周授课均 2 学时。 博士生政治理论课安排一学期,每周授课 3 学时。 四、课程考核 研究生在政治理论课的学习过程中,必须用所学的马克 思主义理论,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结合实际问题,撰 写一篇课程论文。硕士研究生一门课 2 学分,博士研究生一 门课 3 学分。课程论文或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得毕业。 五、具体措施 1.结合政治理论课,开展社会调查,组织参观访问辅导活 动。 2.政治理论课任课教师与专业导师加强联系,了解研究 — 39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生的思想实际,更有针对性地组织教学。 — 40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非外语专业研究生第一外语课程 学习和考试规定 研究生公共外语是研究生必修的学位公共课,按《非英语 专业硕士生(一外)教学大纲》和沪学位办(96)33 号文《关 于加强研究生外语应用能力培养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 硕士生英语教学 按《非英语专业硕士生英语(第一外语)教学大纲》规 定,硕士研究生的英语学位课程由基础英语和专业英语组成。 1.硕士生基础英语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具有较熟练的阅 读能力,一定的写、译能力和基本的听、说能力,能够以英 语为工具进行本专业的学习和研究。为了确保外语课(一外) 学习时间,在研究生一年级期间,由大学外语部统一安排公 共外语课,各学院不要在公共外语课时间,安排学生外出、 专业课学习及其它活动。 2.教学安排和考试:基础英语教学安排在第一学年内完 成。 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在职攻读的研究生,按大纲组织教学 和考试,并评定成绩。 3.成绩评定 硕士研究生的基础英语成绩以百分制记分。修一个学期, 课程总评成绩合格者可给予 2 学分。 考试成绩总评不及格,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 允许自费重修一次,如果重修仍不及格,则按学籍规定有关 条文处理。 — 41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学校安排英语口语课,由外教承担教学任务,选修并通 过考核的可获得 2 学分。 部分培养方案规定可不选修英语公共课的专业,培养方 案报研究生处批准后,研究生可以不修公共英语课。 4.专业外语 教学要求和考试: (1)专业外语教学时数不少于 40 学时,由导师或以学 科为单位组织教学。 (2)通过专业外语的学习,研究生要能够顺利阅读本专 业的外文资料,速度每分钟 80~100 词,理解正确。 (3)能借助词典将本专业的资料进行英译汉,英译汉速 度每小时 350 个英文词,理解正确,译文通顺。 (4)专业外语考试必须在第二学年结束前完成,考试成 绩合格记 2 学分,不及格可进行一次补考。 二、博士生英语教学 1.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具有熟练的阅读能力,较好的写 作能力和一定的听说能力,能以英语为工具,熟练地进行本 专业的研究,能进行本专业的学术交流。 2.教学安排和考试 博士生教学时数为 160 学时,博士生每周为 4 课时,安 排在第一学年内完成。博士生教学要求比硕士生高,不仅要 提高阅读能力,还要提高写作和听说能力。成绩合格获得 4 学分。 — 42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研究生实习考核办法 参加实习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一个必要环节,它对提 高研究生的实践能力,适应毕业后的工作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为此,要求如下: 一、实习时间:硕士研究生一般在二年级进行实习,实 习时间最低不少于 1 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一个月的实习 工作量可折合为 120 学时左右(讲授课时以 8 ~ 12 学时为 宜)。 二、实习内容:研究生实习的方式以教学实践为主,如 承担本科生或专科生的部分课程的教学助教工作。也可由导 师根据培养目标安排其他实习方式,如工程实践、课题研究 或管理实践等。但实习时间不得少于 1 个月。 三、实习安排: 教育实习可在每学期安排下学期教学任 务时,由学科带头人与研究生导师磋商后,落实研究生的教 学实践任务。其他类型的实习方式由导师予以安排。 四、成绩评定:实习结束前,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按照实 习计划的要求对研究生的实习表现进行考核。成绩评定标准应 当依据研究生的实习态度、组织纪律、解决和处理问题能力等 方面予以综合评分,并填写《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实践能力考 核表》 。实习成绩不合格者,不能进入毕业论文写作阶段。 五、免修对象:具有两年以上高校教学实践并担任过讲 课任务的研究生,具有高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导师和 学院批准允许免修教育实习,在《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实践 能力考核表》中,导师、分管院长签署免修意见,不计学分。 但是,必须另选一门专业课程。 — 43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考核办法 专业实践是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重要的教 学和科研训练环节,它对提高研究生的实践能力,适应毕业后 的工作都将起到重要作用。各学院及导师必须高度重视专业学 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工作,主动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多种形式的 实践基地,为学生进行专业实践奠定基础。 一、专业实践时间: 专业硕士研究生一般在第二学年开始进行专业实践,我校 全日制体育硕士,法律硕士,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期 间参加专业实践时间不少于一年,其中教育硕士到中小学进行 实践活动的时间不少于半年;其他种类专业硕士参加专业实践 的时间不少于半年,应届毕业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研究生原 则上应在完成全部课程学习计划后方可进入专业实践阶段,特 殊情况下可申请采取以课程学习与专业实践交替的方式进行。 二、专业实践内容: 专业实践的组织工作应贯彻和体现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 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灵活进行: — 44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⑴ 由导师结合自身所承担的科研课题,安排学生的专业实 践环节。 ⑴ 充分发挥校外导师的指导作用,安排相应的专业实践环 节。 ⑴ 由学院统一组织和选派学生教学实习实践基地进行专 业实践。 ⑴ 研究生结合本人的就业去向,自行联系专业实践单位。 三、专业实践安排: 专业实践一般安排在第二学年进行, 专业学位研究生应于第二学期结束前,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全 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表》 ,交所在学院留存,研 究生处定期检查。 四、成绩评定:实践结束前,指导教师和实践单位按照实 践计划的要求对研究生的实习表现进行考核。成绩评定标准应 当依据研究生的实习态度、组织纪律、解决和处理问题等方面 的能力等方面予以综合评分,并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全日制专 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考核表》 。研究生不参加专业实践或专 业实践考核未通过,不得申请毕业和学位论文答辩。 — 45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关于加强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的意见 一、加强对研究生科研能力的培养,是提高研究生培养 质量的关键,是衡量研究生教学质量的主要标志。 二、研究生导师要把提高研究生的科研能力,贯穿于研 究生培养的全过程。研究生要努力学习,刻苦钻研,积极参 与导师的研究课题;或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选择并完成课 题,不断提高自己的科研能力。 三、学位论文质量是研究生科研能力的集中体现;要重 视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开题报告、撰写、指导等各个环 节,要严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学位论文。 四、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作为第一作者,以上海 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一篇 学术论文,字数四千以上。如果本校的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 为第二作者,必须发表两篇学术论文,每篇字数四千字以上。 五、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 文科:必须作为第一作者,以上海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 在 CSSCI 刊物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字数五千以上;如果本 校的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必须发表两篇学术 论文,每篇字数五千字以上。 理工科:必须作为第一作者,以上海师范大学为第一署 名,在 SCIE、EI 源刊物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如果本校的导 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必须发表两篇学术论文, 每篇字数五千字以上。 六、未完成四、五项工作的,将暂缓授予学位;直到发 表论文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授予学位。 — 46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关于促进研究生参加导师研究 课题的试行办法 为加强研究生的科研能力,进一步促进研究生参加导师 的研究课题,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上海师范大学研究 生教育工作条例》 ,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研究生在学期间应积极参加导师的研究课题,导师 应把研究生参加自己的课题作为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内容。 二、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所有学科学术成果都与导师的指 导、影响有关。导师自然享有研究生学科学术成果的署名权 和其他有关权利。 三、导师在研究生的学科学术成果中所享有的份额和地 位,由导师与研究生自行商定。如有争议,由研究生处与各 级学术委员会协调。 四、研究生参加导师的科研课题,导师应在经费、设备、 资料等等方面给予帮助。 五、本办法经上海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05 年 6 月 21 日审核通过。 六、本《试行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 47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制的规定 为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以及规范管理,依据 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上海师范大学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培 养方案》 的有关规定,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时实行双导师, 特制订本规定。具体如下: 1、双导师制的内涵 无论何种培养模式, 凡最终拟在上海师范大学申请专业 学位者, 学校有关学院应为其确定一位具有相应指导资格的 教师进行指导(以下简称校内导师) ;校内导师可根据培养模 式的不同与实际情况的需要,在经申报批准后与校外有关单 位从事相同或相近专业工作, 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 员(以下简称校外导师)联合指导(培养)。 2、双导师的产生方式 双导师中的校内导师由所属专业领域具有指导硕士研究 生资格的人员担任。校内导师一般应在工程硕士研究生入学 后一年之内,采用师生双向选择或指定方式确定。 校外导师原则上由专业学位研究生所在单位从事相同或 相近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特殊情况经 批准也可请其它单位相关人员担任) 。产生方式可由专业学位 研究生在本单位自行选择或由所在单位推荐, 但应征得专业 学位研究生和作为校外导师的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同意。校 外导师原则上应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内导师确定后三个月内 确定。 3、校外导师的审批手续 — 48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原则上,有关学院应在工作岗位、工作业绩、工作责任 心等方面对拟成为校外导师的人员进行考查。校外导师一经 确定,需填写《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情况登记审 核表》 ,并经相关学院审批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4、双导师指导工作的分工 在整个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 主要指导责任原 则上应由校内导师承担。校内导师主要负责指导专业学位研 究生的课程学习、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的撰写、学位论 文理论部分工作及学位论文的撰写、论文答辩工作等。 校外导师主要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在专业活动中应用所 学知识能力的培养与指导, 以及论文选题与学位论文实践部 分的指导等。 校内、外导师应经常交流指导情况,使专业学位研究生的 理论知识学习与实际应用能力提高相互结合、相互促进。 校内导师指导费用原则上由学校提供,校外导师指导费 用原则上由专业学位研究生所在单位提供。 5、校内、外导师的变更 校内、外导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应变更。如因特殊原因 确需更换,对于校内导师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对于校外导 师,应事先提出申请(原校外导师与新校外导师签字;所在单 位和我校有关学院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更换后的新校外导 师应按第 3 条要求重新填报《上海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 校外指导教师情况登记审核表》,并经相关学院审批后报研究 生处备案。 6、校外导师的聘任 校外指导教师一经批准,将由相关学院颁发聘书。 — 49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上海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情况登记审核表 受聘专 业领域 专业方向 专业技术 职务 定职时间 性别 姓名 出生年月 最后学历(包括毕 业时间、学校、专 业、学位)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办公室: 手机: 住宅: 主要研究方向或学科专长 研究生姓名 入学年月 校外导师近 5 年学术、科研情况(论文、专著、科研设计/推广/规 划项目、获奖) 校外导师所在单位核实及同意推荐的意见: 校内指导教师意见: 盖章: 年 学院审核意见: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月 签名: 日 研究生处审批意见: 年 签名: 盖章 月 — 50 — 日 年 月 日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为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同时为了进一步调动研究生 学习积极性,更合理地促进人才成长,对在学研究生实行中 期考核制度。即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的要求,对 在学研究生政治思想、课程学习、科研教学能力等各个培养 环节进行全面的、综合性的测评。 一、中期考核时间 硕士研究生在入学第四学期末或第五学期开学后两周内, 进行中期考核。博士生在第三学期前期进行中期考核,特殊 情况需经研究生处同意后方可推迟。 二、中期考核内容 研究生中期考核都必须填写《研究生考核登记表》、《研 究生论文选题报告》,硕士生还须交《研究生实践能力考核 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精 神,具体从如下几方面进行考核: (一)课程考试成绩的审核:对政治理论课、第一外语 课(含专业外语)考试成绩及规定所学专业学位课程考试成 绩进行审核,有必要时,也可组织综合考核。 (二)科研、教学能力审核:审核研究生在学期间的课 程学习综述、学年论文、调研报告、实验报告、已发表的学 术论文以及教学实习、兼助教工作的教案及教学效果。 (三)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核。以教研室(研究室)为单 位,举行开题报告会。开题报告内容包括所选题目的目的和意 义,有关学科领域目前国内外的进展和动态,实验设计方案, 工作进展安排,还存在的问题,完成论文的时间和预期结果等。 — 51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报告后,由该研究生的导师作必要的补充和说明,然后请到会 的其他导师和研究生提出意见,再作修改、定题。最后由研究 生本人填写《研究生论文选题报告》 ,由导师签署意见后,与 《研究生考核登记表》一起交研究生处审核,开题报告在规定 的中期考核时间内进行,若第一次未通过者,允许在 1~2 个 月内再进行一次,仍未通过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三、中期考核程序 (一)以专业为单位组成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学科带 头人,研究生导师、教研室主任、任课教师、班主任或政治 辅导员组成,也可邀请校内外相关学科的专家参加。按照上 述要求,对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 经全面考核后,具体按下列情况办理: (1)硕士生:学习成绩良好,具有一定科研能力的,进 入硕士论文阶段;学习成绩较差或明显表现缺乏科研能力的, 应终止学习或只能转入毕业论文写作阶段。 (2)博士生:在规定的课程学完后,通过全面考核,合 格者,撰写博士学位论文;对不能达到基本条件者,停止博 士学位论文写作,其中已获硕士学位,仍按硕士毕业分配工 作;未取得硕士学位的宜作为硕士生培养,可按硕士学位要 求改做硕士学位论文。 (二)各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负责本学院研究 生的中期考核工作。考核小组将考核意见及有关材料送学院 办公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三)考核意见由各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汇总为中期考 核工作报告,并将有关材料送研究生处审核备案。在规定时 间内不能完成中期考核者,按中期考核不合格处理。 — 52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为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同时为了进一步调动研究生 学习积极性,更合理地促进人才成长,对在学专业硕士实行 中期考核制度。即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的要求, 对在学研究生政治思想、课程学习、科研教学能力等各个培 养环节进行全面的、综合性的测评。 一、中期考核时间 三年制专业硕士在入学第四学期末或第五学期开学后两 周内,两年制专业硕士在入学第三学期末进行中期考核。 二、中期考核内容 研究生中期考核都必须填写《研究生考核登记表》、《研 究生论文选题报告》,硕士生还须交《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 究生专业实践计划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 五条、第六条的精神,具体从如下几方面进行考核: (一) 课程考试成绩的审核:对政治理论课、第一外语 课(含专业外语)考试成绩及规定所学专业学位课程考试成 绩进行审核,有必要时,也可组织综合考核。 (二) 科研、教学能力审核:审核研究生在学期间的课 程学习综述、学年论文、调研报告、实验报告、已发表的学 术论文以及专业实践计划。 (三)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核。以教研室(研究室)为 单位,举行开题报告会。开题报告内容包括所选题目的目的 和意义,有关学科领域目前国内外的进展和动态,实验设计 方案,工作进展安排,还存在的问题,完成论文的时间和预 期结果等。报告后,由该研究生的导师作必要的补充和说明, 然后请到会的其他导师和研究生提出意见,再作修改、定题。 — 53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最后由研究生本人填写《研究生论文选题报告》,由导师签署 意见后,与《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表》 一起交学院教务员处审核,开题报告在规定的中期考核时间 内进行,若第一次未通过者,允许在 1~2 个月内再进行一次, 仍未通过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三、中期考核程序 (一) 以专业为单位组成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学科带 头人,研究生导师、教研室主任、任课教师、班主任或政治 辅导员组成,也可邀请校内外相关学科的专家参加。按照上 述要求,对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 经全面考核后,硕士生学习成绩良好,具有一定科研能 力的,进入硕士论文阶段;学习成绩较差或明显表现缺乏科 研能力的,应终止学习或只能转入毕业论文写作阶段。 (二) 各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负责本学院研 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考核小组将考核意见及有关材料送学 院办公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三) 考核意见由各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汇总为中期 考核工作报告,并将有关材料送研究生处审核备案。在规定 时间内不能完成中期考核者,按中期考核不合格处理。 — 54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硕博连读攻读博士学位试行办法 为发展我校研究生教育,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硕士研究生硕 博连读攻读博士学位试行办法。 一、申请范围和条件 硕士研究生二年级学生,思想品德好,有较强的科研能 力,至少完成硕士阶段政治理论课、外国语、三门专业基础 课、三门专业课的学习任务,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成绩为优 良,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 物上发表至少一篇学术论文,字数五千以上,本专业有博士 学位授予权,可提出申请。 二、申请时间和程序 1.符合上述申请范围和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可在入学后 第三学期末,在研究生处网页上,进行博士生招生考试报名; 第四学期开学后,到研究生处网页下载并填写 “ 硕博连读 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 ”,由原导师和学院签署意见,最迟第 2 周将申请表和学术论文交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缴纳学科综 合考试费。所有申请者均需参加学科综合考试,考试时间由 研究生处确定,具体考试由各学院组织。 2.组织学科综合考试 学科综合考试内容应覆盖三至四门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同专业的试题要有一定比例的共同要求,还要有一定比例的 跨二级学科的内容。各博士点对学生是否通过学科综合考试 作出决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研究生处。综合 — 55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考试的材料送研究生处备查。 3.通过学科综合考试的硕士研究生,第四学期学位课程 均为优良,并通过中期考核的(可不填写《研究生论文选题 报告》),正式转为博士生,进入博士生学习阶段。第四学期 学位课程成绩未达到优良,或未通过中期考核的,不能硕博 连读攻读博士学位。 三、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 硕博连读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的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 工作按《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 行。博士生导师要指导研究生拟定博士生论文工作计划,并 对硕博连读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的文献阅读、论文选题、 论文阶段报告和论文答辩做好安排。 四、其他 硕博连读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博士研究生身份注 册。 五、本《试行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 56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附:硕博连读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 姓名 性 民族 政治面貌 出生 年月 联系 电话 别 专业 研究方向 课 程 名 称 成绩 课 程 名 称 成绩 学 位 课 程 学 习 情 况 学科综合考试成绩 参加 科研 情况 及 科研 成果 原 指 导 教 师 意 见 导师(签名): 年 月 — 57 — 日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博 士 点 对 综 合 考 试 的 意 见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意 见 学 校 意 见 分党委书记(签名): 年 月 日 拟接收导师(签名): 学科带头人(签名): 年 学院盖章 月 日 主席(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科研成果和参加科研情况须提交证明材料。 — 58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旁听研究生课程的暂行办法 为做好校外人员和本校青年教师旁听研究生课程以及本 校研究生跨系听课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学院必须在不影响本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前提下, 确定每学期接收旁听生的课程和人数,至迟在每学期开学前 一周报研究生处。有些课程,报名人数超过限额的,由研究 生处与有关教师以适当方式择优决定旁听生名单。 二、旁听手续于每学期开学第一、二周在研究生处办理。 三、校外申请人员须持单位介绍信,填写《旁听研究生 课申请表》 ,经我校任课教师签字、学院负责人同意后,方可 办理有关手续,领取《旁听生审批表》。 四、旁听生应将《旁听生审批表》上联交有关学院办公 室,由学院办公室保存,并由学院办公室填好下联后,交任 课教师。旁听生只能旁听指定课程,遵守课堂纪律。对违犯 校纪,经教育不改的旁听生,取消旁听资格。 五、本校青年教师应填写《旁听研究生课申请表》,经批 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每学期旁听课程一般不超过两门; 本校研究生要跨系听课,应经导师、院领导批准,直接去有 关学院办理手续。 六、课程学习结束后,旁听生必须随班参加考试。校外 旁听生、校内青年教师的旁听成绩由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填 入《旁听成绩表》,于下学期第一至第四周内报研究生处备案, 由研究生处填写考试成绩单寄送或转交旁听生所在单位。跨 系听课研究生的旁听成绩,由授课学院转研究生所属的学院 研究生工作秘书。 — 59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七、研究生处不负责校外旁听生的住宿、教材、图书资 料借阅等事宜。 八、旁听生收费标准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 60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研究生公共选修课管理规定 研究生公共选修课是我校根据研究生培养目标要求,研 究生知识与技能掌握的需要而设置的课程,主要是为了扩大 研究生的知识面,提高研究生的综合能力。为了切实做好全 校性选修课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全校性选修课的教学质 量,特制定本条例。 一、我校目前开设英语口语课及计算机课等作为研究生 公共选修课,公共选修课的安排由研究生处组织。 二、在每学期的第 13~15 周,研究生处将发布下个学期 公共选修课的选课通知,并公布上课时间、周次、节次及地 点。 三、选课结束后,研究生处可根据各门课程选修人数和 其它情况作适当调整,合并或取消选课人数过少的班级。对 修改的课程班级,研究生处将及时向研究生公布,并组织研 究生改选、补选和退选。 四、选修课开课两周内为试听阶段,在此期间内研究生 若不想修读该门课程,可申请取消选修或改选,但需要在规 定时间内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五、研究生对自己选修的课程,必须严肃对待,认真听 课和参加考试,选修课成绩将记入学习成绩档案。未办理取 消手续,不参加考试,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 六、研究生凡未经过选课者不得修读,不参加该选修课 考试,不予登记考试成绩。 七、对于选修课不合格的研究生,可选择参加补考或重 — 61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修,补考合格后记该门课成绩 60 分,并给予学分;重修将由 本人向研究生处提交申请,办理重修手续后,在下一学期重 新选修该门课程。 八、此条例自 2006 年 3 月开始实施。 九、未尽事宜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 62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学籍管理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 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 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的实 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 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化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 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学校规 定的日期入学报到。 第五条 新生报到后,经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合格, 准予注册者,方可取得学籍。 — 63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人提出申请,经研 究生处批准,可推迟入学,保留入学资格。 (一)入学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招生体检规定限招 的疾病除外)而不宜参加学习者,经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及 以上)诊断,在短时间内能治愈的,可推迟入学一年。 (二)入学前已怀孕或在入学体检中发现怀孕者,凭二 级甲等医院(及以上)证明,可推迟入学一年。 (三)自愿或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去工矿企业、边疆、贫 困地区等基层部门工作锻炼,并有具体单位接收者,可推迟 入学一年。 (四)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经审查,确系特殊原因, 可推迟入学一年。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原为在职人员的回原单位并 按国家有关病假规定对待;原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或毕业硕士 研究生,由原培养单位参照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中有关规定 处理,其他人员回家修养。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推迟入学的研究生,必须在保留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 形式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由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 发入学通知书,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 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已发录取通知书的,凭研究生处批复和 原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复审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 — 64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要按校历规定的日期到 所属学院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请假,否则按旷课处 理。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注册者,以自动退学论处。 第三章 成绩管理 第九条 硕士生课程分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两类,每 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学位课程采用考试方式,非学位课程 可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考试成绩以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 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查成绩以两级分制(合格、 不合格)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标准是:90 分以上 为优,80--89 分为良,70--79 分为中,60--69 分为及格,59 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应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 参照平时成绩,平时成绩一般占 30%,期末考试成绩占 70%。 以论文作为考试方式的,除评定成绩外,主考教师还应对研 究生学习该课程所达到的实际水平,写出确切的评语。 第十一条 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原则上不能免修。 如要求免修,研究生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或任课教 师签署意见,学院主管负责人同意,其中公共课程须经研究 生处同意。免修不能免考,须参加该门课程同级研究生的期 末考试,考试成绩记入成绩单。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一般不能缓考。如有特殊原 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 同意,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公共课程须经研究生处批准, — 65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方可缓考。擅自缺考者,其成绩作不及格处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不及格,可补考或付费重修, 付费标准另行规定。补考合格,成绩记为 60 分;重修课程成 绩按重修考试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硕士生课程学习结束,将对硕士生的课程学 习情况和科研能力进行一次中期考核。论文选题开题报告经 导师和学科带头人审核通过,方可转入学位论文写作阶段; 否则,只能转入毕业论文写作阶段。 第十五条 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的成绩以“合格” 或“不合格”评定。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六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以及有 关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 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请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批准; 一周以内,由有关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须报研究 生处批准,返校后,须到研究生处销假。擅自离校或离开工 作岗位者,按每天 4 节计算。 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 分。一学期内旷课达 10 节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十节以上、 二十节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20 节以上、50 节以下者,视 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50 节以上或连续旷课两周以 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研究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离返校。因故需 要早离校或晚返校者,需先行办理请假手续,报请批准,否 — 66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则作旷课处理。 对旷课的研究生,应给予批评教育;旷课累计超过其课 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次课程考试。 研究生日常上课与论文期间的考勤由班长、任课教师、 导师分别负责,辅导员与学院教务办公室检查。 第十七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 课程,并参加考试(考查) ,必须严格遵守《上海师范大学考 试全面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考试纪律。 第十八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 究、教学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 规定。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申请出国探亲、旅游、进修、 留学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证明需要修 养治疗者; (二) 患传染性疾病者; (三) 在学期间怀孕者; (四) 以学生身份出国进修者; (五) 非毕业生以学生身份到单位工作或接受单位聘任 者; (六) 委培、定向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者; (七) 其他原因需要休学者。 — 67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应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向所在 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处批准后,办理休学 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 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往返路 费由本人自理。因病休学者,回家或回原单位到指定医院(离 校前报研究生处)治疗,其医疗费可按发票报销,擅自到非 指定医院治疗,医药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如违法乱纪且情节严重者, 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到研究生处办理复学 手续。因病休学者,必须提供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及以上) 医院证明。经复查合格,准许复学。 第二十六条 休学期间停发研究生奖学金。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能转学或转专业。 学术型研究生一般不能转学、转专业和更换指导教师。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转专业和更换指导教 师: (一)原学专业停办; (二)导师意外死亡、出国不归、调动工作或其他原因 不能正常履行导师职责; (三)本人身体条件变化不符合所学专业身体要求或其 — 68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他特殊原因; (四)委托、定向研究生因工作需要; (五)学校学科发展需要。 有以下情形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转学、转专业和更换指导教师者,由本人 及所在学院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处审核并签署意 见,其中转学、转专业经分管校长批准;更换指导教师和研 究方向,由学院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转学一般应在本地区本系统进行。个别无 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接受专业必须 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研究生转学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和 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后,报上海市教委审批(跨省须两地高教 部门批准) ,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单位所 在地公安部门。 学生进入毕业论文阶段后,一般不再受理转学、转专业 的申请。 第七章 退学、自动退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 69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三)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 学位课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 试不及格者; (四)学校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 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其 它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八)按国家政策规定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者。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期 满一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自动退学处 理: (一)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或复 学申请批准后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在学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接受任何单位聘用(包 括出国留学)者或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 (四)毕业生未经批准在规定时间(自规定离校起两周) 不办理离校手续者。 第三十三条 退学、自动退学,对研究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四条 退学,自动退学者不得申请复学(不包括 自费出国留学) 。 第三十五条 退学、自动退学者,自批准之日(或实际 自动退学)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研究生奖学金,停止公费医 — 70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疗。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档案、户口退回到其家庭 所在地,找到用人单位后,到原培养高校就业指导中心领取 就业协议书,有关省市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开具就业报到证。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将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 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将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 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 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三十八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学校将视其情节轻 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五种:(1)警告;(2)严 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 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 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将 开除学籍。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考试作弊,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给予开除 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71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 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 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一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 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 要适当,允许本人申辩。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 5 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 申诉,学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诉请求的 15 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四十二条 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校长办 公会议审批,报上海市教委和教育部备案。其中特殊情况, 须报上海市教委审批。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被开除学籍后,档案、户口退回其 家庭户籍所在地。开除学籍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 学校文书档案、本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 请复学。 — 72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第九章 毕业与就业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 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考核 批准,可以提前毕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年。全日制专业 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二年,艺术硕士及法律硕士 (非法学)为三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 一般不能延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应在论 文答辩半年以前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师范大学研究 生延长学习期限申请表” ,导师和学院签署意见,经学校批准, 可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期间,不再发放奖学金。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毕业时,有关学院做好毕业鉴定。 鉴定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第五十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体合 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 证书。结业一年内论文重做通过,一年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教育部统一 印制。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制。 第五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就业范围规定实 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 73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第十章 自费出国留学、公派出国、出国(境) 探亲、出国(境)旅游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可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公派出国、出国(含出境,下同)旅游、 出国(含出境,下同)探亲。 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学校或其他机构选派的出国(含 出境,下同)培训,培训时间超过四周的,不能在第一学年 进行。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公派出国、出国旅 游、出国探亲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导师、 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核。 第五十五条 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需提交对方学 校入学通知书、奖学金批准书或经济担保书和其他有关资料, 经研究生处审核同意,由研究生处报分管校长批准办理退学 手续。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研究生自学校批准之日起,保留学籍 一年。一年内未成行者,可办理有关恢复学籍手续。 第五十六条 自费出国与公派出国批准后保留学籍的研 究生均不享受在学或休学研究生待遇。 第五十七条 研究生申请出国探亲对象只限于直系亲属。 旁系亲属或非血统关系一律不予受理。 申请出国探亲须提交亲属证明,对方居住地合法居住证 明和相应经济担保材料,经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办理相应手 — 74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续。 出国探亲时间只安排在寒暑假,一般只在每学期最后一 个月受理。一般假期为一个月,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探亲结 束后,应在规定假期内到研究生处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归 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十八条 申请出国旅游,抵达地仅限于国家旅游管 理部门批准国家和境外地区,申请时须提供旅行社资信证明 和其他材料。经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办理相应手续。 出国旅游时间只安排在寒暑假,一般只在每学期最后一 个月受理。假期一般为一个月,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旅游结 束后,应在规定假期内到研究生处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归 或逾期不办理销假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 向、委培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 第六十条 其它有关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文件,若与本《细 则》不一致者,以本《细则》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 75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籍管理 与成绩考核的规定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对学员的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作如下规定。 一、 入学注册 1.凡入学考试合格,经审查同意接受的学员,可取得入 学资格,发给录取通知书。 2.学员按规定时间持通知书、有关证明到学校报到。经 复查合格,准予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报校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1)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者; (2)发现有严重疾病,无法坚持学习者; (3)有弄虚作假或有徇私舞弊行为者; (4)因其它原因而不宜入学者。 二、 学习考勤 1.学员应遵守学校纪律,自觉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教学 活动和组织的其它活动。 2.学员在课程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病假须有医 生证明。 3.学员返校后,应及时办理消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4.学员擅自缺课者,按旷课处理;每门课程缺课超过教 学计划规定的课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必须重修,不能参加该 门课程的考核。 5.学员在非脱产学习期间,应定期主动与导师进行沟通 (一般每月至少 1 次),并密切关注相关学院及研究生处网站 — 76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上发布的通知,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 6.日常学习考勤,由学员所属学院(所)负责。 三、 成绩考核 1.各科成绩考核均按各专业学位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 2.考核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笔试或撰写论文的形式进 行。主考教师应对学员达到的实际水平,写出确切的评语。 试题及试卷由学院(所)装订归档保存。 3.课程考核分考试或考查,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 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查成绩以合格 或不合格记载。所学课程成绩达到及格或合格,才能获得学 分。 4.学员应认真参加考核,考核不及格者,只能按规定补 考一次;补考不及格,不能进入第二阶段(撰写论文)学习。 5.采取课堂考试形式进行考核的,因病假或其它特殊情 况不能如期参加考试,必须在考前申请缓考,缓考按正常考 核成绩处理。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视情节及态度给予批评、 教育或纪律处分,并通知原选送单位。 6.公共课采取撰写论文形式进行考核的,论文必须在任 课教师规定时间内(一般不超过 6 个月)提交,逾期一律以 不及格处理。 7.公共课考核成绩在考核一周后,由任课教师将填写好 并签名的《研究生考核成绩登记表》及《研究生课堂考勤记 录》,交研究生处,以便统一整理归档。 四、 休学、复学与退学 1 .学员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应由本人填写 《休学申请表》(研究生处网站可下载),经导师、所属学院 — 77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分管院长签字,盖章后交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休学。休学一 般以一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重新办理休学手 续,申请休学,但休学累计一般不超过两学年。 2.学员休学期满,应在新学期开始前办理复学手续,由 本人填写《复学申请表》(研究生处网站可下载),经导师、 所属学院分管院长签字,盖章后交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3.学员中途退学需递交本人申请,由学院(所)提出意 见,经研究生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退学: (1)学员因学习困难或身体有病以及其他原因不能继续 学习的; (2)学员在脱产学习期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缺课 10 天以上的; (3)违反国家和校纪校规,情节严重的。 经审批同意退学者,已选修课程的成绩予以承认,发给 单科成绩证明。 — 78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有关研究生转专业的操作细则 一、研究生申请转专业,必须具有“研究生学籍管理实 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列出的情况。 二、研究生转专业一般必须在入学后的第一学期进行。 三、转专业只能从入学时初试的录取分数线高的专业转 到录取分数线低的专业,不能从录取分数线低的专业转到录 取分数线高的专业。 四、转专业原则上只能在一级学科内进行。 五、申请程序为:(1)本人提出申请;(2)转出学科 导师和学科带头人签字;(3)转入学科导师和学科带头人签 字;(4)学院批准;(5)研究生处核准。 如果转专业在不同学院之间进行,转出和转入学院都必 须签署意见。 六、跨一级学科转专业,必须经主管校长批准。 — 79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规范研究生培养,全 面落实《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现制定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提前毕业实施细则》 。 一、基本要求: 1.德育考核达到良好以上,无任何违纪行为; 2.在校接受培养时间不得少于 2 年,必须完成研究生培 养方案上规定的所有课程,并通过中期考核; 3.所修课程成绩不得低于 80 分; 4.科研能力强,提出申请时,文科硕士生必须以第一作 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 ,以上海师范大学 为第一署名,在 CSSCI 来源刊物上发表与从事科研课题相关 的论文不少于 2 篇;理工科硕士生必须以第一作者(或导师 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以上海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 在国际检索(SCIE、EI)刊物上发表与从事科研课题相关的 论文不少于 2 篇。 二、操作步骤: 1.研究生处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受理提前毕业申请; 2.满足以上基本要求希望提前毕业的硕士生,需填写 《提前毕业和授予学位申请表》,按照表上有关要求填写相关 内容,请导师、学科点学科带头人和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3.将中期考核三表(《研究生论文选题报告》 、 《研究生 实践能力考核表》、《研究生学业考核记录》)、提前毕业和授 予学位申请表以及发表论文的复印件等送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4.为保证论文写作时间,从提出申请到论文答辩的时间 — 80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不得少于 10 个月,提出申请的时间以申请表交到研究生处的 时间为准; 5.凡是申请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其学位论文必须参 加市双盲评审。 三、其他有关事项: 1.申请提前毕业和授予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因特殊原因 不能提前进行论文答辩的,在正常学制时间内仍可享受原有 研究生待遇,超过正常学制时间仍不能进行答辩的,按《上 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提前毕业应按正常毕业研究生缴纳全部学费; 3.研究生处不接受在学期间因故休学者要求提前毕业的 申请; 4.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 81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的管理,维持正常的 教学秩序,特作如下规定: 一、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出境) ,必须签定《研究生出 国(出境)协议》 。 二、研究生出国(出境)期限在半年以上,还要填写《研 究生休学申请书》 ,办理休学手续。 三、研究生出国(出境)时间计算在学习总年限内。 四、出国(出境)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研究生,出国(出 境)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五、休学出国(出境)的研究生,回校后持《研究生复 学申请表》 ,到研究生处办理复学手续。 六、研究生出国(出境)逾期未归者,按退学处理,学 校不再出具任何学历证明。 七、研究生在学期间自费出国留学,需申请办理退学手 续。退学申请批准后,到所在学院领取《研究生离校通知 单》,办理离校手续。 八、在办理出国(出境)手续过程中,凡弄虚作假,或 有损学校名誉者,一经查出,将按《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学 籍管理实施细则》处理。 九、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 82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附件: 研究生出国(出境)协议 甲方:研究生导师 乙方:研究生 丙方: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 研究生 ,学号为 ,在学期间因为 原因出国(出境)。为了保 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维护校纪校规,根据《上海师范大学研 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及《上海师范大学在校研究生出国 (出境)管理规定》,特签定如下协议: 1、出国(出境)的期限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研究生在境外应注意自身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出国为 研究生自愿选择的行为,如发生意外事故,责任及后果自负。 3、研究生应按时返校学习。 4、研究生导师作为担保人负责督促研究生按期返校。研 究生若未按期归校,导师要立即上报学院,学院按照规定提 出处理意见,学校将对乙方做出相应的处理。 本协议一式四份,由导师、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 签字后,各自留存一份,一份报研究生处备案。 甲方(签名): 年 月 乙方(签名): 日 年 月 — 83 — 丙方(签名): 日 年 月 日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学位工作 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位评定 工作的规定 一 选题 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自主进行选题,最后由导师审 定。在确定学位论文题目时,应注意掌握如下几点原则: 1.创新原则。对本专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趋势、新成 就要有全面了解。硕士研究生所选的课题,要在前人工作的 基础上有创新;博士研究生应把最先进、最活跃、最有发展 前途的领域作为研究方向,论文内容应反映该学科在国内外 的最新成果,并能在该学科领域内提出新理论、新观点和新 材料。 2.先进性、社会需要与可能性相结合的原则。理科专业, 既要考虑课题的先进性,也要考虑到仪器、设备条件的实际 可能;文科专业,既要考虑到题目是否具有现实意义、学术 价值,即是否有社会实践、理论研究的需要,又要考虑到写 好学位论文的有关内容是否存在可能。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 应尽可能与导师及所在博士学科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相 结合。 3.结合研究生本人的基础和特长的原则。研究生要从实 际出发,根据过去的科研基础,目前研究兴趣诸因素,确定 — 84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论文题目。 4.时间限定原则。硕士学位论文一般需要一年或更多一 点的时间,博士学位论文一般需两年时间,因此课题份量和 难易程度要恰当,要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结果。工作量不 到一年的论文,不能作为硕士学位论文;工作量不到两年的 论文,不能作为博士论文。 二 开题报告 举行开题报告会,是保证论文质量的前提。不论是文科 还是理科的研究生,在进入论文写作之前都必须举行开题报 告会,在本专业范围内宣讲。院(系、所)领导、导师、本 专业点教师和研究生要参加开题报告会。开题报告的内容应 包括: 1.本论文选题国内外研究情况(即学术史综述) 。 2.本课题的目的、意义,拟在哪些方面有所进展和突破, 在理论或实际应用方面的价值以及可能达到的水平(即创新 点)。 3.课题研究拟采用哪些方法、手段和措施。 4.论文的工作量和进度。 三年制硕士生的开题报告要求在第四学期末,最迟于第 五学期开学四周内完成;二年制专业硕士要求在第二学期末, 最迟于第三学期开学四周内完成;博士生要求在第二学期末, 最迟于第三学期开学四周内完成。通过论文开题报告会,确 定选题和主攻方向,同时填写《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论文选 题报告》 ,及时将表交到研究生处。 — 85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三 论文写作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是一个十分艰苦的科研过程,导 师不仅要注意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独立性,还要进 行论文工作的阶段检查,给予学生及时地、适当地指导,院 (系、所)领导要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具体的帮助。 1.研究生每两周要向导师汇报一次论文进展情况以及遇 到的困难和问题,与导师进行学术上的讨论和交流,导师要 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2.院(系、所)主管领导要关心研究生的论文进展情况, 进行必要的督促检查,要保证研究生做学位论文时对资料室、 实验室和计算机房的使用。 3.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制订、发布书面的学位论文学 术规范,使本学科学位论文的撰写有章可依。 4.学位论文在格式上应有明确的题目、关键词、中英文 摘要、全文目录、引文注释(当页注或尾注)、主要参考文献 等。学位论文在写作上应有学术史综述、主要创新点(目的 和意义) 、结束语(小结)等。 学位论文必须要有“ 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和 “ 学位 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 ”。 标准文本格式见《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 四 论文答辩 1.硕士学位论文要至少聘请校内外各一名具有相当于副 — 86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评阅;博士学位论文至少要聘请五位 具有教授或相当于教授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三位是外单位专 家)评阅。 2.论文评阅人必须是本学科领域内有学术造诣、责任心 强、作风正派,近几年在科学研究中有实际成果者。 3.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一个月前,由答辩委员会秘书 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 4.论文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如有一位评阅人认为论文 不够答辩资格,可再请一位专家评阅,如有两位评阅人认为 论文不够答辩资格,则答辩不得进行。 5.学校按规定对学位论文进行全员双盲评审。每年 4 月 15 日前按盲评要求博士生交两份学位论文,硕士生交一份学 位论文到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负责统一送校外专家进行盲 评。具体操作办法详见《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全员双 盲评审试行办法》 。 6.盲评有异议的论文,必须将盲评结果向答辩委员会和 学位评定委员会展示,供讨论时参考。 7.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或五人组成,其中至少有一 位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担任,答辩委员 会成员必须具有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硕士生 导师占多数;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或七人组成,答辩委 员会成员必须具有相当于教授的专业技术职称,答辩委员会 成员必须外单位专家占多数,博士生导师占多数。 8.答辩委员会中校外专家的聘任应得到本学科点负责人 的审核,并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9.论文指导教师不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在论文答辩过 — 87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程中可向答辩委员会介绍论文作者的情况,但不能代替论文 作者回答委员们的提问。 10.答辩委员会可就学位论文内容的科学性、材料的可 靠性、方法的正确性和结论的创新性以及作者的基础理论、 专门知识和学术观点等方面提出问题,由论文作者回答,以 此考查作者的学术水平和科学态度,从而确定作者是否符合 授予相应学位的要求。 11.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介绍答辩委员会 成员的姓名、职称、所在单位和学术专长; (2)导师介绍论文作者的情况; (3)作者报告论文的指导思想及主要内容; (4)答辩委员会成员或与会人员提问; (5)让作者准备十五分钟左右;由作者对所提问题进行 答辩; (6)休会 休会期间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开会,秘书宣读 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全体成员就学位论文水平和作者答 辩情况进行讨论和评议,并起草答辩委员会对该论文的决议, 而后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和通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 (7)复会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并宣读答辩委 员会的决议。 12.论文答辩委员会就是否同意论文作者毕业和是否建 议授予其学位分别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 得通过;未获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论文可 在一年内、博士论文可在两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13.研究生论文通过答辩后,如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 — 88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通过授予学位,必须写出书面报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 研究生处。 研究生或导师如果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 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审核。 14.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必须在每年的五月底以前完成。 各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在六月十五日前提出是否授予 申请人学位的建议;并按申请人分别整理出如下材料: (1)学位申请书(贴好照片,一式二份) ; (2)学位论文工作计划(一份); (3)论文答辩申请表(一份); (4)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硕士生二份;博士生五份, 博士论文自评表一份); (5)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6)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加盖各单位公章); (7)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票(加盖各单位公章); (8)毕业生登记表(贴好照片,二份); (9)学籍和学业成绩记录(一式二份,并贴好照片)。 五 学位评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做出建议授予 学位的学位申请人,要逐个对其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 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时,应以无记 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成员通过(通 过的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的过半数)。 — 89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 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分委员会组织重新审 核,认为确实达到学位水平的,可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 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 合格的,也可做出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对以上情况,要从严掌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分委员会逐个审核的基础上进行 审批。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时不能采取通 讯投票的方式,必须召开会议, (出席会议的成员必须是全体 人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才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发给学位获 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其生效日期为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的日期。 六 其他 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同等学力在 职申请硕士学位者,另有规定,不按此规定执行。 — 90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 学位论文是学位申请人为取得博士或硕士学位,向学位 授予单位提交的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学术性研究论文,是国 家和社会的重要文献资料。为规范学位论文撰写,保证学位 论文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规格及字体 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一般使用标准简化汉字,排 版采取紧凑格式,不允许留有大量空白。正文采用小 4 号宋 体(参考文献为 5 号宋体),纸张为 A4(21×29.7cm)标准 格式,双面复印。 二、论文顺序 论文顺序依次为:封面、中文摘要、英文摘要、目录、 主要符号表、正文(含结论)、致谢、参考文献、附录、攻读 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含发表的学术论文) 、学位论文独 创性声明、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 从正文到最后,每一页的最上方有页眉。页眉用 5 号宋 体,两端对齐排列。页眉以各章节名称(起始章节起)与“上 海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或“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字样标示,页眉外侧为章节名,页眉内侧为“上海师范大学 博士学位论文”或“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 页码从正文开始按阿拉伯数字连续编排,页码位于页面 — 91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底端(页脚),对齐方式为“外侧” 。 三、论文规范 1.封面 论文封面采用全校统一格式,博士学位论文的封面为灰 色,硕士学位论文、同等学力在职申请硕士学位论文、专业 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封面为蓝色, 论文封面必须填写分类号,分类号可在图书馆查阅获得。 论文题目应是既能概括整个论文的中心内容,又能引人 注目。论文题目不能超过 35 个汉字。 学科专业的填写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专业目录中 的专业为准,一般为二级学科,按一级学科培养的则填一级 学科。 2.中文摘要 论文摘要由题头、摘要正文、关键词、论文类型等部分 组成。题头在首页的左上方,包括论文题目、学科专业、学 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姓名。 摘要正文约 1000 字左右,一般包括:从事这项研究工作 的目的和重要性;完成了哪些工作(作者独立进行的研究工 作及相应结果的概括性叙述);获得的主要结论(这是本摘要 的中心内容);硕士学位论文摘要应突出论文的新见解,博士 学位论文摘要应突出论文的创新点。 论文关键词的选取要简明扼要,切忌罗列过多。 论文类型包括:a.理论研究; b.应用基础; c.应用研 — 92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究; d.研究报告; e.软件开发; f.设计报告; g.案例分 析; h.调研报告; i.其它。 3.英文摘要 英文摘要与中文摘要的内容和格式必须一致。中文“摘 要”的英文译名统一为“Abstract” 。 中文摘要、英文摘要处不要求学位申请者及指导教师签 字。 4.目录 目录是论文的提纲,可以帮助读者查阅所希望了解的内 容。目录中应有页号,页号从正文开始直至全文结束。目录 中应罗列两级标题,样式如下: 第一章 ××××………………………………………………1 1.1 ××××……………………………………………2 5.主要符号表 (主要针对理科) 如果论文中使用了大量的物理量符号、标志、缩略词、 专门计量单位、自定义名词和术语等,应将全文中常用的这 些符号及意义列出。如果上述符号和缩略词使用数量不多, 可以不设专门的主要符号表,而在论文中出现时加以说明。 论文中主要符号应全部采用法定单位,特别要严格执行 GB3100~3102:93 有关“量和单位”的规定。单位名称的书 写,可以采用国际通用符号,也可以用中文名称,但全文应 统一,不要两种混用。 — 93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6.正文 正文是学位论文的主体。写作内容可因研究课题性质而 不同,理科一般可包括:前言、理论分析、实验装置和测试 方式、实验结果分析、讨论及与理论计算结果的比较(须详 细阐述创新点或新见解) 、结论。文科一般可包括:前言、论 证部分(包括理论推理和实证分析) 、讨论与结论。 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三万字 ,博士学位论文不少于五万 字。语句要精练通顺,条理清楚,文字、图表清晰整齐。 前言部分主要论述论文的立项依据、国内外研究现状及 主要研究内容,包括研究思路、技术路线等。结论部分着重 总结出论文的创新点或新见解及研究展望。 论文中的插图要精选,具有自明性,切忌与表及文字表 述重复;图要清楚,但坐标比例不要过分放大,同一图上不 同曲线的点要分别用不同形状标出;图中的术语、符号、单 位等应同正文表述所用一致;图序与图名应居中置于图的下 方。 论文中的表格参数应标明量和单位的符号;表序及表题 应置于表的上方。 论文中的公式编号应用括号起写在右边行末,其间不加 虚线。 图、表中的字体以 5 号字为准。如排列过密,用 5 号字 有困难时,可小于 5 号字,但不得小于 7 号字。 图、表、公式等与正文之间要有 6 磅的行间距。 文中的图、表、附注、公式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分章(或 连续)编号。如:图 2-5,表 3-2,公式(5-1)等。若图或 表中有附注,采用英文小写字母顺序编号,附注写在图或表 — 94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的下方。 正文层次要清楚,标题要简明扼要。实例如下: 第一章 ×××× (居中书写) 1.1 ×××× 1.1.1 ×××× 1.2 ×××× 1.2.1 ×××× 7.致谢 致谢中主要感谢导师和对论文工作有直接贡献和帮助的 人士和单位。致谢言语应谦虚诚恳,实事求是。 8.参考文献 学位论文中列出的参考文献格式应符合国家标准《文后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7714-2005,列出的参考文献务必实事 求是,论文中引用的文献必须列出,未引用的文献不得出现。 参考文献序号按所引文献在论文中出现的先后次序排列,引 用文献应在论文中的引用处加注文献序号,并加注方括弧。 参考文献按如下格式列出(各学科负责人可以根据本学科特 点,酌情修改参考文献规范,但在本学科内格式应统一): — 95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学术著作: [序号] 著者.书名[M].版本(初版不写).翻译者.出 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学术期刊: [序号] 著者.篇名.刊名[J](外文刊名可按标准缩写并 省略缩写点).出版年,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论文集: [序号] 著者.篇名.主编.论文集名[C].出版地:出版 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科技报告: [序号] 著者.题名[R].报告题名,编号.出版地:出版 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学位论文: [序号] 著者.题名[D].保存地点:保存单位,授予 年. 专利文献: [序号] 专利申请者.题名[P].国别.专利文献种类,专 利号.出版日期. 技术标准: [序号] 起草责任者.标准代号 标准顺序号-发布年 标准 名称[S].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报纸文献: [序号] 著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面次 序). 电子文献: [序号] 著者.文献题名.电子文献类型标示/载体类型标 示.文献网址或出处,更新引用日期. — 96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9.附录 以下内容可置于附录之内: (1)放在正文内过分冗长的公式推导; (2)以方便他人阅读所需要的辅助性教学工具或表格; (3)重复性数据和图表; (4)程序说明和程序全文; (5)调查问卷等。 10.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1)与学位论文相关的主要学术论文及专著,列出格式 与本规范中“8.参考文献”部分格式相同。 (2)与学位论文相关的主要科研获奖,列出格式为: 获奖项目名称,获奖名称及等级,发奖机构,获奖时间, 获奖人(排名情况)。 (3)与学位论文相关的专利,列出格式为: 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国别,授权时间,持专利人(排 名情况) 。 (4)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其它成果。 11.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 学位论文制作完毕后,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均须签署“学 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和“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 “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和“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 明”标准文本如下: 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 97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本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 研究成果。论文中除了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 含其他人或机构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其他同志对 本研究的启发和所做的贡献均已在论文中做了明确的声明并 表示了谢意。 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本人完全了解上海师范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 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 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 影印、缩印或其它手段保存论文。保密的论文在解密后遵守 此规定。 论文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 日期: 年 日期: 年 月 日 四、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 98 — 月 日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在职攻读专业学位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办法 一 课程学习 在进入论文写作之前,应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 并通过考核。 二 选题和开题 应在导师指导下,自主的进行选题,最后由导师审定。 要根据过去的科研基础,目前研究兴趣诸因素,确定论文题 目。要注意创新原则、先进性、社会需要与可能性相结合的 原则。硕士专业学位论文一般需要一年或更多一点的时间, 因此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要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 结果。导师应安排一次论文开题报告。 三 学位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 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 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课题或发明、发 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 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合作者 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课题报告等。 论文用中文撰写,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论文用英文撰 写的,要有中文题目和中英文摘要。 — 99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四 学位论文评阅 学位论文需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为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有两位是外单位(非申请人所在单 位)的专家。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在论文答辩一个月前,由答辩委员会秘书送交 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 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 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领域中有成绩的专家。 论文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如有一位评阅人认为论文不 够答辩资格,可再请一位专家评阅,如有两位评阅人认为论 文不够答辩资格,则答辩不得进行。 五 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一)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硕士生导师占多数,至少有一人是外 单位(非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 (二)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担任; (三)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请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 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论文答辩委员会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 — 100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后再重新 答辩者,可在半年至一年内再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 或逾期未申请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六 附则 要建立申请学位者的档案。按规定每人一袋分别整理出 如下材料: (一)学位申请书(贴好照片,二份) ; (二)学位论文工作计划(一份); (三)论文答辩申请表(一份) ; (四)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三份); (五)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六)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加盖各单位公章); (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票(加盖各单位公章) ; (八)学籍和学业成绩记录(二份,并贴好照片); (九)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一份。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 101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 士学位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向具有研 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 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学位。 本校具有硕士授予权且已有五届以上硕士生毕业的专业 均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的学位申请。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遵守国家颁 布的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做 出成绩的同等学力人员,可按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硕士学位授予的标准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 规定执行,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四条 为了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 士学位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 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资 格 审 查 第五条 申请资格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且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 — 102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一定的成绩。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 资格审查程序 (一)研究生处在每年 4~5 月间受理申请。 (二)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一篇已公开发表的与申请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 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 ,字数 3 千以上。 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 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 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研究生处收到上述材料后,会同有关学院对申请 人进行资格审查,在 1 个月之内把结果告诉申请人。 课程考试 第七条 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研究生处将书 面通知相关学院,学院要按申请人所申请专业硕士生培养方 案规定的课程,安排其与我校相同专业硕士生同时参加同种 考试。公共课程学习由研究生处负责安排。 申请人需在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到研究生处办理本学 期考试申请,逾期不办者,考试成绩将不予认可。 申请人亦可申请进修同专业硕士课程,但必须在每学期 开学后二周内,到研究生处办理本学期听课的注册手续。 第八条 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 — 103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 第九条 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 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国家未组织学科综合水平统一考试的专业需参加我校组 织的考试,由研究生处每年 7 月组织一次。 学校组织的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由研究生处委托有关学院 聘请该专业至少三位具有副教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组成考试小组,负责试卷的命题、拟出试题参考标准答案和 评分标准,并承担试卷的评阅工作。 试卷的命题应按相应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要求, 覆盖基础理论、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理论等五门左右课程。 考题应避免成为几门课程的简单组合,应把握各门课程的关 系,融会贯通,考核其综合理解、掌握程度和灵活应用的能 力。根据在职人员的特点,应适当加大运用基本理论及专业 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试题比例。试题应有一定的 难度和强度,考试用时一般为 3 小时。考试采用闭卷形式, 也可根据专业的特点加试口试或实验等。 第十条 申请人自通过第一门课程考试之日起,必须在 四年内完成: (一)申请专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四年内未完成上述(一)、(二)的申请人,本次申请无 效。 学位论文要求 — 104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向研究生处提 出进入论文撰写与答辩阶段的申请,由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 书面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学院。 第十二条 学院要根据申请人申请学位的专业,委派硕 士生导师,负责对申请人的论文撰写进行必要的指导,并安 排一次论文开题报告。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答辩 前二个月向研究生处提交学位论文。 第十四条 论文要求 (一)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 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 工作的能力。 (二)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课题或发 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 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 合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课题报告等。 (三)论文用中文撰写,要有中文和英文摘要。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需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有两位是外单位(非申 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 阅人。 学位论文在论文答辩一个月前,由答辩委员会秘书送交 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 — 105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第十六条 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 应学科领域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领域中有成绩的专 家。 第十七条 论文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如有一位评阅人 认为论文不够答辩资格,可再请一位专家评阅,如有两位评 阅人认为论文不够答辩资格,则答辩不得进行。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八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一)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硕士生导师占多数,至少有一人是外 单位(非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 (二)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担任; (三)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请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十九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 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 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 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论文答辩委员会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第二十条 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 成。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 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后再重新 答辩者,可在半年至一年内再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 或逾期未申请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 106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学位授予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的学位论文答辩获得通过,经学院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 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跨专业申请学位者,需要加强基础理论、 基本知识,要求在进修研究生课程前,先选修本科三门主干 课程,并参加考试。听课费用由各学院参照教务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 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被接受申请后可享受不 超过两个月的假期,以准备论文答辩。 第二十四条 要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按 规定每人一袋分别整理出如下材料: (一)学位申请书(贴好照片,二份) ; (二)学位论文工作计划(一份); (三)论文答辩申请表(一份) ; (四)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三份); (五)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六)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加盖各单位公章); (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票(加盖各单位公章) ; (八)学籍和学业成绩记录(二份,并贴好照片); — 107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九)同等学力人员必须附上学士学位证书、外国语水 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 (综合考在我校考的除外)复印件。 (十)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一份。 研究生处将上述材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 108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试行办法 预答辩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重要环节,对提高学位 论文质量,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学位论文 工作的管理,做好学位论文质量监控,提升学位论文答辩水 平和学位授予质量,从 2010 年开始,实行研究生学位论文预 答辩制度。 一、预答辩必须在论文盲审前完成。 二、预答辩以学科为单位组织进行。学位点负责人根据 研究方向,聘请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导师、专家 3~5 人,组 成预答辩小组。 三、预答辩应对学位论文进行严格认真地审查,着重检 查论文水平、写作规范等,指出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具 体的修改意见,填写《预答辩情况表》。 四、预答辩程序参照答辩程序,可适当简化。 五、对于个别要求不进行预答辩的学科,学位点负责人 要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报研究 生处备案。研究生处将对该学科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盲审情况 进行跟踪与监控。 — 109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上海师范大学 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表 研究生 姓 名 研究生类别 入学 年月 博士生 ○ 导师 姓名 硕士生 ○ 专业学位生 ○ 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生 ○ 学科、专业 论文题目 组长 姓名 预 答辩 小组 成员 姓名 职称 职称 成员 姓名 职称 成员 姓名 职称 成员 姓名 职称 预答辩小组对学位论文提出的主要问题以及修改的主要意见: 预答辩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注:此表由学院保管,研究生毕业 3 年后可以自行处理。 — 110 — 日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研究生学位论文全员双盲评审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和学位授予质 量,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质量意识,逐步建立和完 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从 2007 年起实行研究生学位论 文双盲评审,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双盲评审的实施对象 双盲评审对象原则上为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全部毕业研 究生。 为进一步修改、提高论文质量,论文送审前要进行预答 辩,具体见《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试行办法》。 二、双盲评审的具体操作 1.各学院在每学年度第二学期前两周将参加双盲评审的 研究生名单交至研究生处,具体截止时间参见研究生处当年 通知。 2.所有参加双盲评审的研究生,在每年 4 月 15 日前按 盲评要求,博士生交两份学位论文,硕士生交一份学位论文 到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负责统一送校外专家进行盲评。 3.所有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还需参加市教育评估 院的双盲抽查。每年的 3 月 15 日~4 月 10 日到学院领取身份 确认号,并上网登陆。评估院学位论文抽查的登陆网址为 http://202.120.47.253:81。 4.抽中参加市“双盲”评审的硕士学位申请者,论文答 辩前,全日制研究生仍需聘请一位校外专家,一位校内专家 评阅论文,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同等学力在职申请学位 — 111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人员申请学位仍需聘请两位校外专家,一位校内专家评阅论 文。未抽中参加市“双盲”评审者,学校负责外送盲评可代 替一位校外专家评阅论文。 三、对于盲评结果有异议的学位论文处理办法: 盲评结果有异议的论文指的是总分不及格(60 分以下) 或总分及格但专项出现 D 等的盲评论文,对于此类论文可选 择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1.修改论文。总分及格但专项有 D 等的论文,如导师认 为其论文经修改后可参加答辩的,必须在修改 14 个工作日后, 把修改好的论文重新外送盲评,并且把修改的主要部分单独 打印,夹在论文中一并提交给原专家再次盲评。总分不及格 的论文,必须延长学习期限进行修改;或先申请毕业盲评, 通过后先毕业,在修改至少 3 个月后再送学位盲评。 2.重写论文。如导师或学生认为有必要改变选题的,可 提出延长学习期限申请,并重写论文,送其他学校的专家进 行盲评。 3.进行申辩。如导师或学生对评审结果不认可,可由导 师写出申辩意见,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盲审意见和导师 申辩进行评议,给出是否建议二次盲评的结论。若建议二次 盲评,由研究生处再送两位校外专家,盲评费用由研究生本 人承担。两位专家盲评的结果中只要出现异议,就必须按上 述 1.或 2.处理;无异议,则盲评通过。 4.如申请学位标准的盲评没有通过,毕业生可要求先进 行毕业标准的盲评,如通过先毕业;等修改好论文并通过学 位标准的盲评后再申请学位。毕业生和导师也可以直接要求 进行毕业标准的盲评。 — 112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5.应届毕业的统招研究生如果导师考虑到学生的就业因 素,要求在盲评结果出来前进行答辩的,必须在结论上写明 “如通过盲评,建议授予学位”,如符合毕业条件,可先发毕 业证书,盲评结果出来以后再决定是否颁发学位证书;委培 生(无论校内或校外)必须通过盲评才能进行答辩。 学位论文初次盲评费用,由研究生处支付。需重新盲评的 费用,由研究生本人支付。 四、免于双盲评审 对于有研究生获得市级以上优秀论文奖励的导师,其指 导的研究生下一年可免于双盲评审,但必须接受市教育评估 院的论文抽查。 学校鼓励所有毕业研究生参加双盲评审。 五、本试行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 113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学科建设 关于硕士生导师职责、遴选和流动 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巩固和加强现有的 学位授权点,提高学科建设的水平,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 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导师的职责 硕士生导师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导师应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了解党和国家 的教育方针及各项政策,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及我校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定和管理办法,对培养研究 生应有高度的责任感,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以身作则。 (二)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应对其指导的研究生的政治 思想、业务基础及健康等状况有全面的了解,协助做好入学 教育。同时依据本学科的培养方案,与研究生一起制定培养 计划,指导研究生的业务学习,要定期检查培养计划执行情 况。 (三)导师应协助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研 究生各方面的表现,教育研究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严谨、 — 114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勤奋、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树立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 作风,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研究生的阶段性的各项考核。 要注意发现优秀人才,对各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提出进一 步培养的意见;对经教育无效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要及 时向学院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导师负责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研究和写作。要 根据实际需要和本学科的发展情况,指导研究生选择研究方 向和确定研究课题,制定论文工作计划。同时要处理好完成 课题任务与研究生全面培养之间的关系,加强对研究生独立 从事科研工作等多方面能力的培养。 (五)指导教师应负有高度的责任感,要经常了解学生 的论文进展情况,对论文的内容、结构形式、论证过程以及 语言表达等方面严格把关,切实保证论文的质量。 (六)导师应配合做好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工作,指导研 究生处理好理想、事业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服从国家需 要。 (七)导师因公或因事出差、出国,应遵守学校有关规 定。在出差、出国前,要妥善安排并落实离校期间的研究生 指导工作。离校两周以上三个月以内,应将落实的指导措施 报学院备案;离校三个月以上半年以内者报研究生处备案; 离校半年或半年以上者,应提前三个月向学院提出申请,并 落实所指导研究生的更换导师事宜。 (八) 导师应定期向本学科汇报研究生及其培养工作情 况。各学科要将导师职责的落实和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各学 院要在每年制定研究生招生计划前对导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行检查。 — 115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二、关于导师的遴选 (一)遴选的条件 1.有良好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严谨的治学态度,科学 的研究方法。能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履行导师的职责。 2.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年龄在 57 周岁(以每年 2 月份最后一天为限,下同) 以下。原有学位点新增补导师的年龄不能超过 55 周岁。 3.在本学科中具备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有相当的教学经验。至少能开设二门学位课程。 4.应有明确而稳定的研究方向;目前承担一定的科研项 目,活跃在本学科学术研究的前沿,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近 年来有较突出的科研成果发表;能够指导研究生的研究工作。 (二)遴选的办法 1.对于已经具有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教师: (1)任职资格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院的学位评定 分委员会负责确认; (2)学院在制订下一年度硕士生招生计划前,开展遴选 工作,具备任职资格的硕士生导师,才能列入招生计划; (3)学院将硕士生导师名单报研究生处备案。 2.对于没有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教师: (1)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硕士生指导教师审批表》; (2)各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遴选的条件对申请 人进行初选,并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院初选结果,就申请人是 否具有指导硕士生的资格进行审核,以无记名方式表决,获 — 116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与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总数二分之一委员同意, 即为通过。 三、关于导师的流动 为了加强学科建设,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现有的学科点, 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必须建立导师队伍的流动机 制。 各学院应定期对研究生导师的工作进行质量考核,并将 考核情况报研究生处和人事部门备案。在遴选导师时,要对 原有的导师进行复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继续担任导 师。 (一)连续两年既没有科研项目及经费来源,又没有新 的科研成果,没有学术论文发表或著作出版者。 (二)遴选为导师后,连续三年未招收、培养过研究生 者。 (三)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 量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当导师者。 四、其他事项 (一)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硕士生导师年 满 56 周岁不再列入第二年的招生目录,年满 57 周岁不再招 生以及不再参加遴选,但仍具有导师资格直至把研究生带到 毕业为止。 若学院同意硕士生导师超龄招生,学院与导师双方必须 — 117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签署“研究生导师超龄招生协议书”。 (二)专业学位导师的任职资格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 权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确认。 专业学位导师的职责、遴选和流动参照此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 118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上海师范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审批表 姓名 性别 专业技 术职务 出生年月 定职 时间 是否兼 职 工作单位(含 系、所、室) 最后学历(包 括毕业时间、 学校、专业) 学位 本人主要 研究方向 所属 专业 本 人 近 五 年 来 的 科 研 情 况 汇 总 在国内外重要刊物上发表论文共 篇。出版专著(译著等) 部。 获奖成果共 项;其中:国家级 项,部(省)级 项。 目前承担项目共 项;其中:国家级 项,部(省)级 项。 近三年科研经费共 最 有 代 表 性 的 成 果 序 号 成果名称 万元,年均 时间 万元。 成果鉴定部门或颁奖部门及奖励 类别与等级或刊物名称或出版单位 1 2 — 119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3 4 5 目 前 承 担 的 主 要 项 目 序 号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科研 经费 起讫日期 1 2 3 4 本人 能够 开设 的硕 士生 专业 课程 学位课程名称 选修课程名称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意见: 主席(签名) 年 月 主席(签名) 年 月 日 日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意见: — 120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研究生导师超龄招生协议书 根据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同意 超龄招生。为此,签定相关协议如下: 1.导师达到学校人事部门规定的退休年龄,要办理退休 手续。 2.导师要负责把自己的研究生带到毕业。 3.学院负责导师退休后的返聘并给予相应待遇。 4.其它: 此协议一式四份,学院、导师、人事处、研究生处各保 存一份。 院长(签字): 年 月 学院(盖章): 导师(签字): 日 年 — 121 — 月 日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 一、制定实施细则的基本依据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 办法的通知》(学位[1995]20 号)和《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 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 号)的有关规定,学 校在审定博士学位授权点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的同时,遴选 博士生指导教师。 博士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 为了适应我校博士生教育发展,加强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 特参照上述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 细则。 二、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原则 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有利于学科建设的发展和学科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优 化导师队伍的结构和发挥指导集体的作用,有利于为国家培 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2.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 质量,公正合理。 3.学校依照上报市教委的博士生招生计划数,按需设置 招收培养博士生的指导教师岗位;根据确定的岗位以及基本 条件,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 三、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 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 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的职责,对博士生的培养质 — 122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量全面承担责任。 2.我校博士点学科领域内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或相当 专业技术职务者) ,能坚持正常工作,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生 的责任。 新遴选的 195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一 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3.有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前 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近 5 年内科 研成绩显著,文科:出版了高水平的学术专著 1 部(第一作 者)且发表 6 篇高质量专业学术论文(属于 CSSCI 核心期 刊);理科:发表 6 篇高质量专业学术论文,出版 1 部学术专 著或有国家级科研项目。 4.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 目前承担有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项目 (任项目负责人或前两名参加者);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能 保证博士生培养的顺利进行。 5.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时 间以正式招收博士研究生当年的 8 月 31 日),能承担研究生 的教学任务。 6.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四、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程序 1.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应向所在学院的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是否新选聘者填写《申请培养 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或《招收培养博士学位研 究生计划表》。 2.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 — 123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选,并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初选通过的新遴选者,要组织校 外专家开展通讯评议,按照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条件,对其学 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议,提出评议意见。 学院要按二级学科提供至少 6 位校外专家名单,由研究生处 选择其中 3 位进行通讯评议。 新遴选者要提供《申请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 况表》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一式 4 份。 对非新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人(含已在外校担任 博士生指导教师者),可以不进行通讯评审。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初选、评议结果,就申请人是 否具有指导博士生的资格进行审核,以无记名方式表决,获 与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总数二分之一委员同意, 即为通过。 五、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组织实施 新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对已遴选为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每年 5 月对其 4 年 以来(当年的 4 月 30 日往前推算 4 年)的科研情况进行考核。 对未通过考核的人员,可继续带完原有的博士生,但不 再安排下一年度招生。 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工作由校领导主管,研究生处负 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六、其他有关事项 1.申请人必须实事求是地填报有关材料,凡弄虚作假者, 一经查实即取消资格。 2.对已遴选为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其招生年龄的上 — 124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限由学校另行规定。 3.各博士点因学科建设需要,可以外聘兼职博士生导师, 需履行相关的手续。兼职博士生导师的招生指标由各博士点 自己解决,学校不给专门的招生指标。 4.为了加强学科建设,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现有的学科点, 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必须建立导师队伍的流动机 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继续担任导师。 (1)连续两年既没有科研项目及经费来源,又没有新的 科研成果,没有学术论文发表或著作出版者。 (2)遴选为导师后,连续三年未招收、培养过研究生者。 (3)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当导师者。 5.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自通过之日起 执行。 6.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 125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课程与教学论”学科博士生导师 遴选暂行办法 由于本学科的分支广泛涉及人文、科学、外语、教育理 论等不同领域,为了更好地进行学科建设和博士研究生教育, 根据上海师范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特 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为大力发扬我校教师教育特色,本博士点目前从人 文教育、科学教育、外语教育和教育理论研究等四个方向遴 选博士生导师。各方向至少保有一名博士生导师。 二、各方向博士生导师的候选名单由所属相关学院的学 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再由“课程与教学论”所在学院的学 位评定分委员会备案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生处组 织评审。最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资格。 三、在各方向确保一名导师情况下,其余岗位由竞聘决 定。 四、同一方向有多名候选人情况下,由竞聘确定导师资 格。 五、本暂行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 126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关于学位点新老博士生导师 衔接过渡的暂行办法 由于我校博士点导师的数量是有规定的,为了做好新老 博士生导师的衔接过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博士生导师因退休年限的缘故,在带不完一届博士 生的情况下,停止招收新的博士研究生。 二、为保证博士点学科建设和招生的延续性,博士点所 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老的博士生导师停止招生的情况下, 可以提出新的博士生导师的候选名单,由研究生处组织评审。 最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资格。 三、过渡时期的新博士生导师名额应与该学位点停止招 生的老博士生导师名额相等。如以往岗位超标的,应先恢复 到学校设置的岗位数。 四、新的博士生导师候选人在被确认资格后,可以招生。 但暂不列入学校聘任系列,其导师津贴由所在学院发放。 五、在老博士生导师办理了退聘后,由校人事部门落实 新博士生导师的聘任手续,以完成新老博士生导师的衔接。 六、本暂行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 127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关于学位授权点学科带头人遴选 和岗位职责的暂行规定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精神,为了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 量,巩固和强化现有的学位授权点,提高学科建设的水平, 特制订本规定。 一、学科带头人的要求、遴选及待遇 (一)学科带头人是本学科建设、研究生培养和科学研 究等方面的负责人;应由学术造诣较深,研究成果较多,在 本专业内影响较大,指导研究生经验比较丰富,熟悉学位条 例和研究生培养有关文件精神的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 (二)学科带头人的遴选程序是: 1.各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选,并向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推荐;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以无记名方式表决,获与会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总数的一半以上委员同意,即 为通过。 (三)遴选学科带头人的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 责实施。 (四)每个学位点原则上只遴选一名学科带头人。 (五)学科带头人每年由研究生处进行考核。有关学院 可以在两年考核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更换学科带头人。更换 学科带头人,要按学科带头人的遴选程序进行。 — 128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二、各级学位点学科带头人的职责 各级学位点均属于学校,因此,各学位点的师资、资料、 设备可以跨学院、跨系所存在。各学位点带头人对学位点的 学科建设负责。 (一)一级学科博士点负责人的职责: 1.制定并实施本一级学科博士点的发展规划。 2.负责所涵盖的博士点的建设,包括新设、调整二级学 科博士点,推荐、介绍二级学科博士点负责人,协调二级学 科博士点的工作等。 3.按财务制度管理一级学科博士点建设经费,使用情况 年终向本学科各博士点负责人通报,向研究生处汇报。 4.组织、开展建筑在一级学科博士点层面上的各种学术 活动。 5.每学年至少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一次。 (二)二级学科博士点负责人的职责: 1.制定并实施本二级学科博士点的发展规划和培养方案。 2.全面负责本博士点的学科建设,包括协调本博士点各 学术方向的设置调整、梯队建设和课程建设,推荐本学科的 博士生导师,组织本博士点的学术活动。 3.按财务制度管理本博士点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年终向 本学科点全体成员通报,向研究生处汇报。 4.负责本博士点博士生的招生、培养和论文答辩、毕业 考核等环节的组织和实施。 5.每学年至少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 129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汇报工作情况一次。 (三)硕士点负责人的职责: 1.制定并实施本硕士点的发展规划和培养方案。 2.全面负责本硕士点的建设,包括协调本硕士点各学术 方向的设置调整、梯队建设和课程建设,推荐本学科的硕士 生导师,组织本硕士点的学术活动。 3.按财务制度管理本硕士点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年终向 本学科点全体成员通报,向研究生处汇报。 4.负责本硕士点硕士生的招生、培养和论文答辩、毕业 考核等环节的组织和实施。 5.每学年至少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汇报工作情况一次。 — 130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关于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 设置二级学科、专业暂行办法 为了做好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二级学 科、专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以及国务院 学位办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科建设的具体情况,制订 此暂行办法。 一、只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 科,才能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目录》以外的二级学科、专 业,可以是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也可以只是硕士学位 授权学科、专业。 二、在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二级学科、 专业,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 发展,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选择和确定培养研究生 的学科、专业。要注意从学科建设和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 全局出发,统筹规划,严格论证,科学、合理地设置学科、 专业,避免学科、专业设置的随意性。 三、对于拟自主设置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要填 写《自设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 ,由相关学院组 织外单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七人以上的专家组进行 评审。 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初审。初审通 过后,填写《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 专业备案表》。 每年的十月底以前,学院把专家组名单、专家组评审意 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结果、 《自设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 — 131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专业简况表》、 《备案表》 (各一份)以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交给 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以无 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获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总数二分之一委员同意,即为通过。 五、研究生处在年底前,把备案材料报送到国务院学位 委员会办公室。 六、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专业,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办公室同意备案,可以列入招生专业目录。自主设置学科、 专业代码的前四位为该学科、专业所在一级学科代码,后两 位从“20”开始,依次顺排。 七、按自主设置学科、专业招收、培养的研究生,其学 位证书、毕业证书相应位置必须填写一级学科名称,同时也 可以填写学科、专业名称。 八、自主设置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不计入博士 点数目,不增加招生名额;学校不设立学科带头人岗位。 九、拟自主设置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参照上述规 程执行。 十、拟撤销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由相关学院提出报 告,每年的十月底以前,将报告交给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 室。 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填写《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 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撤销备案表》 。 研究生处在年底前,把《撤销备案表》报送到国务院学 位委员会办公室。 《简况表》和《备案表》可以从研究生处网页“表格下 — 132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载”专区的“学科建设”栏目下载。 十一、本办法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 133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奖励办法 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奖励目的 为了进一步发挥我校研究生的科研潜能、激励他们在校 期间刻苦钻研、不断提高自身的科研能力,充实学校的科研 成果,为提高学校的整体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作贡献,参照 我校“关于加强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的意见”,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科研成果署名为上海师范大学的在我校注册就读的博士、 硕士研究生和攻读专业学位的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奖励范围 奖励范围:奖励对象在我校就读期间(以刊物出版日期 为准)在校外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文艺作品等 科研论文成果。正式刊物指有国内刊号(CN)和国际标准刊 号(ISSN)两类刊号俱全的刊物,海外刊物应有当地(国家) 标准刊号。 1、文科在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和人文 引文索引(A&H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 来源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以及一版正式刊物上发表的学 术论文。 — 134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2、理工科被 SCI、EI、ISTP、SCIE 收录的论文,且被中 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认定。 3、被人大复印材料转载的学术科研成果。 4、对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学术影响,且不在上述奖励范围 内的科研论文成果的奖励,由研究生处讨论决定。 发表于《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外国中小学教育》、 《旅游科学》等由我校主办的学术刊物和我校组织编写的论 文集等,网络期刊,报刊上的文章,专刊,特刊,增刊和专 集等,参加由本校或外校教师组织编写的各类课程教材、参 考书、专利等科研成果不再列入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期刊等第以论文出版当年官方滚动更新的刊物目录范围 为准;奖励论文为在校学习期间(延期学时不在此范围内) 已正式出版发表的论文,用稿通知等不纳入奖励范围。 具体奖励范围与标准详见附件。 第四条:奖励条件 1、全额奖励对象只针对第一责任者,且第一署名单位必 须是上海师范大学。 2、在我校攻读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学位的本校教职工不享 受本奖励办法。 3、文科予以全额奖励的学术论文每篇字数应在 4000 字 以上,人大复印材料转载的学术论文字数须在 2000 字以上, 文艺作品每篇字数应在 5000 字以上。以上字数过半但未达到 字数标准的,奖金减半,字数在规定字数 1/4-1/2 范围内的 按原标准奖金的 1/4 发放,低于规定字数 1/4 另议。 4.理工科 SCI、SCIE、EI、ISTP 论文以我校科技处审定 情况和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提供的检索报告为准。 — 135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第五条:奖励申报程序 研究生科研成果申报详细操作程序如下: 1、研究生信息系统登记 自行登录研究生处网页信息管理系统,进入系统后点击 科研成果维护,在学生论文审核查询中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并 提交。 2、填写申报登记表 登录研究生处网页下载专区中学生工作相关下载中下载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论文奖励个人申报登记表》按照 要求填写。 3、现场申报 时间:每周二下午 1:30—4:30 地点:行政楼 505 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完成后,携带本人研究生证、 科研论文成果的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在规定时间现场申报, 复印件应包括刊物的正反封面、版权页、目录页及科研论文 正文。经审核后,按相应标准给予奖励。较高级别的刊物原 件、复印件均要留存研究生处备案。理工科请同时参照附件 一备注中流程申请办理。 请详细按照程序规定时间内办理(遇节假日或工作日调 整申报时间顺延下周),程序不完善者不予办理。 第六条:其他说明 1、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2、奖励金从研究生处业务经费统筹支付,奖金发放通过 现金、转账进银行卡、校园卡等形式发放。 3、本规定给予奖励的科研论文成果为 2010 年度公开发 — 136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表的出版刊物。各年度奖励办法根据刊物出版日期按照当年 度的奖励办法执行。 4、条例将根据每年度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恕不另行通 知。具体条例以研究生处网页关于科研论文奖励的公告为准。 5、科研成果奖励不代替毕业论文审核。 6、奖励过程中的争议事项,由学校研究生处讨论决定。 7、科研论文奖励的收入所得税由获奖者个人承担。 第七条:本试行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第八条: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 137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附件一 奖励范围与标准 类 别 文 项 目 奖励金额 A类 见“ 文科重要期刊”、 SSCI 及 A&HCI 期刊源 10000 元 上的论文 B1 类 见“ 文科重要期刊”、 由省部级以上政府部 3000 元 门采纳的决策咨询报 告 B2 类 见“ 文科重要期刊” 2000 元 ①被人大复印材料转载的科 研论文成果:转载前已经申报 过科研奖励的,根据文章前后 及第的奖金差额给予补发,第 二作者不给予奖励。 ②对文科 A、B、C 类刊物中的 论文,若导师为第一作者,学 生为第二作者,给予 500 元奖 C类 CSSCI 来源期刊、集 刊,人大复印资料全 文收录 1500 元 金。 ③北大中文核心期刊、CSSCI 扩展版来源期刊,如果导师为 科 —— —— 北大中文核心期刊、 CSSCI 扩展版来源期 刊 SCI 一区收录 工 B类 SCI 二区收录 科 SCI 三 区 收 录 、《 中 国科学》 C类 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 100 元 以下学术刊物上刊登的科研 论文成果学生给予半额奖励: 其他类核心、一般正 式刊物;省地级文联、 50 元 作协等专业协会以上 的文艺刊物 A类 理 备注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一般正式刊物 ◆省地级文联、作协等专业协 会以上的文艺刊物。 ①理工科 A、B、C、D、E 类科研 20000 元 论文成果,导师为通讯作者等第 一责任人且文章有多位同学的, 学生按照奖励额度的 10%给予奖 10000 元 励,且只奖励第二责任人(由通 讯作者等第一责任人指定)。 5000 元 ②学生独立署名发表在上述类 别刊物上的科研论文成果,参照 — 138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D类 SCI 四区收录、EI 3000 元 E类 SCIE、ISTP 收录 1000 元 —— 其他类核心、一般正 式刊物 50 元 该办法经审核后进行全额奖金 发放。 ③理工科科研论文奖金申报具 有滞后性(约 1 年)(注意:请 毕业前在我处网站研究生信息 系统上及时进行网上登记,并及 时递交复印件以免影响毕业学 位的办理),奖金发放一年一次 (具体时间网上通知),以科技 处对我校教师的科研成果奖励 公示后,根据中国科技信息研究 所提供的检索报告和我校科技 处提供的收入目录核准后给予 学生奖励。申报时,请出示原件 及相关部门开具的收录证明,复 印件要求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和 导师签字,并确认收录区间及第 二责任人。 注: ①一篇文章学校范围内原则上只奖励一次,如科研论文成果是 学生独立署名完成,且署名为上海师范大学,则给予全额奖 励;如是导师和学生共同完成,且署名为上海师范大学,我 校导师在校相关部门申报奖金,为加强学生科研积极性,我 处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备注内容酌情给予学生一定奖励。 ②各类期刊不包括专刊、特刊、专集和增刊;各类论文不包 括书评、会议综述、学术综述。 ①奖励只针对首注为上海师范大学的责任人,二注为上海师范 大学的则不给予奖励。 — 139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附件二 文科重要期刊 学科 综合类 哲学 A 类刊物 B1 类刊物 B2 类刊物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摘 (不含论点摘要、 学术信息、 《中国社会科学》 《新华文摘》转载 书评),《高等学校文科学 《求是》《新华 (不含学术动态、 术文摘》转摘(不含学术卡 文摘》(封面标 论点摘编及补白) 片),《学术月刊》,《北京 题论文) 大学学报》,《复旦学报》, 《文史哲》 《哲学研究》 《中国哲学史》 《世界宗教研究》 《世界哲学》 《自然辩证法通讯》 《道德与文明》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理论经济学 《经济研究》 《经济学动态》 《世界经济》 《中国经济史研究》 《经济科学》 《人口与经济》 《宏观经济研究》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财政研究》 《改革》 《国际贸易问题》 应用经济学 《中国工业经济》 《金融研究》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统计研究》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国际经济评论》 — 140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学科 A 类刊物 B1 类刊物 B2 类刊物 《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主义研 《马克思主义与现 理论 究》 实》 《教学与研究》 《社会主义研究》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中外法学》 《法律科学》 《政法论坛》 法学 《法学研究》 《中国法学》 《知识产权》 《法商研究》 《法学评论》 《法学》 《比较法研究》 《中共党史研究》 政治学 《政治学研究》 《世界经济与政治》 《现代国际关系》 社会学 《社会:社会学丛刊》 《社会学研究》 《民俗研究》 《中国教育学刊》 《全球教育展望》 《高等教育研究》 教育学 《教育研究》 《课程·教材·教 法》 《比较教育研究》 《中国远程教育》 《中国特殊教育》 《现代教育技术》 《心理科学进展》 心理学 《心理学报》 《心理科学》 体育学 《体育科学》 《中国体育科技》 《心理发展与教育》 《体育与科学》 — 141 — 《体育学刊》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学科 A 类刊物 B1 类刊物 B2 类刊物 《世界汉语教学》 《语言研究》 中国语言文 《文学评论》 学 《中国语文》 《文学遗产》 《文献》 《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 《民族语文》 外国语言文 学 《外国文学 评论》 《外国语》 《中国出版》 《编辑学报》 新闻传播学 《新闻与传播研究》 《戏剧艺术》 艺术学 《文艺研究》 《音乐研究》 《电影艺术》 《电视研究》 《史学史研究》 历史学 《历史研究》 《世界历史》 《文物》 《中国史研究》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 《近代史研究》 《历史档案》 《史林》 管理科学与 工程 《管理科学 《中国管理科学》 学报》 《会计研究》 工商管理 《中国软科学》 《经济管理》 (新管理) 《农业经济问题》 农林经济管 理 《中国农村 经济》 《林业经济》 — 142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学科 A 类刊物 B1 类刊物 B2 类刊物 《教育与经济》 公共管理 《管理世界》 《中国行政管理》 《中国土地科学》 图书馆、情报 与档案管理 《中国图书馆学报》 《情报学报》 《档案学研究》 注:因学科交叉重复的刊物只列一次。 — 143 — 《图书情报工作》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关于“朱雯文科研究生奖励基金” 管理办法 朱雯教授是位德高望重的老教育家。退休离岗后,向学 校赠款人民币 2 万元,作为文科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的奖励 基金,以鼓励本校文科研究生在学期间努力学习,积极开展 科学研究,早日成才。经讨论,学校决定建立以朱雯教授命 名的“朱雯文科研究生奖励基金”,并再拨出 2 万元充实该基 金。为切实做好“朱雯文科研究生奖励基金” (以下简称“奖 励基金” )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 “奖励基金”必须奖励给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 发展,科研成果突出的研究生,不得以任何理由移作它用。 (二) “奖励基金”的申报、评审、组织等工作,由研究 生处负责实施。 (三)“奖励基金”每两年颁发一次(逢单),一般在第 二学期后期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格(附后) 。由学生本人填 写,导师推荐、院领导签字盖章,再将申请表和论文原件或 复印件一并交研究生处,统一提交朱雯文科研究生奖励基金 委员会审定。 (四) “基金奖”设一等奖(500 元)一名,二等奖(300 元)三名,三等奖(200 元)五名,并发给获奖证书。 (五)申报“奖励基金”的评审必须是在学报或学报以 上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及正式出版的著作,论文必须是第 一作者,每人限报一篇(部),评选机会一次。 — 144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附件: 《朱雯文科研究生奖励基金》 优秀科研成果奖申请表 性 年 学生 别 龄 姓名 成果 题目 科研成果质量自评: 申报 等级 专业 发表 时间 出版社或 刊物名称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导师意见: 院领导意见: 评审委员会意见: 注:如上表填不下,可附纸。 — 145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研究生写出 优秀的学位论文,现参照“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位评定 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对研究生获得上海市和全国优秀学位论文的研 究生及其导师进行奖励。奖励金额,参见下表: 上海市 优秀论文 博士 论文 研究生 3 仟元 导师 3 仟元 硕士 论文 研究生 2 仟元 导师 2 仟元 全国百篇 优秀博士论文 全国优秀 博士论文提名 研究生 2 万元 研究生 5 仟元 导师 2 万元 导师 5 仟元 二、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及同等学力在职申请 硕士学位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奖励金由研究生处业务经费统筹开支。 四、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经上海师范大学学位委员会 2005 年 6 月 21 日讨论通过。 — 146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 为激励我校研究生在校期间刻苦钻研,把自己塑造成政 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好、实践能力强的创新型高级人才,特 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目的 鼓励毕业研究生不断努力,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贡 献,引导全校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评选范围 全体应届毕业研究生,不包括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 三、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尊敬 师长,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认真宣传、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各项指示和精神,表现 出良好的道德风貌和合作精神,在同学中起到很好的表率作 用; 3.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关心集体,在校期间积极参加 校、院系举办的各项文体活动及社会活动;团结同学,热心 为大家服务,有吃苦耐劳的奉献精神; 4.学习成绩优秀: (1)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全部优良; (2)学位课考试平均成绩在本专业名列前茅; (3)学习刻苦勤奋,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有一定的科 研能力。 5.学位论文按期答辩,并通过答辩,符合申请学位的条件。 6.正确对待国家需要和毕业生就业工作,自愿响应国家 — 147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号召主动奔赴欠发达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 件下优先参评。 四、评选程序 1.研究生提出申请,班级评议、推荐,学院初审拟定校、 市优秀毕业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工作部; 2.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各学院评选结果,公示无异议报学 校批准后公布校优秀毕业研究生名单,并根据学院上报名单 按分配名额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择优推荐市优秀毕业生; 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批确定市优秀毕业生名单。 五、颁发证书和奖励 1.市级优秀毕业生由上海市教委颁发“上海市高等学校 优秀毕业生证书” ,填写“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并存入本人档案; 2.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上海师范大学优秀毕业 生证书”, 填写“上海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并存入 本人档案; 六、取消资格 已被评为优秀毕业研究生的同学,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学校有权取消其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1)延长学习年限; (2)未通过学位论文盲审及答辩; (3)就业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有违约行为; (4)有其他不良行为。 七、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 148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附件: 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姓 名 性别 生源地 民族 出生 年月 政治 面貌 专 业 联系地址 学 历 博士生/硕士生 就业单位 学 号 职 务 主要事迹 院 系 意 见 签名 年 盖章 月 日 学 校 意 见 年 盖章 月 日 市 教 委 意 见 备 注 注:1.此表一式二份:本人档案、学校各一份。 2.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楚,经院系、校盖章,领导签字方有效。 — 149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上海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姓 名 性别 生源地 民族 出生 年月 政治 面貌 专 业 联系地址 学 历 博士生/硕士生 就业单位 学 号 职 务 主要事迹 院 系 意 见 签名 年 盖章 月 日 学 校 意 见 年 盖章 月 日 备 注 注:1.此表一式三份:本人档案、学院、学校各一份。 2.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楚,经院系、校盖章,领导签字方有效。 — 150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经 费 管 理 关于研究生培养经费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管理使用好研究生培养经费,使有限的财力, 发挥最佳效益,特制定本规定,供各学院参照执行。 一.经费的构成及下达标准 1.构成: 研究生培养经费由业务费、三助(助教、助研、助管) 工作补贴费、学位点建设费和培养基金四部分组成。 2.下达标准: 业务费: 博士生:文科 2000 元 / 年 ,理科 3000 元 / 年。 硕士生:文科 800 元 / 年 ,理科 1200 元 / 年,音乐、 美术专业 1600 元 / 年。 新生和应届毕业生分别按标准的 1/3 和 2/3 下达。 三助工作补贴费: 博士生:600 元 / 年,硕士生:400 元 / 年。 应届毕业生按标准的 3/5 下达。 学位点建设费: 博士点:67500 元 / 年,硕士点:11250 元 / 年。 培养基金: 博士生:800 元 / 年,硕士生:文科 600 元 / 年,理科 650 元 / 年。 — 151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实际拨款数按学校每年批准的经费额为准。 二.经费的使用及划拨 1.使用 业务费:每位研究生每年可凭书及购书发票报销书籍费 200~300 元(具体额度由学院确定),剩余部分由学院掌握使 用,主要用于研究生学习所需的项目(如复印资料,购实验 材料,社会调查,收集论文资料,论文答辩等)。 三助工作补贴费:主要用于研究生参加三助工作的补贴, 作为解决部分研究生生活困难的途径之一。该项经费中,可 有一部分用作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和研究生活动经费,但这 两部分经费不能超过总额的 30%。 学位点建设费:主要用于购置学科建设所需的图书资料、 设备、学术交流等,不能作为讲课费、劳务费发放。 培养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导师酬劳,由学院分管领导会 同各学位点学科带头人,根据各导师的任务轻重和工作实绩 状况,分档次发给研究生导师。 2.划拨 业务费每年划拨两次,在校生上半年划拨,新生 9 月份 划拨。三助工作补贴费、学位点建设费和培养基金均在上半 年划拨。 三.经费管理 为了合理使用研究生培养经费,做到专款专用,研究生 培养经费必须由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签字,并根据经 费的用途,注明开支项目(研究生业务费或学位点建设费或 研究生三助费或研究生培养基金)后,财务处方才认可,给 予报销、使用。 — 152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各学院的研究生培养经费可以跨年度使用,即本年度节 余经费可以保留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各学院可以按照本规定,并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 出具体的管理使用细则。 — 153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研究生计划外招生收费暂行办法 近年来,我校研究生招生规模不断扩大,计划外招生所 占比例逐年增加。为了规范计划外招生的收费,特制订本办 法。 一、学校对计划外招收的研究生(自筹经费生和委托培 养生)收取培养费。 二、自筹经费生的培养费由研究生本人负责筹措,也允 许导师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支付。委托培养生的培养费由委培 单位负责缴付。 三、在录取前,研究生处要与自筹经费研究生或委培单 位签订相应合同,在合同中注明收费标准及收费方法。 四、培养费每学年缴付一次。第一学年的培养费在录取 通知发放前缴纳,第二、三学年的培养费在新学年开学注册 前,到研究生处办理缴纳手续。 五、各学院凭缴费发票予以注册。 六、自筹经费研究生或委培单位逾期未能缴纳培养费, 研究生处要停止发放研究生培养费和奖学金,向研究生本人 及相关学院发出停课通知,并不再安排住宿。 七、允许自筹经费研究生休学,以筹措培养费。休学年 限累计不能超过两年。 八、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 151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博(硕)士学位点建设经费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位点建设,提高办学层次和研究 生培养质量,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 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经费的种类及额度 博(硕)士学位点建设经费分为启动费、奖励费和建设 费三类。 1.启动费: 启动费是指新增博(硕)士学位点的一次性拨款。拨款 额度为: (1)博士点一级学科:12 万; (2)硕士点一级学科:6 万。 2.奖励费: 奖励费是对新增博(硕)士学位点的一次性拨款。奖励 额度为: (1)博士点一级学科:8 万; (2)硕士点一级学科:4 万。 3.建设费: 建设费是指已批准设立博(硕)士学位点的每年度拨款。 拨款额度为: (1)博士点:67500 元 / 年; (2)硕士点:11250 元 / 年。 博(硕)士学位点的启动费自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当 年下拨,建设费自第二年开始下拨。 实际拨款数按学校每年批准的经费额为准。 — 152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二、经费的使用范围 1.启动费: 启动费应主要用于订购与专业有关的图书、期刊、资料 和必要的小型设备。 2.奖励费: 奖励费用于奖励学院在申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3.建设费: 建设费应主要用于: (1)订购与专业有关的图书、期刊、资料; (2)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学术交流活动经费由参加者本人科研经费以及建设费各 承担 50%;累计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所使用的经费额度不能超过 建设费的 40%。 三、经费的管理 为了充分发挥博(硕)士学位点建设经费的作用,在经 费的使用中必须精打细算,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最大效益。 1.各学院可根据学校的规定,并结合学院情况,制订经 费使用办法,但必须保证下达经费全额用于博、硕士点的建 设上。经费使用办法交研究生处备案。 2.博(硕)士学位点建设经费除学科带头人签字外,还 必须由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长签字,财务处方可允许使 用。 3.学院每年度要检查建设费的使用情况,并把检查结果 报研究生处。 四、其他有关事项 1.给予有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学院)一次性奖励,额度 — 153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由学校按下拨学院启动费和奖励费总额的 5%左右确定。 2.用博(硕)士学位点建设经费订购的图书、期刊、资 料等必须由学院统一登记造册,集中起来供教师和研究生使 用。 3.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 4.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 154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学位点建设经费拨款暂行办法 为了使学位点建设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经学校研究, 制定了学位点建设经费的拨款办法,具体如下: 一、学位点建设经费标准:一级学科博士点每年 7.5 万 元,二级学科博士点每年 6.75 万元,二级学科硕士点每年 1.125 万元。 二、按照学科建设的需要,在上述额度内,各学位点确 定使用经费的项目,并填写《学位点建设费申报表》 ,经学校 核准后划拨所需经费。 三、学位点建设经费可以一次申报或分几次申报。每年 3 月份为第一次申报时间,由学院统一收集后交给研究生处。 四、研究生处将根据申报、核准的项目,定期检查经费 的使用情况。 五、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 155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一级学科博士点建设费申报表 一级博士 点 名 称 目前已经招生的 二级博士点名称 目前已有的二级博 士点负责人姓名 负责人 姓 名 上年度一级学科博士点建设费使用结算 序号 项目名称 使用经费合计: 使用金额(元) 项目主管 备注 节余经费合计: 元 元 本年度一级学科博士点建设费执行预算 序号 项目名称 拟使用金额(元)项目主管 拟使用金额合计: 元 本一级学科博士点 学院意见: 负责人签字: 学校意见: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 156 — 日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备注 日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二级学科博士点建设费申报表 二级博士 点 名 称 目前指导博士生的导师 名单以及导师所在学院 负责人 姓 名 上年度博士点建设费使用结算 序号 项目名称 使用经费合计: 使用金额(元) 项目主管 备注 节余经费合计: 元 元 本年度博士点建设费执行预算 序号 项目名称 拟使用金额(元)项目主管 拟使用金额合计: 元 本博士点导师(仅专职导师)签名: 年 月 学院意见: 备注 本博士点负责人签名: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157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硕士学位点建设费申报表 硕士点 名 称 负责人 姓 名 上年度硕士点建设费使用结算 序号 项目名称 使用经费合计: 使用金额(元) 项目主管 备注 节余经费合计: 元 元 本年度硕士点建设费执行预算 序号 项目名称 拟使用金额(元)项目主管 拟使用金额合计: 元 本硕士点负责人签字: 学院意见: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 158 — 备注 学校意见: 日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其 他 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条 高等学校是人才培养和学术创新的重要基地, 为加强研究生教育,规范我校研究生的学术行为,维护学术 道德,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 倡导并形成保护知识产权、依法治校的良好氛围,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师范大学的研究生,以及所 有以上海师范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在职攻读专业学位人 员、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等。 第三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以严谨求实、科学创新的态度 进行,应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1.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 行)》 。 2.从事学术研究,应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 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 必须注明出处,并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的准则;引证 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 — 159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 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3.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合作者在研究过程中所作贡献大 小的顺序署名,另有署名惯例或合法约定的除外。如果在作 品创作过程中,研究人员在别人指导下完成作品,指导者确 实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的假设、论证工作上或方法 论上有贡献,可以与作者合署。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 过所有署名人审阅,作品的所有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 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4.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翻译、注释 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 内部严谨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并经项 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5.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严格遵守国家 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相关法律、 法规。 6.在上海师范大学工作、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完 成单位应第一署名上海师范大学。 7.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规范。 第四条 下列行为被认为是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1.篡改研究数据: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调查数据、 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2.抄袭与剽窃: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 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抄袭部分占 20%以上(含 20%)者为严重抄袭;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 自己所创。 — 160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3.伪造:在填写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 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 材料。 4.私自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 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 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 5.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 密的规定,将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6.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在 有 ISBN、ISSN 国际书刊号的报纸、期刊、图书上,电子出版 物上,或有 ISRC 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录音带、录像带、 唱片(LP)、激光唱盘(CD)和激光视盘(LD、VCD、DVD)等媒体 形态的音像制品上重复发表作品;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 故意歪曲或诋毁他人学术观点和成果;对正常的学术批评采 取报复行为等。 第五条 研究生工作部接受来自社会各界、媒体和个人 对本校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举报。违反学术道德 规范的行为一经核实,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情况,给予处 分。 1.研究生、在职攻读专业学位人员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 规范的行为,按学校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给予处分,撤消所 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对 正在申请学位人员,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对已获得学位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其 学位。 2.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 — 161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为,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各项资格, 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或不予授予学位,对已 获得学位人员,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其学位。 3.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人员的处理意见,均应通知其本 人,并告知其主管部门。 第六条 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处理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学 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或各管理部门发现的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 嫌疑。 1.对正式立项调查的举报,由研究生工作部通知被举报 人,并在 10 天内组成不少于 3 人的调查委员会(委员会委员 数量应该是单数,可以是校外相关学术领域的专家),对举报 的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 报人和证人接受调查。调查委员会必须向研究生工作部提交 报告,就所调查的问题作出明确的答复。 2.研究生工作部依据该报告参照本规范第五条确定对举 报的处理意见,将处理意见连同调查委员会意见转交学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 3.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研究生工作部的建议,作出正式 处理意见。 4.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正式处理意见,由研究生工作 部负责将书面处理决定书送达有关当事人。有关当事人在收 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20 日内,可向学校或上一级主管机关提 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条 研究生工作部在受理举报过程中,所有被举报、 与被举报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调查公正的关系的 人员,应主动回避参与调查。举报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人 — 162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员与自己或被举报人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与调查时,经主 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八条 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正式处理意见以前,除 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 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九条 学术规范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建设,本规范将根 据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条 本规范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生效日之前 发生的违反学术道德问题的审查不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的解释权属于研究生工作部。 — 163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研究生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处理条例 一、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学风、校 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 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二、取得我校学籍、在校注册的所有研究生适用本条例。 三、本条例所称考试违纪是指研究生不遵守考场规则和 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但情节轻微 的一般考试违纪。 本条例所称考试作弊是指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的严 重考试违纪行为。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 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或者有其他 异常行为时,凡监考教师不能确定其作弊的; 5.发现本人桌面有他人所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 公式或图表而未向监考教师汇报的; 6.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行为的;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 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 164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五、考试违纪的处理: 考试违纪的科目成绩无效;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1.开考后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 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 的资料的;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有储存功能的电子记事本、快译通、 文曲星、BP 机等电子工具,或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6.偷看他人试卷(含答题纸、草稿纸),或用动作表情 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的; 7.利用计算机复制他人考试内容或为他人作弊提供便利 的; 8.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 试用品带出考场的; 9.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其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 检举揭发的作弊行为的; 10.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1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恶意传播试卷内容的; 12.其他有可能获得试题答案或考核成绩的不正当行为。 七、考试作弊的处理 考试作弊的科目成绩无效;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并 记入档案;取消一切评优资格;并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取 — 165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消其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资格。对研究生由他人代替考试、 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恶意传 播试卷内容、屡次作弊或其他作弊情节恶劣的,作开除学籍 处理。 八、对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行为的检查、记录和现场管 理由监考人员负责。 对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者,监考人员应立即告知考生本 人,并立即终止其考试,并将其违纪、作弊事实如实纪录在 《监考纪录》上,考试结束后连同其试卷、证据等一并交研 究生所在学院教务员并报学院主考,学院应当听取学生或其 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由学院主考签署意见后立即报研究 生处,经主管校长批准后,于 2 小时内张榜公布。 九、研究生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后,若要取得该门课程 的成绩,按《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十、本条例所指考试,涵盖考试与考查两种考核形式。 十一、本条例的解释权在研究生处。 — 166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研究生处档案管理办法 总 则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第六号令《普通高等学校档 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档案规范工作》和《上海师范大学 档案工作条例》 ,结合我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凡在研究生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 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材料均属研究生教学档案。 2.研究生档案是衡量学校研究生教学管理水平和教育质 量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学校档案的主体、核心和重点之一。 3.研究生教学档案是研究生教学管理的组成部分。为确 保我校研究生档案的完整、准确与系统,本处把文件的形成、 积累、整理和归档纳入管理工作的程序和职责范围。由一名 副处长分管档案工作,确定一名兼职档案员。 归档要求 1.归档的教学文件必须字迹清楚端正,格式统一,签字 盖章手续完备。 2.立卷归档的案卷标题要拟写准确,注明文件的责任者、 问题和文件、案卷封面应填写完整,书写完整,书写要工整、 规范。 3.卷内密不可分的文件按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 前、定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的要求排列。 4.卷内文件排列合理(可按时间、问题排),不同年度 — 167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和学年度的文件材料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 5.按照卷内文件排列顺序,无论单面或双面,凡有文字, 均应编号。 6.卷内文件应去除金属物,分别用线装订。案卷装订要 结实、整齐、无落页。 7.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完整。 8.督促有关人员做到用笔规范,凡属于长期和永久保存 的文件,严禁使用铅笔、圆珠笔和复写纸。 归档时间及方法 1.本处严格履行文件材料的登记、签收制度,按收发文 件的性质、特点,坚持做好平时的预立卷工作。 2.本处当年形成的各类档案,经领导审核后,于次年 6 月底之前由处兼职档案员送校档案馆,并办理归档手续。 3.本处当年形成的档案均于次年 4 月底前由专人整理立 卷后向处兼职档案员移交,经检查符合归档要求后方可办理 移交手续。 — 168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 宿舍是研究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 也是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阵地。研究生 宿舍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营造良 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进一步加强对研究生宿舍的管理,特 制定本规定。 一、研究生入宿 1.硕士研究生每四人一间宿舍,博士研究生每两人一间 宿舍。研究生宿舍的水电、维修、卫生、用具更新等由宿舍 管理科负责。委托、定向培养研究生或在市内有住房的,原 则上不安排宿舍。有特殊情况需安排住宿的,在房源充足条 件下予以考虑。 2.研究生宿舍由学校统一管理安排,研究生必须按指定 的宿舍入住,不得擅自调换房间、私配钥匙,并需配合学校 的统一管理调配。 3.研究生因特殊原因调换宿舍,须由本人填写申请表, 由所在学院研究生辅导员签字同意后,方可调换。 4.研究生临时借用宿舍钥匙必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值班 室办理借用手续,丢失钥匙要及时上报宿舍科,并凭本人有 效证件,交款后补配。 5.研究生住宿费标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研 究生入学后,将根据住宿标准由财务处每年统一扣除住宿费。 因退学、转学、休学等学籍变动而退宿时,住宿不满一学期 — 169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的按一学期收取住宿费,超过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 收取住宿费。 二、宿舍安全 1.为保证宿舍用电安全,研究生宿舍严禁带入容易引发 事故的电炉、电热褥、电热棒、电热杯、电热锅以及其他带 来安全隐患的电器。 2.严禁个人私拉、私接电线,凡使用交流电的电器都不 准放在床上使用,违者作违章用电处理。 3.保卫部门和宿舍管理部门人员在检查宿舍安全时,一 旦发现宿舍电表运转异常,有权拉下电闸,并没收违章电器。 4.爱护宿舍楼内各类消防器材和设施,禁止挪用损坏消 防器材和设施。严禁从楼内应急灯上私拉、私接电线。 5.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和杂物,使用酒 精炉、蜡烛等)。 6.严禁将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 品带入和存放宿舍。 7.为保证公共卫生安全,严禁在宿舍楼内饲养宠物。 8.严禁留宿非本宿舍人员,严禁擅自转让床位。 9.住宿期间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和现金;放假 期间,请研究生带走个人贵重物品。 10.宿舍楼内执行值班室会客制度。正常履行公务、检 查宿舍卫生人员须佩带有效证件出入学生宿舍,外来人员不 得进入研究生宿舍。 — 170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三、行为规范 1.应妥善使用和爱护宿舍内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 灯具、电话设施等公物。 2.提倡节约用水用电,离开宿舍时,关闭水电。宿舍实 行限额用电,超额付费的方法。 3.自觉保持宿舍环境的清洁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在宿舍内做到垃圾袋装化,垃圾袋扔到指定垃圾箱内。宿舍 内不随地吐痰,不吸烟,不乱扔果皮纸屑,不乱泼水,不将 饭菜倒在水槽里,不向窗外乱扔杂物,不在墙面乱涂乱画乱 张贴。 4.研究生应维护宿舍内外的正常生活秩序,不在宿舍楼 内进行打球、踢球、溜冰、堆放杂物、擅上屋顶等干扰公共 秩序和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活动。 5.提倡健康文明生活。研究生在宿舍内不得有酗酒、打 架斗殴、赌博、搓麻将、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 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 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宗教等活动;不得从事有损研究生 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6.行为举止要文明礼貌,学校老师、检修或卫生检查人 员来到宿舍时,要主动开门,礼貌回答有关问题。同学之间 要互帮互助,相互关心,形成团结友爱的良好氛围。 7.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任何研究生及单位、团体不 得在宿舍内从事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 — 171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四、退宿手续 1.毕业研究生要按照学校确定的毕业生离校日期安排文 明离校,由宿管科为毕业生办理离校退宿手续。离校日期过 后,学校将对毕业生居住的宿舍进行统一清理,对宿舍内遗 留的个人物品做无主物品处理。 2.毕业生在办理离校退宿过程中,接受宿舍管理部门工 作人员对宿舍内的家具、门窗玻璃、门锁、灯具、水电、电 话设施等的验收,如有丢失、损坏的,须照价赔偿。 3.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住宿的,应由本 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证明,到研究生处及宿舍管理科办 理相关手续,在房源充足的条件下予以统一安排。 4.因退学、转学、休学等原因退宿时,凭研究生处培养 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到研究生处及宿舍管理科办理有关的 退宿手续。 5.学生办理走读需退宿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 院审核之后,到研究生处及宿舍宿舍管理科办理有关的退宿 手续。 五、违章处理 1.凡违反宿舍用电规定,私自带入或使用违章电器、私 拉私接电线等,一经查实即予以没收,并给予批评教育。凡 违反宿舍安全规定导致火灾、用电事故等的,由违纪学生承 担一切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 开除学籍处分。对触犯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移送司法机关 — 172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处理。 2.学生宿舍禁止一切窃电行为,窃电者除补交电费外, 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 分。 3.严禁留宿外人及擅自转让床位。对留宿外人的将给予 批评教育,屡次不改的取消住宿资格,并给予警告处分。对 擅自转让床位的研究生将取消住宿资格,并给予批评教育。 对因留宿和转让床位,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他人财物丢失、 人身伤害等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 处分。对触犯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故意损坏家具、门窗、玻璃、门锁、灯具、电话设施、 水电设施和宿舍楼公共设施、安全设施的,应照价赔偿。造 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 籍处分。对触犯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其他违反《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经批评教 育后,仍然不予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校行政处分。 本规定解释权属校研究生工作部(处) ,自颁布之日起施 行。未尽事项,由资产处、宿舍管理科、研究生工作部(处) 等协商解决。 — 173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办法 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 展的需要,为适应在职人员再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和素质的 需要。为了规范管理、保证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公室有 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属于非学历教育,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不直接与授予硕士学位挂钩,办班与申请硕士学位无关。研 究生课程进修班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不得将此类办班与在职 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相联系。 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单位应为研究生招生培养的实 体单位。办班专业应为有权开展在职人员以毕业研究生同等 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专业,一般要求已有三届以上硕士毕业 生。 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单位应制定较完备的教学计划, 应有较好的社会需求和生源条件。异地办班要求异地办班的 对方合作单位具备良好的教学和科研条件,一般应为高等学 校或地(市)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或教育事业单位。 为保证硕士研究生的正常教学工作,各学院的每一个专 业每年登记备案的办班总数不得超过 2 个,其中异地只能一 个。 办班名称统一定为“专业名称+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每 班人数以 40 名左右为宜,一般不超过 50 名;课程设置应包 括办班专业在校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主要专业必修课程,学 习时间一般为不脱产二年。 学员入学需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大学本科同等学力,经 — 174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过入学考核,择优录取。 收费标准参照硕士研究生培养经费执行。 符合办班条件的学院应在每年 1 月到研究生处网页上下 载有关表格,研究生处受理办班申报的截止日期为 3 月 1 日。 填好有关表格后,连同招生简章,异地办班合作单位的委托 书或协议书等有关材料交研究生处初审(以上表格各一式三 份,异地办班一式四份)。审核通过后经主管校长同意报上海 市学位办备案。 批准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院对所办课程班要进行 严格管理。每个班都应有详细的教学计划;选派优秀的教师 (一般以研究生导师为主)授课;课程结束要进行严格的考 核,考试要有一定比例课程实行闭卷,开卷考试一般要求当 堂答卷。 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成绩考核均合格,可以颁发“上 海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学员若通过部分课 程,只可领取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单科成绩单。 各学院对所办班的教学活动应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检查, 要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及研究生处对课程班的检查和评估,并 于每年 11 月底前对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进行自查总结,书面上 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对上报材料进行抽查评估,并上报上 海市学位办公室。 各学院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对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办班,办班名称、广告、招生简章、结业 证书等不符合规定,教学和考试方式出现问题的情况,研究 生处将向主管校长汇报,并作出处理。 — 175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研究生证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研究生证的管理,特作如下几项规定: 一、研究生证是作为我校研究生身份证明 ,每位研究生 应该按有关规定使用并注意妥善保管。 二、研究生证需贴本人照片并加盖学校钢印和学院注册 章后方为有效。 三、遗失研究生证者,应立即向有关学院提出报告,检 查遗失原因,经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 公章后送研究生处,经二个月的核查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是否给予补发。核查期间,因学习和工作需要,可为其出具 研究生身份证明。 四、研究生毕业或因退学、除名的,应办理离校手续, 缴回研究生证。 五、凡用不正当手段重领得研究生证,一经发现要立即 收回,并对该生进行严肃批评教育,令其作深刻检查,然后 视情节轻重和对错误认识程度,给予必要的处理。 六、凡将研究生证供他人使用,被发现后,根据情节给 予教育处理,如造成国家或他人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 176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一、学生基本医疗保障适用对象、范围: 1.上海师范大学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 科、专科、高职学生(包括港、澳、台) 、在册接受全日制研 究生学历教育的非在职研究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学 校颁发的有效证件之日起开始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2.留学生、继续教育学院、定向和委培研究生不适用本 办法。 二、校医院就诊规定: 1.学生就诊须凭本人学生证、医疗卡二证挂号,一科一 号,门诊挂号 1 元,挂号费自理。不能出示二证者,医疗费 用自理。 2.学生的医疗卡仅供本人使用,在校医院就诊必须出示 医疗卡。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此卡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 现,将追回医疗费用,并按校纪校规记录在个人诚信档案上。 3.学生就诊应尊重医务人员的意见,不得自行点药、自 行提出转诊或要求进行医生认为没有必要的医学检查。 4.如果遗失医疗卡,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 在学院出具证明后,方可办理补办手续。补办时须交本人 1 寸照片一张,补办医疗卡收取工本费 1 元,补办病史卡收取 工本费 2 元。补办医疗卡时限为十个工作日,徐汇校区每周 四全天在校医院 3 楼防保科(303 室),奉贤校区每周二、四 下午在医院收费室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5.接诊医生根据病人的具体病情出具相关疾病证明,学 — 177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生未经医院诊治而自行休息者,校医院一律不补开病假单。 校外医院的疾病病假单(急诊除外)应由校医院审核方能生 效。 6.校医院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学生如在门诊时间以 外就诊,持本人学生证、医疗卡二证到校医院挂号就诊,并 按规定支付值班挂号费 2 元。 7.为照顾大多数患者就诊,在一般情况下不出诊(特殊 情况除外) 。 8.普通门诊、值班用药应由医生按病情开处方,按照医 保规定,一般不超过三日,慢性病可一至二周。就诊者不得 自行指定药物,强求医生开药。 9.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因病等休学期间,在本 市范围的学生,应回校医院就诊或转诊。在外省市的学生, 先在学院登记,由学院向校医保管理办公室申报、备案后, 可在外省市所在地就近的一所医保定点机构就医。 10.寒暑假期间外地学生患急病,可在当地就近医保定 点医院就诊(一个地区仅限一个医院) 。回校后经审核确系医 学范围急诊并符合相关规定,可报销 80%。 11.除急诊外,在寒暑假及休息日患病,居住本市的学 生仍应回学校就诊,奉贤校区学生家住本市的可持本人医疗 证在徐汇校区医院就诊。 12.学生毕业、退学或其他原因离校,由校医院收回医 疗卡和校医院门诊病史卡,并由学校及时到所在区县经办机 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转诊: — 178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1.学生就诊在本市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均应先到校医院就 诊,校医院实行首诊负责制。医生根据病情需要决定是否转 诊,由接诊医生开具转诊单。转诊单一周内有效,只限于转 诊指定科目。 2.本校定点转诊医院为:徐汇校区转上海市第六人民医 院,奉贤校区转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奉贤区中心医院。 3.诊断明确的慢性病原则上在校内就诊。 4.费用昂贵的大型检查、治疗费用等(如 CT、MRI 及 其它特殊检查单项 200 元以上)、须经校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办 公室审核后才能进行。未经同意自行检查者,费用自理。如 属急诊,须经审核后按自负 20%的比例报销。 四、住院: 1.经转诊定点医院,需要住院的学生,凭定点医院出具 的已盖章住院通知单,并携带学生证、身份证、学生医疗证 到校医院开具住院结算凭证后,再办理住院手续。本凭证仅 供一次住院使用,仅限本人使用,有效期为 7 天。 2.如病情紧急,可先付押金,在出院以前必须到校医院 办理住院结算凭证。现金结帐,不予报销。 3.学生住院包括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观。每次住院发生 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 准:三级医院 300 元;二级医院 100 元;一级医院 50 元。起 付标准及以下部分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部分 医疗费用由统筹资金支付。详细信息可查阅上海师范大学综 合服务平台。Http://fwpt.shnu.edu.cn→医疗服务→板块消息→ more→办理住院结帐须知 — 179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五、门诊大病 1.门诊大病包括重症尿毒症透析(含肾移植后的门诊抗 排异)、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 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 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中 度和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 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以及血友病、再 生障碍性贫血等的门诊治疗费用,全部由统筹资金支付。 2.凭定点医院出具已盖章的门诊大病医疗登记申请表, 并出示学生证、身份证、学生医疗卡在校医院开具门诊大病 结算凭证。本凭证仅限个人专用,不得涂改、出借。门诊大 病凭证自开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超过六个月后需要继续 医疗或在 6 个月内需要变更医疗机构的,应当重新开具门诊 大病凭证。 3.学生每次就诊挂号和付费记账时应向定点医院出示门 诊大病结算凭证和本人学生证、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 六、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和方法: 1.普通门诊必须有校医院开具的转诊单方可报销。转诊 一次只能报销一次费用。学生未经转诊,在校外医院发生的 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2.学生凭定点医院转诊单、学生医疗卡、病史资料、各 种检查报告单、 正规发票到校医院审核后符合规定的报销 80%, 个人负担 20%。 3.学生在不属本校定点的医院,但属于医疗保险定点的 — 180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医疗机构的急诊费用(经审核确属医学范围的急性病,而不 是仅凭急诊挂号) ,凭学生证、医疗卡、病史资料、各种检查 报告单、正规发票到校医院审核后符合规定的报销 80%,个 人负担 20%。 4.审核时间、地点: 徐汇校区: 每周二 8:00~13:30 校医院二楼行政办公室。 奉贤校区: 每周四 8:30~13:30 行政楼二楼财务处。 5.报销取款时间、地点: 周一至周五(周三下午除外) 徐汇、奉贤校财务处 6.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参照上海市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7.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后、应在就医医疗机 构开具正规收据之日起 6 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七、住院报销: 1.本市门急诊住院费用已有住院结算凭证承担,不予再 报销。 2.学生在外省市急诊住院、门诊大病(包括寒暑假及学 校规定的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规 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垫付。 (1)在出院或治疗后 6 个月以内,凭出院小结、病史资 料、医疗费原始收据、费用明细账单等到校医院集中登记。 (2)集中登记后由校医院到所在区县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待医保中心审核通过后,将医疗费用拨款到学校,再由学校 — 181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交付个人。 八、不属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费用: 1.基本医疗保障规定范围之外的费用,如救护车费、中 药代煎费、体检费、二类疫苗费、不影响身体机能的矫形手 术、心理咨询、美容、部分激光治疗(如近视眼、体表痣、 疣等) 、镶牙、洁齿、植牙、治疗秃发、植发、验光配镜、支 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减肥、医疗事故、交通事故、 医学鉴定、违法乱纪造成的损伤、宠物咬伤等不纳入报销范 围。 2.所有学生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发生的医疗费用 均不报销。 3.学生所有医疗费用(住院、门诊大病、门急诊)报销 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九、医疗保障管理: 1.学校应切实做好大学生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保障的医 疗费用报销工作,大学生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补助资金必须 做到严格管理、规范审核、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 政、审纪部门的监督审核。 2.为加强医保资金管理,预防违规违法,享受基本医疗 保障的大学生应讲诚信,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 维护自身基本权益。如有冒名使用、谎报医药费等违规违法 行为,一经查实,根据医保管理制度及本校规章制度,对当 事人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本管理实施细则自 2007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以前发 — 182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布的有关大学生公费医疗规定与本管理实施细则不一致的, 以本细则为准。 4.本细则解释权在校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小组、校医院。 — 183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研究生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办法 研究生办理学生平安、住院医疗等险种的保险后,若要 理赔,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学生平安保险 研究生凭有效证件和证明(学生证、身份证、诊断书、 病历证明等),到教务处填写保险给付申报单,并办理相关手 续。 二、住院医疗保险 符合《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的规定,对于在指定医院住院个人承担的费用,可以提出理 赔申请。 研究生凭有效证件和证明(研究生证、身份证、住院医 疗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单、出院小结等) ,其中住院医疗费 收据、住院费用明细单、出院小结需要原件及其复印件,到 教务处填写保险给付申报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 184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研究生教务员的选聘和职责 研究生教务员是协助所在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院长(副 院长)工作及处理学位及研究生教育工作日常事务的干部。 为搞好研究生教务员工作,特制定本职责要求。 一、招收培养研究生的学院应配备研究生教务员一人。 研究生教务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具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和工作 能力。研究生教务员由所在学院在干部编制中选拔聘任。报 研究生处备案。一般任期三年,能搞好本职工作的可以连任。 二、研究生教务员应协助所在学院的分管领导处理学位 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以下日常事务: 1.所在学院的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 2.组织所在学院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 3.组织所在学院研究生的学位申请工作(包括学位材料 整理、上报及归档等)。 学院研究生教务员应兼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工 作,并完成由研究生处、学院布置的其它工作。 研究生教务员应积极开展关于研究生培养和管理的研究 工作。 三、研究生教务员的学位管理工作职责及材料归档要求。 学位管理工作主要内容: 1.每年 3 月份,根据已通过课程审查名单到研究生处领 取《学位申请书》 (一式二份)及有关答辩材料空白表。 2.向院论文答辩秘书交代答辩要求(包括答辩材料要 求)。 3.在收到有关系(所)材料后,协助分委员会主席组织 — 185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好分委员会学位评审工作;填写表决票;审批后填写《学位 申请书》中分委员会意见。 4.在每年的 6 月 15 日前将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 分委员会表决结果、《200 年上海师范大学毕业研究生申请 博士学位授予人员简况表》、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建议授予名 单一并交到研究生处(可在 yjsc.shnu.edu.cn 表格栏中下载相 关表格) 。 5.按规定每人一袋分别整理出如下材料: (1)学位申请书(贴好照片,一式二份) ; (2)学位论文工作计划(一份); (3)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一份) ; (4)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硕士生二份;同等学力在职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人员三份;博士 生五份,博士论文自评表一份); (5)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6)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加盖各单位公章); (7)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票(加盖各单位公章); (8)毕业生登记表(贴好照片,一份;同等学力在职申 请硕士学位人员、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人员没有此表) ; (9)学位证书复印件一份; (10)学籍和学业成绩记录(一式二份,并贴好照片)。 将上述材料中的学位申请书一份、毕业登记表一份、学 籍和学业成绩记录二份于六月三十日前交研究生处。其他材 料按归档要求于每年的十二月前将当年授予学位人员的学位 材料编号整理后交学校档案馆归档。 — 186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研究生导师教务工作须知 第 一 学 期 日程安排 工作内容 第 1 周 1.研究生注册 2.收齐上学期 试卷 具 体 要 求 督促研究生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 所在学院注册,并协助检查注册情况。 对不注册又未请假者作旷课处理, 未经 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以自动 退学论处。 收齐上学期研究生以论文形式考 试的答卷,及时阅卷。 第 2-3 周 上交研究 生学习成绩及 考试试卷等资 料 将上学期任教的研究生考试答卷、 成绩交给教务员 (学位课程考试答卷必 须加上统一的封面, 封面内容务必填写 完整,课程名称要与《研究生课程学习 时间安排表》上的一致) ,并附上一份 空白试卷,以便统一归档。若有评分标 准和标准答案, 则一并附上, 以作备案。 第 4-6 周 为新生制 订三年培养计 划 根据新生的基础、特点和专长, 为其制订培养计划,并填妥《研究生课 程学习时间安排表》 (一式四份) ,经学 科带头人和分管院长签字后,2 份交给 研究生教务员,1 份自存,1 份给新生, 以便参照执行。 — 187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续表) 日程安排 工作内容 具 第17-18周 1.安排下学期 课程 2.填写《培养 计划执行情况 表》 按《研究生课程学习时间安排表》 安排下学期课程, 并同时填好 《课程表》 交给教务员。 按本学期教学实际情况,填写《研 究生培养计划执行情况表》(一式二 份) ,请分管院长签阅后,交给教务员。 若执行情况与 《研究生课程学习时间安 排表》上的不一致,请在“情况说明” 栏目中阐明原因及变动情况。 第19-20周 安排课程考试 课堂考试的题量以 3 小时为宜, 当堂交卷。 以撰写论文作为考试的课程, 论文题目要紧扣教学内容, 规定论文字 数的下限, 并限定交卷日期最迟为下学 期开学第 1 周。 — 188 — 体 要 求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第 二 学 期 日程安排 工作内容 具 体 第 1 周 同第一学期 同第一学期 第 2-3 周 同第一学期 同第一学期 第4-13 周 1.为二年级研 究生安排实习 2.为三年级研 究生准备论文 答辩 与有关人员联系,安排并落实三 至四周的实习。 实习结束后一周内填妥 《研究生教学实践能力考核表》 交给教 务员。 督促研究生在第 10 周之前完成论 文写作与打印。 聘请校内外专家评阅论 文,并把“评阅意见”交给教务员。 第14-16周 1.二年级研究生 论文开题工作 2.三年级研究生 论文答辩工作 第17-18周 1.2.同第一学期 3.二年级研究生 论文开题报告 完成论文工作计划,落实开题报 告时间。把《论文工作计划》交给教务 员。 按学位论文工作的规定,完成论 文答辩。 同第一学期第 1、2 项。 完成论文开题报告,填写《研究 生考核登记表》并交给教务员。 第19-20周 同第一学期 同第一学期 — 189 — 要 求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研究生处常规工作日程安排 第 一 学 期 日程安排 工作内容 第 1 周 1.研究生注 册 第 2-3 周 具 体 要 求 执行者 督促研究生按校历规定的 学 院 时间注册, 并协助检查注册情况。 对不注册又未请假者作旷课处 理,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 注册者,以自动退学处理。 自筹经费研究生必须出示 缴纳学费的发票,才能予以注 册。 2.收取自筹经 按学校规定, 对不按时交学 研究生处 费研究生学费 费者,向学院发出停课通知。 3.收齐上学期 收齐上学期研究生以论文 导 师 试卷 形式考试的答卷,及时阅卷。 1.上缴研究 将上学期任教的研究生考 导 师 生学习成绩 试答卷,成绩交教务员(学位课 及考试试卷 程考试答卷必须加统一封面, 等资料 并撰写评语和签名)。若有评分 标准和参考答案,则一并上交。 2.新生报到、 确定报到程序及分工;与 研究生处 开学典礼 财务处、宿管科、膳食科、校 医院等联系落实收费、食宿、 体检等事宜。请示校领导,确 定开学典礼日期、地点、发言 者、会议程序;发请柬。将有 关安排通知各学院。 — 190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续表) 日程安排 工作内容 3.推荐免试 硕士研究生 4.召开教务 员会议 5.编制下年 度招生计划 第 4-6 周 1.上交教学 资料(一) 2.检查学院 研究生教学 资料 3.发放成绩 单 4.制订新生 培养计划 具 体 要 求 执行者 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推免生 研究生处 工作要求和指标,确定学校的 教务处 工作规则,日程安排和指标分 配,布置给有关学院。 交流、研讨研究生教务工 研究生处 作,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商 讨对策;布置学期工作。 根据学校规划以及办学条 研究生处 件,提出下一年度招生规模,经 校领导商定后,编制招生计划并 报上海市教委发展规划处。 将上学期的研究生《课程 教务员 考核成绩》、《培养计划执行情 况表》和本学期各专业的《课 程表》交研究生处。 实地查看研究生教学资料 研究生处 齐备和表格填写情况,及时发 现、纠正存在的问题。 把上学期课程考核成绩填 教务员 入《学业成绩记录》,并把成绩 单发给研究生。 根据培养方案以及新生的 导 师 基础、特点和专长,制订新生的 培养计划,并填妥《研究生课程 学习时间安排表》(一式四份), 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交学院 研究生教务员二份, 给新生一份, 自留一份,以便参照执行。 — 191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续表) 日程安排 工作内容 具 体 5.划拨新生 培养费 第7-10 周 要 求 执行者 按照新生注册名单,分专 研究生处 业列出划拨经费;将清单交财 务处和有关学院。 6.上报新生 根据新生报到情况,建立 研究生处 数据库(ZC10270.DBF),将新生 注册名单 注册名单及数据库上报上海市 学位办。 7.为新生办 为新生办理《研究生证》、 研究生处 《医疗卡》。新生体检合格,获 理证件 得学籍,才能发给上述证件。 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文 研究生处 8.制订单考、 博士生招生 件精神,制订硕士生(单独考试) 和博士生的招生简章。 简章 9.组织“教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及教育 研究生处 育硕士”入 硕士专业指导委员会的要求, 学专业考试 安排专业考试的有关事宜。考 试后及时组织阅卷。 1.硕士生招 各有关学院根据命题工作要 学 院 生命题 求和规定,确定命题教师名单, 布置命题工作。名单交研究生处。 收取试卷、 评分标准和参考 研究生处 答案;检查试卷清晰度和卷面分 之和是否符合要求。 2.上交教学 收齐新生的培养计划即 《研 教务员 资料(二) 究生课程学习时间安排表》 ,上 交研究生处一份,教务员自留一 份,以便检查执行情况。 — 192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续表) 日程安排 工作内容 3.整理报考 材料、新生 档案归档 第11-13周 1.报名点接 受报名 2.报送名单 3.上交教学 资料(三) 4.上报“教 育硕士”拟 招收方向和 人数 具 体 要 求 查阅新生档案材料,确定 无误后列出清单;整理考生报 考材料,将新生的《报考登记 表》和《体检表》抽出,与档 案一起交档案馆。 新生其它的报考材料和未 录取考生的报考材料,由研究生 处分别保存 5 年和 1 年后销毁。 受上海市考试院委托, 组织 报名点工作,接受报考本市部分 高校和科研院所硕士生的考生 报名。 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情况 上报。 向上海市学位办报送:① 研究生学籍变动名单、数据库 (BD10270.DBF);②预计毕(结) 业研究生名单、数据库 (BYS10270.DBF)。 收齐三年级研究生的 《论文 工作计划》、《研究生教学实践 能力考核表》和《研究生考核登 记表》 ,交研究生处。 按照国务院学位办规定, 在 有关学院申报的基础上,确定拟 招收方向和招生数;行文上报国 务院学位办。 — 193 — 执行者 研究生处 研究生处 研究生处 教务员 研究生处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续表) 日程安排 工作内容 5. 发 放 毕 业 生就业推荐 表 第14-16周 第17-18周 具 体 要 求 检查、 核对三年级研究生的 培养计划完成情况,向合格者发 放《就业推荐表》(定向生,委培 生不发),由本人填写,研究生 处检查无误后盖章(允许在三份 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1.安排下学 期公共课 执行者 研究生处 与有关学院和教务处联系, 研究生处 落实下学期公共课任课教师及 上课时间、教室;把公共课表发 给各学院, 便于学院安排专业课。 发给申请表;申请者填妥相 2.接受进修, 关内容,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研究生处 旁听课程申 研究生处与相关学院联系,并分 请 别签署意见。 分专业按报考人数印制试 3.硕士生入 卷;根据《准考考生情况表》分 研究生处 学考试试卷 装;通过机要寄送。 印制,寄送 1. 下 学 期 课 按培养计划安排下学期课 导 师 程 安 排 , 填 程并通知研究生,填好《课程 写《培养计 表》 ,及时交给研究生教务员。 划执行情况 按本学期教学实际情况,填写 表》 《研究生培养计划执行情况表》 (一式二份),经主管副院长签阅 后交教务员;若执行情况与原制 订的培养计划不一致,必须在表 中阐明原因。 — 194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续表) 日程安排 工作内容 2. 考点安排 (一) 第19-21周 1. 课程考试 安排 2.考场巡视 3. 下达进修 生,旁听生 名单 4. 考点安排 (二) 具 体 要 求 根据招生单位的准考考生 人数,安排考场;准备答题纸、 草稿纸、密封条。请有关部门协 助(教务处:安排监考;提供考 场。后勤:考场整修与打扫;调 整打铃时间;供应客饭。资产办: 保证供电。保卫处:提供安全保 卫。) 课程考试的题量以三小时 为宜,当堂交卷;以撰写论文作 为考试的课程,论文题目要紧扣 教学内容,并限定交卷日期最迟 为下学期开学第一周。 对公共课考场进行巡视, 加 强监考力量,防止发生违反考场 纪律的现象。 将审核后同意接受的进修 生、旁听生名单,书面通知相关 学院,由学院安排专业课教学。 同时,把需要进修公共课的进修 生名单,交给任课教师。 接受试卷,按《准考考生情 况表》核对试卷,按考场分装、 复验,必须正确无误;培训监考 人员;布置考场。 试卷发放与回收, 当场点清 份数;考场巡视;及时处理突发 事件;试卷整理与交接。 — 195 — 执行者 研究生处 导 师 研究生处 研究生处 研究生处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续表) 日程安排 工作内容 5. 博士生招 生命题 6. 博士生报 名 具 体 要 求 执行者 各有关学院根据命题工作 学 院 要求和规定, 明确命题教师名单, 布置命题工作。 名单交研究生处。 收取试卷、 评分标准和参考 答案;检查试卷清晰度和卷面分 研究生处 之和是否符合要求。 开放网上博士生报名系统, 接受考生报名。 研究生处 — 196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第 二 学 期 日程安排 工作内容 第 1 周 1.同第一学期 2.同第一学期3 3. 硕 士 生 招 生考试阅卷 同第一学期 学 院 同第一学期 导 师 将收回的试卷按考试科目 研究生处 整理,密封考生有关信息,登记 试卷份数,确定阅卷时间、地点, 组织阅卷。 第 2-3 周 1.同第一学期 2.发"表格" 同第一学期 导 师 把 《研究生教学实践能力考 学 院 核表》 、 《论文工作计划》和《研 究生考核登记表》发给二年级硕 士生,按计划完成有关工作并填 写表格。 制订研究生学位论文阶段 研究生处 的工作日程,明确具体要求,将 答辩材料等整理后发给有关学 院。 收取并审核学院填写的 《举 研究生处 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简况表》 (本市办班一式二份,外省市三 份),编制汇总表,于 3 月 15 日 前报上海市学位办,经同意登记 备案后,才能招生。 同第一学期 研究生处 将考生初试成绩输入计算 机,建立数据库(10270SCJ.DBF), 研究生处 上报上海市考试院。 3.制订学位 论文工作日 程 4.申报研究 生课程进修 班 5.同第一学期4 6.输入统考 硕士生成绩 具 体 — 197 — 要 求 执行者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续表) 日程安排 工作内容 第4-6 周 1.同第一学期 2.同第一学期 3.同第一学期 4. 组织博士 生入学考试 5. 为二年级 研究生安排 教育实习 6."外语"和 " 综合水平" 考试报名 7. 安排研究 生培养经费 第7-10 周 1. 为三年级 研究生准备 论文答辩 具 体 要 求 同第一学期 同第一学期 同第一学期 安排考场、监考人员;确定 复试时间和地点,并通知考生; 组织考试。 与有关人员联系,安排三至 四周的教育实习(落实实习年级, 班级和上课时间,教室以及辅导 教师). 实习结束后一周内填妥 《研究生教学实践能力考核 表》,交给教务员。 按照国务院学位办和上海 市学位办的要求,组织已在研究 生处备案的同等学力申请硕士 学位的人员,开展"外语"和"综 合水平"考试的报名工作。 根据财务处下达的研究生 教育年度经费,按指标分配研究 生培养经费,列出清单,交财务 处和各学院。 督促研究生在第 10 周之前 完成学位论文的写作和打印;聘 请校内外专家评阅并收回评阅 意见。评阅意见直接寄送研究生 处。 — 198 — 执行者 教务员 研究生处 教务员 研究生处 导 师 研究生处 研究生处 导 师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续表) 日程安排 第11-13周 工作内容 具 体 要 求 2. 确定硕士 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复试分 生复试名单、 数线以及学校下达的各专业招 组织复试 生人数,确定复试考生名单;各 专业成立复试小组,填写《复试 安排表》交研究生处;组织复试; 根据初、复试成绩提出拟录取排 序名单,报研究生处。 1. 硕 士 生 按照各专业生源情况和学 调剂录取、 校的招生规模,确定是否调剂录 确定拟录取 取;对各学院提供的拟录取排序 名单、索取 名单,提出意见供主管校领导审 考生档案 核,确定拟录取名单;建立拟录 取考生数据库(10270NLQ.DBF), 报上海市考试院。向拟录取考生 所在单位索取人事档案材料。 2. 确定拟录 划定录取分数线, 导师根据 取博士生名 考生成绩提出录取意向,研究生 单 处会同学科带头人提出拟录取 名单,供主管校领导审核确定。 3.导师遴选 由学院在制订下年度招生 专业目录前进行。 4.制订硕士 汇总各学院上报的下一年 生招生专业 度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确定各 目录 专业招生规模;在校园网上发布 招生专业目录。 — 199 — 执行者 学 院 学 院 研究生处 研究生处 研究生处 学 院 研究生处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续表) 日程安排 工作内容 第14-16周 1.同第一学期 2.同第一学期 3. 二年级研 究生论文开 题 4. 三年级研 究生论文答 辩、上交答 辩评审等材 料 第17-18周 1.同第一学期 2. 寄发研究 生录取通知 3. 上报" 教 育 硕 士" 报 名资料 4. 准备学位 授予评审材 料 具 体 要 求 执行者 同第一学期 研究生处 同第一学期 研究生处 拟订论文工作计划;落实开 导 师 题报告时间、地点和出席人员, 举行开题报告会;填写《论文工 作计划》 ,交给研究生教务员。 按学校学位论文工作的规 学院 定,组织完成三年级研究生论文 答辩工作;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投票表决,就是否授予学位提出 初审意见;把有关材料整理后交 研究生处。 同第一学期 导 师 组织学院对考生档案进行 研究生处 审查, 填写有关表格并签署意见; 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寄发 录取通知。 按照上海市考试院的要求, 研究生处 把招生专业目录输入相应软件 后上报。 整理各学院上交的学位论 研究生处 文答辩等材料,准备提供给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 200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0 年版 (续表) 日程安排 工作内容 具 体 要 求 执行者 第19-21周 1.同第一学期 2.同第一学期 3.同第一学期 4. 召开校学 位评定委员 会会议 同第一学期 同第一学期 同第一学期 两项主要议题:①学位授予 审核:各学院汇报,委员提问, 投票;②导师增补审核:根据汇 总材料审议,投票表决。 落实典礼时间、地点;确定 发言者和典礼程序;打印授予学 位名单;发请柬;借学位服。 向办妥离校手续的毕业生 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定向 生,委培生直接寄给单位);整 理,寄送毕业生档案。 限定毕业生离校时间, 根据 需要对研究生宿舍进行调整;排 出新生的住宿计划。 向上海市学位办报送:①研 究生学历证书使用情况数据库 (SY10270.DBF);②研究生学位 证书使用情况统计表。 研究生处 研究生处 研究生处 研究生处 5. 举行毕业 暨学位授予 典礼 6. 毕业生离 校 7. 调整研究 生宿舍 8. 上报证书 使用情况 — 201 — 研究生处 研究生处 档案馆 宿管中心 研究生处 研究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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