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2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doc

゛Need2 页 26.5 KB下载文档
2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doc2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doc
当前文档共2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2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doc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学 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长春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长春市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 2 人,每人奖金数额为 50 万 元。 (二)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优秀组织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二个奖励等级。奖金数额分 别为 15 万元和 10 万元。 (三)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对在长春市 科技与经济发展进程中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成果做出突出贡献,并已产生重大 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长春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 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公民。 第五条 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优秀组织奖授予在建立政府、企业和战略投资者、高校院 所、开发区‘四位一体’的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拓展国际与区域科 技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托科技创新引领与支撑经济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的优秀组织者与管理者。 第六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 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 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完成重大技术发明,在实施中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 软科学研究,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长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八条 长春市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 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长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 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长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出,报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工作办公室设在长春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优秀组织奖 和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市) 、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三、中央、省所属驻长单位; 四、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二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应按照长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进行评审,并向长春市 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获奖人选、科技成果转化优秀组织奖和科学技 术进步奖获奖人选、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建议。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获奖项目及其奖励 等级的决议。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长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做出的获奖人选、获 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由长春市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优秀组织奖和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长春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和奖金。 第十五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应接受社会监督。长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 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科 学技术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 30 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长春市财政列支。 第十七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有关资料应收入本人档案,作为晋级、任用、评 定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 第十八条 社会力量在长春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它不正当 手段骗取长春市科学技术奖的,由长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报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 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长春市科学技术奖的, 由长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一条 参与长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 询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2 年 4 月 19 日起施行。长春市人民政府 1992 年 11 月 6 日发 布的《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95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的《长春市重奖有突出贡献 科技人员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