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空间应用工程与技术中心继续教育和培训管理办法.docx
中国科学院空间应用工程与技术中心 继续教育与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中心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保持 人才队伍的创新活力和竞争力,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的指 导意见》 (科发人教函字〔2012〕13 号)和《中国科学院全员能力提升计划》(科 发人教函字〔2012〕15 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的对象是中心各类聘用人员,重点是具有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和学术带头人、管理干部及高技术产业化骨干人员。 第三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的任务是使受教育者的知识及技能不断得到更新、 补充和扩展,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业务、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及综合素质。 第四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以在职学习为主,同时鼓励职工在职进修。 第五条 中心设立专项经费,统筹支持本单位全员能力提升计划的实施,保 证培训经费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 1.5%。 第六条 职工每年参加的各类培训需达到 100 学时的要求。学时统计工作依 托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网进行,统计类别包括网络学时、线下培训学时、在职自 学、公派留学。其中网络学时每年最多计入 50 学时;在职自学每年最多计入 10 学时;公派留学每年最多计入 100 学时。 第二章 继续教育与培训类别 第六条 上岗培训 上岗培训指初次任职人员的培训,包括新职工入职培训、课题组长上岗培训、 研究生导师上岗培训、研究员上岗培训、涉密人员上岗保密教育和质量意识教育 等。确保上岗前必须参加培训,或上岗半年内补训。 第七条 在岗培训 在岗培训指各类人员的在职培训,包括国内外学术研讨会、专项培训、管理 培训等。加强各类人员在创新文化、科研道德、国情院情、时事政治和廉政建设 等方面的培训工作。采取学习进修、挂职锻炼、工作轮岗、配备所内导师等多种 形式,加大对 35 岁以下在职在岗青年职工的培训力度。 第八条 自主选学 自主选学指职工根据个人发展需要或岗位需要,而参加的各种培训。结合学 科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鼓励和支持骨干人员充分利用各种培训资源和渠道, 按照自愿申请、单位审批、参加培训、效果评估、登记存档的程序,选送骨干人 才到院内外单位或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每年重点培训骨干人才不低于本单位在职在岗人数的 4%,原则上每人接受 不低于 40 学时的单项培训,受训者 3 年内不重复支持。 第三章 计划制定与审批 第九条 人事教育处于每年 10 月份制定下一年度继续教育与培训的计划。各 部门负责申报当年度各类教育培训计划,人事教育处负责预审汇总,报所务会批 准,制定中心年度培训计划。 每年 6 月份调整计划,各部门培训需求如有变化,报批准后实施。 临时培训计划,报人事教育处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列入培训计划的全部项目,培训结束后需提交总结报告,报人事教 育处备案。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中心继续教育与培训专项经费分层级使用,经费的一半用于中心 组织各类培训,另一半用于各部门和职工自主开展各类继续教育与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 为鼓励各科研部门组织实施在岗培训,中心每年设立继续教育与 培训基金,每年 10 月份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向中心的人事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拟 获得中心资助的项目申请,中心研究讨论后进行资助。 第十三条 管理部门根据各部门岗位的需要选派员工参加各类专业培训,经 申请审核后,培训经费由中心统一列支。 第十四条 职工参加社会组织的个性化培训,需要在参加培训前向人事部门 提出申请,中心研究讨论后进行资助。 中心将根据参加培训与继续教育的情况, 给予占培训费用总额约 30%的资助, 但最多不超过二万元。原则上进修本科及以下(含本科)学历教育不报销学费。 第十五条 职工在中心工作满两年,才可以接受更高一级的在职学历学位教 育,中心可以承担不多于二万元的资助。 职工个人获得学历学位经费的资助,在其获得相应学历学位后,五年内不再 给予第二次学历学位经费的资助。 第十六条 中心资助职工个人超过五仟元的继续教育与培训项目,需和中心 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职工个人获得五仟元以上的经费支持后,两年内不再给予第二次资助。 职工完成继续教育与培训项目后应为中心服务满五年。不足五年的,按照资 助额每年递减 20%,剩余部分在离开时交给中心。 第十七条 由各部门科研经费支出的培训费,需到人事教育处备案登记后, 方可报销。 第十八条 中心支持科研部门和管理部门的职工因工作需要赴国(境)外公 派留学,推荐主要科研和管理骨干参加中国科学院组织并资助的公派留学,以吸 收国(境)外先进的科研和管理经验,不断开拓视野。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院统一印制《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证书》, 人事教育处负责颁发、登记等日常管理。登记结果将作为个人年终考核、岗位聘 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类人员在申请继续教育与培训时,要以有利于本职工作的开展 和单位发展的需要为导向,积极参加各类教育培训,主动接受教育培训的检查和 考核,确保每年每人继续教育与培训不少于 100 学时。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主动安排职工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并安排好工作时 间,鼓励职工参加各类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在学习期间(国外留学另文规定),享受国家、本单位规定的工 Deleted: 进修培训的项目和人员 Deleted: 赴国(境)外培训 资、福利待遇;接受继续教育、进修培训后,有义务回本单位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