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职院综〔2022〕40号关于印发《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doc
榕职院综〔2022〕40 号 关于印发《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系(部、院) 、处室、中心、馆: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经校长办公会 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2022 年 8 月 25 日 - 1 -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 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正确劳 动价值观和良好劳动品质,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树立自立自强、创新 创业创造精神,培育创造性劳动能力和诚实守信的合法劳动意识,增强学 生社会实践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 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 号)和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20〕52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普通全日制专科生。本办法 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 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19〕21 号),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 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 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 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 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 - 2 - 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 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 组织及参加的校内外兼职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 调学校的宣传、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工 作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日常管理工作。各用人单位负责上岗学生安全和管理工作,并做好用工考 勤记录。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八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加 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 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 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 不息、创新创业创造及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 育人功能。 第十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每学 年开展一次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 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 - 3 - 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 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福建省及学校有关规定,从学校提取的资助经 费中,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严格按照学校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执行。 第四章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第十二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 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三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 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四条 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 的服务。 第十五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处 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 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 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 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 俗习惯。对家庭经济困难且身体残疾,有意愿参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但无 法承担现有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的学生,应主动为其增设合适的勤工助学岗 位。 第十八条 积极组织学生参与资助育人“三行”教育活动等省级组织 - 4 - 的勤工助学相关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 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类型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按照勤工助学经费来源,可分为校内勤工 助学和校外勤工助学。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按照岗位性质,可分为固定岗位、临时岗位 和项目型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或寒暑假期间的 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 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项目型岗位是指根据单项工作任务予以考核,考核通过即完成 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六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应能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 需要。岗位设置主要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 共服务等为主,以创新创业创造等项目型勤工助学岗位为辅。 第二十二条学校每学期初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一档助学 金)在校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 20 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 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 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 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省级统一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工时数计入校内勤工助学总工时数。 - 5 -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每学年申请一次,校内各单位根据本 单位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于每年 7-8 月份向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提交下一学年岗位设置申请,临时岗位和项目型岗位由用人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提出设置申请。勤工助学岗位设立由人事处根据各单位 设岗缺编等情况进行审核,学生工作处复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设立。 第二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全校范围内发布审 批通过的岗位信息。学生提出勤工助学申请,由所在院系审核后向用人部 门报名并参加应聘。用人部门根据学生的报名情况,组织面试、考核,聘 请表现良好、学有余力的学生,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在上岗前应参加用人部门培训, 明确岗位要求与职责,经培训合格并签定勤工助学协议书后方可上岗;用 人部门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对相应的劳动岗位 工作学生完成质量和时间进行评价和认定,并造表送学生工作处发放工资。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 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 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 当延长。 第七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 学活动,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八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先向学生工作处(学 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 经严格审核并审批通过后方可设立。 - 6 - 第二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全校范围内发布审 批通过的岗位信息。学生提出勤工助学申请,由所在院系审核后向用人单 位报名并参加应聘。用人单位完成招聘工作后,将聘用学生信息报学生工 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经学校授权,由学生工作处代表学校与 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 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外勤工助学前,须征得家长同意,并签订校外勤 工助学安全承诺书。勤工助学期间,各院(系)应主动配合用人单位,做 好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期间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八章 勤工助学报酬标准及支付 第三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可根据用工类型、学生上岗情况、工作量 等综合情况选择按月、按小时、计件等方式计算报酬。 校内固定岗位原则上按月计酬。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以每月 40 个 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我校勤工助学用工工资标准为每小时 酬金 18 元,根据实际用工时数计酬。每月最高劳动酬金不超过 720 元。 校内临时岗位及项目型岗位原则上按小时计酬。根据上级文件精神: “酬金参照福州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我校勤工助学用工工资 标准为每小时酬金 18 元。按照不高于固定岗位小时数的控制原则,每月 最高劳动酬金不超过 720 元。 第三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三十三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当月用工次月发放,用工部门负责管 理考核,根据学生完成工作情况据实核算酬金,于次月 5 日前报送学生工 - 7 - 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发放 标准与金额后汇总造册审批,按照财务报销规定流程,将勤工助学劳动报 酬发放至学生本人的缴费账户。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 酬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列支;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 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 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 付。 第九章 勤工助学活动要求 第三十五条 各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以学生勤工助学 岗位的名义套用、挪用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第三十六条 各用人单位安排勤工助学学生上岗的时间不能与学生的 学习时间发生冲突,不得安排学生从事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上岗期间如无重大失职行为,中途不解聘。聘用学 生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岗的,应向设岗单位请假;如要辞职,应以书面形式 向设岗单位提出申请,经设岗单位签注意见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八条 聘用学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设岗单位规章制度 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艰苦奋斗,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聘用学生在 勤工助学过程中,违反校规校纪的,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十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属于有偿劳动,其岗位职责不得与学生干 部工作职责或青年志愿者活动内容有交叉或重复,不列入“评优评先”加 分项目。 第四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同一学期同一学生原则上不同时兼任 两个及以上勤工助学岗位。 - 8 -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 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 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 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 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 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校外勤工助学的学生购买短期意外保险; 学校视勤工助学岗位内容的实际情况,为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购买短期意 外保险。学校购买勤工助学岗位意外保险所需资金由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 列支。 第四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 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第四十五条 附 则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榕职院综〔2018〕131 号)同时废止,校 内其它文件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9 -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 年 8 月 25 日印发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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