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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号汪某某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公示时间2021年12月13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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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号汪某某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公示时间2021年12月13日).docx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1〕26 号 当事人姓名:汪 XX 性别:男 民族:汉族 现年:59 岁 联系话;151XXXX8772 身份证号:432325XXXX01211676 住址:湖南省桃江县桃江县高桥镇千秋村中心村民组 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 明: 2021 年 4 月 15 日桃江县森林公安局执法人员在位于湖南省桃江 县桃江县高桥镇千秋村中心村民组某溪港和水田里发现当事人使用 背包式电鱼机正在进行非法电鱼,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 证。20 时 15 分当事人被桃江县森林公安局执法人员现场抓获。2021 年 4 月 16 日桃江县森林公安局依法调查核实:当事人在桃江县高桥 镇千秋村中心村民组某溪港和水田中进行电力捕鱼,捕捞地不是禁渔 区范围,不构成刑事犯罪。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 15 时桃江县森林公 安局依法将当事人、相关材料、渔获物、电鱼设备移送到桃江县农业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处理。接到该移送案件后,本机关依法对当事 人非法使用背包式电鱼设备 1 套,渔获称重为 0.66 公斤,作了异地 保存,发出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桃农(渔政)立〔 2021〕 26 号,并由你当场签名加盖指纹确认。 本机关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立案,调查过程中,告知了当事人有 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同时也告知当事 人有义务配合调查。2021 年 4 月 16 日当事人被执法人员带到桃江县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02 办公室接受执法人员询问调查,16 时 13 分至 17 时 15 分执法人员询问了当事人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 案的情况。总个过程你都能较好的配合执法人员工作。案件调查到此 结束。 以上事实, 有如下证据充分证明你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 1.《询问笔录》1 份 5 页确认了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 案的来源、渔获物数量、电鱼的详细经过。 2.《证据材料图片》1 份 5 张、《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 份 1 页、《桃江县森林公安局相关材料》1 份 7 页、能有效证明当事 人使用电鱼设备进行捕捞的事实、捕捞渔获物数量和案件的来源等。 3.当事人《身份信息复印件》1 份 1 页证明你能承担行政法律责 任的能力。 4.《案发地草图》1 份 1 页证明当事人非法电鱼的地理位置。 5.《禁渔期文件》1 份 1 页规定了我县禁捕水域、时间、违反禁 渔期、禁渔区规定处理意见等。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直接将《桃农(渔政)告〔2021〕26 号》行政处罚告之书送达到湖南省桃江县桃江县高桥镇千秋村中心村 民组当事人家中,由当事人本人签 收 加 盖 指 纹 进 行 了 确 认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 条之规定,依法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 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与申请听证,视为 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当事人电力捕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 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 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 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 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 法所得,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 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二条 1.2 未经批准初次使用电力捕鱼,渔获物在 50 公斤以下的,没收渔获物、 违法所得和电鱼设备,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意见:2021 年 4 月 19 日 9 时 10 分至 11 时 15 分在桃江县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4 楼小会议室合并召开了关于汪正春、刘学涉 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集体讨论会议。全体参会人员集体评议、 讨论后认定当事人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违法事实成立,证 据充分。 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是桃江县森林公安局向我局 进行移送,虽然捕捞水域不属于我县禁捕水域,但当事人未经批准非 法使用电鱼设备进行捕捞的行为、对水生生物的影响极大。当前是我 县十年禁渔期,为维护水域生态环境。所有参会人员一致同意对当事 人予以顶格行政处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背包式电鱼机 1 套。 2.没收渔获物 0.66 公斤。 3.罚款人民帀 5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 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 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 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 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1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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