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邵东县农村公路管理局责任清单.doc
邵东县农村公路管理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 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路法》等国家有关农村 公路建设养护的政策法规和 技术规范 2、负责制订农村公路管理养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路法》等国家有关农 村公路建设养护的政策 法规和技术规范;负责制 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 度、技术规范、质量评定 标准和考验验收办法;负 责编制和呈报全县农村 1 公路建设及养护工程投 资计划,负责全县农村公 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行业 管理和业务指导;拟定全 县农村公路建设发展规 划、省补资金投资计划、 养护工程投资计划并报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组 织实施;负责全县农村公 路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 维护好农村公路的路产 护制度、技术规范、质量评 定标准和考验验收办法 3、负责编制和呈报全县农村 公路建设及养护工程投资计 划 4、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 护工作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 导 5、拟定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发 展规划,省补资金投资计划、 养护工程投资计划 6、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及 养护管理工作 7、行政执法检查 8、公路标志标线管理工作 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 具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 路权;负责全县农村公路 道口的审批,在公路用地 的登记汇总和有关技术 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9、负责全县农村公路路政管 的审批,因建设工程需要, 理工作,维护好农村公路的 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 改线的审批,跨越、穿越 路产路权 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 架设、埋设管线、 电缆等设施,以及在公路 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 (杆)线、电缆等设施的 审批",公路行道树更新砍 伐的审批,公路超限运输 审批 10、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的登 记汇总和有关技术资料档案 管理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 1.《中华人民共和 1 农 村 公 路 路 政 管理 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 国公路法》 县 农 驶的审批;在农村公路 2.《中华人民共和 村 公 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国公路安全保护条 路 管 的审批;在农村公路用 例》(中华人民共和 理局 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 国国务院令第 593 标志的审批;因建设工 号) 案例 程需要,占用、挖掘农 村公路或使农村公路 改线的查处;跨越、穿 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 或者架设、埋设管线、 电缆等设施,以及在农 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 设、埋设管(杆)线、 电缆等设施的审批;农 村公路行道树更新砍 伐的审批;农村公路超 限运输审批 1.依法查处超载运输 2.依法查处阻碍执法 人员履行职责、执行职 县 公 务或者侵犯执法人员 安局 人身权益等违法犯罪 行为;依法打击暴力抗 法,对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本省整车、改装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 督检查,查处违规车辆 县 经 产品 2.配合市场监管 信局 等部门对公告车辆企 业套牌改装产品进行 整治。 1.取缔不具备生产经 营资格的车辆改装企 业。 2.对不按国家规定或 县 工 超范围改装车辆的企 商 管 业,责令其立即停业并 理局 限期整改。 3.对非法兼营车辆改 装活动的汽车修配厂、 维修点,依照国务院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 办法》予以查处。 1.对车辆超限超载长 效管理工作所需的检 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 检定。 2.检查从事改装、拼装 县 质 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 监局 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 杜绝无标生产行为 3.实施车辆强制性产 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 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 产企业及产品。 负责农村公路设施安 2 公 路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治理 全隐患的排查,负责农 农 村 村公路交通安全隐患 公 路 的治理工作和农村公 管 理 路交通安全隐患中沿 1.《中华人民共和 局 线环境部分的治理工 国安全生产法》 作。 2.《中华人民共和 负责建立健全公路交 国公路法》 通事故信息通报机制, 3.《中华人民共和 县 公 参与公路交通安全隐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安局 患的联合排查和交通 4.《安全生产事故 安全管理及其设施部 隐患排查治理暂行 分的治理工作。 规定》(安监总局令 〔2007〕第 16 号) 负责公路交通安全隐 5.《湖南省安全生 患挂牌督办,参与排查、 产条例》 县 安 治理工作,指导、督促 监局 相关单位做好公路交 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 理。 负责非法营运车辆违 1.中华人民共和国 3 农 村 县 公 停的查处工作,参与联 公路法 公 路 安局 合执法,处置暴力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 通 行为。 道路运输条例 事 故 县 道 负责非法营运车辆违 调 查 路 运 ( 公 输局 路 设 施、标 县 农 准类) 村 公 3. 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停的查处工作,参与联 国务院第 493 号令 合执法。 4. 《国务院关于加 负责农村公路设施和 强道路交通安全工 农村公路运输部分标 作 的 意 见 》( 国 发 准、 规范的符合性审查、 〔2012〕30 号) 路 管 技术分析和调查,调查 理局 公路路产损坏情况。 县 农 县(市)、乡道两侧建 村 公 筑控制区范围内,未经 路 管 审批设置构筑物的查 理局 处工作。 负责统筹全市户外广 县 城 告的设置审批和监督 管 执 管理工作,并负责市区 法局 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 编制; 负责统筹全市户外广 4 告设置的规划编制,会 同农村公路管理局负 责县道公路用地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户 外 内及建筑控制区外 50 路法 广 告 县 住 米范围内的户外广告 管理 建 局 设置专项规划的编制, 对大中型户外广告固 定设施办理规划审批 手续,并做好监督管理 工作。 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 划的编制,并在职责范 县 水 围内负责相关户外广 务 局 告设置审查和监督管 理工作。各级河道管理 范围内,未经审批设置 户外广告的查处工作。 县 工 负责对发布户外广告 商 管 内容的审查、登记及监 理 局 督管理。 县 农 拟定全市农村公路建 村 公 设发展规划,省补资金 路 管 投资计划及农村公路 理局 建设实施 县 财 政局 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资 金的筹措及省补资金 的转移拨付 县 国 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用 土局 地 各 乡 5 镇 人 农 村 民 政 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 路 府 及 水、及电,用地及矛盾 公路法》、《湖南省 建 设 街 道 处理 乡村公路条例》 管理 办 事 处 县 审 监管农村公路建设资 计局 金的使用 县 发 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 改局 目的审批 负责对违法处置有毒 有害建筑垃圾、固体废 县 环 弃物和工业垃圾等乱 保局 堆放、乱处置行为的查 处。 县 林 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山 业局 林用地 负责制订农村公路管 理养护制度、技术规范、 质量评定标准和考验 县 农 验收办法 村 公 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 路 管 理养护工作的行业管 理局 理和业务指导 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养 护管理 6 农 村 县 财 负责农村公路养护资 金的筹措及省补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 路 政局 公路法》、《湖南省 的转移拨付 养 护 乡村公路条例》 管理 各 乡 镇 人 民 政 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用 府 及 水、及电,及矛盾处理 街 道 办 事 处 县 审 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 计局 金的使用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农村公路建设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总体情况; 2.农村公路建设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3.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监管情况; 4.信用体系建设及应用情况; 5.招标投标监管情况; 6.建设项目监管和违法违规查处情况; 7.建设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检查可定期检查,一般一年检查一次;也可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检查中发现在建交通建设项目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 令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依法撤销等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综合监督检查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2.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 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 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 结、反馈,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 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于建设市场管理中较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推广, 对督查中发现问题较多、 性质较严重的建设项目,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下一次督查工作中予以重点专项督 查。 2.监督检查结果与政府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二)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根据管理权限划分的从事招标投标监管活动的工程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招标投标监督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2.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用的合法性和执行情况; 3.涉及投诉、举报等有关情况; 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专项检查。 2.综合性质量安全督查中作为督查内容之一。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行使权限范围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事项职权过程中有违规情形的,市农村 公路管理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招标准备 招标人收集整理拟招标项目具备开展招标活动前提条件的相关材料;根据本 单位和拟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招标工作的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 2.如由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按相关规定选择确定具有相应资格的招 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招标事宜合同。 3.办理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备案。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证明具备招标条件的相关文件材料、邀请招标的 批准文件、委托代理招标事宜合同等,报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招标文件送审稿报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如 委托代理的,招标人必须先对招标文件初稿进行认真研究、审核。 6.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审查招标文件送审稿。 7.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报备稿。 8.办理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填写《招标公告发布表》和行政监督部门统一制发 的《邵东县交通工程××招标事宜备案表》,连同招标文件报备稿一并报相应行 政监督部门审核备案。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备案后在招标文件报备稿上加盖备案章, 如发现招标文件报备稿有未按审查意见修改的,则退回重新修改。 9.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或发出投标邀请函(邀请招标)。 10.出售招标文件。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根据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函)在规定 的时间和地点出售招标文件。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 5 天。 1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组织各投标人集中踏勘工 程现场、召开标前会议。 12.编制、报备补遗书(如有必要)。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补遗书发布最后时间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报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备案,并在补遗书上加盖备案章。 13.发布补遗书(如有)。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补遗书发布最后时间前向各投标 人发出补遗书并索要确认收到补遗书的回执。 14.编制、审核、报备控制价、确定调整系数取值范围。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根据不同种类招标工作相关规定编制控制价(如: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投标控制价,公路施工的清单预算价等),根据工程实 际情况研究确定调整系数取值范围(如需要)。报相应的交通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审核,审核结果向相应行政监督部门报备。 15.发布控制价和调整系数取值范围(如有)。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前 7 天将控制价和调整 系数取值范围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人并索要确认收到的回执。 16.确定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专家(如有)。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根据有关规定,向政府设立的交易中心申请按招标 文件规定抽取评标专家,同时到相应行政监督部门按规定比例抽签确定招标人代 表专家。 17.开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组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开标。 18.评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组织,在相应行政监督部门派出的工程业务和纪检 监察人员监督下,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完 成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 19.评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填写相关 部门统一制发的《公示表》,报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媒 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 20.决标备案。 公示期满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在有效投诉期结束后、相应规定时间 内确定中标人,填写行政监督部门统一制发的《嘉兴市××招标决标备案表》, 报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如有投诉且可能影响中标人的,需在投诉调查、处理 完毕后办理决标备案手续。 六、监督检查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 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 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 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 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 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 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 吊销营业执照。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 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 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 2003 年第 30 号)第八十二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 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 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 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 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全县乡村公路养护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责任落实、资金管理、养护质量、养护管理、路政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在被受检单位自查基础上,县公路管理机构进行考核检查。考核检查一般为 一年四次,检查方式为现场抽查、内业检查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检查重点、工作要求和具体安排。 2.实施检查。检查组采用外业检查、内业检查和交流座谈等形式进行全面检 查。 3.提交检查通报。将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建议整理形成检查通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农村公路: (一)设立养护管理考核奖。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 事业发展。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1.配套资金筹集不力,未能达到考核要求,影响乡村公路发展的。 2.发生重大养护工程质量事故的。 3.发生重大养护施工作业安全责任事故的。 4.发生挪用养护资金或贪污受贿等案件的。 (三)建立通报制度,对经常性的检查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对年度考核不合 格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四)公路养护工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村级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执行。 2. 村级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3. 村级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进展、质量、安全情况。 4. 村级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使用情况。 5. 村级公路养护工程地方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及时到位。 。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四次,检查方式为汇报座谈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现 场检查一般每个单位不少于计划的 10%。 2.随机抽查。抽取 20%的计划项目开展重点核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检查重点、工作要求和具体安排。 2.实施检查。检查组采用外业检查、内业检查和交流座谈等形式进行全面检 查。 3.提交检查报告。将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建议整理形成检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对于设计方案不科学的、审查审批工作未按规定开展的,未及时组织交 (竣)工验收的,要求限期整改。 2.对于项目进度明显滞后的,管理文件未及时备案的,要求限期整改并通报 批评。 3.对于计划编制不合理的、计划项目未按时完成的、地方配套资金未足额及 时到位的,要求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并酌情核减下一年度计划项目。 (五)涉路行政许可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村公路路政许可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经县农村公路管理局路政大队许可实施并由相应的许可决定文书; 2.实施事项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等标准规 范的要求,是否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或者危及交通安全; 3.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 围; 4.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防护 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5.施工活动结束后,申请人是否要求县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对公 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 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了验收; 6.被许可人是否建立和执自检制度;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被许可人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县农村公路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日常路政巡查,依法对从事涉路施 工活动进行查验、检验、检测,对相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2.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 3.县农村公路管理局每年开展一次定期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检 查; 4.根据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线索,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勘察、检查涉路施工现场; 2.查看有关涉路施工案卷文书; 3.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4.检查涉路施工行为及其台账。 五、监督检查程序 1 .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 具体检查细则。 2.实施检查。在被检查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路工程技 术规范,通过现场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 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公路局。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 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组织相关单位对辖区内有关不规范的涉路施工活动落实整改 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县农村公路管理局责令改正,可以依法 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2.经许可实施的,若未按许可要求实施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市农村公 路管理局责令整改,确保严格按照许可的技术标准、地点实施,确保公路安全、 完好、畅通。 3. 县农村公路管理路政大队违法实施涉路施工活动许可的,对负有直接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县农村公路管理局路政大队未 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相关监督检查职责的,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应当根据情况依法 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 可给予通报批评。 (六)农村公路工程“平安工地”监督管理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的通知》 (交质监发〔2012〕679 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基层 基础建设,促进建设各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防护标准化、 场容场貌规范化、安全管理程序化水平,控制施工安全隐患和风险,遏制施工安 全事故,创建一大批“零伤亡”工程,推进行业安全管理水平整体提升。 一、监督管理对象 列入年度全县在建农村公路工程监督计划的工程项目,考核评价对象为工程 项目、施工合同段和监理合同段。 二、监督管理内容 (一)检查施工合同段“平安工地”创建自评情况; (二)检查监理合同段“平安工地”创建自评情况,对施工合同段“平安工 地”创建考核评价情况; (三)检查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合同段“平安工地”、“平安工程”考核 评价情况。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等级划分为示范工程(合同段)、达标工程 (合同段)和不达标工程(合同段)三个等级,其中示范工程(合同段)分为省 级示范工程(合同段)和市级示范工程(合同段)二个档次。 (二)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 的通知》要求组织实施。 (三)考核管理采取日常监督抽查、年度达标考核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管理程序 (一)“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基础工作由建设单位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 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及《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 地”考核评价标准(试行)》要求组织实施。 (二)建设单位应于每年 12 月 20 日前完成工程项目和项目内所属施工合同 段、监理合同段“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并将“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结果报主管 监督机构考核确认。 (三)于次年 1 月 10 日前完成辖区内受管项目“平安工地”市级示范工程 (合同段)的推荐工作。 五、监督管理措施及处理 (一)农村公路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结果与“平安工程”冠名、施工 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管理等挂钩。 (二)获得“平安工地”示范工程(合同段)的,分别授予“平安工地”示 范工程、“平安工地”示范施工合同段、“平安工地”示范监理合同段牌匾。 (三)获得“平安工地”示范施工合同段,作为推荐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 工标准化工地评选的前提条件。 (四)建设单位应把“平安工地”考核评价作为项目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 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项目交工验收前对施工合同段和监理合同段安全管理行 为评价的主要依据。 (七)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交通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 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 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 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 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 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 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和《湖 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要求,省交通运输厅 2012 年发布了《湖南省交通运 输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湘交政法〔2012〕231 号),明确规定了全 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布,网 址:http://www.hnjt.gov.cn。 三、有关措施 (一) 县级部门对全县交通运输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 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各执法机构在省级部门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可以细化、 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部门对同一 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各执法机构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 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 套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每年 6 月,开展各具特色的集中 1 交通安全生产 月活动、安全 宣传咨询日活 动 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悬挂宣传横 幅标语、发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宣传资料、组织安全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知识有奖竞答,提升公众 安全生产法制意识、责任意识、 事故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法治宣传 2 宣贯交通运输法律法规,接受群 月” 、“12.4 全 众有关交通运输方面的法律咨询, 国法制宣传日” 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等。 宣传活动 围绕“惠民、服务、奉献”的湖 3 交通志愿者服 务 南交通精神和“攻坚克难先行官、 县农村公路管理 一心为民孺子牛”的交通核心价 局 值观,积极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 动,回馈社会。 每年 4 月,开展“路政宣传月” 4 5 活动,围绕“湖南路政”品牌建 设,努力争创“最美路政” ,以公 路边“三化”“三改一拆”攻坚工 “路政宣传月” 作、创建“无违建公路”及“综 活动 合治超年”为重点,在“依法行 政、执法为民”方面取得的突出 成效,积极引导社会“学法、懂 法、守法”,为路政管理工作营造 良好的法治环境。 政务信息公开 公开行政许可情况,行政执法检 查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0739-272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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