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1:行政执法流程图;附件2-2:行政执法服务指南;附件2-3:文书格式样本;附件2-4:.doc
附件 2-1: 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流程图 发现违法事实 表明执法身份, 指出违法事实 立 不予处罚 案 说明处罚理由, 听取陈述申辩 调查取证 (2 人以上) 进入行政复议 或诉讼流程 做笔录、抽 样取证等 收集书证、 物证等 鉴定、勘验 等 其他取证方 式 登记保全 (7 日内 决定) 制作处罚决定 书、当场交付 事先告知 复议决定或行 政判(裁)决 执 行 执行当事人 15 日内到 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在 事后难以执行的以及 特殊情况下当场收缴 听取陈述申辩 审查 组织听证(情 节复杂或重大 处罚) 报告备案 集体讨论 决 定 听证告知 告知时间、地点 听证主持人主 持听证 当事人质证辩论 做听证笔录 送 达 行政复议或诉讼 执 行 结 案 7 进入强制 执行程序 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强制流程图 8 9 政府投资项目(含机关团体新建楼堂馆所)、 企业投资项目监督检查流程图 10 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流程图 拟定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的项目内容 抽调并组织监督检查人员 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 汇总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情况 对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将节能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年度公共机构节 能考核 11 附件 2-2: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政府投资项目(含机关团体新建楼堂馆所)、 企业投资项目监督检查 一、监督事项 政府投资项目(含机关团体新建楼堂馆所)、企业投资 项目监督检查。 二、行政监督检查对象 政府投资项目(含机关团体新建楼堂馆所)、企业投资 项目业主单位(或建设单位) 。 三、设定依据 (一)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检查设定依据:《政府投资条 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 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 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二)机关团体新建楼堂馆所监督检查设定依据:《机 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审批机 关、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 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建设楼堂馆所活动的监督 检查和绩效评价”;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机关对建设楼堂馆 所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权要求建设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12 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 (三)企业投资项目监督检查设定依据:《企业投资项 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核准机关、备 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 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 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 四、法定实施主体 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所需资料 (一)政府投资项目(含机关团体新建楼堂馆所)、企 业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报建资料;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项目开工前须办理的相关手 续资料; (三)项目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项目投产运营有关资 料或图片; (四)监督检查中,执法机构认为与监督检查有关的其 他材料。 六、监督检查流程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13 (二)下达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现场处置意见; (五)检查报告; (六)进入处理程序(限期整改) ; (七)备案归档。 七、办公地点 赣州市市政中心一号楼四楼。 八、咨询电话: 1.国民经济综合和规划科(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 施建设项目、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等):8391265; 2.固定资产投资科(城建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机关 团体新建楼堂馆所和业务技术用房项目、市本级政府投资其 他项目等):8391268; 3.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科(利用外资项目、外商投资项 目等):8391260; 4.地区经济科(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项目,重点 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8391250; 5.农村经济科(农业、林业、水利项目等):8391267; 6.交通运输协调科(交通、公共停车场项目等): 8391264; 7.煤炭和电力科(电力项目等):8391266; 14 8.新能源和油气科(新能源、油气项目等):8391909; 9.产业协调和高技术科(工业、高技术产业项目等): 8391908; 10.生态文明科(生态环保、 资源节约项目等):8391939; 11.社会发展科(社会事业项目等):8391263; 12.服务业发展科(商贸物流项目等):8391906; 13.军民融合科(军民融合项目、国民经济动员中心、 经济建设贯彻国防要求项目等):8392663。 Deleted: ;¶ 14.设计审查科(市本级政 府投资项目等):8391249 15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节能监测监督检查 一、执法事项 节能监测管理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执行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制度监察。 (三)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贯标情况监察。 (四)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情况监察。 (五) 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 理负责人聘任制度情况监察。 (六)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监 察。 (七)落后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情况监察。 二、节能监察执法检查受理机构: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 Deleted: 发改委 三、设定依据: Deleted: 办理 员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章 第六十八条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 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 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16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 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 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 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 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六章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 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 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 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六章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 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 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六章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 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 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 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 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款。 17 第六章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 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 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 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 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 款。 第六章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 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 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国家发改委 2016 年第 33 号令《节能监察办法》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人 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 的,由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被监察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后, 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18 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被监察单位仍有违反节能法律、 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用能行为的,由节能监察机 构将有关线索转交有处罚权的机关进行处理。 四、受理条件: 1.举报投诉; 2.节能监察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 3.有关部门移送; 4.上级机关指定; 5.下级机关报请查处; 6.其他来源 五、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赣州市市政中心 1 号楼 4 层 1450 号办公室。电 话:0797-8391939 19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盗窃电能的处罚 Deleted: ¶ ¶ ¶ 一、执法事项 对单位或个人有盗窃电能的行为的处罚 Deleted: ¶ 二、设定依据 Formatted: Indent: First Line: 1.13 cm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 Deleted: 三 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 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禁止窃电行为。 窃电行为包括:(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 用电;(二)绕越供电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三)伪造或 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 置封印用电;(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五) 故意使供电企业的供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六) 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 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 交电费 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江西省反窃电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于查证属实 的窃电行为,电力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电力用户停止违法行为、 20 二、单位名称:赣州市发改委 向供电企业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并处以补交电费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电力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利用 职务便利窃电的,向供电企业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并 处以补交电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法定实施主体: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Deleted: 四 四、行政处罚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Deleted: 电力管理部门 Deleted: 五 五、所需资料: 1.有关单位(个人)盗窃电能违法资料或图片; Deleted: 六 2.调查取证中,执法机构认为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处罚流程: Deleted: 七 1.简易程序: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制作处 罚决定书—执行—备案 2.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结 案 七、办公地点:赣州市市政中心一号楼 1446 室 Deleted: 八 八、咨询电话:0797-8391266 Deleted: 九 21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 电力设备和技术的处罚 一、执法事项 对电力建设项目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 技术行为的处罚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 Deleted: 二、单位名称:赣州市发 改委¶ 三 策。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 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 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三、法定实施主体: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Deleted: 四 四、行政处罚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Deleted: 电力管理部门 Deleted: 五 五、所需资料: 1.有关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 Deleted: 六 技术的违法资料或图片; 2.调查取证中,执法机构认为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处罚流程: Deleted: 七 22 1、简易程序: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制作处 罚决定书—执行—备案 2.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结 案 七、办公地点:赣州市市政中心一号楼 1446 室 Deleted: 八 八、咨询电话:0797-8391266 Deleted: 九 23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对教唆他人窃电、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 为他人窃电提供条件的处罚 一、执法事项 对单位或个人有教唆他人窃电、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 为他人窃电提供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二、设定依据 Deleted: 二、单位名称:赣州市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 改委¶ 三 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 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窃电,是 指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采用隐蔽或者其他手段不计量或 者少计量用电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于查证属实的窃电行为,电力主管部门 应当责令电力用户停止违法行为、向供电企业补交电费和违 约使用电费,并处以补交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电力 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电的,向供电 企业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并处以补交电费三倍以上五 倍以下罚款。单位窃电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 24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主管部门没收 违法所得,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教唆他 人窃电的;(二)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三)为他人窃 电提供条件的。电力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工作人员有前款规 定行为的,由电力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法定实施主体: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Deleted: 四 四、行政处罚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Deleted: 电力管理部门¶ Deleted: 五 五、所需资料: 1.有关单位(个人)教唆他人窃电、向他人传授窃电方 Deleted: 六 法、为他人窃电提供条件的违法资料或图片; 2.调查取证中,执法机构认为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处罚流程: Deleted: 七 1.简易程序: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制作处 罚决定书—执行—备案 2.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结 案 七、办公地点:赣州市市政中心一号楼 1446 室 Deleted: 八 八、咨询电话:0797-8391266 Deleted: 九 25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处罚 一、执法事项 对单位或个人有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 施的行为的处罚 二、设定依据 Deleted: 二、单位名称:赣州市发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改委¶ 三 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杆塔、拉 线基础安全的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等活动;不得 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在保护范围外进行上 述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 基础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二)不得影响基 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时,进行上 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负责修筑护坡加固;(三)不得损坏 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三条:“严禁在地下电力电缆两侧 1 米内使用机械 26 掘土。在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内不得种植林木,不得挖坑、 取土、兴建建筑物,不得堆放垃圾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 有害化学物品。在江河电力电缆保护区内不得抛锚、拖锚、 炸鱼、挖沙。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垂钓。”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厂、 变电站设施的行为:(一)擅自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 生产和工作秩序,围攻、殴打工作人员,破坏内部生产、生 活设施;(二)在发电厂、变电站用地范围内挖土、耕种、 建房、打桩等,或毁坏发电厂、变电站围墙;(三)危及发 电厂、变电站专用管道的安全;(四)破坏专用铁路、公路、 码头、桥梁;(五)哄抢、盗窃煤、油等发电厂、变电站的 生产物资;(六)在距火力发电厂水泵房 150 米或水力发电 厂拦污排 300 米区域内停船挖砂及从事其他影响水泵房或拦 污排正常工作的行为;(七)在火力发电厂灰坝上或水力发 电厂土质大坝上取土、耕种、放牧、建房及其他危及灰坝或 大坝安全的行为;(八)在水力发电厂的水工建筑物 300 米 的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放排及其他影响水工建筑物安 全的行为;(九)在正在使用的灰库内进行非电力生产的行 为;(十)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 施建设的行为:(一)非法侵占依法征收的电力设施建设用 地;(二)擅自进入施工现场扰乱正常施工;(三)涂改、 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或标记;(四) 27 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电源或通信设施; (五)哄抢、盗窃施工器材。”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 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 电力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尚未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视其情节,处以 50 元至 200 元 的罚款;(二)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已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 责令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处以罚款;对有关责任者个人, 并可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前款第(二)项规 定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费按修复电力设施成本费加少供 (发) 电量损失折款计算,罚款金额不超过 1000 元。”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 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一)损 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 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 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法定实施主体: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Deleted: 四 四、行政处罚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Deleted: 电力管理部门 Deleted: 五 五、所需资料: 1.有关单位(个人)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 路设施的违法资料或图片; 2.调查取证中,执法机构认为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28 Deleted: 六 六、处罚流程: Deleted: 七 1.简易程序: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制作处 罚决定书—执行—备案 2.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结 案 七、办公地点:赣州市市政中心一号楼 1446 室 Deleted: 八 八、咨询电话:0797-8391266 Deleted: 九 29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一、执法事项 对单位或个人有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 电秩序的行为的处罚 二、设定依据 Deleted: 、单位名称:赣州市发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 委¶ 三 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 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 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法定实施主体: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行政处罚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Formatted: Font: 16 pt, Complex Script Font: 16 pt Deleted: 。 Deleted: 四 Deleted: 电力管理部门 五、所需资料: Deleted: 五 1.有关单位(个人)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 Deleted: 六 用电秩序的违法资料或图片; 30 2.调查取证中,执法机构认为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处罚流程: Deleted: 七 1.简易程序: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制作处 罚决定书—执行—备案 2.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结 案 七、办公地点:赣州市市政中心一号楼 1446 室 Deleted: 八 八、咨询电话:0797-8391266 Deleted: 九 31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管道企业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执法事项 对管道企业有相关违法的行为的处罚 二、设定依据 Deleted: 、单位名称:赣州市发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 委¶ 三 一款: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 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 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三)未依照本法 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四)未依照本 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 部门备案的;(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 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 作的部门备案的;(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 32 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 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三、法定实施主体: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Deleted: 四 四、行政处罚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Deleted: 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Deleted: 五 五、所需资料: 1.有关管道企业相关违法行为的资料或图片; Deleted: 六 2.调查取证中,执法机构认为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处罚流程: Deleted: 七 1.简易程序: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制作处罚 决定书—执行—备案 2.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结案 七、办公地点:赣州市市政中心一号楼 1448 室 Deleted: 八 八、咨询电话:0797-8391909 Deleted: 九 33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对实施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 一、执法事项 对单位或个人有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行为的处 罚 二、设定依据 Deleted: 、单位名称:赣州市发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委¶ 三 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 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 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第三十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种植乔木、灌木、藤 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 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 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三)挖塘、 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 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34 第三十一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本法第五十八条 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 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 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 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二)变电站、 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 经营、存储场所。 前款规定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应当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确定。 第三十二条: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 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 爆破。但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 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 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 破。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 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 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 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35 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法定实施主体: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Deleted: 四 四、行政处罚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Deleted: 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Deleted: 五 五、所需资料: 1.有关单位(个人)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资料或 Deleted: 六 图片; 2.调查取证中,执法机构认为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处罚流程: Deleted: 七 1.简易程序: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制作处罚 决定书—执行—备案 2.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结案 七、办公地点:赣州市市政中心一号楼 1448 室 Deleted: 八 八、咨询电话:0797-8391909 Deleted: 九 36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在管道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规定范围内 进行违法施工作业的处罚 一、执法事项 对单位或个人有在管道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规定范围 内进行违法施工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二、设定依据 Deleted: 单位名称:赣州市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 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在前款规定的 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 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37 三、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 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 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 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 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 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 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 采矿。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 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 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 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 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 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本法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一)管道 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 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 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二)管道的水工防护 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 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 穿跨越设施;(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 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四)管道穿越铁路、 38 公路的检漏装置;(五)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三、法定实施主体: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Deleted: 四 四、行政处罚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Deleted: 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Deleted: 五 五、所需资料: 1.有关单位(个人)在管道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规定范 Deleted: 六 Deleted: 、 围内进行违法施工作业的资料或图片; 2.调查取证中,执法机构认为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Deleted: 、 六、处罚流程: Deleted: 七 1.简易程序: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制作处 Deleted: 、 罚决定书—执行—备案 2.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结 Deleted: 、 七、办公地点:赣州市市政中心一号楼 1448 室 Deleted: 八 八、咨询电话:0797-8391909 Deleted: 九 案 39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Formatted: Centered 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执法事项 对单位或个人有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等违法行为的 处罚 二、设定依据 Deleted: 单位名称:赣州市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三、 未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 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 门的;(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三)在埋地 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四)在地面管道线 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五)阻 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三、法定实施主体: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Deleted: 四 四、行政处罚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Deleted: 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Deleted: 五 40 五、所需资料: Deleted: 六 1.有关单位(个人)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等违法行 为的资料或图片; 2.调查取证中,执法机构认为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处罚流程: Deleted: 七 1.简易程序: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制作处罚 决定书—执行—备案 2.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结案 七、办公地点:赣州市市政中心一号楼 1448 室 Deleted: 八 八、咨询电话:0797-8391909 Deleted: 九 41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强制拆除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一、执法事项 强制拆除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 者其他设施 二、设定依据 Deleted: 单位名称:赣州市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第二 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 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 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 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第三十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 42 三、 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 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 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 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 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二条: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 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 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 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 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 矿、爆破。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 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 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 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 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 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 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 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 43 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 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 采矿。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 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 订安全防护协议 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 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 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 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法 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 逾期未拆除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 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 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情节较重 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 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 逾期未拆 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 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本法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一) 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 44 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 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 三、法定实施主体: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Deleted: 四 四、行政强制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Deleted: 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Deleted: 五 五、所需资料: 1.有关单位(个人)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 Deleted: 六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资料或图片; 2.调查取证中,执法机构认为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强制流程: Deleted: 七 1.简易程序: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强制理由—制作强制 决定书—执行—备案 2.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结案 七、办公地点:赣州市市政中心一号楼 1448 室 Deleted: 八 八、咨询电话:0797-8391909 Deleted: 九 45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一、执法事项 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二、设定依据 Deleted: 单位名称:赣州市发改委¶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 三、 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完整提 供资料的,定价机关可以中止成本监审、按照从低原则核定 成本,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 施失信联合惩戒。 三、法定实施主体: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Deleted: 四 四、行政处罚相对人:法人 Deleted: 价格主管部门¶ Deleted: 五 五、所需资料: 1.经营者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 Deleted: 六 Deleted: 、 料、不完整提供资料的证据材料; 2.调查取证中,执法机构认为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Deleted: 、 六、处罚流程: Deleted: 七 46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经营者逾期不改正—制作处罚决定书—执行—备案 七、办公地点:赣州市长征大道 8 号市政中心双子楼南 Deleted: 八 楼 1806 室 八、咨询电话:0797-8196225 Deleted: 九 Deleted: ¶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对价格监测点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执法事项 对价格监测点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设定依据 《价格监测规定》第十九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下达监测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建议任免 机关或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 员予以行政处分。(一)虚报、虚报价格监测资料的;(二) 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三)拒报或屡次迟报价格监 测资料的。 《江西省价格监测规定》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回价格监 测定点单位标志牌或者证书,并可以视情节处二百元以上一 千元以下罚款;(一)迟报、拒报价格监测数据资料的; (二)虚报、虚报价格监测数据资料的;(三)伪造、篡改 47 ¶ ¶ ¶ ¶ ¶ ¶ ¶ ¶ ¶ ¶ ¶ ¶ ¶ ¶ ¶ ¶ ¶ ¶ ¶ ¶ ¶ Deleted: 单位名称:赣州市发改委¶ 三、 价格监测数据资料的。 三、法定实施主体: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Deleted: 四 四、行政处罚相对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Deleted: 价格主管部门 Deleted: 五 五、所需资料: 1.价格监测点违法行为有关资料; Deleted: 六 2.调查取证中,执法机构认为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处罚流程: Deleted: 七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发生违法行为—制作处罚决定书— Deleted: 执行—备案 七、办公地点:赣州市市政中心北区南楼 1712 室 Deleted: 八 八、咨询电话:0797-8196221 Deleted: 九 48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 一、执法事项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 情况; (六)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二、监督检查对象 Formatted: 公共机构 Formatted: Font: (Default) 仿宋_GB2312, Complex Script Font: 仿宋_GB2312 三、设定依据 Formatted: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Formatted: Font: (Default) 仿宋_GB2312, Complex Script Font: 仿宋_GB2312 49 四、法定实施主体: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Formatted: No bullets or numbering 五、执法措施 Formatted: Font: (Default) 仿宋_GB2312, Complex Script Font: 仿宋_GB2312 Formatted: No bullets or numbering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开展监督检 Deleted: 二 查: (一)进入公共机构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公共机构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 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 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采 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六、执法处理 Deleted: 三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 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 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 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 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 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 50 (四)未按照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的; (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 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 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八)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 (九)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七、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赣州市市政中心双子楼南楼 18 层 1811 号办公室。 电话:0797-8391010 51 Deleted: 四 Deleted: ¶ 附件 2-3: 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执法文书格式(样本) 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52 ¶ ¶ ¶ ¶ 行政处罚文书目录 1、案卷封面 2、案卷目录 3、立案审批表 4、询问笔录 5、检查 ( 勘验)笔录 6、调取证据通知书 7、证据(书证、物证)提取清单 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9、陈述、申辩笔录 10、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1、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2、听证笔录 13、听证报告 14、调查终结报告 15、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16、案件办理内部审批表 17、行政处罚决定书 18、责令 ( 限期)改正通知书 19、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20、执法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 53 21、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22、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 23、强制执行审批表 24、强制执行通知书 25、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案卷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办案单位: 立卷人: 自 年 本卷共 归档时间: 月至 件 年 月 页 归档号 保管期限 54 全宗号 目录号 案卷 号 文书格式二 卷 顺 序 号 文 号 责任者 内 文 件 题 55 名 目 录 日期 页 号 备 注 卷 内 备 考 表 本卷说明: 56 立 卷 人: 检 查 人: 立卷时间: 文书格式三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编号: 当 公 姓名 民 住址 联系电话 单 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事 人 性别 身份证号 案情及 立案理 由 承办人 意见 签名: 承办机 构意见 执法证编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月 日 签名: 法制机 构审核 意见 签名: 年 57 机关负 责人审 批意见 签名: 年 58 月 日 文书格式四 询 问 笔 录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分 询问地点: 询问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记录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被询问人: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 邮编: 与本案关系: 询问人表明身份: 告知陈述(申辩)权利: 询问内容: 询问人 记录人 被询问人 59 时 文书格式五 检查(勘验)笔录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检查地点: 被检查人: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 邮编: 与本案关系: 见证人: 单位(住所): 检查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记录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现场情况: 60 分至 时 检查人 记录人 被检查人 见证人 文书格式六 调 取 证 据 通 知 书 罚调证通字[ ]第 号 : 我 机 关 正 在 对 你 ( 单 位 ) 涉 嫌 违 反 一事依法进行调查,你(单位)有提供相关证据和配合调查的义务。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提供下列书面材料,逾期不提供 或不如实提供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1. 2. 3. 4. 5. 6. 7. 8. …… 以上材料要求 A4 页面。 提供材料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签收人: 年 年 月 日 61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交当事人,一份留存处罚案卷。 文书格式七 证 据(书证、物证)提 取 清 单 被取证单位名称: 证据名称 数量 页数 原件/复 印件 取证人签名 日 期 当事人签名 日 期 备 注 情况说明 备注:1.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证据提取人应当对拒签情况进行说明。 2.证据需要说明的,填写 在备注一栏。 3.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处罚案卷,一份交当事人。 62 文书格式八 (行政机关名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编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因 行为, 违反了《……法》 的规定,本机关依照《…… 法》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 作出 (种类、数额或者期限)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 内容等持有异议,可提出书面陈述(答辩)意见,或者到 进行陈述(申辩) 。 联系人: 电 话: 地 址: (公章) 年 63 月 日 文书格式九 (行政机关名称) 陈述申辩笔录 案由: 陈述申辩人: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第 页共 页 分 地点: 陈述和申辩笔录内容: 陈述申辩人: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记录人: 64 文书格式十 (行政机关名称) 听证告知书 编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因 行为,违反了《……法》 的规定,本机关依照《……法》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种类、数额或者期限) 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向 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电 话: 地 址: (公章) 年 65 月 日 文书格式十一 (行政机关名称) 听证通知书 编号: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你(单位) 月 日提出的听证申请,本机关定于 年 月 年 日 时 分在 举行(不)公开听证,请你(单位)准时参加。 听证主持人: 任职部门: 职务: 听证员: 任职部门: 职务: 记录人: 任职部门: 职务: 你(单位)如申请主持人或者听证员回避,可在听证举行前向本 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你(单位)可以委托 1~2 名代理人参加 听证;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参加听证,又不事先说明理由,视为放弃 听证权利。 联系人: 电 话: 地 址: 66 (公章) 年 月 日 分至 时 文书格式十二 听 证 笔 录 听证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听证地点: 听证申请人: 听证方式: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住址: 邮编: 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 职务: 利害关系人: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 案件承办人: 职务: 职务: 职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 记录人: 听证事项: 告知权利: 听证内容: 67 听证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利害关系人: 委托代理人: 68 听证主持人: 听 证 员: 案件承办人: 记 录 人: 第 69 页 共 页 文书格式十三 听 证 报 告 案由: 听证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听证地点: 听证方式: 听证主持人: 听证员: 记录人: 听证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利害关系人: 委托代理人: 案件承办人: 工作单位: 听证会基本情况: 案件事实: 处理意见及建议: 听证主持人: 听 证 员: 年 70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文书格式十四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的来源、调查经过 (概括交代案件由来,包括案件来源、登记时间、立案时间和批准立案的机 关等;调查经过,包括办案人员的组成、调查方式、调查时间等)。 当事人(基本情况) 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包括其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 手段、情节、违法所得、危害后果等,要客观真实,所描述的事实必须得到相关 证据的支持)。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规则依据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引用法律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目以 及处罚裁量基准内容)。 处理建议 (办案机构提出的对案件当事人的具体处罚意见,包括明确的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幅度)。 执法机构名称并盖章 年 71 月 日 备注:本文书用于撰写说理式的调查终结报告。 文书格式十五 72 重大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案件名称: 时 间: 地 点: 案号: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集体讨论原因: 主持人: 职务: 记录人: 职务: 参加人员: 列席人员: 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 听证主持人汇报听证情况: 参加人员意见和理由: 结论性意见: 主持人签名: 年 记录人签名: 月 日 年 文书格式十六 73 月 日 案件办理内部审批表 申 请 事 项 案 由 当 事 人 情 况 公民 单位 立案日期 姓 名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性 别 职 业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姓名 联系方式 案 情 简 介 承办人 意 见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处(科)室 负 责 人 意 见 日 执法机构 负 责 人 意 见 日 备注:1.本文书用于报请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批的事项。 2.“案由”描述违法行为时在调查终结前应当 冠以“涉嫌”二字。 74 文书格式十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等)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简述立案、查封扣押、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 现已查明:(违法事实、法定情节)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逐一列举证据和所证明的内容) 本机关认为:(上述行为违反哪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理由是否采信及其理由) 现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条文、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经本机关研 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或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 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 附:处罚依据条文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执法案卷,一份交当事人。 75 月 日 文书格式十八 责 令 改 正 通 知 书 责改通字〔 〕第 号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 进 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 依据 月 日 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 时前按照以下要求改正: 联系人: 电 话: 地 址: 负责人或陪同人签收: 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76 文书格式十九 (行政机关名称) 执法文书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及 文号 受送达人名称或 姓名 送 达 日 期 送 达 地 点 送 达 方 式 收件人签字(或 盖章)及收件日 系: 期 (与受送达人的关 )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 77 文书格式二十 执法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 名称 当事人 地址 案 由 告 知 事 项 为方便当事人和提高行政效率,本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 中将采用电子邮件、微信、传真等方式向当事人送达相关 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外)。你若同意,请签字或 盖章确认。 我已经阅读本确认书告知的事项,并保证所提供的以下 地址真实有效: 1.电子邮箱地址: 当事人 确 认 2.微信号: 3.传真电话: 当事人(签章) 年 其 他 事 项 月 日 备注:当事人同意采用邮寄方式接收执法文书的,可以将具体邮寄地址填写在“其他事项”一栏。 78 文书格式二十一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姓名 (名称) 当 事 年 龄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住址 邮 编 人 案 单位 由 案发时间 案件来源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案件 简要 情况 行政处罚 内容 执行方式 □自动履行 □复议结案 □诉讼结案 □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批准结案人 结案日期 填表人: 年 79 月 日 文书格式二十二 (行政机关名称) 案件移送函 编号: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 一案立案调查, 在调查中发现: ,故此案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 依照 规定,现将该案 移送你单位处理,请查收。 附: 1、案件简介及有关材料 件 2、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 (公章) 年 80 月 日 文书格式二十三 行政强制执行审批表 ( 当事 姓名 况 ]第 号 身份证号 公民 人基 本情 性别 )强执审字[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 住址 联系电话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基本 案情 拟采 取行 政强 制执 行方 式及 依据 执法人员: 承办 机构 意见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名: 法制 机构 审核 意见 签名: 年 机关 负责 人审 批意 见 签名: 81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文书格式二十四 (行政机关名称) 强制执行通知书 编号: : 本机关对 日下达的 一案,于 (行政处罚决定书名称、文号) ,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该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你(单位)在 年 月 日前履行其义务,但你(单位)至今未按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法律 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法》 规定,强制执行下列项目: 。 (公章) 82 年 83 月 日 文书格式二十五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被申请人: 身份证号: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住址: 电话: 请求事项: 事实与依据: 申请人对 日下达的 一案,于 年 月 (行政处罚决定书名称、文号) ,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按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法律文书确 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特申请贵院给予强 制执行下列项目: 附:案件简介及有关材料 件。 1、××× 2、××× 此致 人民法院 (公章) 年 84 月 日 附件 2-4: 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范围:根据《赣州市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行 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 施细则》第三条(一) 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 共利益的事项; (二)行政执法事项敏 感或者涉及当事人、利 害关系人人数达 10 人以 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 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管 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 益的;(四)需经听证 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的;(五)暂扣或吊销 许可证、执照,责令停 业整顿的;(六)拟对 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 以 3000 元以上罚款,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2 万元以上罚款或是没 收的;(七)行政执法 事项涉及多个法律关系, 存在法律适用疑难、情 节复杂或者定性存在较 大争议的;(八)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九)其他法律、法规 和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 制审核的。 时间:需要征求委内其他业务 科室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行 政执法承办科室应当在送审 前征求意见,并预留法制审核 合理时间。 时间:政策法规科收到行政执 法承办科室送审材料后,应当 在 5 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 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 准后可以延长 3 日。此期限不 含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时间。 承 办 科 提供法制审核相关材料 提供审核材料未通过,不得做出决定 室 法 制 审 核 科 室 提交材料:(一)拟作出重 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 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 有关程序资料;(三)拟作出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 证笔录。 办 提出审核意见和执法建议 科 室 审核方式:政策法规科在审核 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相 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对有关 事实进行核实,行政执法承办 科室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81 承 决定:法制 审核同意 后,经集体 讨论同意 后,由承办 科室办理。 执行:由承 办科室负 责执行立 卷归档,做 好相关信 息统计上 报工作。 备案:承办 科室应当 将审核意 见存入执 法档案,执 法决定书 报市司法 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