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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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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 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 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 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2007〕32 号) 、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高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学〔2017〕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 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院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学生工作处)具 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二级系(院)成立以系(院)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学生辅导 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系(院)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和审核系(院)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 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 - 1 - 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 10%。认定评 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七条 二级系(院)应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 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依 据各生源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定标准。 第八条 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且无其他资助来源,难以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 和生活基本费用; 2.生活节俭,没有高消费现象。 (二)特困生参考条件 1.在册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2.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或单亲)身体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主要经 济支柱者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 4.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家庭为民政 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5.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 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三)贫困生参考条件: 1.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 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 2 - 2.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 活难以维持者; 3.父母双方下岗未再就业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 定经济来源; 4.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 生。 第九条 二级系(院)可根据上述条件,确定本系(院)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的具体认定标准,并将认定标准设置为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困难 和特别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各系学生数的 15%和 5%评定。 (一)符合认定基本条件,家庭可提供的月均基本生活费低于福州市 公布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且至少符合一项特困生重要参考条件的学生, 原则上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二)符合认定基本条件,家庭可提供的月均基本生活费低于福州市 公布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生活简朴,且至少符合一项贫困生参考条件 的学生,原则上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及工作要求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 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 9 月进行。 (二)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已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 部门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家庭贫困证明材料。 (三)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 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 - 3 - 殊情况的学生,之后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 格,报系(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系(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 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系(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 5 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 过有效方式向本系(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系(院)认定工作组应在 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 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 应作出调整。 (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贫困生认定工作,汇总、 审核申请认定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和各二级系(院)每学年要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 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 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各二级系(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 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 发生显著变化,要及时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便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资金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受 助学生,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 - 4 - 第五章 第十五条 附 则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办法》(榕职综〔2016〕134 号)同时废止,其 它文件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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