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规划范围、目标和重点任务.doc
附件一: 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规划范围、目标和重点任务 一、范围 “十二五”期间的规划范围是设市城市、县城和非县城重 点镇(包括全国重点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重点 发展的非县城建制镇) 。 到 2020 年的规划范围包括设市城市、县城和所有非县 城建制镇。 二、年限 规划基准年为 2010 年。规划期为 2011—2015 年,远期 展望到 2020 年。 三、目标 (一)“十二五”规划目标 1.加强公共供水服务能力。扩大公共供水服务范围、推 进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城市公共供水普及率达到 95%,县城 达到 85%。所有城市和 85%的县城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达到 国家控制标准要求。 2.改善城镇供水水质。通过水厂工艺改造和管网更新改 造,解决因水源污染和供水设施落后造成的供水水质不达标 问题,消除管网水二次污染隐患。 3.提高供水水质检测能力。加强检测能力建设,按照《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检测项目和频率,满足供水水质检测 和政府水质督察的要求。 4.建立应急保障体系。具备应对突发性水源污染和自然 灾害的应急供水能力。 (二)2020 年展望目标 满足城镇化发展用水需求,全面提升城镇供水水质,让人民 群众喝上放心水,同水源地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协调,共同构建与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相适应的城镇供水安全保障体系。 四、“十二五”规划重点任务 1.公共供水设施改造 (1)对工艺落后导致出厂水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水厂 进行改造。 ——因水源污染导致出厂水耗氧量等指标超标,需增加 深度处理工艺进行升级改造的水厂; ——因工艺不完善导致出厂水浑浊度等指标超标,需完 善常规处理工艺进行改造的水厂; ——因工艺不完善导致铁、锰、氟化物、砷等指标超标, 需增加除铁、锰、氟、砷工艺进行改造的地下水为水源的水 厂。 (2)更新改造使用年限超过 50 年和使用灰铸铁管、石 棉水泥管等劣质管材的供水管网。 2.新建供水设施 建设公共供水厂和供水管网,增加公共供水能力。 (1)解决现有供水设施能力不足问题; (2)满足新增城镇用水需求; (3)替代水质不达标的自建供水设施。 3.水质检测能力建设 根据合理布局、全面覆盖、分级建设的原则,按照《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加强水质检测 能力建设。 (1)各公共供水厂必须具备日常检测指标的检测能力; (2)地级市具备 42 项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 (3)合理布局 106 项指标的检测能力,每省(自治区、 直辖市)不少于两套完善的检测设备。 4.应急能力建设 (1)针对本地区的特征污染物,城市公共供水厂具备 相应的应急净水能力(在进行工艺升级改造时一并考虑实 施);(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配置必要的应急净水和 供水装置,满足应对突发性事件和自然灾害的应急供水保障 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