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补充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需求表.doc
2015 年第 19 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拟补充指定强制性产品 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 巩固强制性产品认证改革成果,进一步激发认证检测行业活力, 挖掘认证检测资源潜力,便利生产企业获得认证,国家认监委依 据《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 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 65 号令)的有关规定,拟补充指 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任务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现将相关 信息公告如下: 一、指定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使用,资源合理利用。 (二)满足产业集中地和边远地区企业需求以及企业“一站 式”服务需求。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标准检测认证一体化、具有行 业影响力、产业集中地、具备关联产品认证经验的认证机构。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标准检测认证一体化、具备关 联产品检测经验的实验室。 二、指定需求 (一)拟在部分强制性认证产品领域增加指定认证机构(具 体需求详见附件 1,指定项目编号 1.1~1.20)。 (二)拟在部分强制性认证产品领域增加指定实验室(具体 需求详见附件 1,指定项目编号 2.1~2.20)。 (三)对于现有指定实验室,在我委已开展的各项监督检查 活动中无不良记录并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进一步完善其“一站 式”检测能力: 1.同一产品领域指定业务范围授权不完整,且实际已具备检 测能力(产品领域划分及需求详见附件 1,指定项目编号 3.1~3.24); 2.已有整机 CCC 授权,而整机所用部件未授权,且实际已具 备检测能力(整机与零部件对应关系及需求详见附件 1,指定项 目编号 4.1~4.8)。 三、指定申请的受理条件 (一)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1.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 2 年以上认证经历 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 20 份以上; 2.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3.在申请前 6 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4.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 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5.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 技术与管理能力; 6.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 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 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7.建立相应程序以确保认证机构负责人和认证人员(包括初 评、复评、签发)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 定; 2.获得资质认定并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 2 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相关产品检测报告 20 份以上; 3.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4.在申请前 6 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5.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 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6.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 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 设施; 7.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 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 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 8.建立相应程序以确保实验室负责人和检测人员(包括主检、 审核、签发)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指定工作安排 (一)符合上述条件并有承担相应认证或检测任务意愿的认 证机构和实验室,请按照附件 2 的要求填写申请书,并请注意以 下事项: 1.申请书应按不同指定项目编号分别填写; 2.本次指定采取网上填报和寄送纸质申请书并行的方式进 行申请。网上申报地址:http://cccxzsp.cnca.cn/aasp,邮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9 号,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邮 编 100088; 3.申请机构应于 2015 年 7 月 24 日 17:00 前(以收到为准) 将纸质申请书寄达国家认监委,并提交网上申请; 4.申请机构应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存在虚假、瞒 报等情况的,一律取消指定资格; 5.为保证工作秩序,我委不受理直接上门报送纸质申请书; 寄送材料建议使用 EMS 邮政特快专递,由质检总局收发室统一收 取。 (二)2015 年 7 月 27 日至 8 月 7 日,国家认监委对申请机 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反馈 给申请机构。 (三)2015 年 8 月 10 日至 8 月 21 日,国家认监委组织专 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结论。需要时,国家认监委将组织专家 进行现场调查,本阶段所需时间将相应延长。 (四)2015 年 9 月 4 日前,国家认监委确定并公布本次指 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名录及业务范围。需要进行现场调查时, 本阶段完成时间将相应顺延。 (五)申请机构对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自指定名录公布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诉和投诉。 五、信息咨询及联络 (一)电气电子类 联系人:邱磊 电 话:010-82262779 (二)非电气电子类 联系人:关钧文 电 话:010-82262674 (三)网络平台技术支持 电 话:010-58116300/400-668-4166 附件:1.拟补充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需求表 2.申请成为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检查机构 与实验室的申请书 国家认监委 2015 年 7 月 10 日 附件 1 拟补充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需求表 一、拟在部分产品领域增加指定认证机构 序号 业务领域 拟指定认证机构 实施规则号 产品名称 数量 1.1 CNCA-C11-09 汽车内饰件 1家 1.2 CNCA-C11-10 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 1家 1.3 CNCA-C11-13 车身反光标识 1家 1.4 CNCA-C11-14 汽车行驶记录仪 1家 1.5 CNCA-C14-01 农机产品 1家 1.6 CNCA-C18-01 火灾报警设备 1家 1.7 CNCA-C18-02 火灾防护产品 1家 1.8 CNCA-C18-03 灭火设备产品 1家 1.9 CNCA-C18-04 消防装备产品 1家 1.10 CNCA-C19-01 防盗报警产品 1家 1.11 CNCA-C19-02 安防实体防护产品 1家 1.12 CNCA-C21-01 装饰装修产品(混凝土防冻剂) 1家 1.13 CNCA-C22-03 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 1家 低压电器 1家 1.14 CNCA-C03-01 CNCA-C03-02 1.15 CNCA-C04-01 小功率电动机 1家 1.16 CNCA-C06-01 电焊机 2家 1.17 CNCA-C07-01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4家 1.18 CNCA-C08-01 音视频设备 5家 1.19 CNCA-C09-01 信息技术设备 5家 1.20 CNCA-C16-1 电信终端设备 6家 二、拟在部分强制性认证产品领域增加指定实验室 序号 业务领域 实施规则号 产品名称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 拟指定实验室 拟指定实验室 所在地域 数量 浙江 1家 2.1 CNCA-C11-07 2.2 CNCA-C11-14 汽车行驶记录仪 上海 1家 2.3 CNCA-C12-01 机动车辆轮胎 辽宁 1家 2.4 CNCA-C13-01 安全玻璃 江苏 1家 2.5 CNCA-C13-01 安全玻璃 安徽 1家 2.6 CNCA-C14-01 农机产品 浙江 1家 2.7 CNCA-C22-01 童车产品 河北、浙江、湖北 各1家 2.8 CNCA-C22-02 电玩具类产品 深圳 1家 2.9 CNCA-C22-02 塑胶玩具类产品 浙江 1家 2.10 CNCA-C22-02 金属玩具类产品 广东(不含深圳) 1家 2.11 CNCA-C22-02 弹射玩具产品 广东(不含深圳) 1家 2.12 CNCA-C22-02 娃娃玩具产品 浙江 1家 2.13 CNCA-C22-03 北京 1家 2.14 CNCA-C01-01 电线电缆 内蒙古 1家 低压电器 浙江 1家 电动工具 上海 1家 江苏、四川、北京 各1家 2.15 2.16 2.17 CNCA-C03-01 CNCA-C03-02 CNCA-C05-01 CNCA-C07-01 信号装置 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 束系统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广东(不含深圳)、 上海 2.18 CNCA-C08-01 音视频设备 2.19 CNCA-C09-01 信息技术设备 2.20 CNCA-C10-01 照明电器 各2家 深圳、北京 各1家 广东(不含深圳) 3家 深圳、北京、上海 各1家 广东(不含深圳) 3家 江苏、上海、陕西 各1家 浙江 2家 三、完善已指定实验室 “一站式”检测能力 (一)产品领域划分表 序号 产品领域 实施规则 3.1 电线电缆 CNCA-C01-01:电线电缆 3.2 电器附件 CNCA-C02-01: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气装置 3.3 低压电器 3.4 小功率电动机 3.5 电动工具 CNCA-C05-01:电动工具 3.6 电焊机 CNCA-C06-01:电焊机 3.7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CNCA-C03-01: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CNCA-C03-02:低压元器件 CNCA-C04-01:小功率电动机 CNCA-C07-01: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CNCA-C08-01:音视频设备 3.8 电子设备 CNCA-C09-01:信息技术设备 CNCA-C16-01:电信终端设备 3.9 照明电器 3.10 汽车 CNCA-C11-01:汽车 摩托车 CNCA-C11-02:摩托车 3.11 3.12 3.13 3.14 CNCA-C10-01:照明电器 摩托车发动机 CNCA-C11-03:摩托车发动机 汽车安全带 CNCA-C11-04:汽车安全带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 CNCA-C11-12: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 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 CNCA-C22-03: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CNCA-C11-07: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 CNCA-C11-08: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 车身反光标识 CNCA-C11-13:车身反光标识 机动车喇叭 CNCA-C11-05:机动车喇叭 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 汽车燃油箱 机动车制动软管 CNCA-C11-10: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 CNCA-C11-11:汽车燃油箱 CNCA-C11-06:机动车制动软管 3.15 汽车内饰件 CNCA-C11-09:汽车内饰件 3.16 汽车行驶记录仪 CNCA-C11-14:汽车行驶记录仪 3.17 机动车辆轮胎 CNCA-C12-01:机动车辆轮胎 3.18 安全玻璃 CNCA-C13-01:安全玻璃 3.19 农机产品 CNCA-C14-01:农机产品 3.20 防盗报警产品 3.21 安防实体防护产品 3.22 装饰装修产品 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 3.23 3.24 CNCA-C19-01:防盗报警产品 CNCA-C19-02:安防实体防护产品 CNCA-C21-01:装饰装修产品 CNCA-C22-03: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 童车产品 CNCA-C22-01:童车产品 玩具产品 CNCA-C22-02:玩具产品 注:同一序号为同一产品领域,以上共计 24 个产品领域。 (二)整机关联零部件产品类别表 序号 整机产品 4.1 低压电器 关联零部件产品 电线电缆 器具附件 电线电缆 4.2 电动工具 器具附件 小功率电动机 4.3 电焊机 电线电缆 器具附件 电线电缆 4.4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器具附件 小功率电动机 4.5 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电信终端设 备 电线电缆 器具附件 小功率电动机 4.6 照明电器 电线电缆 器具附件 汽车安全带 4.7 汽车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 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汽车后视镜 车身反光标识 机动车喇叭 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 汽车燃油箱 机动车制动软管 汽车内饰件 摩托车发动机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4.8 摩托车 摩托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摩托车后视镜 机动车喇叭 附件 2 申请成为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 实验室的申请书 (2015 版) 申请机构名称: 法人单位名称: 申 请 日 期: 指定项目编号: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说 明 1.本申请书中带有□的条款为可选项,请在适用的□中打 √。 2.本申请书所有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 3.本申请书应使用电脑打印,确保填报内容清晰、准确。 4.本申请书填写完成后,请按时将纸质版本(一式一份)寄 送至以下地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监管部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9 号 邮编:100088 1.声明 我代表本机构郑重声明: (1)本机构自愿申请成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 定的从事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机构; (2)本机构愿意遵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 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各项规定; (3)本机构同意按要求提供所需文件和资料,所提供的信 息均正确属实。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机构(盖章) 日期: 法人单位(盖章) 2.提供的资料 2.1 本机构简介 2.2 本机构章程 2.3 本机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 人证书等复印件,具体到业务范围。申请机构名称与法人证书上 的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还应提供由法人单位出具(盖章)的不一 致情况说明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2.4 本机构经依法批准/认定的文件(申请认证机构指定的 应提供与申请名称及地址相符的认证机构批准书证书复印件,具 体到与所申请业务范围相关的项目;申请实验室指定的应提供与 申请名称及地址相符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具体 到与所申请业务范围对应的项目。 ) 2.5 本机构获得中国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证书及认可范围 (提供与申请名称及地址相符的 CNAS 认可证书复印件,具体到 与所申请业务范围相关/对应的项目。) 2.6 本机构受控质量手册(含组织机构图)及程序文件目录 2.7《申请指定的业务范围》 (附件 2-1) 2.8《申请指定的信息调查表》(附件 2-2) 2.9 对于申请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业务存在部分检测项目 分包或者使用协议实验室设备进行检测的,请提供详细情况说明, 并附有关协议复印件。 附件 2-1 申请指定的业务范围 指定项目编号: 序号 产品名称 第 页 共 页 依据的标准/认证规 限制范围或说明 则号、名称 (此列仅实验室填报) 1.对于实验室,填写在本表格中的申请范围均应获得中国国家认可 机构的认可; 2.“依据的标准/认证规则号、名称”一栏中,对于认证机构应填写 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编号/名称;对于实验室 应填写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目录中规定的标准号 (含版本号)/名称、以及对应的认证规则编号/名称; 3.“限制范围”应按照认可证书相关项目的限制范围进行填写。申 请机构如故意隐瞒或未能如实填写的,将会导致申请被拒绝。 附件 2-2 申请指定的信息调查表 1.申请机构 申请机构名称: 地址/邮编: 机构网址: 是否已为指定机构:□是 如填是,请提供指定机构编号 □否 机构负责人 姓名及职务: 电话/传真: 机构联系人 姓名及职务: 电话/传真: E-mail: 2.法人单位 法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电话/传真: 法人性质: (法人性质请填写:事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 民营、合资等。) 法人性质不属于事业或者国有独资的,请提供法人单位出具 (盖章)的股权结构说明: 3.组织机构 3.1 机构的上一级组织/出资方名称: 3.2 机构是否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 □是,请提交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是否是某一较大机构/组织的一部分 或隶属于某一较大机构/组织? □是 □否 如填是,请提交明确与该较大机构/组织其它部分关系,并 证明与其没有任何利益冲突的文件: (参见 《相关机构信息调查表》(附件 2-2-1) ) □否,隶属于某一法人单位。是否有独立的建制,其机构组 成是否有主管部门(独立法人单位)的批准文件,机构负责人是 否得到主管部门的正式书面任命,并授权本机构独立进行规定范 围的工作? □是 □否 如填是,请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3.3 是否有董事会/管理委员会/咨询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是 □否 如填是,请提交董事会/管理委员会/咨询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委员的名单: (包括姓名、所在单 位),对于管理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应明确委员所代表的方 面(如政府、供方、需方) 4.财务 4.1 注册资金 元,注册号: 4.2 获得财务支持的方式: □国家拨款 □社团 □企业 □其它 5.资源 5.1 办公面积 平方米 5.2 计 算 机 台、电话 台、复印机 台、传真机 线 5.3 人员 请按《机构人员一览表》(附件 2-2-2)的要求提交一份本 机构被指定后所有将从事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有关人员 (管理人员、工作人员、检测/检查人员、技术专家等)的名单 5.4 检测能力(此项仅实验室填写) 请按《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表》(附件 2-2-3)的要求提交 一份本机构被指定后将用于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工作的仪 器设备 6.机构运作信息 6.1 本机构开展认证/检测依据的准则是: □ISO/IEC 指南 65 □ISO/IEC 17025 □其它(请详细说明) 6.2 本机构获得中国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或具备同等效力的 有关情况: 6.3 本机构参加国际组织或国际认证机构/实验室的情况: 6.4 本机构的建立时间: 年 月 日 6.5 本机构按现行质量体系运行的起始时间: 年 6.6 本机构已颁发 月 日 相关产品的认证证书/检测报告 情况: 产品名称 对应标准 认证证书(份) 检测报告(份) 6.7 目前所开展的其他业务活动: 6.8 本机构在申请前六个月是否有不良记录 (如 有请简略描述) 7.其它说明: 声明:我谨代表本机构郑重声明,本机构已按本表所列内容 对本机构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保证本表及其附件所提 供的信息准确、属实,若所报信息不实或有意隐瞒,本机构愿意 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理。 填表人(签名): 填表日期: (机构盖章) 注:如果表中所述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指定以后),请上报 国 家 认 证 认 可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附件 2-2-1 相关机构信息调查表 (在填制本表之前,请认真阅读填表说明) 1.相关机构的信息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传真: 2.与本机构的关系: 2.1 本机构的母机构(可多选) ●本机构的出资方 □ ●向本机构提供过资金、办公场所、办公设施、人员支持, 包括借用支持的机构 ●本机构需要上交利润和管理费的机构 □ □ ●本机构的行政主管,对本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命有影 响的机构 ●本机构的法律母体 □ □ 2.2 本机构的姐妹机构(可多选) ●与本机构的母机构存在类似于 2.1 中所述关系的其它机构 □ ●由本机构的母机构派人担任管理层职务的机构 □ ●由本机构的管理层人员兼任管理职务的机构 □ 2.3 其它(可多选) ●使用与本机构名称不同的牌子,实质上为一套人马的机构 及以其名义设立的子机构,包括联络站、办事处和与其它有合同 关系/合作协议的机构等 ●与本机构存在合作协议/合同关系的机构 □ □ ●与本机构或其母机构有明显的财务联系(如财务统一管理 等)的机构 ●与本机构或其母机构的名称部分或完全相同的机构 □ □ ●其它关系(请详细说明) 3.该相关机构的业务活动/工作职能及所包括的具体项目; 证明材料见附件 4.请提供表示你机构与该相关机构组织关系的组织机构图; 证明材料见附件 5.请就相关机构的业务活动/工作职能,在以下方面逐一分 析其对你机构构成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并明确如果不加以适当控 制,可能会影响你机构活动的可信性、客观性或公正性的那些相 关机构的活动: 5.1 是否向本机构认证/检测对象提供服务 □是□否 5.2 是否提供为获得或保持认证/检测的咨询服务 □是□否 5.3 是否提供为获得或保持认证/检测的代理服务 □是□否 5.4 是否提供产品设计的服务 5.5 是否提供设计、实施或保持质量体系的服务 □是□否 □是□ 否 证明材料见附件 6.对已经或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相关的机构,你机构采取的 控制措施,请逐一说明。 证明材料见附件 本机构郑重声明,本机构已按本表所列内容对本机构的有关 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保证本表及其附件所提供的信息准确、 属实,若所报信息不实或有意隐瞒,本机构愿意接受国家认证认 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理。 机构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填 表 说 明 1.有关相关机构的解释 认证机构/实验室的相关机构是指:与认证机构/实验室有共 同的所有者或董事、合同关系、同一个名称、非正式合作谅解备 忘录或其它关系而使得其对认证机构/实验室的工作结果有非常 重要的利害关系或潜在影响认证/检测结果的能力。换言之,相 关机构是指与认证机构/实验室存在行政关系、资产关系、经济 合同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的组织。 2.填表要求 认证机构/实验室在填写本表时,应在“证明材料见附 件 ”的横线上写明附件的序号以及名称,并提交相应 的证明材料。 3.如有多个相关机构,每个相关机构分别填一份。 4.填写本表应详细、真实。 附件 2-2-2 机构人员一览表 序 姓名 性别 号 年龄 文化程度 职务/职 称 现在部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门岗位 相关资格 从事本 (检查员/ 岗位年限 审核员) 备注 附件 2-2-3 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表 第 产品 名称 检测 项目 标准条款 页 共 页 使用设备编号、 名称、型号规格 技术指标 备注

1.拟补充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需求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