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发[2007]9号).doc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人发[2007]9 号 各市(州、地)党委组织部、编委办,政府(行署)人事局,省 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级人民团体、各省属 高等院校、各省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 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 号)、《关于印发<事业 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87 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 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 号)以 及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实施意见》(黔府发[2006]45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 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研究制定了《贵州省事业单 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 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贵州省人事厅 省 编委办 -1-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 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 化、确保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人事 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70 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 号) 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 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 号)以及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黔府发[2006]45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事业单位岗 位设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岗位设置原则 1、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 行岗位设置,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动态管理的原则, 在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职责任务、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 导职数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 岗、按岗聘任、合同管理。 -2- 2、 岗位设置应明确岗位名称、职责、等级、任职资格 等条件。岗位名称应简明规范,岗位等级应与单位的规格相 适应,不得超过机构规格确定岗位等级。 二、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和对象 3、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它组织利 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 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4、事业单位在编在职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 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岗位设置,按 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5、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 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6、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 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各类企业 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 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岗位类别设置 7、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 技能岗位三种类别。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 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 岗位。 8、事业单位特设岗位是应事业发展急需聘用高层次人 -3- 才以及在实施重大项目(课题)中急需专门人才的特殊需要, 经批准设置的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 四、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管理岗位各个等级的设置严格按机构编制部门批准 的机构规格、内设机构、管理人员编制数的要求进行设置。 10、我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设三至十级,依次分别对应 正厅级、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 办事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专业技术岗位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编制数为基数,高、中、初级职务岗位原则上按《贵州省事 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方案》 (黔人通[2002]38 号)进行设置,主体职称系列岗位应占 80% 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数较少的事业单位,由同级政府人 事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性质、职责、任务、技术难易程 度等情况,直接下达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数。 12、专业技术岗位分为 13 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为一至 七级,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其 中专业技术一级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中级岗位为八至十 级;初级岗位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分正副高级的,暂按现行的专业技 -4- 术职务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待国家有关规定下发后组织 实施。 13、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的确定和高、中、初级职务 岗位之间以及高、中、初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 比例,根据各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 单位的功能、规格、现状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结构比 例。 14、我省事业单位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按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现行比例进行设置,高、中、初 级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比例全省控制在 1:3:6。 15、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 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结 构比例为 1:3:6;五、六、七级岗位之间为 2:4:4;八、 九、十级岗位之间为 3:4:3;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为 5: 5。 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专业 技术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之间以及高、中、初级专业 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标准执行。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6、工勤技能岗位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数, 按工作性质、工作任务等实际情况,结合技术工种特点,在 规定的结构比例内,科学设置岗位。 -5-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 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依次对应事业单位中的 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 分等级。 17、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全省一、二、三级岗位的 总量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 25%左右,一、二级岗位的 数量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 5%左右。 一、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 和维护职责等对技术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各地、各主管部 门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18、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 管理权限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 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核销。 19、特设岗位的设置由用人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 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各市(州、地)、省直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具体管理办法。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0、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的基 -6- 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 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2)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2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 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 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任 职两年以上;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 员岗位任职三年以上;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 九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22、专业技术岗位的四、七、十、十二级岗位的基本任 职条件按我省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专业 技术高、中、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任职条件,由省人 事厅制定高级专业技术等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省 各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结合本行业的具体情况,根据不同等 级岗位的职责任务、 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制定具体办法。 23、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 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7-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24、一、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 作满 5 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5、三、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 作满 5 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26、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 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的审核 27、省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省人事厅核准; 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省人事厅核准。 28、市(州、地)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市(州、地) 人事局核准;市(州、地)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 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州、地)人事局核准。 29、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 区)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其中,县<市、区>各部门所属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需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州、地) 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30、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 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31、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审核、核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方案时,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岗位设置的,应按干部管理 -8- 权限征求同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意见;对党的机关、人大机 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 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团机关所属事业单位 的岗位设置方案,也应征求同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意见。 六、岗位聘用 32、事业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省行业指导意见以及政 府人事部门核准的等级岗位结构比例按需设岗。根据岗位空 缺情况,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原则择优聘用人员,确 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并签订聘用合同。事业单位人 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职 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 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33、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等级岗位条件要求聘用人员, 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按照有关 规定破格聘用。 34、已实施了人员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 在本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中,按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 意见的要求,依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 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可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35、政府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 岗位设置、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等情况进行认定。认定 合格的,根据所聘等级岗位,对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的 -9- 《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黔府发[2006]45 号),兑现岗位工资待遇。 36、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岗位结 构比例不得突破各级人事部门已核准的结构比例,不得突击 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现有人员的结构已超过核准 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 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 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 要,逐步调整结构比例。 七、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和申报程序 37、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及申报程序按照国家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 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 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执 行。 八、组织实施 38、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部 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要会同政府人事部门,共同做好事业 单位中领导人员岗位设置,以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 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参照 公务员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团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 置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 10 - 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 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39、事业单位要在编制范围内、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规 定设置本单位各类具体等级岗位,制定岗位说明书,按岗位 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通过竞聘上岗,自主择优聘用人员。 40、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 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 路线。对不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 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部门不予以认定岗位等级,不予以 兑现工资。 41、各市(州、地)、省直有关行业部门要结合实际,根 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岗位设置管理实 施意见,报省人事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九、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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