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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银理财幸福99周添益2101期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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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银理财幸福 99 添益系列理财计划风险揭示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尊敬的理财投资者: 本理财产品:杭银理财幸福99添益系列理财计划,属于定期开放式非保本净值型理财产品, 为公募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本产品有投资风险,不保证本金和收益,理财本金与收益可能会因 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产品以产品成立日/确认日的单位净值,按照“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的原则计算投资者申购份额和赎回资金,产品净值可能会有波动,投资者持有的理财计划份额可能 会有浮亏或浮盈,赎回的理财份额可能会损失部分本金,若终止日发生净值大幅度下降的最不利情 形,投资者可能将遭受本金的重大甚至全部损失。管理人对本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结果为R2,中低 风险,本产品理财本金亏损的概率较低。 您应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 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全部条款,这些销售文件将共同构成与管理人之间的理财交易合同(若电子银 行购买的,成功交易后视同为投资者与杭银理财已完成理财计划交易合同的签订),同时您还可向 销售机构详细了解本理财产品特性、资金投向及投资组合安排、风险揭示内容及风险管控措施。本 理财产品最终收益的实现将视市场情况等因素而定,您应该充分认识本产品的投资风险,敬请仔细 判别,谨慎投资: 第一条、理财产品共性风险提示和管控措施 (一)信用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因理财产品配置资产所涉及的相关义务主 体到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使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 管理人针对理财产品配置资产的不同特征,采取了多种管理措施,针对有信用评级的固定收益 产品,将其纳入信用产品投资管理范畴,依据其信用评级、财务状况、市场影响等多重指标对已投 资和待投资的资产定期进行评估,符合投资要求的信用产品方可继续持有或允许投资,不符合投资 要求的资产则限期出售或不予投资,并在运作过程中严格监控所投资资产的信用等级,以控制理财 产品的信用风险。 (二)市场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指因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利率、汇率等因素 可能发生变化,使得理财产品配置资产的价格发生波动,导致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 1 管理人主要依托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平台,密切监控理财产品配置资产的交易情况, 定期进行估值,如交易价格或成交量发生异动、重大事件发生时(债券发行人涉及亏损、诉讼等), 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理财产品面临的市场风险。本期理财产品也将面临一定的因相关金融工具 市场价格波动而带来的市场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指理财计划投资组合内的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因资产变现而导致 的额外资金成本增加的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只能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 办理申购与赎回,投资者在其他时间急需流动性时,无法及时变现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任 一交易日,若遇大额赎回时,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 从理财产品资产配置的角度,管理人内部风险评估在理财产品成立期初,对理财产品及其所配 置资产的存续期进行评估,配置资产中可以变现的高流动性资产保持较高的比例并对理财产品所配 置资产自身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对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将谨慎投资,以控制流动性风险;在投资者 方面,管理人将充分提示投资者根据本理财产品定期开放的期限,合理安排自身投资计划。从投资 者的角度,本理财产品为定期开放式理财产品,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时段不能提前赎回,投资者 应充分考虑并合理安排自身投资计划。 (四)交易对手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交易对手风险主要是指管理人为理财产品配置资产的过 程中,因交易对手交易失误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受经验、技能、执行力等综合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产品的投资管理,管理 人加强对交易对手信用状况的跟踪调查,管理理财产品配置资产过程中的交易对手风险。本理财产 品在资产配置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交易对手风险。 (五)信息传递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信息传递风险是指由于投资者未能及时主动了解产品信 息,或由于通信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 息,而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做出合理决策,致使投资蒙受损失的风险。 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有关条款的约定,发布理财产品的运作、到期清算或提 前终止等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约定及时登陆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网站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 询,或由于通信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 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个人投资者,如果影响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因 2 素发生变化或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已过一年的有效期,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否则可能 造成投资者无法认购,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销售机构的 有效联系方式进行变更的,应及时告知销售机构,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销售机构联系方式变更的, 销售机构可能在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投资者,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六) 不可抗力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不可抗力风险是指由于战争、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因素的出现,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产品受到干扰和破坏,甚至影响理财 产品的受理、投资、兑付等事宜的正常进行,进而导致投资者蒙受损失的风险。由此产生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 代销风险:本理财产品通过代销渠道销售,投资者认购理财产品的资金由代销机构从 投资者资金账户扣收;份额赎回时,赎回资金按本理财产品合同约定划付至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后, 由代销机构向投资者划付投资者应得赎回资金。如因投资者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或代销机构未及时 足额划付资金,或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或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处于被挂失、 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因而导致交易失败。对于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交易失败可能带来的 任何损失及预期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或向代销机构依法主张。 (八) 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自本理财产品认购起始日至产品成立日前,理财产品认购总金 额未达到最低发行规模,或因本理财产品资产运作模式等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监管机构的要求存 在冲突,或因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发布的通知、决定等导致本理财产品无法按原先约定条件 成立,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管理人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 品,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若遇本理财产品不成立,管理人将于产品成立日当日通过 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网站及时公告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九)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 场相关法规政策等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导致本理财 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由此产生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条、本理财产品特定风险揭示 (一)资金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封闭期后定期开放申购、赎回,非开放期内投资者不得提 前交易。 3 (二)收益不达业绩比较基准风险:业绩比较基准并非预测收益,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 际收益;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与投资者的申购、赎回时点密切相关,收益存在一定的波动性,产 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三)未知价风险:产品以产品开放确认时的单位净值,按照“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 计算投资者申购份额和赎回资金,产品净值可能会有波动。 本理财产品类型:非保本净值型;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根据本公司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 级,该产品风险评级结果为 R2(本风险等级为我公司内部风险评级结果,仅供参考,我公司不对前 述风险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适合购买本理财产品的 投资者:本理财产品适合机构投资者及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个人投资者,不向保守 型个人投资者发售。本理财产品投资者适应性评估由销售机构负责,销售机构应确保个人投资者的 风险承受能力不低于本产品风险评级。本理财计划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计划产品评 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本理财产品总体风险程度较低,收益波动较小, 管理人不承诺本金保障。在发生最不利投资情形下(可能但并不一定发生),投资者可能无法取得 收益并可能面临损失本金的风险。上述风险客观存在,敬请投资人予以充分关注! 风险提示方: 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4 本产品全部销售工作及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由销售机构负责。个人投资者应确保其在销售机构所作的 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由投资者本人填写,且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低于本产品风险评级。若投资者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已超过一年,或影响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的 重新评估。 投资者确认栏(个人投资者填写) 本人经销售机构评估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 □保守型 □稳健型 □平衡型 □成长型 □进取型 声明:本人已充分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杭银理财幸福99周添益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杭银 理财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杭银理财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及本风险揭示书,并已对其作全面、 准确的理解,充分认识到投资本理财产品要求承担的风险,并自愿承担此风险。 (投资者需全文抄录以下文字以完成确认:“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 险。”) 本人同时确认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资者(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投资者确认栏(机构投资者填写) 声明:我单位已充分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杭银理财幸福99周添益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杭 银理财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杭银理财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及本风险揭示书,并已对其作全面、 准确的理解,充分认识到投资本理财产品要求承担的风险,并自愿承担此风险。 投资者(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日期: 5 年 月 日 杭银理财幸福 99 周添益 2101 期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 备案编号: Z7002221000111 一、 重要须知 (一) 本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和预期收益型理财产品。 (二) 本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计 划的投资者发售。 (三) 在购买本理财计划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明白本理财计划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 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咨询。 (四) 本产品是非保本净值型产品。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您 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产品主要风险为理财本金及收益风险,在市场因素下,投资者 将损失本金。请投资者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进行投资决策。 (五) 投资者签署理财合约认购本产品前,应当仔细阅读本说明书及其他相关销售文件的全 部内容,同时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了解本产品的具体信息,确保自身完全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投 资所涉及的风险以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慎重考虑后独立做出认购决定。本说明书及投资者签 署的《杭银理财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杭银理财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杭银理财幸福99添益系 列理财计划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将共同构成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的理财计划交易合 同。 (六) 投资者在认购本产品后,应随时关注本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如 对本产品有任何疑问、异议或意见,请联系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七) 投资者承诺其用于认购理财计划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 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的情形。 (八) 杭银理财及销售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责任,除监管机 构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外,不得对其他第三方商业机构提供任何投资者信息。 (九)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监管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 下,管理人有权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条款进行修订。 6 (十) 管理人有权依法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解释。 二、 释义 本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产品/理财计划:指杭银理财幸福99周添益2101期理财计划。 产品管理人:指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是杭州银行全资子公司,注册 地在杭州。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前身是杭州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主要从事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 开发行理财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理财产品、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等相关业务。 销售机构:包含但不限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杭州银行,官方网站www.hzbank.com.cn,客 服热线为95398。 产品托管人:指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认购期:是指管理人接受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的起止期限。 开放确认日:本理财产品开放确认日指本产品每次开放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工作日:除双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外的法定工作日。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投资周期:本理财产品第一个投资周期是指产品成立日(含)至第一个产品开放确认日(不含) 之间的时间,其后每个投资周期是指开放确认日(含)至下一个开放确认日(不含)之间的时间。 三、 产品风险等级: 7 产品风险评级由管理人根据产品投资对象、实际的风险控制情况、投资运作情况等合理确定。 根据管理人内部风险评级标准,本产品的风险等级为R2,中低风险。该评级仅是管理人内部测评结 果,仅供投资者参考,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四、 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杭银理财幸福 99 周添益 2101 期理财计划 产品编号 TYG7D2101 产品登记编码 该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登记编码是 Z7002221000111,投资者可 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该产品信息。 发行对象 本理财产品适合机构投资者及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个人投资者。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本理财计划发行对象的风险评估结果如与代理销售机构不一致的,以代理销售机 构披露的评估结果为准。 A 份额(销售代码【TYG7D2101】):普通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 B 份额(销售代码【TYG7D2101B】):特邀客户专属。 销售范围 全国 销售渠道 可通过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等渠道购买。 交易币种 人民币 产品类型 定期开放式净值型理财产品 募集方式 公募 投资性质 固定收益类 产品规模 规模下限为 5000 万元,产品规模上限在每个开放期进行调整,首次认购期规模 上限为 50 亿元。若认购金额未达规模下限则管理人有权决定产品不成立,若认 购/申购金额超出规模上限,则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认购或申购申请。 产品认购期 2021 年 8 月 2 日至 2021 年 8 月 4 日 认购/申购起点 A 份额:首次认购/申购起点金额 1 元整,超过起点部分,应为 1 元的整数倍。(具 金额 体以代销机构销售要素为准) 8 B 份额:首次认购/申购起点金额 1 元整,超过起点部分,应为 1 元的整数倍。(具 体以代销机构销售要素为准) 投资者全额赎回不再持有本产品份额后再次申购,视同首次申购处理。 产品成立日 2021 年 8 月 5 日 理财期限 无固定期限 产品封闭期 2021 年 8 月 5 日至 2021 年 8 月 18 日,封闭期内不开放赎回交易,申购交易按周 确认。 产品开放期 封闭期后每个工作日为产品开放期,每周四为开放确认日,本周四至下周三 17:00 前的交易申请将在下周四进行确认。 首次开放期为 2021 年 8 月 19 日至 2021 年 8 月 25 日,首个开放确认日为 2021 年 8 月 26 日。如遇开放确认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具体以公告为准)。 交易规则 1.认购期内的工作时间可以提出认购申请。 2.本产品在每个开放期的工作时间都可以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购和赎回申请将在 本次开放期后的第一个开放确认日确认。 3.认购/开放期内提交的交易申请,在产品成立日/开放确认日前一日下午 17:00 之前可以撤单。 4.工作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上午 9:00 至下午 17:00(具体以销售机构销售要素为 准)。开放确认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5.如果投资者在一个投资周期开放期内未提出赎回申请,则该投资周期终止后, 投资者的理财资金继续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进行理财运作。 赎回资金到账 赎回资金到账时间为开放确认日后 3 个工作日内。 单位净值 单位净值为提取相关税费后,单位理财计划份额的净值。理财计划单位净值保留 至小数点后第 6 位,小数点 6 位以后去尾。 业绩比较基准 本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 A 份额:2.6%-3.6%。 B 份额:2.6%-3.6%。 业绩基准测算依据:在不同的时点及宏观环境下,对标中债-综合全价(1 年以下) 指数(CBA00213.CS)的历史平均 7 日滚动年化收益率,通过不同的投资策略、 资产组合,以及对资产波动率的控制,中性预期在该指数收益基础上收益增厚。 经过对不同投资策略的历史表现模拟回测,综合各类资产收益、产品费用及税费 后的收益在 2.6%-3.6%左右。 管理人有权于开放确认日前 3 个工作日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在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官网公告。业绩比较基准调整后原说明书将不再修订。 本产品为净值型理财产品,没有预期收益率。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关注,业绩比较 基准并不代表实际收益率。 本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由管理人根据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结合市场环境因素 进行测算而得出。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基于理财计划收益风险特征、投资策略、 过往经验等因素对理财计划业绩设定的投资目标,不代表理财计划的未来表现和 实际收益,也不构成对理财计划收益的承诺。 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和收益。产品累计净值不低于 1 时,管理人有权根据产品 运作情况,进行现金分红。 本金和理财收益 投资收益=投资者赎回确认时的单位净值×投资者赎回确认时份额+持有期分红收 益-投资者投资本金。 9 销售规则 1.按 1 元/份的价格认购本理财产品,投资者首次购买 A 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 元, 超出部分应为 1 元的整数倍;首次购买 B 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 元,超出部分应为 1 元的整数倍。 2.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开放确认日前一日的单位净值。 3.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开放确认日前一日的单位净值。 4.单户单周期最高赎回份额为 2000 万份。 5.理财产品存续期内,若理财产品当日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上一日 日终产品总份额 10%时,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赎回申请,并最迟于下一工作日通 过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网站进行公告。 6.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本产品运作情况,对本理财计划的最高赎回份额 及巨额赎回比例进行调整。 相关费用 1.销售服务费。 A 份额:收取年化 0.20%的销售服务费。 B 份额:收取年化 0.20%的销售服务费。 2.托管费。本产品托管人收取年化 0.025%的托管费。 3.固定管理费。 A 份额:收取年化 0.35%的固定管理费。 B 份额:收取年化 0.35%的固定管理费。 终止权 理财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有权宣布终止本理财计划。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产品 申购、赎回及终止”条款。 税费规定 理财计划财产在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 应的附加税费等),由理财计划财产承担;管理人对该等税费无垫付义务。前述 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附加税费)的计算、提取及缴纳,由管理人按 照应税行为发生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支付给投资者的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其他规定 1.认购期内,投资者认购资金按当时实行的活期利率计息,募集期内的利息所 得不计入认购金额。(具体以代销机构规定为准)。 2.开放期内,投资者申购资金按当时实行的活期利率计息,且利息所得不计入 申购金额。(具体以代销机构规定为准)。 3.认购/申购申请成功受理后,资金立即自动冻结,投资者不得要求支取和使用。 但认购/申购资金的冻结不代表该认购/申购成功,投资者实际认购/申购成功的 金额以产品成立日/开放确认日的管理人最终确认并实际扣款的资金为准。同时, 销售机构将在产品成立日/开放确认日的次一工作日内将投资者未认购/申购成功 的资金(如有)解除冻结。 4.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本产品运作情况,对本理财计划的收费项目、条 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 特别说明:本理财产品属于净值型理财产品,无预期收益率,投资须谨慎。管理人对理财本金及收 益不提供保证承诺,请投资者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进行投资决策。 五、 产品投资 (一) 投资范围 本理财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本金主要投资于以下符合监管要求的各类资产: 10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债券、存款、货币市场金融工具等高流动性资产、债券基 金、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及资产管理计划 等。 (二) 投资比例 资产类别 资产种类 投资比例 货币市场工具类 债券类 固定收益类 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 80%-100% 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及资产管理计划 境内股票类 其他资产 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权益类资产 0%-20% 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2周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结束前使各项投资比例符合约定。 在产品存续期间如遇市场变化导致各类投资品投资比例暂时超过以上范围,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管 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上述比例范围。 (三) 投资策略 本理财计划本着稳健投资的理念,基于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固定收益资产价格走势,采 用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优选投资品种,采取久期策略和信用策略来获取稳定收益。本产品以固定 收益投资为主,主要投资于债券、存款、货币基金等高流动性资产并通过开展债券回购等融入或融 出资金,以应对流动性需要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本产品还可能根据市场行情,在监管政策允许的 范围内,在适当的时机投资不高于理财产品总资产的20%的资金于其他资产。 六、 理财产品估值 (一) 估值日 本产品估值日为每个交易所工作日。 (二) 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所拥有的所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反映理财产品的价值。 (四) 估值方式 1. 存款、债券回购、拆借及存放同业。 按成本估值,逐日计提利息。 11 2. 债券、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1) 以持有到期为目的持有的债券按摊余成本法估值; (2) 以交易为目的持有的债券按市价法估值。 3. 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 (1) 若合同约定估值方案,以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提供的最新报价估值。报 价包括资产的单位净值、每万份收益以及其他形式的投资收益。 (2) 如合同未约定估值方案,但有确定的预期收益率的,则按成本法估值,定期计提预期收益。 如该类资产存续期间发生影响资产未来现金流的重大事件的,经管理人合理判断对资产价值进行重 估。 4.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对于长期停牌股票,按行业通行 的估值方法处理。 5. 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存在公允价值的,按照公允价值估值,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取得时的成本用成本法 进行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当理财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按上述方法对理财产品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可以在协商一致后变更估值方法,并自协商一致日后执行。 (五) 估值差错处理 如理财管理人或理财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说明书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理财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理财管理人意见为准。当委托财产估值 提交委托人后发现存在错误时,理财管理人和理财托管人应该立即报告理财委托人并及时更正。 (六) 资产账册的建立 理财管理人和理财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 则,分别独立设置、保管理财计划财产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 督,以保证委托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理财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12 如在本理财计划发行、募集、管理期间,有权管理机关对财务报告准则、估值核算方法标准进 行调整,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机关要求对本理财计划的估值方法进行相应修改。 七、 理财计划收益和相关费用 (一) 收益计算公式 投资者理财收益=赎回确认时的单位净值×赎回确认时份额+持有期分红收益-投资本金。 开放确认日确认的单位净值为开放确认日确认的提取增值税和各相关费用后的理财产品单位份 额净值。 (二) 1. 本理财计划的各相关费用 销售服务费 理财计划财产 A 份额的年化销售服务费率为 0.20%,B 份额的年化销售服务费率为 0.20%。以 A 份额为例,计算方法如下: H=E×0.20%/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A 份额前一日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原则上按日计提。 2. 托管费 理财计划财产的年化托管费为 0.025%,计算方法如下: H=E×0.025%/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本产品前一日资产净值 托管费原则上按日计提。 3. 固定管理费 理财计划财产的 A 份额年化固定管理费率为 0.35%,B 份额年化固定管理费率为 0.35%。以 A 份 额为例,计算方法如下: H=E×0.35%/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 A 份额前一日资产净值 固定管理费原则上按日计提。理财计划实际运作结果不达业绩比较基准时,管理人有权减免固 定管理费。 管理人保留变更上述收取费率标准的权利,如有变更将提前 1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网 站公告。 (三) 收益示例说明 13 示例一:扣除托管费、固定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后,投资收益率超越业绩比较基准上限 以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为例,假设购买时产品净值为 1.000000 元,折算份额为 100,000.00 份, 投资本理财产品 362 天后,赎回份额 100000.00 份。假设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 3.75%~4.25%,则业 绩比较基准上限为 4.25%,期间无分红。赎回时扣除增值税、托管费、固定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等 各类税费后,如产品净值为 1.045000,此时,(1.045000/1.000000-1)×365/362=4.53%>4.25%,即 投资收益超越业绩比较基准上限,投资者最终收益为:100,000.00×(1.045000-1.000000) =4,500.00(元)。 示例二:扣除托管费、固定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后,投资收益率未达到业绩比较基准上限 以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为例,购买时产品净值为 1.000000 元,折算份额为 100000.00 份,投资 本理财产品 362 天后,赎回份额 100000.00 份。假设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 3.75%~4.25%,则业绩比 较基准上限为 4.25%,期间无分红。赎回时扣除增值税、托管费、固定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等各类 税费后,如产品净值为 1.041000,此时,(1.041000/1.000000-1)×365/362=4.13%<4.25%,即投资 收益未达到业绩比较基准上限,投资者最终收益为:100,000.00×(1.041000-1.000000)=4,100.00 (元)。 示例三:扣除托管费、固定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后,投资发生亏损 以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为例,购买时产品净值为 1.000000 元,折算份额为 100000.00 份,投资 本理财产品 362 天后,赎回份额 100000.00 份。假设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 3.75%~4.25%,则业绩比 较基准上限为 4.25%,期间无分红。赎回时扣除增值税、托管费、固定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等各类 税费后,如产品净值为 0.997500,则投资者最终收益为:100,000.00×(0.997500-1.000000) =-250.00(元)。 (四) 最不利情况分析 本产品为固定收益类净值型理财产品,由于市场波动导致投资品贬值或者投资品发生信用风险 导致相应损失,使产品赎回或到期时投资收益达不到业绩基准,甚至不足以支付理财产品本金,届 时理财资金将按照产品实际净值向投资者进行分配。但在此种情形下,理财产品保留向发生信用风 险的投资品发行主体进行追偿的法定权利,若这些权利在未来得以实现,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继 续向投资者进行清偿。 14 八、 产品申购、赎回及终止 (一) 受理时间 本产品在每个开放期的工作时间都可以进行申购和赎回,开放期申购和赎回申请将在本次开放 期后的第一个开放确认日确认。 工作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上午 9:00 至下午 17:00(具体以销售机构销售要素为准)。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变化暂停本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暂停申购、 赎回的公告将通过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网站发布。 (二) 份额要求 1. 本理财产品 A 份额首次购买的起点金额为 1 元,追加购买金额必须是 1 元或 1 元的整数倍, 单户单周期最高赎回份额为 2000 万份;B 份额首次购买的起点金额为 1 元,追加购买金额 必须是 1 元或 1 元的整数倍,单户单周期最高赎回份额为 2000 万份。对于大于单户单周期 最高赎回份额的赎回申请,管理人有权拒绝赎回申请;若本理财产品净赎回份额超过本理 财产品上一交易日日终产品总份额 10%时,管理人有权拒绝赎回申请。 2. 管理人有权拒绝投资者超过持有份额上限部分的认购或申购申请。 3. 管理人有权拒绝超过本理财产品规模上限部分的申购申请。 (三) 交易确认和到账时间 1. 在本产品的首次认购期和开放期内,投资者提出认购或申购申请将在成立日或本次开放期 后的第一个开放确认日进行确认。 2. 投资者在每个开放期工作时间内提出的赎回申请,将在下一个开放确认日确认,赎回资金 将在开放确认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到账。 (四) 巨额赎回及处理 1. 巨额赎回认定:开放确认日理财计划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 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确认日日终总份额的 10%时,即构成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处理:当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可以根据资产组合状况决定采取全额赎回或拒 绝超出部分的赎回申请。 15 3. 全额赎回:当管理人认为全额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对本理财计划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或给本理财计划造成重大损失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4. 拒绝超出部分的赎回申请:当管理人认为全部满足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本理财计划 造成重大损失或可能会对理财计划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理财 计划上一开放确认日日终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拒绝,但投资者可 于下一开放期重新进行赎回申请。 5. 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的,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产品连续两个开放确认日发生巨额赎回,管理人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它情形。 6.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出现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情况,对于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5 个工作日,并应当进行信息披露;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暂停期间结束,产品重新开放时, 管理人应当披露最新的产品单位净值。 7.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巨额赎回金额比例,并及时通过管理 人或者销售机构网站进行公告。 (五) 兑付及税收 1. 终止权的行使:本理财产品发生全部终止时,管理人可以通过公告通知投资者全部兑付本 理财产品,并按约定将可兑付款项支付给投资者。 2. 资金清算:理财产品开放确认日和终止日(实际到期日)后 3 个工作日为资金清算期,该 期间不计付利息及理财收益。 3. 税费规定:理财计划财产在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 相应的附加税费等),由理财计划财产承担;管理人对该等税费无垫付义务。前述税费(包 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附加税费)的计算、提取及缴纳,由管理人按照应税行为发生时 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支付给投资者的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 及缴纳。 16 (六) 产品的终止 1. 终止事项 发生以下事项时,管理人可对本理财产品行使全部终止权: (1)若本理财产品当日规模持续 10 个交易日(含)低于 2000 万元时,管理人有权终止 本理财产品; (2)如因本理财产品资产运作模式等与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监管机构 的要求等存在冲突导致理财产品必须提前终止的; (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理财市场环境发生重 大变化等导致理财产品必须提前终止的; (4)因地震、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理财产品必须提前终止的; (5)管理人认为应该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其他情况。 2. 终止的信息公告 如遇本理财产品终止事项,管理人将提前 1 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网站及时公告 相关信息,敬请予以关注。 九、 信息披露 (一)本理财计划信息披露通过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网站公告或其他形式进行披露。 (二)管理人会在理财计划成立后5日内披露发行公告,本产品成立后,管理人会在每个开放确 认日后二个工作日内披露本理财产品净值(扣除本产品各项税费后)。 (三)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 日起9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理财计划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运行报告。向投资者披露当期存续 规模、收益表现,并分别列示本理财计划投资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资产情况,并将运行报告正文通过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网站披露。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 者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四)管理人会在理财计划发生投资资产存在重大风险、理财计划要素发生较大改变、监管政 策发生变化等通过管理人判断会影响本理财计划的收益或运作情况时,及时发布不定期或临时公告。 17 (五)管理人如在特定情况下终止本产品,将于实际终止日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网站发布相关信息公告。在理财产品终止日后5日内披露到期公告。 (六)管理人将在理财期内在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网站对本产品说明书予以公示,若投资者持有 的销售文件与网站公示的产品说明书不一致,应以网站公示为准。 (七)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管理人负责解释。投资者在投资前,请仔细阅 读本产品说明书,并作出独立的投资决策。 十、 风险揭示及管控措施 本理财计划为非保本净值型产品,管理人不对本理财计划承诺保本或保证收益,您应充分认识 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一)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净值型产品,不保证本金安全及收益兑付。本产品的 本金收回及收益实现情况根据所投资资产组合的运作情况而定。资产组合运作容易受到宏观经济形 势、行业政策变化、所投资标的资产相关债务人信用状况变动、相关债务人违约等方面的影响,由 此产生本金损失和收益不确定性的风险,该等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 有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管控措施:(1)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尽职履行资产投资及风险管理等相关义务,建立健全理财 资产投资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配备信用风险管理人员,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信用风险管理; (2)对每一项拟投资资产进行事前的信用风险评估,设立授信额度,并限制所投资资产规模在授 信额度内;(3)对宏观经济形势、相关政策、所投资资产的相关债务人信用状况密切跟踪、监测 和分析,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并做好发生信用风险时的应对准备;(4)合理配置 资产比例,科学设置资产组合结构,尽可能降低整个资产组合的信用风险。 (二)市场风险:投资者面临两类市场风险,一是本理财产品项下投资组合在市场利率变动 的情况下会引起市场价值的变动,在出清资产时则发生实际收益或损失,从而对投资者本金和理财 收益带来不确定性;二是在产品存续期间如遇市场利率提高,其他资产收益率上升,使得购买本理 财产品的投资者的机会成本增加,从而带来一定的机会损失。 管控措施:对第一类市场风险,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尽职履行资产投资及风险管理等相关义务, 18 对相关资产实施逐日盯市,在充分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等情况的基础上合理预判市场 价格走势,最大限度降低市场风险;对第二类风险,在保证资产组合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通 过合理的资产运作,提高资产组合收益水平,为投资者带来良好回报,降低投资者的机会成本。 (三)管理风险:由于管理人或产品投资组合项下相关的管理方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 可能会影响对本理财产品或投资资产的管理,导致本产品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 管控措施:进一步完善管理人理财产品管理的内部流程、架构、制度,加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 理,提高理财资产运作效率;审慎选择合作机构,建立和健全合作机构的准入机制。 (四)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只能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办 理申购与赎回。若遇大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拒绝赎回申请,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流 动性风险。 管控措施:此风险为本产品的固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做好相应准备。管理人会做好流动性管理 预案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在理财产品配置资产中对高流动性资产保持较高的比例;通过合 理的产品投资期限安排,尽可能实现资产到期的金额和数量在每个工作日保持平滑分布,并针对月 末、季末、年末等关键时点可能出现的大额赎回情况,增加在这些时点的到期资产比例;在产品出 现净赎回的情况下,首先采用债券质押式正回购向银行间市场成员融入资金的投资策略,保证当日 理财的流动性缺口资金,满足产品的兑付需要。 (五)再投资风险: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若管理人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执行 提前终止权,投资者将面临资金的再投资风险。 管控措施:若遇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管理人将提前 1 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网站及 时公告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六)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自本理财产品认购起始日至产品成立日前,理财产品认购总 金额未达到最低发行规模,或因本理财产品资产运作模式等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监管机构的要求 存在冲突,或因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发布的通知、决定等导致本理财产品无法按原先约定条 件成立,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管理人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 产品,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管控措施:若遇本理财产品不成立,管理人将于产品成立日当日通过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网站及 19 时公告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七)信息传递风险:管理人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有关条款的约定,发布理财产品的成立、 运作、到期清算或提前终止等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约定及时登录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网站查询。 若因投资者未及时通过前述方式查询相关信息,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 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不能及时了解理财产品的盈亏状况,并可能将丧失 退出及再投资的机会,由此导致的风险和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预留在销售机构的有效联 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销售机构。若投资者未及时将联系方式变更事宜告知销售机构,销 售机构可能无法及时联系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管控措施:敬请投资者按照本说明书有关约定,及时获取本理财产品信息披露。 (八)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 场相关法规政策等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导致本理财 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管控措施:此风险为本产品的固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做好相应准备。 (九)代销风险:本理财产品通过代销渠道销售,投资者认购理财产品的资金由代销机构从 投资者资金账户扣收;份额赎回时,赎回资金按本理财产品合同约定划付至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后, 由代销机构向投资者划付投资者应得赎回资金。如因投资者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或代销机构未及时 足额划付资金,或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或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处于被挂失、 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因而导致交易失败。 管控措施:对于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交易失败可能带来的任何损失及预期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 担或向代销机构依法主张。 (十)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 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本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 常进行,进而影响本理财产品的资金收益安全。 管控措施:此风险为本产品的固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做好相应准备。 (十一)特别提示:本理财产品是非保本净值型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业绩比较基 准不代表本计划单位份额收益必定达到该标准,管理人不对本理财计划承诺保本或保证收益。您的 20 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及上述风险因素而蒙受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管理人将恪守勤勉尽责的原则,合理配置财产组合,为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理财服务。投资者 应密切关注管理人与本理财计划有关的信息披露,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投资者因自身原因或不 可抗力导致未及时获知本理财产品的运作或收益分配情况,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 合作机构 (一)托管人 托管人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住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托管人职责 主要提供包括账户开立、资金保管、资金结算、估值核对等理财产品托管服务。 (二)销售机构 杭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苏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厦门国际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宁波鄞州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销售机构信 息 深圳前海微众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亿联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江苏苏宁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石嘴山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中信百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客服热线 95398 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客服热线 95319 住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客服热线 96067 住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8-10 号国际银行大厦 1-6 层 客服热线 400-1623-623 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民惠西路 88 号 客服热线 956058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 技生态园 7 栋 A 座 客服热线 95384 住所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 10606 号东北亚国 际金融中心一期北楼 客服热线 4000-156-999 住所 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 248 号 4 号楼 7、8、9、27、 28、29 层,4 号楼裙楼第 1、2 层 客服热线 95177 住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 39 号 客服热线 0951-96789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 8 层 客服热线 400-818-0100 21 齐鲁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重庆富民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东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汉口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广东南粤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湖南三湘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澳门国际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广州 分行 威海蓝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北京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江苏常熟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杭银理财有限责 任公司 澳门国际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广州 分行 销售机构职 责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 10817 号 客服热线 400-609-6588 住所 重庆市渝北区财富东路 2 号涉外商务区一期 B1 栋 客服热线 4008-108-999 住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客服热线 956033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客服热线 400-609-6558、027-96558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 大厦 客服热线 95561 住所 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客服热线 400-68-96588 住所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路 27 号财富汇金融中 心 1 层 01、02 号商铺、2 层 01 号商铺、3 层 01 号商铺、39-45 层办公室 客服热线 4000-961818 住所 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 53 号湖南湘江新区滨江金 融中心楷林国际 D 座 客服热线 0731-96500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8 号合景国际金融 广场 1 层 104 房、34 层 3401 房、35 层 3501 房 客服热线 020-28089999 住所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 17-2 号 客服热线 400-0631-888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客服热线 96198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客服热线 95527 住所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客服热线 956020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庆春路 38 号金龙财富中心 客服热线 400-8950-999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8 号合景国际金融 广场 1 层 104 房、34 层 3401 房、35 层 3501 房 客服热线 020-28089999 主要负责理财计划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计 划份额认购、申购及赎回办理。 协助管理人负责与投资者签订理财计划合同、与投资者沟通及进行信息披露、接 受投资者咨询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 22 十二、 其他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理财计划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的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按照 《杭银理财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杭银理财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杭银理财投资者权益须知 (202101 版)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对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银理财”)作为管理人发行的理财计划的支持与 信任。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理财计划前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如对理财计划合同或购买 流程等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向销售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咨询;在购买理财计划后,请关注理财计划的 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如对理财计划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关注理财计划管理人相关 联络方式并予以反馈,或通过销售机构转达。 一、理财计划办理流程 (一)首次在销售机构购买理财的投资者须开立或持有销售机构账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确 认正确的联系方式;该账户用于本理财计划的资金划转及兑付,您应确保持有本理财计划期间指定 账户不做销户。 (二)首次在销售机构购买杭银理财理财计划的个人投资者须接受并完成销售机构对您的风险 承受能力评估,并确认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低于本理财计划风险评级。 (三)投资者应仔细阅读本理财计划完整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揭示书、理财计划产品说明 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和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等相关协议文件,确认对理财计划条款及风险理解并 无疑问和异议后,自主作出认(申)购和赎回决定,独立抄录风险确认语句并签署相关销售文件, 办理理财计划交易手续,自主承担投资风险。 (四)如在银行营业场所购买杭银理财理财计划,销售机构需对每笔理财计划销售过程同步录 音录像。 (五)投资者确定交易金额,完成交易申请,并在确认份额后进行查询。 23 二、杭银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产品类型按照风险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低风险(R1)、中低风险(R2)、中等风险(R3)、中 高风险(R4)和高风险(R5)五个级别,杭银理财根据产品投资组合、实际的风险控制情况、投资 运作情况等确定产品归属的风险等级,并在产品说明书中对产品风险等级及其适合销售的投资者范 围进行披露,属于杭银理财内部评级,仅供投资者参考,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各级产品的风险 特性如下: 产品风险等级 风险等级说明 适合销售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保守型、稳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低,收益波动小,产品本 R1 健型、平衡型、成长型、 金安全性高,收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很小 进取型的个人投资者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较低,收益波动较小,虽 机构投资者及稳健型、平 然存在一些可能对产品本金和收益安全产生 R2 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 不利影响的因素,但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 个人投资者 能性较小 机构投资者及平衡型、成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适中,收益存在一定的波 R3 长型、进取型的个人投资 动,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者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较高,收益波动较明显, 机构投资者及成长型、进 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高 取型的个人投资者 R4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高,收益波动明显,产品 机构投资者及进取型的 R5 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很高,产品本金出现 个人投资者 全部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三、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一)本理财计划销售工作及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由销售机构负责。个人投资者首次通过销售机 构购买杭银理财理财计划,须与销售机构签署相关协议,并按照该协议约定在销售机构进行风险承 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 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 (二)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如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效已超过一年, 24 或影响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的重新评估。 (三)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详询销售机构工作人员) 1.个人投资者在销售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2.填写销售机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3.生成相应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 4.投资者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四)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将作为评价个人投资者是否适合购买理财计划的重要因素,风险 承受能力评级越高适合购买的理财计划风险评级越高,适合购买的理财计划类型越丰富。 (五)代销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方式和方法,独立审慎地对理财计划进行销售评级,如销售 评级与本公司产品评级结果不一致的,代理销售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 披露。在代销过程中,应充分揭示风险,确保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低于本理财计划最 终披露的风险评级。如本理财计划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 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六)机构投资者购买理财计划前无须进行风险评估能力测试。机构投资者不适用个人投资者 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请机构投资者根据自身财务状况、投资风格、资金需求等要素,并在阅读本 权益须知、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的基础上,充分认识投资本理财计划需要承担的风险。 四、理财计划信息披露 本理财计划相关信息的披露方式、渠道和频率,您可以在理财计划说明书“信息披露”章节中 查找到相关约定,并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门户网站、电子销售 渠道等)查询具体披露信息。相关信息在发布或发出之日视为通知送达,请您及时查询。 五、投资者信息管理 销售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识别客户身份。投资者通过公司认可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公司理财的,视为同意公司获取投资者相 关理财业务资料及信息。 本公司及销售机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遵循正当、必要原则,保证 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未经客户专门授权,不得将投资者信息及相关理财计划 销售信息提供其他第三方机构和个人,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六、投诉与建议 (一)投资者如认为销售机构推介、销售理财计划时有不实或未尽风险告知职责或其它疑义事 25 项,或对理财计划、销售机构及理财计划管理人服务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拨打销售机构热线 或客服电话进行反馈。销售机构将由专人接听、记录您的意见建议,并由双方协商共同解决。 (二)联络方式 在杭州银行(作为销售机构)购买本理财计划的请联系杭州银行,杭州银行客户服务热线: 95398、4008888508,杭州银行官方网站:www.hzbank.com.cn。 在其他销售机构购买理财计划的,请联系其他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其披露为准。 杭银理财联络方式: 1.官方网站:https://www.hzbankwealth.com.cn 2.公司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庆春路 38 号金龙财富中心 6 楼 若上述联系方式变更,杭银理财将提前通过原官方网站及时告知投资者 26 杭银理财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 (202101 版) 特别提示:杭银理财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与投资者权益须知、风险揭示书、理财计划销售协议 书及理财计划说明书共同构成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计划合同。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杭银理财”)建议投资者在购买理财计划前认真阅读理财计划合同,投资者签署协议书(含电子 渠道签署)即视为已详细阅读理财计划合同并知悉相关风险,自愿投资购买理财计划、遵守合同约 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投资者与管理人(即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经平等友好协商,本着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就 投资者购买管理人发行的理财计划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名词释义 详见理财计划说明书“释义”部分。 第二条 投资者权利与义务 (一)投资者应当保证其理财资金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不存在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征 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购买理财计划。 投资者将其自有资金用作本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条款项下理财交易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法院裁定或命令的要求,投资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自行识别、判断和承担理财计 划的相关风险;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理财计划的各种情形。投资 者按其投资金额在本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中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风险。 (二)投资者保证自身完全了解理财投资的性质,投资所涉及的风险以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在慎重考虑后独立作出交易决定。 (三)投资者保证其有权利签署本协议和履行本协议所述的义务,并已为此采取一切所需的行 为。 (四)投资者保证执行及交付任何文件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不会违反任何适用法律、 法规、法令或法律限制,任何法院或其他政府机关所作出的适用于投资者或投资者任何资产的指令 或判决;对投资者或投资者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重大协议条款。投资者应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 在授权指定账户存入足额的资金以确保账户余额大于或等于认/申购金额。 (五)本协议终止前,投资者应保证其“授权指定账户”处于正常状态,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 发生资金余额不足、挂失、换卡、长期不动户等。特殊情况或被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强制措 27 施等变更或异常情形,导致认/申购不成功,以及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因有权机关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导致理财份额、理财账户、授权指定账户被冻结或扣划的,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有权机关要求管理人配合对投资者理财份额、理财账户、授 权指定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或扣划的,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如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全额 或部分终止理财交易、停止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由于提前终止交易而产生的一切损 失及费用将由投资者承担,管理人有权将此损失及费用从投资者的授权指定账户、理财本金及收益 中扣除。管理人对上述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本协议终止前,投资者不得将授权指定账户销户。若发生因投资者注销授权指定账户造 成理财计划无法正常兑付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投资者应确保其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果有任何变更,投资者应 及时通知管理人并办理变更手续。如因投资者未及时通知管理人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由此导致 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投资者进行投资时,应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 义务。 第三条 管理人权利与义务 (一)管理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 (二)管理人应当按照理财计划销售文件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用、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向投资者 分配收益。 (三)管理人应当按照理财计划销售文件的约定履行风险揭示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管理人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理财计划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其 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五)管理人不得将理财计划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理财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六)管理人应当选择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机构 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托管理财计划。 (七)管理人作为理财计划管理人,全权负责理财计划资金的运用和理财计划资产的管理,管 理人有权并代表投资者利益,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对理财计划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 行多种方式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 破产重整等。 28 (八)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及其持有理财计划信息;在 管理人办理与理财计划相关事项所需的情况下,投资者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向管理人集团成员、服务 机构及其他管理人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管理人获取的投资者信息。管理人应向上述被披露 方明确其保护投资者信息的职责并要求其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九)管理人在此特别披露:若理财计划管理人的关联方担任理财计划的代销机构、托管人、 合作机构的,理财计划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相应程序,投资者认购或申购理财计 划即视为同意该等安排。 第四条 理财计划认(申)购、赎回及终止 (一)理财计划认/申购办理流程:参照《投资者权益须知》约定。 (二)理财计划认/申购确认:通过杭银理财直销渠道认/申购理财计划的,投资者须指定账户 用于认/申购交易和赎回资金清算,投资者购买及扣划时应确保足额资金;如投资者通过代销渠道认 /申购理财计划的,管理人仅根据代销渠道提供的交易信息及资金划付对投资者相应认/申购进行确 认。 (三)理财计划不成立:若在募集期结束日,本理财计划发行规模未能达到对应期次的《理财 计划产品说明书》规定的要求,则本理财计划不成立,管理人将按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 书》约定条款向投资者进行公告,并将及时解除对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中认购资金的冻结。 (四)理财计划投资品种、投资起点金额、收益支付方式:参照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 明书》中的条款约定。 (五)理财计划赎回/终止兑付:在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将按照对应期次的《理财计 划产品说明书》相关约定,将兑付款项划入投资者授权杭银理财理财计划销售文件指定账户。如出 现不可抗力、市场停市或管制等异常事件、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非管理人主导、仅能被动接受的外 部事件或客观情形,导致理财计划无法按约定日清算时,或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管理人对理财计划 进行延期或转换时,管理人将于原约定清算日前通过信息披露途径及时通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后续处理。 (六)资金清算:通过管理人直销渠道认申购理财份额的,理财计划终止或份额赎回时,清算 资金将直接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通过代销渠道认申购理财份额的,理财计划终止或份额赎回时, 管理人按理财计划合同约定划付至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后,由代销机构向投资者划付投资者应得资金。 如因投资者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或代销机构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或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内资金被依 法冻结或扣划,或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因而导致交易 29 失败。对于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交易失败可能带来的任何损失及预期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或向代 销机构依法主张。 第五条 税收处理 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理财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 为纳税人;理财计划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应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由理财计划财产承担。投资者因投资 理财计划获得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 第六条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一)若因投资人原因导致司法或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对其理财本金、收益进行部分或全部 被扣划,均视投资者本人就全部理财本金违约进行了提前支取,本合同自动终止。因提前终止而产 生的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投资者承担。本合同前述情况终止的,理财本金不计付支取日前的理财收益, 也不计付存款利息。 (二)投资者违反本协议第二条内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管理人对由此导致的理财业务交 易延误、中断、终止及投资人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单方终止双方理财业务关系。因投资人 违反双方约定解除本协议给管理人或全体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若由于管理人过错导致理财计划资产发生损失,管理人应按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管理 人赔偿的款项计入本理财计划的资产和收益,由所有投资者按理财本金比例分配。 (四)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或突发重大卫生公共事件等不可预测事件造成的交易 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但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在条件允许时及时通 知投资人并采取一切必要且可能的措施阻止损失扩大。 (五)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颁布以及紧 急措施的出台导致的风险及损失,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六)管理人若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相关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免除管 理人责任。 第七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明确本合同适用法律规则,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本合同项下的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投资者与管理 30 人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管理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司法裁决。诉讼期间,未涉及 争议的条款仍需继续履行。 第八条 协议生效和终止 (一)投资者和管理人双方认可本协议可以纸质或电子数据等形式提交、订立或确认。 (二)本协议书以纸质书面形式订立的,自投资者签字和销售机构代表管理人签署盖章之后立 即生效。协议一式贰份,投资者和管理人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书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的电子银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 行、手机银行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销售渠道)点击购买理财计划,投资者使用的身份认证要素或 其他安全措施完成的一切交易视为投资者本人所为,同时表示投资者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对 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同意接受本协议约束。本协议自投资 者点击确认且销售机构电子银行提示交易成功之时生效。交易成功仅指认/申购申请提交成功,认/ 申购是否成功以管理人另行提供的确认为准。 (四)投资者和管理人双方在本协议及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项下权利义务履行 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九条 附则 (一)如果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存在多份理财计划协议书,则每一协议书分别与其所对应的产 品说明书等销售文本单独构成一个理财计划交易合同,各个合同之间互相独立,每一合同的效力及 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他合同。 (二)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本合同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本合同其他条 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三)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因监管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 下,管理人有权单方对理财计划合同进行修订。 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31 本页为纸质形式(如有)投资协议书签章页 投资者(签字或签章): 年 32 月 日 杭银理财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 (202101 版) 特别提示:《杭银理财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202101 版)》与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 投资者权益须知、风险揭示书及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共同构成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计划合同。杭 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银理财”)建议投资者在购买理财计划前认真阅读全套理财计 划合同,投资者签署本协议书(含电子渠道签署)即视为已详细阅读理财计划合同并知悉相关风险, 自愿投资购买理财计划、遵守合同约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理财计划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计 划实际收益。 理财计划销售的相关法律主体为发行理财计划的理财公司、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 计划的代理销售机构(以下简称“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理财公司是理财计划的设计发 行方与管理人,代理销售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两方共同承担理财计划的合规销售和投资 者合法权益保护义务。 投资者与代理销售机构经平等友好协商,本着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就投资者购买代理销售机 构代理销售的理财计划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名词释义 详见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释义”部分。 第二条 投资者权利与义务 (一)投资者应当保证其理财资金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不存在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征 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购买理财计划。 投资者将其自有资金用作本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条款项下理财交易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法院裁定或命令的要求,投资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自行识别、判断和承担理财计 划的相关风险;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理财计划的各种情形。投资 者按其投资金额在本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中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风险。 (二)投资者保证自身完全了解理财投资的性质,投资所涉及的风险以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在慎重考虑后独立作出交易决定。 33 (三)投资者购买代理销售机构代理销售的私募理财计划后,可以享有 24 小时的投资冷静期, 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投资者改变投资决定,应提出解除相应理财计划合同文件申请,代理销售机构 将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投资冷静期相关约定详见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 (四)投资者保证其有权利签署本协议和履行本协议所述的义务,并已为此采取一切所需的行 为。 (五)投资者保证执行及交付任何文件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不会违反任何适用法律、 法规、法令或法律限制;不会违反任何法院或政府机关所作出的适用于投资者或投资者任何资产的 判决或指令;不会违反对投资者或投资者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重大协议条款。投资者应在签署 本协议的同时在其授权指定的账户中(以下简称“授权指定账户”)存入足额的资金以确保账户余 额大于或等于认/申购金额。 (六)投资者在此确认代理销售机构的系统记录以及录音、录像构成对投资者操作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的有效证据,并且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七)本协议终止前,投资者应保证其“授权指定账户”处于正常状态,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 发生资金余额不足、挂失、换卡、长期不动户等特殊情况或被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强制措施 等变更或异常情形导致认/申购不成功,以及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因有权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导 致理财份额、理财账户、授权指定账户被冻结或扣划的,代理销售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有权机关要求代理销售机构配合对投资者理财份额、理财账 户、授权指定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或扣划的,代理销售机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代理 销售机构对上述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本协议终止前,投资者不得将授权指定账户销户。若发生因投资者注销授权指定账户造 成理财计划无法正常兑付的,代理销售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投资者应确保其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果有任何变更,投资者应 及时通知代理销售机构并办理变更手续。如因投资者未及时通知代理销售机构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 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代理销售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投资者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代理销售机构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组 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代理销售机构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投资者进行投资时,应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及反恐怖融 资义务。 (十三)投资者个人信息授权 34 基于代理销售机构履行本协议、进行服务管理和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等需要,履行反洗钱、 投资者资质审核和销售适当性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义务,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代理销售机构 在业务办理或履行过程中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投资者个人信息:个人 身份信息、联络方式、财产信息、账户信息、风险偏好与投资目标、其他与业务相关的个人信息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三条 代理销售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一)代理销售机构应对拟销售的理财计划开展尽职调查,承担审批职责,并纳入本机构统一 专门名单管理,不得仅以管理人相关产品资料或其出具意见作为审批依据。代理销售机构应当根据 本机构的方式和方法,独立、审慎地对代理销售的理财计划进行销售评级。销售评级与管理人产品 评级结果不一致的,代理销售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 (二)代理销售机构非本计划的发行、管理机构,对本计划的业绩不承担任何保证和其他经济 责任,不承担本计划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三)代理销售机构应定期对购买其代理销售的理财计划的非机构投资者进行有效风险承受能 力评估,并保证向投资者推介及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产品。 (四)对于通过营业网点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计划的,代理销售机构应按照监管规定实施 理财计划销售专区管理,对销售专区设置明显标识,并在销售专区内对每只理财计划销售过程进行 录音录像。除非与非机构投资者当面书面约定,评级为四级以上理财计划的销售,应当在营业网点 进行。 (五)代理销售机构不得擅自使用未经管理人授权或审核同意的理财计划宣传推介材料,在全 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计划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前,不得发布理财计划宣传推介材 料或办理理财计划销售业务。 (六)代理销售机构应建立健全上岗资格、持续培训、信息公示与查询核实等制度并有效执行。 未经代理销售机构进行上岗资格认定并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人员不得从事理财计划销售业务活动。 (七)代理销售机构应对所有销售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和公示。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宣传销售理 财计划前进行自我介绍并告知信息查询和核实渠道,便于投资者查询核实,防止伪冒身份和虚假宣 传。 (八)代理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负有信息保密义务,未经投资者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组织、 个人提供或泄露与甲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5 (九)代理销售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理财计划合同的约定收取销售费用,并如实 核算、记账。未经载明,不得对不同投资者适用不同费率。 (十)理财计划销售结算资金属于理财计划投资者,代理销售机构不得挪用理财计划销售结算 资金或将理财计划销售结算资金归入自有资产。 (十一)代理销售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理财计划合同约定,诚实守信、勤 勉尽责,向购买理财计划的投资者充分传递管理人披露的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 (十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伪冒网站、伪冒产品等监测,有效防范 各类欺诈风险。 第四条 理财计划认(申)购、赎回及终止 (一)理财计划认/申购办理流程:参照投资者权益须知约定。 (二)理财计划认/申购确认:管理人根据代理销售渠道提供的交易信息及资金划付对投资者相 应认/申购进行确认。 (三)理财计划不成立:若在募集期结束日,本理财计划发行规模未能达到对应期次的理财计 划产品说明书规定的要求,则本理财计划不成立,代理销售机构将按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 书约定条款向投资者进行公告,并将及时解除对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中认购资金的冻结。 (四)理财计划投资品种、投资起点金额、收益支付方式:参照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 书中的条款约定。 (五)理财计划赎回/终止兑付:在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将按照对应期次的理财 计划产品说明书相关约定,将兑付款项划入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如出现不可抗力、市场停市或管 制等异常事件、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非管理人主导、仅能被动接受的外部事件或客观情形,导致理 财计划无法按约定日清算时,或根据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约定管理人对理财计划进行延期或转换时, 代理销售机构将于原约定清算日前通过信息披露途径及时通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后续处理。 (六)资金清算:理财计划终止或份额赎回时,管理人按理财计划合同约定划付至代理销售机 构清算账户后,由代理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划付投资者应得资金。如因投资者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或 代理销售机构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或代理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或代理销 售机构清算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因而导致交易失败,对于因上述原 因导致的交易失败可能带来的任何损失及预期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或向代理销售机构依法主张。 第五条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36 (一)若因投资者原因导致司法或行政等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对其理财本金、收益进行部分 或全部被扣划,均视投资者本人就全部理财本金进行了提前支取,本协议自动终止。因提前终止而 产生的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投资者承担。本协议因前述情况终止的,理财本金不计付支取日前的理财 收益,也不计付存款利息。 (二)投资者违反本协议第二条内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代理销售机构对由此导致的理财 业务交易延误、中断、终止及投资者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单方终止双方理财业务关系。因 投资者违反双方约定给代理销售机构或全体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若由于代理销售机构过错导致理财计划资产发生损失,代理销售机构应按其过错承担赔 偿责任,代理销售机构赔偿的款项计入理财计划的资产和收益。 (四)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或突发重大卫生公共事件等不可预测事件造成的交易 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但代理销售机构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在条件允许时 及时通知投资者并采取一切必要且可能的措施阻止损失扩大。 (五)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颁布以及紧 急措施的出台导致的风险及损失,代理销售机构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明确本合同适用法律规则,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本协议项下的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投资者与代理 销售机构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代理销售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诉讼 期间,未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继续履行。 第七条 协议生效和终止 (一)投资者和代理销售机构双方认可本协议可以纸质或电子数据等形式提交、订立或确认。 (二)本协议书以纸质书面形式订立的,自投资者签字和代理销售机构签章之后立即生效。协 议一式叁份,投资者、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书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投资者在代理销售机构的电子银行渠道(包括但不限 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销售渠道)点击购买理财计划,投资者使用的身份认 证要素或其他安全措施完成的一切交易视为投资者本人所为,同时表示投资者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 款,并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同意接受本协议约束。本协 37 议自投资者点击确认且销售机构电子银行提示交易成功之时生效。交易成功仅指认/申购申请提交成 功,认/申购是否成功以管理人另行提供的确认为准。 (四)投资者和代理销售机构双方在本协议及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项下权利义务履 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八条 附则 (一)如果投资者与代理销售机构之间存在多份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则每一协议书分别与其 所对应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文本单独构成一个理财计划合同,各个合同之间互相独立,每 一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他合同。 (二)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本合同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本合同其他条 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三)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因监管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 下,管理人有权单方对理财计划合同销售文件进行修订。 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38 本页为纸质形式(如有)销售协议书签章页 投资者(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代理销售机构签章: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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