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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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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怀集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背景 按照省审计对市、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整改要求, 结合近年我县预算管理改革发展进程和县国资委监管国有 企业的实际,制定出台了该《管理办法》。 二、制定该《管理办法》的目标任务 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三、制定该《管理办法》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 务院令第 378 号)、《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 意见》(国发〔2007〕26 号)、《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试行办法》(粤发〔2009〕13 号)、《肇庆市财政局关 于印发〈肇庆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财规〔2020〕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参考 市级做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严格按照 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有关程序制定。 四、制定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管理办法》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概念进行明晰,是国 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 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管理办法》在第一章就提出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统筹兼 顾,适度集中;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收支有度,量力而行; 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并明确了《管理办法》 适用的范围。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 1.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取范围和比例: (1)利润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 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 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在抵扣以前年度 亏损和计提法定公积金后,按不低于 30%的比例上缴,30% 的比例主要是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大省 级财政统筹力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544 号) “力争到 2019 年省属国有企业利润收缴比例提高到 30%”的 规定,以及按照我县有关工作要求和实际。 (2)股利、股息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董事 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付县属国有股东的 国有股利、股息,按 100%上缴。股利、股息收入原则上可 2 用于支持该企业的改革发展。 (3)产权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净收入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净收入,按 100% 上缴。 (4)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国有独资企业清算 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 入,按 100%上缴。 (5)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县政府的决定收缴。 (6)计算应上缴收益时,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按归属母 公司的实际情况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负数或正数的, 相应增加或减少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7)计算应上缴收益时,剔除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计算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税后利润,但与公司经营业务密 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 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2.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主要方向。 (1)资本性支出。包括向新设县属企业注入国有资本 金,向现有县属企业增加资本金,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 (股份)等方面的支出。 (2)企业改革费用性支出。弥补县属企业改革成本、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 (3)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按国家和县政府的有关 规定,用于监事会工作经费、国有企业审计、资产评估、清 产核资等国有资产日常监管费用的支出。 (4)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 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不低于 30%。 (5)其他支出。县政府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包括必 要时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内容,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不低于 30%,主要依据《预算法》第十条,“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国有资本 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 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以及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发加大省级财政统筹力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 函〔2017〕544 号)“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 预算的比例不低于 30%”的规定。 (二)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1)按照《预算法》第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 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 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 般公共预算”的规定。 (2)《预算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4 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 告”的规定。 (3)《管理办法》明确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由县 财政局组织县属预算单位编制,经县政府审定后,报县人大 批准,并细化了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程序和时 间节点要求。 (三)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管理办法》明确县属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 润分配,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属预算单位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四)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管理办法》规定县财政局负责对县属预算单位及其所 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 审计局按规定对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监督。《管理办法》提出经县财政局资金审核工作小组同意 并报县政府批准,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县级国有资本经 营预算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县属预算单位分别对所监管 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县财政局会同县属预算 单位,对县属企业使用县级国有资本收益资金开展重点绩效 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资金支出方案的参考依据。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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