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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学院文件 院 资 字 〔 2018〕 4 号 关于印发《晋中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学院、各部门: 《晋中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经 2018 年 10 月 11 日第 27 次院 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中学院 2018 年 10 月 19 日 附件:晋中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晋中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招标工作,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及 招标有关规定,保证各类采购项目实施的合法性、公正性和严肃 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 政部令第 87 号)及《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国家发展改 革委令第 16 号)及《山西省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有 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采购适用范围 第二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 借贷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的资金进行采 购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 2 —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教学科研设 备、一般设备、实验器材、耗材、化学试剂、药品、图书、教材、教 学用品、办公用品、软件、劳保用品以及废旧物资的处理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所需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服务以及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 物业管理、印刷服务、安保服务、维保服务、网络运管、会计审计、 各类保险、校园绿化等。 第三章 采购招标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采购招标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院长 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 科研处、后勤处、基建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采购招标工作委员会是学校采购招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 构,对院长负责,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采购招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领导采购招标工作,负责采购招标工作中重大事 项的决策; (三)监督检查采购招标工作中执行政策法规、学校规定等 情况; (四)审议重大采购项目的招标方案,协调解决采购招标及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审议单包 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上项目评标委员会 推荐的候选人,依法依规确定成交候选人; (六)审议采购专家库组成人员。 第五条 采购招标工作委员会下设采购招标办公室,办公室 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招标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采购招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 有关采购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采购项目的登记、审核,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 购方式,向省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申报备案并按规定组织实施; (三)负责采购项目的委托,报送政府集中、学校集中项目 资料,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业界专家编制招标 文件,交送采购项目使用单位(部门)及其分管院领导审核确认 编制好的招标文件,无异议后通知政府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 发布招标信息等; (四)负责采购合同管理,协助采购项目的验收; (五)负责向纪检监察室报备政府集中、学校集中采购项目; (六)完成采购招标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采购项目使用单位(部门)职责如下: (一)采购计划制定、市场调研,采购项目的立项、审核、 审批; — 4 — (二)进口产品、单一来源产品以及大型项目采购前的专家 论证; (三)制定采购需求和项目采购招标所需技术参数的确定与 技术释疑,审核确认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业界专家 编制的招标文件; (四)拟定采购合同,办理签订手续,履行合同约定,组织 项目验收,协助项目付款等; (五)制定自行采购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自行采购项目; (六)向采购招标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报备自行采购采购项 目。 第四章 采购方式、组织形式及限额标准 第七条 政府采购方式主要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 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一)公开招标方式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 网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具备投标条件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应标。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 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依据每年编制的《山 西省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为准。 (二)邀请招标方式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从符合相应 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 3 家(含 3 家)及以上供应商,并 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对具有特殊性,只能从 有限范围供应商采购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方式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 商就采购货物、服务等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 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 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对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 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 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以及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 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可采用竞争性 谈判方式采购。 (四)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是指所采购项目的来源渠道单一, 或者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以及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可采用单 一来源采购方式。 (五)询价采购方式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 式。对采购的仪器设备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变化幅 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八条 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学校集中、自行采 购(包括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 。 — 6 — 政府集中是指山西省政府对列入山西省政府采购集中目录 并达到其规定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进行集中采购; 学校集中是指学校对列入政府集中目录但未达到其规定的 限额标准和未列入政府集中目录,且均达到学校规定的限额标准 的采购项目进行集中采购; 自行采购是指使用单位(部门)对政府集中、学校集中以外 且未达到学校规定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进行自行采购。 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是指采购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办公设备、办公数码、办公家具、办公电器、办公用纸、办公文 具、办公日杂、定点采购、信息安全设备等预算金额在 30 万元以 下的货物或山西省政府规定的服务。 第九条 采购限额标准依据山西省财政厅每年编制的《山西 省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确定。 (一)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限额标准 1.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 30 万元(含 30 万元)以 上的且列入《山西省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中的项目, 由山西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 2.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且列入《山西省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中的项目和预算 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但未列入 《山西省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 准》中的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预算金额在 10 万元以 上 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采购招标办公室组织招标; 3.自行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下的 采购项目由使用单位(部门)依规定按程序自行组织采购。 (二)工程类项目限额标准 1.新建工程达到必须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 (1)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100 万元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以上;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以上,由招标代理机 构按规定进建筑市场招标。 2.新建工程未达到必须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下的服务 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5 万元(含 15 万元)以下的设备、 材料类项目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下施工 类项目,由部门自行采购;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含 30 万元) 以下的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5 万元以上 40 万元(含 40 万元)以下的设备、材料类项目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 万元 (含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下施工类项目,由 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在校内招标; — 8 —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服务类 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设备、材 料类项目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以上 400 万元以下的施工 类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3.非新建工程项目: (1)预算金额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下,由部门自行 采购; (2)预算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含 30 万元)以下由 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在校内招标; (3)预算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由招标代理机 构组织招标; (4)预算金额在 200 万元(含 200 万元)以上,由山西省 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 第五章 采购规定及程序 第十条 使用单位(部门)要及早统计本财政年度内拟采购 项目,制定上报科学、完整的采购计划,以便提高采购效率、形 成规模效应。 第十一条 所有采购项目使用单位(部门)均应有科学完整 的采购需求,充分的市场调研、相关会议研究决定,逐级审核审 批的采购申请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所有采购项目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 的原则,优先采购本国货物、服务和工程,确因特殊需要必须采 购进口产品、单一来源产品时,使用单位(部门)必须提供专家 论证意见。 第十三条 所有采购项目使用单位(部门)不得将应实行政 府集中和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 集中和学校集中采购。 第十四条 政府集中和学校集中的采购项目,使用单位(部门) 要根据项目情况提请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或由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OA 系统提起采购申请,采购需求、采 购方案、技术参数等要以附件形式一并提交,逐级审批后报送采购招 标办公室,采购招标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十五条 自行采购项目,如果有年度预算明细,使用单位 (部门)可以直接通过 OA 系统提起采购申请,逐级审批后报采购 招标办公室备案后组织采购;如果没有年度预算明细,无论金额 多少均应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 才可以通过 OA 系统提起 采购申请,逐级审批后报采购招标办公室备案后组织采购。 (一)采购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使 用单位(部门)可以采用邀请、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采购时要成立 3 人(含 3 人)以上的采购小组,邀请、谈判、询 价 3 家(含 3 家)以上的供应商,采购小组根据邀请、谈判、询 — 10 — 价的情况共同商议确定 1 家供应商,详细填写采购资料,签订采 购合同。货物采购项目,待货物送达后使用单位(部门)项目负 责人、采购招标办公室要共同清点验收,签字确认供货明细。采 购结束后,使用单位(部门)要及时将采购资料报送采购招标办 公室留存。整个采购过程要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采购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上的服务可采用上述办法。 (二)采购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上商品,其流程为:使 用单位(部门)先从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上查找所购商品, 记录品牌、规格型号、价格、供应商等信息;然后通过 OA 系统提 起采购申请,所购商品信息用附件一并提交,待逐级审批后报送 采购招标办公室;采购招标办公室向山西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备 案获取备案号后,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上下订单并生成合 同;使用单位(部门)负责办理合同审批备案、盖章、费用支付 等手续。货物送达后使用单位(部门)项目负责人和采购招标办 公室共同清点验收,签字确认供货明细,使用单位(部门)办理 出入库手续。 第六章 教学实验耗材采购与管理 第十六条 教学实验耗材是指全校本科教学内容中列入实 验教学大纲的实验项目所需实验用耗材(不含科研项目、大学生 创新性项目等实验用耗材) 。 教学实验耗材分为管控类耗材(如国家管控类危险化学品) 和实验专用类耗材;实验专用类耗材又分为材料类(凡一次使用 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实 验小动物和装、改使用的元件、零配件等) 、易耗品类(凡不属于 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 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玻璃器皿、一般用具以及独立使用的元 件、配件等) 。 第十七条 每个学期末,使用单位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向教务 处申报实验耗材品目和预算,教务处汇总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 后,报送采购招标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同一种类耗材预算金额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 下的,由使用单位自行采购;同一种类耗材预算金额在 10 万元以 上 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下,由使用单位申报,教务处审核, 采购招标办公室在校内组织招标;同一种类耗材预算金额在 20 万 元以上的,由使用单位申报,教务处审核后,20 万元以上 30 万 元以下的采购招标办公室直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30 万 元(含 30 万元)以上的采购招标办公室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管理系 统备案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在每次采购前要制定采购计划(拟采购 的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等) ,通过 OA 系统提起采购 申请(带采购计划附件) ,经过使用单位的教学副院长、院长,教 务处处长、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后,报送采购招标办公室。使用 — 12 — 单位可以采用邀请、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购时要 组建 3 人(含 3 人)以上采购小组,成员是教学学院领导、专业 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等。采购小组成员要共同邀请、谈判、询 价 3 家(含 3 家)以上供应商,根据询价情况共同讨论确定 1 家 供应商,详细填写采购资料,签订采购合同。货物送达后,由实 验管理员、采购招标办公室共同清点验收,签字确认供货明细。 属于办公类软件、数码设备、纸张、文具、日杂、信息安全 设备、劳保用品等教学使用的货物,应从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商 城上采购。 第二十条 有毒、易制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由 教务处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负责采购,采购招标办公 室协助。 第二十一条 每次采购结束后,使用单位实验室负责人要通 过资产系统低值易耗品子系统填写出入库信息,经过使用单位的 教学副院长、院长审核后,提交教务处管理员初审,初审无异议 后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耗材管理员、账务管理员复审,无问题后 国有资产管理处打印出入库凭证及明细单,交付使用单位留存和 办理付款等事宜。 第七章 采购招标的组织 第二十二条 由山西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的流程: (一)采购招标办公室收到使用单位(部门)报送的经过审 批的采购申请后,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上备案,通过电子 招投标系统(CA)上报项目资料(如: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 购需求、技术参数等) 。 (二)山西省政府采购中心审核接收后安排项目负责人,项 目负责人根据上报资料编制招标文件,待招标文件编制好后,采 购招标办公室根据项目情况聘请校外相关专家与使用单位(部门) 项目负责人、负责人审阅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修改后由使用单位 (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确认签字。如,招标文件与院长 办公会议审定的招标方案有出入,使用单位(部门)负责人需向 其分管领导汇报,有较大出入需重新提请院长办公会审定。 (三)山西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校外相关专家、使用单位 (部门)以及采购招标办公室的审阅意见修改招标文件。招标文 件经使用单位(部门)项目负责人、负责人及其分管领导审核确 认签字后,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四)山西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报名资格审查、评审专家的 抽取、组织评审等工作。评审专家人数依据采购规定确定,评审 专家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采购代表由使用单位(部门)确 定。中标商的确定方式由使用单位(部门)及其分管领导选择, 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研究确定,也可以根据排序向 采购招标工作委员会推荐 3 名入围候选人,由采购招标工作委员 会审议确认成交候选人。评标结果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 — 14 — 第二十三条 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流程: (一)采购招标办公室收到使用单位(部门)报送的经过审 批的采购申请后,根据项目预算和使用资金性质确定是否在山西 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备案,根据项目委托原则确定招标代理结构, 交接项目资料(如: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需求、技术参数 等) ,安排使用单位(部门)项目负责人与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 人进行对接,协商招标事宜和文件编制等; (二)待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由采购招标办公室根据项目 情况聘请校外相关专家与使用单位(部门)项目负责人、负责人 审阅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修改后由使用单位(部门)负责人及分 管领导审核确认签字。如,招标文件与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的招标 方案有出入,使用单位(部门)负责人需向其分管领导汇报,有 较大出入需重新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校外相关专家与使用单位(部门) 以及采购招标办公室的审阅意见修改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经使用 单位(部门)项目负责人、负责人及其分管领导审核确认签字后,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性质决定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集中 达到规定限额标准 30 万元) 、山西省招投标网、中国采购与招标 网等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四)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报名资格审查、专家抽取、评审组 织等。评审专家人数依据采购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从政府采购专 家库或评标专家库中抽取。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特殊项目 和公开招标项目要现场抽取专家,由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性质 选择在学校或山西省政务大厅抽取,使用单位(部门) 、审计处派 代表监督。采购代表由使用单位(部门)确定。 (五)所有项目的开评标过程采购招标办公室均要派代表进 行监督,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采购招 标办公室负责监督;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一般情况 由采购招标办公室或审计处单独负责监督,特殊项目由采购招标 办公室和审计处代表共同监督;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的 项目由采购招标办公室和审计处共同监督。 (六)中标商的确定,单包金额 50 万元以下的由评标专家 委员会依据评审结果研究确定;单包金额 50 万元(含 50 万元) 以上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排序推荐 3 名入围候选人,招 标代理机构及其采购代表在采购招标工作委员会议上汇报组织和 评审情况,由采购招标工作委员会审议确定成交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 校内招标的组织与规定: (一)校内招标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由采购招标办公室 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实施。 (二)校内招标文件由使用单位(部门)或委托招标代理机 构或业界专家根据采购需求,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编制,编制 好的招标文件由采购招标办公室交送使用单位(部门)项目负责 — 16 — 人、负责人及其分管领导审核确认签字。如,招标文件与院长办 公会议审定的招标方案有出入,使用单位(部门)负责人需向其 分管院领导汇报,有较大出入需重新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招标文件无异议后,采购招标办公室在校园网上发布 招标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由采购招标办公室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负责审核把关。 (四)评审专家一般项目由校内专家担任,开标前 4 小时从 校内专家库中抽取,当场联系确认。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有特 殊要求的项目,邀请社会专家或省内其他高校的专家担任,专家 人数依据采购规定确定,采购代表由使用单位(部门)确定,专 家抽取、开评标过程审计处派人监督。 (五)中标商的确定,由评标委员会依据评审结果研究确定, 校园网上公示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由采购招标办公室向使用单 位(部门)发放中标通知书,使用单位(部门)负责合同签订手 续的办理。 第八章 采购合同 第二十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自行采购、山 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都要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的内容包 括学校与中标商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规格型号、 技术参数要求、价款或者报酬、付款方式、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 式、验收要求、售后服务、承诺、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以 及合同生效时间等。 第二十六条 采购合同的详细内容由使用单位(部门)与中 标商进行商谈拟定。采购合同的协商与拟定要以招标文件和中标 商的投标文件为依据,招标文件中难以细致描述的或者不确定的 事项要本着对学校负责的态度与中标商进行磋商。 双方在遵守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 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以书面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采购合同拟定后,使用单位(部门)要对合同 的可行性、必要性、合同标的物、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的合理性 进行审核,并交送法律顾问审阅把关,无异议后,由使用单位(部 门)通过 OA 系统提起采购合同审批,审阅后的合同以附件形式一 并提交,按照《晋中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逐级进行审 批,并办理合同的签字盖章手续。采购合同一式六份,双方签字 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采购合同签订后,使用单位(部门)要及时将 合同审批备案表和合同文本交回采购招标办公室,采购招标办公 室要按规定及时将合同上传至山西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采购合同中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使用单位 (部门)应在提起采购合同审批前督促中标商缴纳,并将缴纳凭 — 18 — 证复印件或图片以附件形式一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 务处在审核、审批合同时协助使用单位(部门)监督中标商缴纳。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部门)与中标商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 之日起的 30 天内签订采购合同。 中标通知书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 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使用单位(部门)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 标商放弃中标的,均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购合同签订后,使用单位(部门)与中标商 应按规定积极履行合同,并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完毕。在合同履行 中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一)采购合同履行中,使用单位(部门)确需追加与合同 标的物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使用单位(部门)应向分 管领导汇报。如果追加金额在本项目审定的预算范围内,可以与 中标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该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 采购金额的 10%;如果追加金额超出本项目审定的预算范围,需 使用单位(部门)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后在不改变合同 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与中标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该补充合同的采 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采购金额的 10%。 (二)货物类项目在采购合同履行中,因设备停产、缺货等 原因确需变更合同,且变更金额不超过本合同金额的 10%,在不 低于原合同技术要求或规范的前提下,使用单位(部门)可以提 出书面变更申请,提交变更说明和相关佐证材料,经分管领导同 意签字后,如果追加金额在本项目审定的预算范围内,可以进行 变更并与中标商签订补充合同;如果追加金额超出本项目审定的 预算范围,需使用单位(部门)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后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进行变更并与中标商签订补充合 同。 (三)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工程量,且变更部分 不超过原工程量预算的 10%,由使用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报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审核。如果追加金 额在本项目审定的预算范围内,可以与中标商签订补充合同后实 施;如果追加金额超出本项目审定的预算范围,需使用单位(部 门)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后与中标商签订补充合同后实 施。 第三十二条 在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使用单位(部 门)和中标商未向采购招标办公室反映情况,视为合同履行正常; 如果因各种因素双方或单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使用单位(部 门)要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采购招标委员会及其分管领导。由采 购招标委员会组织使用单位(部门)及其分管领导、中标商共同 商议解决。确需解除合同,由使用单位(部门)及其分管领导牵 头,在采购招标委员会、法律顾问的参与下,依据招标文件、投 标文件、采购合同等约定的条款,协商拟定解决方案,提交院长 办公会议审定。同意后,如果是双方解除,授权使用单位(部门) 分管领导代表学校与中标商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如果是单方解 — 20 — 除,由使用单位(部门)和采购招标办公室共同承办,委派双方 正式在编人员或委托公证机构向中标商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 第九章 验收与付款 第三十三条 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须按《晋中学院仪器设 备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 (院资字【2017】5 号)和《晋中学院 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院字【2017】39 号)等相关规定进 行验收。 第三十四条 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或部分标的物,项目所 在单位(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时通知供 应商尽快解决,视情况决定更换、退货或要求供应商派人检修, 直至验收合格。 第三十五条 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部门)的 资产管理员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的资产管理员共同按规定办理固定 资产入库手续,并根据《晋中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院资字 【2016】2 号)进行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部门)根据 采购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比例填写《晋中学院报销汇总单》 , 凭发票、采购合同原件、 《晋中学院采购项目验收单》 、固定资产 入库清单等票据,依据《晋中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院财字 【2017】4 号)办理付款手续。 第三十七条 工程项目涉及决算审计的,遵照学校财务、审 计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 根据采购合同约定,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供 应商以书面形式向使用单位(部门)提出退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使用单位(部门)的使用人和管理人详细填写《晋中学院质量回 访单》 ,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使用单位(部门)负责办理质量保证 金退还手续。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参加采购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省、 学校的各项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 尽职尽责地做好采购招标工作。 第四十条 评审专家必须科学、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 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不得直接或间接与 供应商或者其他与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 收受供应商、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不得泄露评审过 程中的任何信息。 第四十一条 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 标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审情况。任何单位(部门)和个 人不得干预、影响评审的过程和结果。 — 22 — 第四十二条 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认为参与采购活动的人 员中有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招标办公室或采 购招标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招标办公 室或者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确实存 在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应当回避。 第四十三条 投标单位不得相互串通,不得排挤其他投标单 位的公平竞争,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 不得向使用单位(部门)及采购招标管理部门或者评审专家行贿 以骗取、谋取中标,损害学校和使用单位(部门)的合法利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有权对招标文件、 评标原则、 中标结果、合同内容和履行、项目验收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采购活动和参与采购的 相关人员有权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中存在的违法违 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十一章 第四十六条 违纪违规责任 参与采购招标活动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擅自采购的; (二)将必须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 招标的; (三)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评审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顺序确定中标的; (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办理签订采购 合同的; (六)与供应商、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七)采购活动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办采购事务的; (九)泄露按规定必须保密项目的标底或者其他影响公平公 正评审的; (十)在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的; (十一)向纪检监察室备案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四十七条 评审专家、采购代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 担任评审专家、采购代表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采购项目的评 审活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已知自己为评审专家身份后至评审结束前的时间私下 接触投标商的; (三)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正当倾向的; — 24 — (四)收受投标单位、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 当利益的; (五)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内容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的。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列入不 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学校的采购招标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招标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或学校参与采购招标活 动的有关人员恶意串通的; (四)向使用单位(部门)或采购招标有关人员、评标专家 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而中标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在有效期内不与学校签订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学校造成损失的, 不退还其履约保证金、赔偿学校损失,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性质严重的向省级财政政府采购处和山西省政府采购中心报告, 禁止参加学校的采购招标活动: (一)合同签订后,无正当理由或非不可抗力原因,违反合 同约定,延迟 30 天交货的; (二)交货后,经验收不合格,在约定时间内不整改的; (三)在质保期间,未按约定实行售后服务的; (四)拒绝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的。 第五十条 学校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国家、省、学校采 购招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泄露应当保密的与采购活动有 关的信息,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情节较轻的,给 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终止委托代理协议,并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学校相关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 职务之便干涉、扰乱采购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级、 撤职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使用的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山西省财政 厅下发的《山西省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与《晋中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 经费管理办法》 (院科字【2017】7 号)不一致的,执行《晋中学 院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 26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修订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晋中学院 采购管理办法》 (院资字【2017】4 号)和《晋中学院招标管理办 法》 (院资字【2016】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