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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2017年修订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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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14〕92 号) 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 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鼓励和 引导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 又快发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本市有关单位主持标准制定及其他 取得重大标准化成果的标准项目的一次性资助奖励。 第三条 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在年度市级财 政预算中安排,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标准化资助奖励项目 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 体(以下简称单位),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奖励。 第五条 标准化资助奖励项目范围: ㈠ 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团体标准、联盟标准以及大连市农业技术规范制定的。 ㈡ 承担国际、国家、省标准化专业委员会(TS)、分技 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 ㈢ 承担国家、省、市级农业标准化、企业标准化、循 环经济标准化和服务业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 ㈣ 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 ㈤ 获得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证书的。 ㈥ 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 第六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标准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 ㈠ 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内同类标准先进水平的。 ㈡ 符合本市的主要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我市科 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 ㈢ 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我市优势产 业和提升本市产业、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的。 ㈣ 标准化项目的实施能有效提高本市城市管理与服务 水平,健全完善城市功能和增创城市发展新优势的。 ㈤ 标准化项目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 会效益的。 第七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标准制定项目必须是标准已经 正式批准发布的,且至少实施三个月。申请资助奖励时间与 标准正式发布时间间隔原则上不超过 15 个月。 第八条 标准化项目资助奖励标准为: ㈠ 对于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 准、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和大连市农业技术规范制定的,分 别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 5 万元、5 万元、5 万元。 ㈡ 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 、分技术委员 会秘书处(SC)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 会(SC)或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奖 励 30 万元、10 万元、10 万元;承担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 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或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 的,一次性资助奖励 5 万元。 ㈢ 承担国家、省、市级农业标准化、企业标准化、循 环经济标准化和服务业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分别资助奖 励 10 万元、5 万元、5 万元。 ㈣ 获得国家 4A 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资助奖 励 5 万元,获得国家 3A 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资 助奖励 3 万元。 ㈤ 获得良好农业(GAP)认证证书的,资助奖励 3 万元。 ㈥ 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 资助奖励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 同一个单位每年所获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 过 100 万元。同一单位获得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农业技术 规范的资助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 15 万元。同一标准化项 目不得重复奖励。 第九条 标准化项目的认定依据: ㈠ 主持标准制定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行业标准管理机构发布的正式标 准文本。 主持制定标准的单位是指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 文本“前言”中注明的前三位单位中排序最前的并在本市注 册的单位。 ㈡ 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工 作组秘书处工作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告。 ㈢ 承担国家、省、市级农业标准化、企业标准化、循 环经济标准化和服务业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认定依据是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 主管部门的批准确认的文件和证书,以及专家组审查验收结 论。 ㈣ 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认定依据是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批准确认文件。 ㈤ 获得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的认定依据是良好农 业规范(GAP)认证证书。 ㈥ 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 管理委员会表彰文件。 第十条 申请标准制定项目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提交下 列资料: ㈠ 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表; ㈡ 标准发布机构同意立项和批准发布的文件; ㈢ 该标准项目的特点及其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或说 明,其中标准涉及专利的,还需提供专利证明; ㈣ 标准审查评审会议的意见; ㈤ 专业机构出具的标准查新报告及标准文本; ㈥ 该标准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分析及相关资料; ㈦ 承担标准项目发生的经费明细; ㈧ 单位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登 记证书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㈨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其他标准化项目资助奖励的单位应提交 下列资料: ㈠ 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表; ㈡ 标准项目确认文件; ㈢ 该项目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分析及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向社会发布年度支持 方向和支持重点,每年二季度受理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 第十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分 期分批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理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 果决定资助奖励项目及额度。 第十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每年 8 月底前,根据资 助奖励申请的审核结果,确定标准化资助奖励项目名单报市 政府,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后由市财政局履 行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㈠ 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㈡ 超过规定期限的(特殊情况除外); ㈢ 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或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 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接受执法部门调查但查无问题的,其 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转入下一年度; ㈣ 弄虚作假的。 第十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资助奖励资金的使 用效果进行评估。获得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在资金拨付后次 年 12 月 31 日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资金使用情况和 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获得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接受市财政局、市 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擅 自改变资助奖励资金用途的单位,追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 的责任,并限期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 项资金预算审核环节,项目主管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 目审核及其资金分配环节,存在违规安排资金、向不符合条 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 员》、 《行政监察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 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财政局按照 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2 月 6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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