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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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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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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渝煤监技装〔2011〕499 号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科技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 分局(办事处),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炭企业,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科技 项目管理和增强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自主创新能力,调动煤矿 安全生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科技含 量和整体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重庆煤矿 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制定了《重庆市煤矿安 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认真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强煤矿安全生 产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煤矿安 全生产科技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 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 意见》(渝府发〔2010〕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 结合我市煤矿安全生产科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是指根据我市煤矿安全生 产发展需要,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预防事故发生、重大危 险源监测与治理、安全生产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等方面开展 的基础理论研究、软科学研究和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新装备开发、引进、试验、推广、应用以及重庆市 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编制等,科技项目应具有创新性、先 进性、代表性、共通性、实用性。 第三条 科技项目管理工作遵循“鼓励创新、注重应用、 规范管理、强化服务”的原则,保证管理工作的公开、公平、 公正。 第四条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局)负责重庆市煤炭行业科技项目的管理、协 调、检查、监督和指导。重点指导和监督煤矿企业科技项目 的实施,构建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之间的“政、产、学、 研、用”五个协作联动机制,加强与科技部、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及市科委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第五条 煤矿企业是科技成果应用的主体,鼓励煤矿企 业加大科技应用力度,按生产总值提取一定比例的科技项目 研究和推广应用经费。市局在市集中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中 安排科技项目研究和推广应用专项引导资金,用于科技项目 研究和推广应用。 第六条 市局将依托市内外煤炭行业专家,组织专家参与 科技项目的立项和验收等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 用。 第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科技工作的重点是为煤矿提高生 产效率、强化灾害治理、增强事故预防能力提供技术支持和 服务。科技项目应紧密结合我市煤矿安全生产需求,开展以 应用型技术研究为主,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市局设立煤矿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科技项 目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科技发 展规划、煤矿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制度、审批年度科技项 目立项申请、下达年度科技项目经费计划、研究决定科技项 目等重大事项。 第九条 领导小组下设科技项目管理办公室于科技装备 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科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及其它相 关科技管理日常工作。 第十条 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科技工作会议,听取科技 工作汇报,决定科技项目的研究方向,讨论与科技项目有关 的重大事项,检查正在实施的科技项目的进展情况,协调解 决科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遇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临时召开 会议。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的申报应符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管 理规定,没有成果及权属方面的争议。科技项目的申报应具 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可行的研究 方案,较强的实用价值; (二)有精干、稳定的研究队伍,良好的前期研究工作基 础,必要的实验条件,有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的可能; (三) 科技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该研究项目的实际主持 人,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完成该项目研究所需的组织管理 及协调能力。科技项目组成人员须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 靠的时间保证; (四)应用型研究课题要有依托工程;软科学研究要有较 强的针对性;新产品开发要有明确的目标市场; (五)经费预算要实事求是,申请手续完备,所需资料齐 全。 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立项申报采取“常年受理、定期审查” 的方式。申报单位根据申报要求填写《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 科技项目立项申请书》,报送市局科技项目管理办公室统一 进行形式和技术审查。 第十三条 市局科技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立 项的科技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择优选项。论证工作坚持科 学、先进、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回避制度,对论 证材料及专家意见保密。 可行性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总体目标是否明确,以及立项的必要性; (二)研究的技术路线和方法是否正确、可行; (三)研究的关键技术或重点解决的问题、预期达到的 技术经济指标是否先进合理; (四)申请单位是否具有完成项目的资格、技术力量和 条件; (五)实施计划、申请经费、人员安排是否合理; (六)预期的项目成果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是否显 著,应用前景是否良好。 第十四条 市局科技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论证意见 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审核,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经费使用计 划,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根据批准情况统一下达年度科技项 目计划。列入重大或重点科技项目可优先推荐申报重庆市或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项目计划。 第四章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 科技项目实行目标任务管理。批准下达的科 技项目,由市局书面下达《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科技项目任 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第十六条 任务书经有关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任务书 规定的相关内容执行完毕,并经过验收合格批复后方可视为 本项目任务的结束。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每年 12 月底前向市局科技项 目管理办公室报告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有阶段性成果或取得 重大进展的要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进行中如需对研究内容、进度、项目负责 人、关键技术方案作重大调整、变更或中止项目时,须由项 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局科技项目管理办公室,经 批准后作为任务书附件。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经批准调整后,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 的工作、已使用的经费、已购置的设备仪器、已取得的成果 等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市局科技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查或 备案。 第五章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规定完成期限后 6 个月内,报请市局组织项目验收。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不具 备验收条件的,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说明延期理由及 期限等,但申请延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申请延期 验收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的一般标准和内容: (一)是否完成任务书规定的计划任务;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技术的先进性、创新点、难易和成熟程度; (四)成果的适应性,应用价值(潜在价值)及推广的条 件和前景; (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二条 申请验收的科技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任务书规定的技术性能与指标要求; (二)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 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 整齐、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 (三)附以下相关资料: 1.填写《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 2.科技项目立项申请书和开发任务书; 3.科技项目研究工作报告(研究工作总结); 4.科技项目研究技术报告(包括技术方案、技术特征、 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的比较、技术难度、技术成 熟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推广应用 情况及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改进方法等); 5.国家和市认定的测试单位出具的分析测试报告及重要 的试验、测试记录; 6.设计工艺图表; 7.质量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经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8.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 证明材料; 9.用户使用情况报告(使用情况证明); 10.涉及环保、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机构出具 的报告或证明; 11.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 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 大小,由本人签字); 12.要求出具的其它文件。 其中,第 1、2、3、4、8、9 项为每个项目必备材料,其 余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由市局聘请 5-7 名专家组成专家组, 验收专家一般应从重庆市煤炭行业专家库成员中抽选,特殊 情况也可邀请上级和聘请外省(市)相关专业专家。专家组 独立对被验收的科技项目进行评价,并形成验收结论。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三种: (一)按期完成任务、达到任务书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 和经费使用合理的,可以通过验收; (二)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全面等原因难以判断,或验收 结论争议较大的,需要复议; (三)未达到任务书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经费使 用不合理的,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五条 需要复议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 到通知 3 个月内提出复议申请。未通过验收的,可在接到通 知半年内,补充研究工作和完善文件资料,并在规定的期限 内再次申请验收。 第二十六条 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 形成科技项目完成的书面报告,报市局书面批复。 第六章 项目经费 第二十七条 市局对审定的科技项目下达一定的引导资金, 引导资金视项目实施进度一次或分期拨付。 第二十八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经费管理,每一个 项目应设立独立帐目,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 2 月中旬向市局科技项目管理办公室和财务处报告项目上年 度经费决算情况。项目验收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财务决算并出 具报告。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中被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在预算申报 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其情节轻重停拨经费、通报 批评、终止项目、追回已拨补助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 项目申报资格。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补助资金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的; (三)提供虚假配套资金承诺的; (四)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预算评审评估结果的; (五)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预算执行方面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将视其情节轻重限期整改、停拨经费、通报批评、终 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不严格执行预算,存在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 出行为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经费的; (三)违反规定开支人员费,乱发津贴、补贴,超额提取 管理费的; (四)未按规定自行调整预算的; (五)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经费的; (六)已承诺的配套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结题验收方面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将视其情节轻重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直至一定 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少报、漏报、隐匿不报结余资金,以及结余资金不 按规定及时上缴的; (二)单位财务不及时结账、长期挂账报销费用的; (三)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监 督检查人员客观发表意见的; (四)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七章 项目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无正当理由,致使项目 难以实施或在超过规定时间半年内仍不能完成任务书的,领 导小组可根据调查情况,终止任务,并视不同情况,收回项 目部分或全部所拨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未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在延期半年,无正 当理由,仍未通过验收的,予以撤销处理,并视不同情况, 收回项目部分或全部所拨费用。 第三十四条 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任务的,或项目 未能通过验收的,该项目负责人自项目任务书规定完成之日 起,两年内不得以负责人资格申报市级或市级以上安全生产 科技项目。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加人员 违反经费管理规定,擅自挪用、侵占或贪污项目研究经费的,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处理。 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成果管理 科技项目的承担单位应注意知识产权的保 护,实验记录、数据、图片、录像、软件系统、技术报告等 资料,应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散失。科技 成果验收的有关技术文件,必须交市局科技项目管理办公室 归档保存,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留有副本。 第三十七条 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属科研成 果完成者。完成科研成果过程中所产生的科研论文、科研报 告、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科技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作 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利由市局享有。 第三十八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推广科技成果,促 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鼓励运用科研成果解决各种 安全生产技术难题。 第三十九条 科研成果获得市、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的 (必须是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家星火 奖之一),市局将给予研究单位一定的配套奖励资金;取得 特别重大科技成果的,给予重奖。科研成果的奖金由市局科 技项目管理办公室申请,在课题研究经费之外拨付。对获得 多个奖项的同一科技项目,原则上市局只给予一次性配套奖 励。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的《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科技项目 立项申请书》、《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科技项目任务书》和 《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可在市局门户 网站下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或重庆市的相 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 工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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