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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计算机应用优秀成果评选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适应经济 发展新常态,推进我省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深化信息 技术在经济和社会各领域创新应用,提高国民经济和社会信 息化水平,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指导下,经山东省首 席信息官联盟研究审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计算机应用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每年组织一 次。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指导牵头成立评审委员会,负 责对参评成果进行评审并提出获奖成果建议名单。省首席信 息官联盟代行评审办公室职责,受理推荐上报的成果,处理 评奖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评选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质量为先、信誉 为上,公平组织、民主评选、科学审定,不受任何组织或个 人的干涉,确保评选、奖励的公平性、科学性和严肃性。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参评形式 第四条 优秀成果评选范围原则上是在上年度 1 月份以 后鉴定(验收),涉及政务管理、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化与 工业化融合、新农村建设、城市信息化等领域的信息技术应 用项目。 第五条 参评成果形式如下: 1.已公开出版和发表的成果,包括著作、论文、研究报 告等(不包括论文集、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 2.不宜公开出版和发表,但已被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 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 第三章 评选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申报参评的计算机优秀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用成果具有明显的实用价值和社会价值,在实际 的运行中应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应用成果在设计上技术先进,结构合理,利于扩充、 升级和维护,在行业内有示范作用或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 位; 3. 应用成果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 先进性等属性。 第四章 评选办法和程序 第七条 优秀成果评选工作采取个人申报与单位(组织) 推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1.参加山东省计算机应用优秀成果评选的申报者每人 限报一项。 2.参评成果由申报者个人如实填写《山东省计算机应用 优秀成果申报书》,并附全套鉴定(验收)资料和相关证明 材料(包括成果鉴定材料、成果应用证明等,复印件上应加 盖所在单位公章)。 3.个人申报的优秀研究成果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加 盖公章,报送至评审办公室。 4.评审办公室不直接受理个人的申报。 第八条 评审程序如下: 1.资格审查:评审办公室对报送的参评成果进行资格审 查,将其汇总后,送至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2.组织评审:评审委员会由从事计算机领域工作的专 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 术职称的人员数量不低于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会采取专家 评审、会议集体评议、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并执行严格的 回避制度。 3.公示:评选结果自公布之日起 7 日为公示期。在公 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公布的评选结果提出异议。 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声明理由、提供依据,并注明异 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逾期或以匿名材料 反映的,将不予受理。对于剽窃抄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 正当手段骗取教育科研成果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奖励资 格,追回已发证书,并通报申报者所在单位。 4.表彰:由评审办公室予以公布并颁发获奖证书。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九条 优秀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 项等级。获奖证书可作为单位和个人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首席信息官联盟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