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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市监处字〔2022〕A36 号 关于洞口县依佳生活馆销售 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处罚决定 当事人:洞口县依佳生活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525MA7****03P; 住所(地址):洞口县文昌街道桔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胡茂林;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5251990****2339; 联系电话:150****4403。 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督促辖区内各单位执行食品经营安全 政策,2022 年 3 月 17 日,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洞口县依佳 生活馆(以下简称当事人)所销售的大青椒进行了监督抽样,样 第 1 页 共 7 页 品经中大检测(湖南)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检测结果为大青椒不 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2022 年 4 月 19 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 将检验报告(NO:SP-JC202201248)送至该超市,当事人在送达 回证签字确认。5 月 5 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 经查实:当事人于 2022 年 3 月 17 日从洞口商贸城 10 栋 101 号-103 号门面的朱氏蔬菜批发购进了 1 箱被抽检批次的大青椒, 连箱共重 35.2 斤,进价和箱子一起算 3.8 元/斤,共 134 元。去 掉箱子后,大青椒共 30 斤。2022 年 3 月 17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 当事人销售的大青椒进行了监督抽检,样品经中大检测(湖南) 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果为大青椒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 菊酯项目标准指标应不高于 0.2mg/kg,实测值为 0.40mg/kg,氯 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的大青椒 30 斤,售价 4.98 元/斤,销售 额 149.4 元,货值金额 149.4 元。 本局依法收集了以下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证据一、2022 年 3 月 17 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 网络版)1 份、抽样记录 1 份、现场笔录 1 份,证明抽样方法的 正确性和抽样时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2 年 4 月 19 日送检验报告时现场笔录 1 份,证 第 2 页 共 7 页 明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2 年 5 月 5 日对当事人所做的 询问笔录 1 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 事实。 证据四、中大检测(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出示的检验报告 (NO:SP-JC202201248)1 份(含送达回证)、检验结果通知书确 认收到回执单 1 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 标准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营业执照、食品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当事人的公民信息及店面经营资质。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大青椒进货单 1 份,证明被抽检批次 大青椒的进货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申请减轻处罚报告 1 份,证明当事人 申请减轻处罚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事人签字、盖章、捺印确认无异议,证据之间 相互印证,且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具有合法性、真实性、 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销售的大青椒经中大检测(湖南)股份有限公司抽样 检验,检验结果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 第 3 页 共 7 页 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 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 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二)农药、兽 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 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 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 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 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 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 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 第 4 页 共 7 页 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 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 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 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 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 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 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 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 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 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 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 法。”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 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 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 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 危害性较小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第 5 页 共 7 页 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0-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0-10 倍罚款。……” 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为 149.4 元,所销批次商品数量不多, 货值金额不大,造成社会危害不大,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 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减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本局研究决 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 计 5000 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洞 口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银行湖南洞口农商银行(账号: 8401180000000001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 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 处罚不停止执行。 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 6 页 共 7 页 2022 年 7 月 12 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 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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