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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园区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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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关于进一步支持园区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奋力创建千亿产值国家级开发 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 财政资金对园区适当予以倾斜,确定园区新增 税收分成机制。(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第二条 加大对园区社区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农业、水 利、住建、乡村振兴、公路、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确保每年 支持 3 个以上项目。(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 区住建局、区乡村振兴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建设养护 中心) 第三条 电力、燃气、自来水、通信公司积极支持园区 建设,加快完善水、电、燃气、5G 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严 格落实市人民政府《益阳市中心城区工程建设项目用水、用 电、用气接入工程“零付费”实施方案》 (益建发〔2022〕41 号)执行。(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工信局、赫山供电分 公司、燃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移动、联通、电信、铁塔四 大通信公司) 第四条 优化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流程,落实省、市优化 营商环境“四即”服务要求,重点推进项目建设“拿地即开 工”部门联审机制,加快审批办理流程。(责任单位:区发 改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 第五条 强化平台公司市场主体地位。平台公司根据资 产情况按实申报税收,根据经营状况确定上缴利润金额。凡 属经营性业务,平台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 程规定,由董事会依法独立决策。(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区税务局) 第六条 有效盘活存量土地、厂房等闲置资源资产,加 速代建厂房回购。支持平台公司补办资产权证,切实转为平 台公司的存量资产;支持平台公司通过招拍挂、协议出让等 方式依法依规取得经营性土地等资产;明确国有资产转让及 过户等程序,制定代建回购项目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区 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 第七条 逐步减少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建设及公共性 支出。对平台公司自挂自摘及工业用地须按中央规定计提乡 村振兴资金统筹用于全区乡村振兴支出,自主开发的商业用 地按政策计提相关费用;对其他相关统筹费用予以减免,土 地出让收益区级留存部分全额返还。对于平台公司筹资建成 的经营性项目,将资产划转至平台公司。(责任单位:区财 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乡村振兴局) 第八条 支持平台公司依法依规优先承接全区政府性 投资项目,签订代建合同委托平台公司具体实施,并根据建 设进度,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资金。平台公司 400 万元以下的 工程项目预结算由公司或委托第三方造价公司出具预决算 报告作为工程预决算的最终依据。(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区审计局) 第九条 支持平台公司自主开发、投资及运营项目,将 区内优质资源优先归集至平台公司。鼓励平台公司参与的采 砂(矿)、加油站等特许经营项目依法依规进行项目的授予 或特许经营许可。对市内高新技术产业,专、精、特、新企 业进行帮扶及孵化投资,选优培强区内上市后备企业并依法 依规进行股权投资。(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 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科技局、区金融办) 第十条 新材料产业园不再接受区直单位、区效能事务 中心等单位组织的社会事务性工作考核,其考核工作由龙岭 产业开发区负责。(责任单位:区优办、区效能事务中心、 区直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建立龙岭产业开发区干部流动调配机制。公 务员或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人员,40 周岁以下一般工作人员、 45 岁以下副科级领导干部、48 岁以下正科级领导干部,且 具有相应岗位履职能力的方可调入龙岭产业开发区工作;对 急需人才,可经考察后从区直单位、乡镇(街道)体制内人 员中直接调入,或公开招录、公开对外选调。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出园区工作队伍:违反党风廉 政建设相关规定影响单位绩效考核,特别是在行政执法、项 目建设等工作中索拿卡要、“提篮子”,破坏营商环境,严重 影响园区干部队伍形象的;超过 50 周岁一般工作人员、超 过 50 周岁副科级领导干部、超过 53 周岁的正科级领导干部; 工作消极,工作实效不强,连续两年干部绩效考核排名倒数 3 名以内的;身体状况不佳,难以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坚持正 常工作一年以上的;或因个人能力、专长与岗位不适应等原 因,难以胜任现职的。(责任单位: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 部、区委编委办、区人社局、区发改局) 第十二条 优先提拔、重用龙岭产业开发区在重大斗争、 重大任务、重大考验中“闯”“创” “干”的干部;特别是在 经济建设中有重大贡献,在招商引资、立项争资、征地拆迁、 项目建设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干部;分管负责工作在国家、 省、市获真抓实干督查激励中获奖或绩效评估排名靠前的干 部。(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 第十三条 成立电容器产业联盟党委,出台支持电容器 产业和新材料产业发展的专项政策,从项目招引、投融资、 人才、科技创新、品牌创建等方面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 推动招大引强和培优扶强工作。(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 区人社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科技局、区金融办) 第十四条 全力推动国家电容器监督监测中心申报、建 设,努力突破本地检验检测能力瓶颈,提升行业标准话语权 和影响力。(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 第十五条 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的导向性和时效性, 进一步优化企业财政奖补资金兑现流程、简化程序、缩短政 策兑现周期,各项奖补原则上实现当年兑付,以提振企业信 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科技局) 第十六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对园区企业开展检查或处 罚行为,事前须到园区办就检查计划和处理意见进行“三备 案”。未经园区办备案,不得进入园区企业进行检查。因突 发事件或办理行政审批需进入企业检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 共安全、人身健康、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生态安全的检查, 可先检查后备案。(责任单位:区优办、区直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保障符合政策(经相关部门审核)的园区高 层次人才、企业高管子女按有房有户情形就近入学。园区务 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由企业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职工工资 发放名册及《龙岭产业开发区企业职工子女入学花名册》, 经园区、教育部门审核,符合就读条件的,等同无房无户情 形就近入学予以安排。(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第十八条 将相关单位落实园区现场办公会议、专项工 作调度会议任务、落实情况列为年度重点督查内容并纳入绩 效考核,建立定期督导检查机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和成效。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效能事务中心) 第十九条 落实区委区政府定期调度园区重点工作长 效机制。原则上区委或区政府主要领导每季度 1 次、分管园 区区级领导每月 1 次,深入龙岭产业开发区一线督导重大产 业项目建设,召开办公会议,及时研究、协调解决龙岭产业 开发区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责任单位:区委办、区政 府办) 第二十条 龙岭产业开发区的重大请示事项,原则上实 行限时办结制,由相关区级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 研究,一周内予以答复。 (责任单位:区委办、区政府办) 第二十一条 上述措施适用于龙岭产业开发区,自发布 之日起施行。如上述措施与现行或今后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 内容相同,可选择最优政策措施执行,不重复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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