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医药创新品种首试产奖励申报说明.doc
附件 4 医药创新品种首试产奖励申报说明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在本市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研发生产的 企业。 2.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若符合多项条件可同 时申报: (1)申报单位为研发/生产企业,持有达到支持标准的 药品、医疗器械在研/上市品种; (2)申报单位为合同生产组织(CMO)、合同研发生产 组织(CDMO)平台企业,给药品、医疗器械提供委托生产服 务(委托双方无控股关系且非同一实际控制人),2022 年以 来首次交易且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累计履约 金额(不含税)不低于 1000 万元; (3)申报单位为生产企业,引进国外在研或上市品种 在京生产并形成销售,且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 间累计销售额(不含税)不低于 2000 万元。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1.对 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进入Ⅱ期临床试验及以后 阶段且确定在本市产业化的 1 类/2 类药品和新冠治疗药物给 予奖励。单个药品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 1 - 2.对 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国内首仿、前三个通过仿 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鼓励仿制药品目录》《国家 短缺药品清单》《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 中新上市的本市注册药品,且确定在本市产业化的,给予最 高不超过 200 万元奖励(同一品种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 种)。 3.对 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进入国家和本市的创新医 疗器械特别/优先审查程序或在本市获批注册的应急审批/工 信部揭榜挂帅入围医疗器械,且确定在本市产业化的给予奖 励。单个医疗器械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4.对 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通过 FDA、EMA、PMDA、WHO 等权威国际机构注册,并在相应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国内注 册上市创新药品(生物药、1 类/2 类化学药)和三类医疗器 械,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5.对合同生产组织(CMO)、合同研发生产组织(CDMO) 平台企业为药品、医疗器械提供委托生产服务(委托双方无 控股关系且非同一实际控制人),2022 年首次交易且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累计履约金额(不含税)不低 于 1000 万元的,按累计履约金额的 5%给予奖励。为本市注 册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或本市医疗机构的院内制剂提供委 托生产服务的企业,按累计履约金额的 8%给予奖励。 6.对 2020 年以来引进国外在研或上市品种在京生产并 形成销售,且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累计销售 - 2 - 额(不含税)不低于 2000 万元的本市企业,按照销售金额 的 5%给予奖励。单个品种奖励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 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三、申报材料清单 (一)企业基本材料 国家统计局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 (规上企业提供 101 表, 规下企业提供 211 表);医药创新品种首试产奖励资金申请 表(附件 4-1);承诺书(附件 4-2)。 注:医药创新品种首试产奖励资金申请表请按申报类型 填写对应的表格,其中所填产品名称务必与产品申报注册的 名称一致。 (二)分类别提供材料 1.创新药品奖励 (1)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 (2)Ⅱ期/Ⅲ期临床试验伦理批件; (3)入组受试者鉴认代码表或研究者病例; (4)上市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处于上市注册审评阶 段需提供); (5)药品注册证书和药品生产许可证(已注册上市需 提供); (6)申报产品在本市产业化的证明文件,新征地项目 需提供入区协议和项目备案文件,非新征地项目需提供项目 备案文件; (7)申报产品为 1 类、2 类药品或新冠治疗药物的证明 - 3 - 文件。 2.民生保障药品奖励 (1)药品注册证书和药品生产许可证。 (2)申报产品为国内首仿或前三个通过仿制药质量和 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证明文件; (3)申报产品进入《鼓励仿制药品目录》《国家短缺药 品清单》《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的证明 文件。 3.创新医疗器械奖励 (1)进入国家和本市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或 优先审查程序证明文件,如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 审查结果公示/国家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结果公示/北京市优先 审批医疗器械审查意见通知单/北京市创新医疗器械审查意 见通知单(申报“进入国家和本市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优 先审查程序”条款需提供) ; (2)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已注册 上市的均需提供); (3)申报产品在本市产业化的证明文件,新征地项目 需提供入区协议和项目备案文件,非新征地项目需提供项目 备案文件; (4)申报产品为应急审批/工信部揭榜挂帅入围医疗器 械的证明文件(申报“本市获批注册的应急审批/工信部揭 榜挂帅入围医疗器械”条款需提供) 。 4.国际注册奖励 - 4 - (1)药品注册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 (2)药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3)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产品在相应国外市场的销售 合同、到账凭证和发票等证明材料(多个合同需提供合同列 表,多个到账凭证或发票需提供包含发票号、税额、价税合 计等信息的列表); (4)申报产品通过 FDA、EMA、PMDA、WHO 等权威国际 机构的注册证明(含生产地址); (5)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外文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版翻译件。 5.委托生产奖励 (1)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服务合同、发 票和银行收入凭证(多个合同需提供合同列表,多个发票需 提供包含发票号、税额、价税合计信息的发票列表); (2)首次交易时间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后的证明文件; (3)委托双方无控股关系且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证明 文件; (4)受托生产产品的药品注册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 (已注册上市的均需提供) ; (5)委托单位基本情况及受托生产产品的基本情况、 注册分类、适应症、创新性等内容。 6.引进品种奖励 (1)产品技术引进或授权合同; (2)产品注册证明(国内和国外); - 5 - (3)引进产品情况介绍; (4)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产品销售合同、 记账凭证、发票和银行收入凭证(多个合同需提供合同列表, 多个发票需提供包含发票号、税额、价税合计信息的发票列 表)。 外文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版翻译件。 附件 4-1 医药创新品种首试产奖励资金申请表 附件 4-2 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承诺书 附件 4-3 常见问题 Q&A - 6 - 附件 4-1 医药创新品种首试产奖励资金申请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 企业名称 码 所属区 注册地址 需与国家统计局 行业代码 调查单位基本情 所属行业 况表一致 申报联系人 联系人手机 开户行 银行账号 上一年度企业营业收 入(万元) 上一年度企业产 值(万元) 二、项目基本情况 创新药品: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进入Ⅱ期临床试验及以后阶段且确定在本市产 业化的 1 类/2 类药品和新冠治疗药物 产品名称 所处阶段 国内注册分类 取得国内注册证 时间 产品类别 1 类/2 类药品或新冠治疗药物 产业化项目名称 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 销售额(万元) 以项目备案文件 入区协议编号/ 为准 备案文号 产品未上市销售 的填“/” 2022 年 1 月 1 日 以来在相应国外 市场的销售额 (万元) 未取得注册证的填 “/” 未取得国际机构注 册的填“/” 申报奖励金额(万元) 适应症 产品创新性 - 7 - 民生保障药品: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国内首仿、前三个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 一致性评价、《鼓励仿制药品目录》《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国家临床必需易短 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中新上市的本市注册药品,且确定在本市产业化的 产品名称 规格 产品类别 国内首仿/国内前三个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 价/对应目录清单中新上市的本市注册药品 国内注册分类 取得国内注册 证时间 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 一致性评价时间 不涉及的填“/” 所在目录 《鼓励仿制药品 目录》《国家短缺 药品清单》《国家 临床必需易短缺 药品重点监测清 单》 不在目录上的填 “/” 申报奖励金额(万元) 适应症 民生保障意义 创新医疗器械: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进入国家和本市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优 先审查程序或在本市获批注册的应急审批/工信部揭榜挂帅入围医疗器械,且确定 在本市产业化的 产品名称 国内注册分类 产品类别 所处阶段 取得国内注册证 未取得国内注册证 时间 的填“/” 进入国家/北京市创新医疗器械特别/优先审查程序、 在本市获批注册的应急审批/工信部揭榜挂帅入围医疗器 械 落地项目名称 (以项目备案文件为 准) 入区协议编号/ 备案文号 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 销售额(万元) 2022 年 1 月 1 日 以来在相应国外 市场的销售额 (万元) 产品未上市销售 的填“/” 未取得国际机构注 册的填“/” - 8 - 申报奖励金额(万元) 适应症 产品创新性 国际注册药品: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通过 FDA、EMA、PMDA、WHO 等权威国际机 构注册,并在相应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国内注册上市创新药品(生物药、1 类/2 类化学药)和三类医疗器械 产品名称 所处阶段 国内注册分类 取得国内注册证 时间 落地项目名称 入区协议编号/ 备案文号 国际注册情况 取得国际注册证 时间 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销 售额(万元) 2022 年 1 月 1 日 以来在相应国外 市场的销售额 (万元) 申报奖励金额(万元) 产品国外销售分类明细 序号 国家/地区 出口额(万元) 1 2 3 …… 合计 - 9 - 委托生产奖励:对合同生产组织(CMO) 、合同研发生产组织(CDMO)平台企业为 药品、医疗器械提供委托生产服务(委托双方无控股关系且非同一实际控制人), 2022 年以来首次交易且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累计履约金额 (不含税) 不低于 1000 万元的 2022 年累计 委托单位名 委托单位注 产品注册上 首次交易时 产品名称 履约金额(不 称 册地址 市时间 间 含税) (万元) 未上市的填 写“/” 合计 申请奖励金额(万元) 引进品种奖励:2020 年以来引进国外在研或上市品种在京生产并形成销售,且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累计销售额(不含税)不低于 2000 万元 产品名称 国内注册分类 落地项目名称 国际注册情况 2022 年累计销售额(不 含税)(万元) 所处阶段 取得国内注册证 时间 入区协议编号/ 备案文号 未取得国际机 取得国际注册证 构注册的填“/” 时间 未取得国际机构注 册的填“/” 申报奖励金额 (万元) 适应症 - 10 - 附件 4-2 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承诺书 (2023 年) 本单位拟申请 2023 年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医药 创新品种首试产奖励项目,具体承诺如下: 1.本单位严格遵守《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 2.本单位提交的全部材料均真实、准确、有效,申请资 格和条件符合指南规定; 3.本单位长期立足北京稳定发展(5 年内法人主体在北 京发展); 4.本单位申报产品在京开展产业化工作; 5.本单位自愿接受并积极配合市区相关部门监管; 6.本次申请项目未获得过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7.本单位遵循诚实守信原则,若违反以上承诺事项,将 在收到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要求退还资金的通知之日起 6 个月内向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退还全部资金; 8.本单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使用高精尖 资金,对高精尖资金申报和使用中存在虚报、骗取、挪用、 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理。涉嫌犯罪的,自愿接受司法机关 依法处理。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 - 11 - 附件 4-3 常见问题 Q&A 1.Q:已取得往年医药产业化/医药创新品种首试产奖励 支持的品种本次能否申报? A:不可以。 2.Q:已申报往年医药产业化/医药创新品种首试产奖励 但未获得支持的品种本次能否申报? A:只要申报品种符合申报要求即可申报。 3.Q:“1 类、2 类药品”包括哪些? A:创新药品中的“1 类、2 类药品”指按照《国家药监 局关于发布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 年第 43 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 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 年第 44 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 布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 年第 44 号) 》 文件要求属于 1 类、2 类药品。 4.Q:“三类医疗器械”包括哪些? A: “三类医疗器械”指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 15 号《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文件要求的三类医疗器 械。 5.Q:外文材料是否一定需要提供中文版翻译件? A:外文材料必须提供中文版翻译件。 6.Q:项目如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是否可以申请? A:对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支持; - 12 - 对已获得中央和区级财政资金支持、且未获得其他市级财政 支持的项目,可以申请支持。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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