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docx
广政发〔2022〕1 号 广水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我市森林面积大,林内可燃物载量多,野外火源管控难度 大,森林防灭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 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特 发布如下戒严令: 一、戒严时间 本戒严令自上年 11 月 1 日起至次年 5 月 10 日止。 二、戒严区域 广水市所辖行政区域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 500 米范围 内(林区内正常住户限居住区之外)。 三、戒严要求 (一)戒严期间,除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 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戒严区域实施烧荒、电网狩猎、 焚烧农作物、焚烧废弃物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 爆破用火、投放空中移动火源及其他易引发林地火灾的用火 行为;严控清明节祭祀用火。 (二)进入戒严区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 登记检查,及时消除用火、用电等火源隐患。 (三)在戒严区域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 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并服从林木、林地经营者和各 类巡查人员的防火安全管理和监督。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戒严区 域,其监护人要有效履行监护义务,林木、林地经营者要履 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 施、设备。 凡违反本戒严令规定的,由林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 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国家、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进 行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戒严令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3 年。 2022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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