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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号莫某华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垂钓案(公示时间2021年12月14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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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号莫某华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垂钓案(公示时间2021年12月14日).docx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1〕62 号 当事人姓名:莫 XX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联系电话:180XXXX9845 身份证号:430922XXXX12056817 住所:湖南省桃江县石牛江镇上七里村上七里组 当事人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垂钓案,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 年 7 月 30 日,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禁 捕巡查至位于我县禁捕水域资江河边(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牛潭河 公路大桥下)发现当事人使用非禁用渔具爆炸钓钓具 3 根、手杆钓具 1 根正在进行垂钓捕捞,于 22 时 10 分被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无渔获 物。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亮明了身份,说明来意 后,要求当事人全力配合执法人员工作。 当事人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垂钓的行 为经执法人员向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电话请示申请后,予以立案 调查。将涉案用爆炸钓钓具 3 根、手杆钓具 1 根,作了异地保存,向 当事人发出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检查(勘验)笔 录》。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 22 时 25 分到 23 时 2 分将当事人带到桃 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02 办公室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 问笔录》,以上文书由当事人当场签名加盖指纹进行了确认。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充分认定: 1、《执法巡查记录》1 份 1 页,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1 页,证明其承担行政法律责 任的能力。 3、《询问笔录》1 份 5 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 份 2 页, 《证据材料》照片 1 份 4 张,《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天然水域全 面禁捕通告》1 份 1 页、《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垂钓管理的通告》 1 份 1 页、证明当事人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使用非禁用渔具进 行垂钓案事实、详细经过等。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使用非禁用的渔具 进行垂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 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之规定。对此违法行为,本机关于 2021 年 8 月 5 日直接将《桃农(渔 政)告〔2021〕62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到湖南省桃江县石牛江 镇上七里村上七里组当事人家中,由当事人本人签收加盖指纹进行了 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和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 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与申请听证, 视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 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 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 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 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 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17.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渔业) (3)违法情节: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 初次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 (4)裁量标准: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 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 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经集体讨论,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 工作, 且未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帀 1000 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 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 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 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1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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