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3).doc
邵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 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 行使自由裁量权具体规则 第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 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 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 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 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 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条例》 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 5 元以上 100 元 以下。 一、有初次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5 元以上 30 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 1 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 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 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 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二、有多次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30 元以上 60 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 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 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 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 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恶劣影响的,处 6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 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 2 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 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 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饲养家畜家禽影响 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 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条例》 第三十五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 一、初次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 罚款; 二、多次擅自饲养家畜家禽,较大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 100 元以上 150 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恶劣且拒不配合执法工作的,处 1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 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 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3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条例》 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100 元以上 400 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 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初次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 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初次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 迁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400 元以上 650 元以下罚款: (一)多次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 型户外广告,明显影响市容的; (二)多次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 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明显影响市容的; (三)多次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 迁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65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一)多次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 型户外广告,拒不配合、影响恶劣的; (二)多次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 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拒不配合、影响 恶劣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 拒不配合、影响恶劣的。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 4 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 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有《条例》 第三十七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 一、建设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逾期未 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的,处 1000 元以上 3500 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逾期未 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大的,处 3500 元以上 6500 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逾期未 改造或者未拆除的,态度恶劣或对周围环境影响极大的,处 6500 元以上 1 万元以 下罚款。 第五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 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 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 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条例》 第三十八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 5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被损坏设施的实际造价赔偿。 一、初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处 50 元 以上 300 元以下罚款; 二、多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或者影响较大的,责令其恢复原 状外,处 300 元以上 600 元以下罚款; 三、态度恶劣或严重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态度恶劣的,责令其 5 恢复原状外,处 6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违反 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 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 5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的罚款;有 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 1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 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一、有初次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5 元以上 30 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二、有多次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较大影响的,处 30 元以上 60 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6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三、有多次下列行为之一,拒不悔改且影响恶劣的,处 6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四、有初次下列行为之一,处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二)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主, 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四)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五)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五、有多次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较大影响的,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 款: (一)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二)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 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四)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7 (五)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六、有多次下列行为之一,拒不悔改且影响恶劣的,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 以下罚款: (一)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二)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 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四)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五)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二章 实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行使 自由裁量权具体规则 第七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 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 3000 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 行为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 处 200 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一、个人有初次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50 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初次下列行为之 一的,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较大影响环境的,处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 8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较大影响环境的,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拒不悔改或影响恶劣的,处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 下罚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拒不悔改或影响恶劣的,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 以下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四、个人初次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 1000 元以下罚款;单位有 初次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 5000 元以上 6500 元以下罚款; 五、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影响环境较严重的;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单位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影响环境较严重的;处 65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六、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拒不悔改、态度恶劣的;处 2000 元 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单位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拒不悔改、态度恶 劣的;处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 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初次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处 5000 元以上 6500 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影响较 大的,处 65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拒不悔 改、态度恶劣的,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 9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 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 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 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并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00 元以下罚款。 一、有初次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三)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二、有多次下列行为之一,较大影响环境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10 (二)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三)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拒不悔改、态度恶劣的;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三)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四、施工单位有初次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三)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五、施工单位有多次下列行为之一,较大影响环境的;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三)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六、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拒不悔改、态度恶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三)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七、初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 置核准文件的,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 准文件的,影响比较恶劣的,处 10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罚款; 九、多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 置核准文件,拒不悔改、态度恶劣的;处 1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11 十、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初次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十一、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较大影响环境的; 处 125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十二、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拒不悔改、态度 恶劣或极大影响环境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十三、个人初次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 50 元以下罚款; 十四、个人多次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 50 元以上 100 元以 下罚款; 十五、个人多次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拒不悔改、态度恶劣的, 处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 行使自由裁量权具体规则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 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 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对初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 12 定进行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 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五点五以下的罚款; 二、对影响较大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处建设工 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三、对影响恶劣、拒不悔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四、对初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 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且不能拆除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 之三以下的罚款; 五、对影响较大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且不能拆除的,处建设工程 造价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六、对影响恶劣、拒不悔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且不能拆除的,处 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一、有初次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的。 13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较大的,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三十以上百 分之六十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恶劣或拒不悔改的,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 六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四章 实施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行政处罚 行使自由裁量权具体规则 第十二条 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 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初次进行无照经营,处 1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罚款; 二、多次进行无照经营,处 4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 三、多次进行无照经营,拒不悔改、影响恶劣的,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 行使自由裁量权具体规则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 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 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 整治。 14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 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取密闭式防尘 网遮盖的。 一、有初次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 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取密闭式防尘 网遮盖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较大的,处四万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 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取密闭式防尘 网遮盖的。 三、有多次下列行为之一,拒不配合、影响恶劣的,处七万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 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取密闭式防尘 网遮盖的。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 规定,违返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 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一、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 初次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5 二、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 多次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 款; 三、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 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拒不悔改、影响恶劣的,处一万五千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 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 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 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初次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 食品提供场地的,处五百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多次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 食品提供场地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多次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 食品提供场地的,严重影响环境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 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 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初次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 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元以下罚款; 二、多次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 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较大影响环境的,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 元以下罚款; 三、多次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 16 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严重影响环境的,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 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 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 、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 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初次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 毡、橡胶、塑料、皮革 、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元以下罚款; 二、多次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 毡、橡胶、塑料、皮革 、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较大影响环境的,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 元以下罚款; 三、多次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 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严 重影响环境的,对单位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罚款; 第六章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 行使自由裁量权具体规则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 理措施,削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 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 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 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 17 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 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 业、关闭。 一、初次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处二万元 以下八万元以下罚款; 二、多次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对水体有 较大污染的,处八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三、多次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对水体有 严重污染的,处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行政处罚 行使自由裁量权具体规则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 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 4 公斤/平方厘米(0.4 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 千 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 18 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没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 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一、有初次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 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没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 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七)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八)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九)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十)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十一)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 4 公斤/平方厘米(0.4 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 10 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十二)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十三)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较大的,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 19 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 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没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 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七)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八)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九)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十)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十一)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 4 公斤/平方厘米(0.4 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 10 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十二)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十三)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三、有多次下列行为之一,影响恶劣的,处 10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 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 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没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 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20 (七)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八)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九)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十)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十一)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 4 公斤/平方厘米(0.4 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 10 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十二)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十三)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八章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 行使自由裁量权具体规则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 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 的建筑施工作业。 一、初次有下列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 的建筑施工作业。 二、多次有下列行为,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 的建筑施工作业。 三、多次有下列行为,对环境影响恶劣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1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 的建筑施工作业。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 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一、初次有下列行为,且已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 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二、多次有下列行为,对环境有较大影响,且已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 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 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三、多次有下列行为,对环境影响恶劣,且已改正的,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 22 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初次有下列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五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 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五、多次有下列行为,对环境有较大影响,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 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 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六、多次有下列行为,对环境影响恶劣,拒不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 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 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 23 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 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一、初次有下列行为,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 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 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 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二、多次有下列行为,有较大影响,且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七 百五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 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 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 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三、多次有下列行为,影响恶劣,且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七百五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 24 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 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 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25

邵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3).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