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doc
长理工大教〔2009〕39 号 长沙理工大学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长沙理 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我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各专业修读的学生,取得本专业毕业资格且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标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诚实守信。 (二) 业务标准:在校期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较好地掌握 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 初步能力。 第二条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教育仍坚持不改。 (二)考试舞弊。 (三)非考试舞弊原因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无突出表现。 (四)非考试舞弊原因受“记过”处分,无明显悔改表现。 (五)平均学分绩点数<1.7。 第三条 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符合学校双学士学位管理规定要求者,经批准可授予 第二个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士学位审批程序: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学士学位申请,院学位评 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将符合授予学士 学位标准的毕业生名单、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教务处汇总,经校学位 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确定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正式名单。 第五条 我校各类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按下列条款办 理: (一)政治标准、业务标准达到本规定第一条之要求。 (二)申请者必须参加湖南省学位办组织的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英)学位课程全省统 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三)申请者必须参加学位课程水平考试,且成绩及格。学位课程为两门(一门基础课 程、一门专业课程),由教务处按照全日制本科教学大纲要求命题并组织考试。 第六条 学位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的组织与职责: (一)学校设立校、院两级学位委员会。 (二)校学位委员会的职责: 1.审核学士学位申请人有关材料; 2.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研究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争议事项和其他问题。 (三)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本院毕业生的情况,并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 学位的名单。 (四)学位委员会每年开会两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五)学位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学位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票 数通过为有效。 第七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证明书。证明书与 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09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其他条例中有关条款凡与本规定相悖时,以 本规定为准。 第九条 境外学生授予学士学位规定另行制订。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授予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