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暖工程李兆基基金建筑业农民工培训”拨付有关地方资金的管理规定》.doc
附件 2: “温暖工程李兆基基金建筑业农民工培训” 拨付有关地方资金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各项目省(区、市)、县要对资金实行严格管理,确保 资金用于培训工作,使“温暖工程李兆基基金百万农民培训项目” 成为经得起检验的清廉工程。 第二条 建立资金专账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严格按程序审批。 第二章 第三条 资金使用范围 温暖工程拨付资金用于资助农民转移就业培训、职业 介绍,以帮助受培训农民实现就业或改善就业状况。 第四条 温暖工程拨付资金不得用于与温暖工程宗旨和资金使 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第五条 资金管理 温暖工程拨付资金资助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符合温暖工程宗旨、有可行性的实施项目,可由项目实施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温暖工程李兆 基基金百万农民及万名乡村医生培训”工作协调小组申报,并填写 《项目拨款审批表》(见本附件表一)。项目省(区、市)建设厅(建 1 委)根据建设部分配的指标,确定培训机构,选拔培训对象,建设 厅(建委)进项综合后,向建设部申报培训资金拨付计划,并填写 《温暖工程李兆基基金建筑业农民工培训资助项目申请表》(见附 件 1 表一) ,经审定后,由中央统战部通过项目省(区、市)建设厅 (建委)先期拨付培训机构 50%的启动资金;培训机构按照项目实 施方案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经当地统战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中华职业教育社地方组织检查验收,向达到培训质量的培训机 构拨付剩余培训资金。 (二)在审批立项后,“温暖工程李兆基基金百万农民及万名乡 村医生培训”工作协调小组按项目需求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省(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第六条 监 督 温暖工程拨付资金资助项目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政府监督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社会 监督包括捐赠人、舆论和有关机构的监督。 第七条 有关地方党委统战部要加强系统内的自我监督。 第八条 温暖工程拨付资金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 省(区、市)有关部门向项目县及培训机构下拨的款项是 否及时到位,是否做到专款专用; (二) 是否建立健全温暖工程的档案资料; (三) 温暖工程的工作人员是否廉洁奉公、勤奋工作、热情服务; (四) 受资助地区签约机构或部门是否严格履行协议; (五) 项目效率与效益的评估。 2 第九条 项目省(区、市) “温暖工程李兆基基金建筑业农民工 培训”工作协调小组及工作机构按照公益项目的有关规定接受审计。 第十条 使用温暖工程拨付资金资助项目的单位,要根据要求, 定期编制会计报表,项目执行终结,提交财务工作报告,并保证其 真实和准确;要按时报送温暖工程捐助资金使用情况表。 第十一条 挪用、贪污、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温暖 工程拨付资金的,要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十二条 附 则 本规定由“温暖工程李兆基基金百万农民及万名乡 村医生培训”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3 表一: 项 目 拨 款 审 批 表 编号: 经 办 人: 项目名称 培训总人数 培训学校 培训起始时间 划拨金额 拨款方式 1.支票 2.电汇 3.银行转账 账户资料 县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 经办人意见 (签字盖章): 省 管 级 部 建 门 设 审 行 查 政 意 主 见 (签字盖章): 年 日 月 日 ( 省 战 部 区 领 、 导 市 审 党 查 委 意 统 见 年 月 ) 中 领 央 导 统 审 战 批 部 意 见 财 行 务 情 执 况 (签字盖章): 年 (签字盖章): 月 日 年 月 日 (财务盖章) 执行人(签字盖章): 年 日 4 月 表二: 结 业 班 报 告 表 班级名称编号: 项目名称 培训总人数 培训学校 培训起始时间 培训专业 结业时间 学员就业情况 培训期间教师 反映的情况 培训期间学员 反映的情况 考核结果 项目责任人: 督 导 员: 年 备 注 5 月 日 年 6 月 日填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