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doc
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57 号 《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已经 2011 年 8 月 22 日市人民 政府第 108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充分调动广大社会科 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社会科学研究的前瞻性、创 新性、科学性,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对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分设一等奖、 二等奖、三等奖,是对我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凡属重庆籍公民,在市内外、国内外的报刊和出版社公开发 表或出版的,并对推动国家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促进我市社会科学 事业繁荣等发挥积极作用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申请参加评奖。 前款所称社会科学成果,包括以下三类: (一)著作类,包括社会科学专著、译著、教材、普及读物、工具书、 古籍整理、地方志书等; (二)论文类; (三)研究报告类,包括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等。 第四条 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高标准、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五条 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坚持两年评选一次。每 次奖励成果总数原则为 150 项,可根据评奖当年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原则 上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占比分别为 10%、30%和 60%。重庆市社会科学 优秀成果奖金为:一等奖 5 万元,二等奖 2.5 万元,三等奖 1 万元。 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市社会科学评奖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社科评奖办)会同市财政、市人力社保部门根据社会科学发 展和经济建设发展情况,可以对社会科学奖授奖成果总数以及市社会科学 奖奖金总额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从 2012 年起,逢双年的 3 月份,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社 科联、市社科评奖办向社会发布开展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评选活动的通知。 第七条 申报参加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的作品,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出版发行的社会科学类著作; (二) 在国内报刊或国外报刊上发表的社会科学类论文和研究报告等; (三)未公开发表的被省部级及以上国家机关采用的调研报告、咨询 报告、论证报告等。 前款规定的社会科学类成果,其参评时限以出版时间、刊载时间或结 项通知时间为准。 已获得相当于或高于本奖励级别成果奖的,不再纳入评选范围。 第八条 获奖的各类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著。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在研究现实和理论问题上有创见, 对学科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新贡献。 (二)译著。译文准确规范,对中国现代化建设和中外文化交流有重 要参考价值,对深化学术研究有促进作用。 (三)教材。内容有新意,能够反映当代最新科研成果,对科研、教 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四)普及读物。在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普及社会科学基本知识与科 学精神、科学态度、科学方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 极作用,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文字通俗易懂,为公众喜闻乐见。 (五)工具书。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对学术研究具有较 高的参考价值。 (六)古籍整理。翻译、注疏准确,完整保持原作内容,历史考证和 研究富有新意,对当代社会科学研究有重要的借鉴、参考价值。 (七)地方志书。资料可靠、记述准确,具有较高的史学价值。 (八)论文。选题有价值,论点新颖,论据可靠,具有创造性,对解 决现实社会中的重大理论或现实问题有积极作用。 (九)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论证报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材料 翔实可靠,具有较强的创新性,被省部级及以上国家机关采用,对经济建 设和社会发展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第九条 参加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的个人或组织,可通过 市级机关、市委党校、市社科院、各高校的科研主管部门申报;也可通过 所在区县(自治县)社科联、各社科单位、市级社科学会(协会、研究 会)、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等渠道申报;没有相应机构的各级机关、事业单 位或个人,可以向市社科联、市社科评奖办直接申报。 第十条 成立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 委员会),负责评奖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指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 社科联,负责评奖的日常组织工作。 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 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和主要社科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实行职务任期制, 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占三分之二,人选由市社科联、市社科 评奖办提名,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学科组,其评审专家由市社科联、市社科 评奖办在市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和市社会科学专家库中遴选。 第十二条 对申报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项目,经市社科联、 市社科评奖办资格审查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30 日。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对申报成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由市社科联、市社科评奖办 裁定是否纳入评奖范围。 具备重庆市社会科学成果评奖资格的申报成果,由市社科联、市社科 评奖办纳入评审。 第十三条 评选程序: 申报成果的学科组评审由市社科联和市社科评奖办组织评审专家匿 名进行。 (一)初评。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成果,由同行评审专家通讯初评,以 实名方式提出一、二、三等奖的建议名单。 (二)外评。对初评提出的一、二等奖成果,差额送请市外社科实力 较强的省(市)的同行知名专家以实名方式进行评选。 (三)会评。分学科组召开会议以实名方式对外评的一、二等奖进行 评议;对三等奖进行评定。 (四)终评。由评审委员会对一等奖候选成果通过申报者陈述后进行 评定;对二等奖通过审阅书面材料进行评定;对三等奖进行认定。 (五)公示。对评审委员会评定的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奖候选 成果,市社科联、市社科评奖办自评审工作结束之日起向社会公示,公示 期为 30 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奖候选成果或评审工作有异议的,可 以在公示期内实名提出,由市社科联、市社科评奖办裁定。 经公示和裁定符合评奖条件的候选成果,由市人力社保局、市社科联、 市社科评奖办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对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经费,作为专项经费,列 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成果,记入获奖者本人考 绩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各社科单位参照本办法 的奖励额度,给予获奖者精神奖励和一比一配套的物质奖励。 市社科联、市社科评奖办要加强对获奖成果的宣传,不断加大获奖成 果的推介和转化力度,进一步展示获奖成果的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社会科学成果获奖的,由市人力社 保局、市社科联、市社科评奖办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 奖金和证书。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参评成果系 评审人员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个人的,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 公正的情形的,评审人员应当回避。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由市社科联、市社科评奖办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评审委员会成员 资格。 第十九条 由市社科联、市社科评奖办根据本办法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4 年公布实施的办法(重 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72 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综合 社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科学 奖励 命令 2011 年 9 月 1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