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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市场抑或增进与扩展市场 产业政策研究中的问题、争论及理论重构① 李晓萍 江飞涛 一、引 言 长期以来,产业政策以各种理由广泛存在于中国经济各领域中。进入 21 世纪,中国政 府运用产业政策手段对于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明显加强。自 2000 年以来,中国的产业政策 几乎涵盖所有产业,更多地表现为对产业内特定企业、特定技术、特定产品的选择性扶持以 及对产业组织形态的调控。2009 年,中国陆续颁布实施十大重点产业调整与振兴规划,与 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多达 160 余项,涉及到产业活动的各个方面。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及其 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意味着金融危机以后政府政策部门进一步强化了产业政策的运用。从 政策的实施手段上来看,目录指导、市场准入、项目审批与核准、供地审批、贷款的行政核 准、强制性清理(淘汰落后产能)等行政性直接干预措施被进一步强化,对微观经济的干预 更为广泛、细致和直接,从而体现出强烈的直接干预市场、限制市场竞争和以政府选择代替 市场机制的管制性特征和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江飞涛,李晓萍,2010) 。 然而,这种限制市场、干预市场与替代市场的产业政策模式,无论在理论依据还是具体 实施效果上都面临严峻的挑战和质疑。这类政策的倡导者认为,为了弥补发展时期大量存在 的与协调资源动员、投资分配和促进技术追赶相关的“市场失灵”,政府必须替代市场实施 产业政策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松山公纪(1998)对这一观点提出了根本性质疑:生产可能 性是由追求理性的经济主体大量试验以后发现的,没有人确切知道经济发展的边界在哪儿, 最好应容许多样化的协调试验存在,以免错过发现经济发展更高境界的机会,当采用以政府 的选择、干预来代替市场的协调实验时,那么发现更富效率机制的可能性也将大为减少。世 界银行(1991)对直接干预市场机制以达到矫正市场失灵的做法也提出质疑:政府和其他经 济参与者同样面临激励和信息约束,以政府为信息交流的媒介实现对预期活动的协调,未必 达到矫正市场失灵的目的,并且在技术前景和市场机会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反而会导致 政府失灵。鲍威尔 ( Powell,2005)指出,政府无法代替市场来“正确”选择应该或者不应 该发展的产业或者技术等,因为“正确”选择所需要的知识只有在市场的竞争过程中才能产 生和获得,其中分散的私人信息是不能加总、统计和用于经济计算的。在干预市场、替代市 场的产业政策模式下,政府被赋予了大量干预微观经济活动与分配资源的权力,政策部门难 以避免强大利益集团的游说与影响,也难以避免把产业政策作为谋求自身利益的手段。随着 民主力量在东亚的发展,政府对微观经济干预所导致的大量腐败也暴露无遗(沙希德﹒尤素 福,2003) 。 霍布斯等人( Hobbs et al.,1991)则进一步指出,发展中国家的确存在着市场失灵,但 主要是政府干预的结果。市场体系促进效率的能力,总是受到市场运行所赖以依存的制度体 系的制约,所谓“市场失灵”,并非市场本身存在内在局限与不足,其实质在于市场赖以存 在的制度前提之失败(王廷惠,2005)。中国现阶段仍处于经济转型过程中,市场机制并不 完善,许多看似“市场失灵”现象,往往是经济体制不完善与政府直接干预微观经济的结果, 其实质是“制度失败”或“政府失灵”。直接干预市场、替代市场为取向的产业政策,只会 导致更为严重的“制度失败”和所谓的“市场失灵”。青木昌彦、奥野正宽等(1998)提出 了市场增进论,并以此诠释东亚发展中政府的作用。他们认为政府政策的职能在于促进或补 ①李晓萍,中山大学博士生;江飞涛,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人员。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 重大招标项目“重点产业结构调整和振兴规划研究”(批准号 10zd&026)阶段性成果。 充民间部门的协调功能,而不是将政府和市场仅仅作为相互排斥的替代物,解决协调失灵问 题不再是政府的责任,政府的职能应是协助民间部门的制度发展,凭此解决(市场)失灵问 题。世界银行(1997)和 (Chhibber,1997)指出市场和政府是互补的,政府必须为市场提 供合适的制度基础。政府行为所具有的动态效率特征,主要是通过改善和扩展市场表现出来。 这些研究为我们重新认识产业政策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及产业政策的取向和作用,提供了 有益的思考方向:产业政策可以通过维护竞争、改善和扩展市场的方式来促进产业发展和推 动经济增长。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全面、深入地反思产业政策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重新 认识市场机制与“市场失灵”的基础上,尝试构建思考产业政策的新框架。 二、政府直接干预型产业政策倡导者的基本观点和依据 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以日本、韩国、中国台湾为代表的东亚国家和地区国民经济持续 高速增长,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世界银行称之为“东亚奇迹”。东亚大部分国家和地 区实施以积极干预经济为特征的产业政策,“东亚奇迹”似乎为产业政策的有效性提供了有 力的证据,部分学者据此认为正是政府通过产业政策积极干预经济造就了“东亚奇迹” (Johnson,1982;Amsden,1989;Wade,2004 等)。一些经济学家提出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 以协调失灵、信息不对称与信息外溢等为主要内容的市场失灵理论,作为政府直接干预型产 业政策的微观理论基础。这些政府干预与产业政策的倡导者对于“东亚奇迹”中政府和产业 政策作用的认识,及其提出的产业政策理论对于中国学术界和政策部门产生了广泛而又深远 的影响。然而,无论是对于“东亚奇迹”中政府与产业政策所起作用的认识,还是对于产业 政策倡导者所提出的理论基础,都存在广泛的争论和质疑。因而,系统回顾并重新审视政府 直接干预型产业政策倡导者的基本观点、理论依据与事实依据是非常必要的。 1. 政府直接干预型产业政策倡导者的基本观点 产业政策的支持者认为,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为代表的东亚国家和地区在政府主导下 实现了持续三十年的增长,如果产业政策能够得以正确实施,有益于经济发展(Pack and Westphal,1986;Rodrik,1996;Stiglitz,1993,2001)。约翰逊(Johnson,1982)和韦 德(Wade,2004)把东亚经济的成功归功于强势政府普遍的产业政策干预弥补了市场失灵的 缺陷。南亮进(1992)和沃格尔(1985)基于日本发展的成功经验为案例,认为后发国家可 以借鉴先行国家的经验,发挥“后发优势”,通过政府的积极干预及产业政策,主动推动产 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麻省理工学院的研究报告《美国制造:如何从渐次衰落到重振雄风》 (1998),更是高度评价了日本产业政策在提高日本产业竞争力的作用功效,将日本模式推 崇到极点。约翰逊(1982)对日本经济、埃姆斯登(Amsden,1989)对韩国经济、韦德(2004) 对中国台湾经济的研究,也持类似的观点,都认为这些经济体从政府实施的产业政策中获益。 约翰逊认为日本发展经济的主要动机是通过参与工业文明建设,获取其他国家平等对待 自己的资格,而产业政策正是经济民族主义的反映,而民族主义则被理解为本国利益优先。 由此,实现整个国家利益就为产业政策以各种形式和措施的广泛存在,提供了合理性基础, 对于产业政策存在性的质疑就被“不在于是否应该实行产业政策,而在于这个政策应该如何 实行”所代替,政府相关政策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寻求最合意的产业政策,而非辩论产业政策 存在的应然性。在约翰逊看来,日本的产业政策不仅包括旨在改善私人企业经营能力而采取 的对企业经营细节方面的政府干预,也包括对各产业在国家总生产中占比的调控;在环境保 护、投资效果、出口前景等因素方面的干预同样存在,但这些干预主要用于推行产业结构政 策,其目标是决定相关产业的前景而非为围绕市场经济的良好有序运行提供支撑。 韦德(2004)认为产业政策在发达国家实现目前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之前是普遍存在的, 发展中国家政府可以通过“驾驭市场”(governing the market,主要是通过产业政策)来促 进经济发展,张夏准(2003)亦持类似看法。韦德着重分析了动机良好的政府在促进产业发 展方面作为学习型而非全知全能性指导者的角色,并进一步探讨了政府“驾驭市场”的动机 来源、政府优势所在、政策可信度的建立,以及产业政策和经济绩效之间的相关性。在韦德 看来,中国台湾、韩国、日本以及新加坡均实施了相似的产业政策,政府主导资源从效率低 下的部门转向高效益的生产部门,从而以扭曲市场的方式实现创租(creating rents)。这 种产业政策对于政府主导下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诱导更多的投资活动以促进经济转 型;通过租金创设形成支持产业政策的政治联盟,这些政府都具有“强政府”的特点,为政 治寻租行为给予约束;把实现高度统一的民族发展目标作为政府以产业政策为手段干预经济 的逻辑前提。阿姆斯登(1994)认为东亚在经济发展方面取得的成就离不开政府无处不在的 对微观层面的干预;如果将促进宏观经济稳定的政策和鼓励人力资本投资等方面的支持性政 策相结合,经济增长速度会进一步提高,产业政策就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灵丹妙药(Amsden, 1989;Lall,1997)。 2. 政府直接干预型产业政策倡导者的理论依据 20 世纪 80 代初,以传统发展经济学中的工业化理论为基础的产业政策理论,面临严峻 挑战和质疑。政府干预型产业政策的支持者又提出了新的理论基础,最具代表性的是战略性 贸易政策理论和“市场失灵”理论。 (1)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 布兰德和斯宾塞(Brander and Spencer,1983,1985)是战略性贸易理论的始作俑者, 他们中证明,当某产业部门存在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时,出口补贴、进口限制、投资或研 发补贴等产业政策,可以起到保护本国企业抢先进入某些特定产业部门,打击别国竞争对手 的作用。外部经济效应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又一理论基础,克鲁格曼(1997)说明了规模经 济、“干中学”以及研发外部性在现代产业竞争中的重要性。鲁塞尔等人(Laussel et al., 1988)发现,对战略性产业或部门的支持,即使没有得到静态分配效率理论的支持,从获取 动态比较优势的角度来看也是正确的,因为这些产业对于国家的经济增长、创新能力和竞争 能力都很重要。弗雷伊等人 (Foray et al.,1999)也持有相同的观点,强调对于战略技术 产业或部门给予公共支持的影响,必须从动态角度而不是从静态角度来考察,因为战略产业 要求长期的积累效应和递增的规模收益。对于一个具有强烈学习效应的产业,保护国内市场 具有一种乘数效应,进入该市场的特权可以确保国内企业的学习曲线进一步下移,产生动态 的规模经济效益。战略性贸易理论为政府实施产业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显而易见的是, 战略性贸易理论显然并没有为中国式直接干预和管制(国内微观经济)市场的产业政策提供 直接理论依据①。 (2)“市场失灵”相关理论 “市场失灵”及其相关理论是政府直接干预型产业政策最为重要的理论基础。在市场经 济条件下,由于外部性、市场势力、信息不完备和公共物品等影响因素的存在,而不能通过 自由竞争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此情况下,政府以产业政策作为工具干预市场以起到纠正 市场低效率的作用。 现代产业政策理论拓展了传统“市场失灵”理论,认为一般意义上存在两种类型的市场 失灵:“协调失灵”和“信息外溢”,正是由于存在这两种市场失灵,市场才无法对资源进 行有效的配置,才需要政府运用产业政策予以干预。豪斯曼等人(Hausman and Rodrik, 2003;Pack and Westphal,1986)认为工业化进程中,在促进投资方面存在广泛的金钱外部 性,需要在投资者之间进行明确的协调以实现产出最优。奥野正宽(Okuno-Fujiwara,1988) 探讨了基于外部性存在所蕴含的政策意义,认为政府可以通过提供信息交流以协调具有外部 性的相关部门,而外部性和协调失灵的广泛存在,意味着政府在工业化过程中进行大量干预 的必要性。罗德里克(Rodrik,1996)沿着奥野正宽的逻辑,建立相应模型,说明(上下游) 企业之间存在投资互补性时,即当一家企业投资收益取决于其它投资者是否投资时,可能会 出现协调失灵情况,在理论上政府可以通过执行产业政策引导市场主体采取某一行为,甚至 代替市场直接执行某种投资。但是,罗德里克同时指出,政府在解决协调失败而进行干预时 必须持谨慎的态度,因为通过政府干预解决协调失败“是一个冒险的策略”。 ① 战略性贸易理论为实施贸易保护、税收减免、出口补贴等保护和促进幼稚产业和战略产业发展的政 策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是并没有为中国以广泛干预国内经济主体微观经济行为特征的产业政策提供理论依 据。 在现代产业政策理论看来,信息外溢是导致市场失灵的另一重要原因。豪斯曼和罗德里 克(2003)特别强调了自我发现(self-discovery)过程中的知识外溢,即企业在搜寻生产某 种新产品的成本结构过程中会出现知识外溢,当企业发现盈利机会并实现盈利时,将会被其 它的进入者模仿,当进行尝试的企业发现不盈利时,该企业必须承担所有的搜寻成本。正因 如此,创新企业的收益将低于社会收益,市场为“自我发现”的创新活动提供的激励不足。 其政策含义是政府应当补贴创新者,使其私人收入与社会收入相吻合。科技研发中存在的正 外部性是一种典型的信息外溢,一直是各国对科研活动实施支持政策的重要原因。近年来, 随着科技在现代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发达国家更加重视采用功能性产业政策 促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帕克和赛奇(Pack and Saggi,2001)指出,政府应该对企业 创造新知识、发现更好的生产技术给予补贴,以便企业有更多时间和机会发现新想法、新知 识或新技术的社会价值,同时还能观察市场中的新技术是否得到了有价值的利用,从而在不 确定的环境下,实现对知识和技术使用的自我纠错过程。 三、政府直接干预型产业政策及其相关理论面临的质疑与挑战 长期以来,干预市场与替代市场的产业政策模式,其理论依据和实施效果都面临强烈的 质疑。 1.政策实施效果面临的质疑 (1)干预市场型产业政策无效论。针对产业政策效果的实证研究和理论分析中,有大 量研究表明东亚的产业政策并不是东亚产业发展的主要原因。伊藤(Ito,1994)指出,东 亚经济的发展归功于实行的开放措施和出口推动策略。倘若没有政府的选择性干预,日韩两 国的经济也许发展的更快。在宏观经济稳定、汇率稳定、高储蓄和高投资等条件下,政府对 微观经济进行干预有损于经济发展(Trezise,1983;Wolf,2007)。克鲁格曼(1997)则认 为,东亚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积极推动人力资本投资和提升,而并非亚洲政府在提 升特定产业和技术方面的做法;事实上,亚洲政府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Heo and Kim (2000)同样质疑东亚直接干预市场的政策模式,虽然他们承认东亚政府发展人力资源、推 动开放和支持出口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是他们进一步指出政府通过实施产业政策以试图达到 扶植挑选的特定产业,不仅没有成功而且毫无价值,其实证研究还表明日本、韩国等被扶植 产业的全要素生产率(TFP),与政府干预之前的情况相比,并没有明显变化。今井贤一 (1988)认为,对于日本而言,产业的发展虽然处于政府的压力之下,但基本上是遵循市场 机制才得以发展的。产业政策只是从侧面支援了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充满活力的经济发展 (植草益,2000)。“外国对日本产业政策的实际状况和效果普遍存在着评价偏高的倾向” (小宫隆太郎等,1988) 。 (2)日本并没有实施所谓积极干预市场的产业政策。对于干预市场型产业政策的支持 者而言,“产业政策有效发挥作用,对战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做出巨大贡献”是最为重要 的事实依据。然而,这个所谓的事实依据可能在历史上根本就不曾发生过。三轮芳郎(2002) 在其著作《日本产业政策论的误解》中,详细解析和检验了“产业政策有效发挥作用,对战 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论点及其事实依据,认为这个论点没有根据并与事 实不符。三轮芳郎对于经济政策史翔实的研究表明,通产省并没有对民间经济主体实施有效 并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政策手段;日本政府对于实施直接干预市场的政策抱着极其谨慎的态度; 被冠以各种名号的“产业政策”,几乎在所有情况下不仅缺乏明确具体的“政策目标”,并且 缺少可供实施的政策手段;日本并没有实施被称之为“产业政策”的干预主义政策,而是通 过自由市场经济,实现了战后经济的高速增长。三轮芳郎进一步指出,在某种意义上来说, 日本的“产业政策”并不是失败了,而是从未被真正实施过。 (3)直接干预市场型的产业政策导致不良后果。一些研究甚至表明,干预市场型的产 业政策不仅不是推动产业发展的主要原因,而且导致不良的政策后果。彼森和温斯坦(Beason and Weinstein,1996)通过严谨、全面的计量研究指出,日本的产业政策对于日本各主要 工业部门生产率并没有显著的影响,对电气、通用机械以及交通运输机械等行业而言,产业 政策对生产率还产生了负面的影响。竹内高宏(2002) 在《产业政策论的误解》一书中,对 日本在国际上成功的 20 种产业和失败的 7 种产业进行了详细比较后,也认为日本成功的产 业大多没有产业政策的支持,而失败的产业恰恰是产业政策管束过多、特别是限制竞争较多 的部门。 (4)中国产业政策的实施效果同样令人质疑。江小涓(1999)指出中国实施政府干预 型产业政策的效果多不理想,许多行业高速发展的过程,就是不断突破有关部门预测、脱离 其规划、摆脱其干预的过程,如果政府的干预大部分得以实现,这些行业的发展就会被进一 步延迟。李平、简泽和江飞涛(2012)采用企业微观数据表明,直接干预市场与限制竞争的 产业政策使得钢铁、汽车、石化、船舶等重要行业优胜劣汰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并严重阻碍 这些行业效率的进一步提高。江飞涛等人(2007,2008,2009,2010)、刘世锦(2008)、焦 国华等人(2007)、李平等人(2010)亦指出中国干预型的产业政策效果并不理想,并导致 了不良的政策效应,且各自提出了相应的理论依据和经验研究依据。 2.理论依据面临的质疑 从反对政府直接干预型产业政策的研究来看,政府直接干预型产业政策在理论上存在以 下三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1)产业政策中存在的最优选择问题。克里蒙科(Klimenko 2004)和劳尔(Lall, 2001)质疑政府是否有能力挑选出最应该发展的产业。克里蒙科指出,政府作为面临严重信 息约束的政策制定者,选择的最优产业(最应该发展的产业)往往是并不具有比较优势的部 门,并可能最终放弃具有“真正”的比较优势并最应该发展的产业。劳尔认为,由于知识并 非如新古典理论所说的纯机械式的信息传播方式,而是以大量的默会知识存在,并具有集体 性、累积性和路径依赖等特性,政府将面临严重的信息制约而难以选择真正应该发展的产业。 政府的政策重点不应该是挑选目标产业,而应与民间社会和私营部门彼此协作,培育有助于 “创造赢家”的市场环境。 (2)政府信息不完全和有限理性问题。关于产业政策的研究中,对于政府完全信息和 完全理性前提的反对最为强烈。克鲁格(Krueger,1974)认为,政府要实现对经济的有效 干预,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诸如以公民最大化利益作为政府的目标函数、充分信息的掌握、 政策实施的无成本等,但是很显然,现代经济的复杂性导致信息广泛散布,而信息的质量相 对于信息的数量而言,更超出了不必对经济决策负责的政府官员能有效处理的范围。因而, 产业政策的有效性难以得到保证,并且往往沦为政府寻租的工具。克鲁格等人(Krueger and Tuncer,1982)进一步指出,政府干预经济发展暗含一个假定,即“决策者将公民利益 最大化纳入其目标函数、具备充分信息、无需成本就可提出和实施政策” ,然而这一假定是 不现实的,政府干预应主要集中在自己具有比较优势的领域,即公共品领域。 在实际的经济运行中,政府作为市场参与者,受有限信息和有限理性的约束,并非解决 问题的完全中立的机构,而是具有特定利益和动因的内在参与者,产业政策制定过程中存在 诸如标准确定困难、政府设租偏好、政策实施手段困难及其政策实施效果难以判断等问题 (江小涓,1996;青木昌彦,1998)。具体而言,在现实经济中,由于受有限信息与有限理 性的制约,政府推行产业政策的能力受到限制;政府受自身动因的驱使而进行干预,诱发政 府自身和企业的不当行为,如设租和寻租行为;政府失灵同样广泛存在,市场低效率的存在 并不意味着对政府干预的必然需要。许多时候,正是政府对产业活动的不当干预,损害了市 场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从而导致了所谓的市场失灵。克林格和雷德曼(Klinger and Lederman,2004)提供了系统性证据,说明自我发现过程的受限程度与自由进入壁垒的存在 呈正相关, 政府对自我发现过程的限制以及对自由进入的限制会导致会加重所谓的市场失灵。 对于政府信息不完全问题,更深入的阐述主要是基于奥地利学派的思想。在新奥地利学 派经济学看来,在制定选择性(干预市场型)产业政策的过程中,需要关于生产成本、消费者 偏好、开发新产品及实现技术创新的完全知识,而这些知识只能依靠市场过程的展开而逐渐 显示和暴露出来,这些信息的产生只有通过市场过程才能够实现(Lavoie,1985)。不仅如 此,这些知识具有主观性、私人性和分散性、默识性,和特定语境高度相关(哈耶克, 2003),政策制定部门不可能依据这些知识进行正确的计算和预测。同时,政府不可能比企 业更有激励去收集、加工和筛选信息。在政府和其他经济参与者共同面临激励和信息约束, 且政府不能忽略成本和自身利益的情况下,试图矫正市场失灵的目标往往难以达到,尤其是 政府和企业同样面临不确定的技术前景和市场机会,干预型产业政策或者不起任何作用或者 更为糟糕,如抑制企业家精神而导致市场低效率和市场活力缺失等。 (3)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面临的质疑。张鹏飞和徐朝阳(2007)详细总结了质疑战略 性贸易政策理论的主要观点:①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是新干预主义的理论基础,但不少实 证研究表明这个理论基础并不成立(Hobbs,1991;Beason and Weinstein,1996) 。②操作 上的困难。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中给出的博弈模型,都假设政府完全知道所有的市场信息以 及企业的博弈模式,实际上政府是不可能做到这一点的,在严重的信息制约条件下,政府采 取战略性贸易政策可能导致相反的效果①。③寻租问题。战略性贸易政策可能导致保护过度 和国内市场垄断,并可能成为利益集团寻租工具,减少全体国民的福利。④战略性贸易政策 对某个特定产业提供保护和补贴,会增加其它产业部门的成本,这些部门的损失很可能超过 扶持特定部门带来的收益②。⑤实证方面存在的两难困境,东亚国家实施的产业政策与拉美 国家并无本质区别,如果战略性贸易政策能够解释东亚经济的成功,又如何解释拉美经济的 不成功。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世界贸易组织关于补贴和《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 规则下,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主要政策工具(限制进口、出口补贴、非国民待遇等)已难以为 继。还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一国实施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引发其它国家同类政策的实施, 那么这种政策所能起到作用将极为有限,并可能导致本国福利的损失(Helpman and Krugman, 1989)。 3.混淆不同类型的产业政策导致不适当的政策讨论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必须明确“产业政策”是一个可容纳多种不同行为的弹性概 念,加强政府干预与强化市场机制都可以是产业政策选择的模式。由于对产业政策具体含义 的理解和阐释不同,当人们对推行产业政策表示赞同或提出异议时,并不能确切地知道他们 赞同和反对由哪类手段构成的产业政策(江小涓,1996)。因而,在产业政策研究中,必须 更为详细地说明不同的研究者或理论是支持或反对的是哪一类政策,研究者也必须明确自己 要持或反对的是哪一类产业政策,不加区分可能导致不适当的政策讨论,甚至可能将支持强 化市场型产业政策的理论依据作为支持加强政府干预性产业政策的理论依据。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国内一些支持替代市场与直接干预市场型产业政策的学者或部门, 试图从支持产业政策的研究新进展中(特别是 Lall 和 Rodrik 的研究)寻求依据。然而,劳 尔(2001)和罗德里克(1996,2004,2008)的研究并不支持这类政策,他们认为市场失灵 (或协调失灵)广泛存在,同时也承认存在政府失灵与政府面临严重的信息制约;他们认为政 府应当在经济和产业发展中起重要作用,但是他们不赞成替代市场与直接干预市场的产业政 策模式,强调政府应当加强与企业的信息交流和策略合作,共同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协调障碍, 他们所赞同的政策模式更为接近市场增进论中倡导的模式。以劳尔和罗德里克的研究作为替 代市场与干预市场型产业政策的依据,客观上混淆了不同政策模式的巨大差异。 四、产业政策理论的市场增进观点 对于产业政策另一种看法,没有延续市场失灵的逻辑,而是从促进竞争、增进市场机制 中信息交换的作用和激励企业家精神方面予以考虑。例如,利特尔(Little,1982)就把日 韩经济的成功用市场导向的观点来解读,认为这两个国家在经历了最初进口替代型的产业政 策之后,就转向自由贸易政策,增加市场竞争以推动生产率的提高。帕克(2000)并没有直 接否定产业政策的效应,而对支持产业政策的观点“选择性的政府干预,如果得以妥善实施, 就能够为经济增长提供有力的支撑”提出质疑。通过对相关部门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分析, 认为卓越政治能力的日本和韩国采取的政策促进了企业间的竞争,实现了生产率的提高,扩 ① Eaton 和 Grossman (1986)指出 Brander 和 Spencer 的模型中的双方如果不是按采取古诺竞争的方 式,而是采取伯川德竞争模式,那么出口补贴有可能起到完全相反的作用。 ① Baldwin(1992)计算巴西政府补贴 EMB-120 运输机出口的社会福利得失,发现社会总福利存在净损 失。 大了产品出口,带来经济迅猛增长,从而把产业政策的作用转向促进竞争、提高生产率方面。 小宫隆太郎(1988)对选择性产业政策带来的经济效果没有给予积极评价,但认为日本的产 业政策体系在促进信息交换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①。新野幸次郎(1988)认为日本的产业 政策效果难以评价,但是要避免过早得出关于产业政策有效性的结论,而把日本产业高速发 展归因于日本企业家强烈的进取精神和支撑企业家精神的产业组织特色。罗德里克(2004) 指出实施产业政策的正确模式并非是自主性的政府提供税收或者补贴措施,而是旨在实现在 私人部门和政府部门之间的策略性合作,以发现经济调整的障碍以及采取何种类型的协调才 能够予以消除。 青木昌彦等(1998)进一步发展了政府在增进市场机制、协调信息方面的作用,提出市 场增进论(market-enhancing view) ,认为政府与市场在实现资源配置方面并非“非此即彼” 的相互替代关系,作为市场参与者的政府,并非凌驾于经济运行之外、解决市场失灵的中立 机构,在相应的规则设置下,政府为民间机构的信息交流搭建平台,通过提供“相机性租金” 来激励市场参与主体,因而,政府参与实现了市场机制不完善情况下,对市场机制的培育和 促进。在市场增进论看来,民间部门具有信息获取和提供适当激励等方面的比较优势,而政 府则受到有限的信息处理能力的制约,因而在政府、市场与民间部门之间,是“一整套的协 调连贯的机制”,政府的职能在于促进或补充民间部门的协调功能,产业政策的目标定位于 改善民间部门解决协调问题及克服其他市场缺陷的能力。市场增进论强调政府的作用并非实 现对市场机制的替代,而是为了促进民间部门之间的协调。这一观点的逻辑依据在于:民间 部门相对于政府而言,具有自我约束的特点,同时比集权化的政府部门具有对当地信息做出 快速反应的能力,因而政府政策并非“旨在直接引进解决市场失灵的替代机制,而是以增进 民间部门解决市场失灵的能力为目标”(青木昌彦等,1998)。 而对于政府在促进民间部门协调能力方面的协调方式,青木昌彦认为这些协调方式的不 同依赖于不同经济体的制度性特征和经济发展的水平, 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往往并不是完全的, 用于保证市场有效运作的制度常常是弱的,甚至是缺失的,而民间部门对经济的协调能力有 限,因而政府以政策为手段来增进民间部门在经济发展中的协调功能,实现政府与民间部门 对协调的共同参与,是必要而有效的。青木昌彦进一步指出,政府可以运用各种政策工具如 相机性租金、金融约束、协商委员会以及延缓市场准入策略,引导民间部门的协调和合作。 从青木昌彦等人的市场增进论来看,发展中国家广泛存在市场协调失灵,但政府不应通 过直接干预市场的政策引入一种解决市场失灵的替代机制,而是应该补充培育民间的协调秩 序,政府实施的政策应以增强民间部门解决市场失灵的能力为目标。然而,青木昌彦等人对 于市场增进政策的阐述却与之矛盾,相机性租金创设、金融约束以及延缓市场准入政策,其 实质仍是试图通过直接干预市场甚至一定程度上扭曲市场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与一般所认 为的产业政策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对市场机制的替代。 五、增进与扩展市场——中国产业政策理论的重构 中国的产业政策具有直接干预市场、替代市场与限制竞争的基本特征,本文前述研究表 明,这类产业政策无论在理论基础还是经验研究方面都面临强烈的质疑,中国实施这类产业 政策的效果多不理想,并带来了许多不良政策效应。对于曾长期处于计划体制指导、目前市 场体系仍不健全的中国,转轨过程中许多看似“市场失灵”的现象,是市场制度缺失和政府 对微观经济管束的结果,实则是“制度局限”与“政府失灵”。试图通过政府对微观经济更 为广泛和细致的管束来治理这种所谓的“市场失灵”只能是南辕北辙,进一步限制经济主体 分散协调试验的空间,导致“制度局限”或“政府失灵”更加难以得到解决。长期以来,以 新古典经济学“市场失灵”及其相应理论为基础,以干预市场、替代市场为导向的中国产业 政策理论体系,存在较为严重的理论缺陷,为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提供了不适当的理论基础, 并误导了产业政策的基本方向。 中国的产业政策取向应从干预市场与限制竞争调整为增进与扩展市场:通过放松微观管 ①伊藤元重(1988)、三轮芳郎(1988)亦持类似的观点。 制、逐步建立与完善市场制度体系,拓展市场协调的空间、增强市场的协调功能,进而促进 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这需要我们在充分认识市场机制、市场与政府关系的基础上,重构以 增进与扩展市场为取向的产业政策理论体系。 1.增进与扩展市场:产业政策中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新考量 重构产业政策的理论体系,首先要从理论上深入认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厘清产业政策 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政府行为的边界,明确政府可以采取政策手段的集合。在支持政府干预型 产业政策的相应理论中,市场与政府是非此即彼的相互对立与替代的关系,在所谓“市场失 灵”的领域,政府应该直接干预市场与替代市场。然而,市场与政府并非彼此排斥、对立与 相互替代的简单关系,而是复杂互动中的互补关系(王廷惠,2005)。这种互补关系主要体 现在:政府必须提供市场机制有效运转所依赖的基础制度框架,并不断增进与扩展市场。 在发展中国家,政府最为重要的职能就是建立市场经济运行的合适制度基础和制度框架, 并促进市场体系的发育。政府提供的制度框架,包括界定并保护财产权利,保证公正契约得 以执行,维护法律与秩序,提供标准货币,提供负有限责任的公司制度安排,规定破产程序, 保障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及有效运转等等。同时,在整个制度框架中,政府必须受到约束, 以保证国家公权力不被滥用,确保政府不会侵犯公民的财产和权利。政府提供的制度框架还 必须保证和维护市场的开放性。自由和开放性是市场实现其动态效率的基本条件,是保证企 业家发现和利用市场机会最为基础的前提。培育企业家精神得以转变为现实行动的自由经济 环境,是保证经济持续增长的核心。如果缺乏自由,不允许经济主体拥有进入产业和市场的 自由选择权利,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持续发展(王廷惠,2007)。 政府在增进与扩展市场方面具有关键作用。奥尔森(Olson)创造了一个高度浓缩其长 期增长理论的重要概念——强化市场型政府(market-augmenting government)。一个政府 如果有足够的权力去创造和保护私人权利,并且能够强制执行各种契约,与此同时,它还受 到约束而无法剥夺或侵犯私人权利,那么这个政府就是“强化市场型政府”①。强化市场型 政府的核心是扩展市场机会的集合与范围,扩展市场主体发现与利用潜在机会的选择空间, 最大可能地激发企业家的创业热情并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王廷惠,2005)。一柳良雄和细 谷佑二(2002)亦主张政府在补充与扩展市场方面的重要作用,强调实施市场机能扩张性政 策的必要性。在他们看来,市场是由民间来协调的,通过民间协调形成的制度是对市场的补 充和完善,市场天然具备通过革新实现动态资源配置效率的力量。政府应发挥“扩张市场机 能”的作用,促进民间协调更加顺利进行,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与民间制度相结合而实现 动态资源配置的作用。政府的基础性职能,也应该由新古典框架中的矫正与替代市场,转变 为维护与扩展市场,扩展个体选择的机会集合与市场范围②。 从以上论述不难看出,增进与扩展市场型政府理论与市场增进论存在两个重要区别:第 一,市场增进论认为发展中国家市场协调困难,是市场自身存在的缺陷,即市场失灵;而增 进与扩展市场型政府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市场协调困难是由于市场制度缺失和现行经济体 制的缺陷。第二,从政策上来看,市场增进论仍然试图通过一定程度的干预与扭曲市场来促 进民间主体之间的协调;增进与扩展市场型政府理论则强调,政府必须提供市场赖以有效运 转的制度框架,政府应当不断完善市场体制和拓展市场作用范围,并以此增进市场协调功能, 实现市场的动态的效率。 2.增进与扩展市场型产业政策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通过其价格机制、发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引导和推 动产业结构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调整,同时也引导和推动产品和技术不断优化升级。在经济 转轨过程中,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但这并不意味政策部门对微观经济的直接干预能够代 ① 引自张宇燕为中文版《权利和繁荣》一书所写的导读《强化市场型政府乃经济发展之根本》。 ① 松山公纪(1998)亦指出,民间部门分散的(寻求有效协调方式)协调试验①,是解决协调失灵最为 重要的途径,政府应当扩展民间部门进行协调试验时可选择的机会集合和市场范围。 替市场机制成为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的主导,而是意味着政府部门必须进一步深化体制 改革,同时实施以增进与扩展市场为基本取向的产业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 从根本上推动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增进与扩展市场型产业政策包含以下重要内容:第一,从产业层面放松并逐渐取消对于 微观经济的广泛干预和管制,扩大经济主体的自由度(尤其是进入、退出市场和自主投资的 自由度),促进市场竞争,并且确保市场开放性;第二,逐步推进体制改革,并建立与完善 相应(市场)制度,以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与市场协调的动态效率;第三,制定和实施促进中 介机构健康发展的相应政策与制度,提高市场主体自主协调能力;第四,健全和完善知识产 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第五,将产业政策的重点由 “生 产者优先”转为维护消费者权益,通过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与“顾客驱动机制”,推动市场 健康发展;第六,对从事产业基础科学技术研究的企业进行普遍性支持,鼓励节能减排等绿 色产品消费;第七,改革现有的环境保护体制,保障环境保护相关法规的严格执行,制定实 施长期稳定和严格的环境政策;等等。 制定与实施以增进与扩展市场为基本取向的产业政策,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分析特 定领域的市场机制是否能充分发挥作用。如果市场机制能充分发挥作用,则不需制定政策进 行调整。如果市场机制受到阻碍,则应该分析造成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及存在 的具体问题。第二,如果是现有体制和不适当的政府干预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有效作用,那么 产业政策就需要考虑改革现有体制中的缺陷或消除不适当的政府干预。第三,如果不是体制 问题或政府不当干预的问题,则应该考虑市场主体的自主协调是否能解决这一问题,如果能 则不需要政策干预。第四,如果市场主体的自主协调不能解决问题,政策部门则需要考虑提 供协调机制以促进市场主体选择合适的行动,妥善解决经济运行和产业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 题。第五,如果市场主体难以解决问题,政策部门则可以考虑制定相应政策或者构建相应机 制,以补充和完善民间部门的自发协调机制(一柳良雄,细谷佑二,2002)。 六、结论 本文重新研读支持或反对干预市场型产业政策的相应理论、实证研究文献,反思中国现 阶段产业政策及其理论依据,并在借鉴市场增进论和强化市场型政府相应理论的基础上,进 一步探讨产业政策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重构以增进与扩展市场为取向的产业政策及其理论 框架。本文基于文献研究的结果表明,直接干预市场型产业政策无论其实施效果还是理论依 据都面临强烈质疑。本文关注的重点在于对于产业政策作用和功能的重新认识,即产业政策 作为具有弹性的、解决经济运行低效率的工具,对于经济体制存在弊端、市场机制发育不完 全及政府长期计划思维影响严重的中国而言,要增强其在推动市场制度健全和完善方面的作 用,为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基础制度保障。中国产业政策的取向应转为维护市场机制, 增强市场机能,扩展市场范围,促进市场竞争,以确保整个竞争性市场过程不受到政府干预 的扭曲,确保市场过程在开放的环境中透明而有效运行。 对于在中国目前转轨经济的背景下,重新认识市场机制和市场功能,能够促使我们深刻 地认识到不受阻碍的市场竞争过程所推动的经济运行更具有动态效率性,也才能更为深刻地 认识到“直接干预市场、以政策部门选择代替市场机制、限制竞争”是中国式直接干预型产 业政策的根本缺陷,它扰乱了市场的自发调节机制,阻碍了市场过程的有效运行,中国未来 的产业政策取向应转向支撑市场机制逐步完善的制度体系的建设,在放松管制的同时推动经 济体制改革,增进市场机能与扩展市场范围,逐步走向“规则透明、公正执法的法治经济, 竞争性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 [参考文献] Amsden, 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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