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管理服务中心证明事项告知目录和承诺书 - 副本.doc
附件 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事项名称: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审批 证明事项名称:生产产地、水源水质、繁育设施均符合申请条 件的相关文件;其繁育亲本符合种质标准的相关文件;其具有水产 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文件等证明。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或单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受理单位 名称:寿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 0554--4108052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生产产地、水源水质、繁育设施均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文件、 其繁育亲本符合种质标准的相关文件、其具有水产苗种生产和质 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文件等证明。 (二)证明用途 具备国家规定的用于苗种繁育的水质标准;有繁育场地和 设施,繁育亲本符合种质标准,有水产养殖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 技术人员。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 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安徽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 发证程 序和标准:填写《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固定生 产场地使用权、水源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等相关证明材料。申 请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渔业主管部门提 交以下材料: 1、证明其生产产地、水源水质、繁育设施均符合申请条件 的相关文件; 2、证明其繁育亲本符合种质标准的相关文件; 3、证明其具有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 人员的相关文件。 (四)证明的内容 水质检测报告或文件;繁育亲本符合国家标准的引种证明; 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 要求, 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不 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 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水产苗种生产许 可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撤销已获得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并主动交回证书,并纳入 失信档案。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知晓并理解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以上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 章): 日 期: 日 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受理单位与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各执一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