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监审动态三十五期.doc
纪 监 审 动 态 总第三十五期 二 0 一 0 第一期 主办单位:纪委 监察处 审计处 2010 年 3 月 11 日 ★ 本 期 目 录 纪委召开纪委委员会议 廉政准则 52“不准” 规范党员干部行为 主 编:蔡国良 编 辑: 赵利琴 鲁宝强 1 纪委召开纪委委员会议 3 月 10 日上午,校纪委召开了纪委委员会议,会议由纪委副书记 蔡国良同志主持。会议重点学习了胡锦涛、贺国强同志在第十七届中 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学习了赵乐际、郭永平 同志在省纪委五次全会上的讲话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 从政若干准则》 。蔡国良同志还对我校 2009 年纪监审工作进行了全面 总结,并就 2010 年工作计划进行了通报。 廉政准则 52“不准” 规范党员干部行为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 则》 ,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指出,1997 年 3 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 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加 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新时期党的建设特别是 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中央决定予 以修订。通知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准则》 , 严于律己,洁身自好,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 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发生 。 《准则》包括总则、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附则,共 18 条。其中“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一章,详细规定了领导干部从政 行为八大方面的“禁止”,并详细列出 52 种“不准”的行为。现将 《准则》第一章内容刊载在后(见附件一),供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 员干部学习。全校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 以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为契机,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以党风廉政建 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成效取信于民。 附件一: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第一章·廉 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 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 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 2 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 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 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 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 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 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 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 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 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 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 人员; 3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 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 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 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 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 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 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 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 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 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 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 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 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 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 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 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 4 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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